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也是获得了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规制不足以及风险,如市场准入的规制还需要更加地完善,并且在第三方支付中还存在垄断风险、金融风险以及消费者权益受损之风险。最后,从经济法的角度来构建针对以上风险的防范机制。
一、第三方支付的经济法规制之合理性
第三方支付是指独立于电子商务商户和银行的机构,为消费者和商户之间提供的支付服务,其主要功能是连接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平台和银行,发挥中介作用,最终实现网上交易的资金划拨。第三方支付行业本身面临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经济法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问题、竞争不正当的问题上应当发挥毋庸置疑的作用。金融风险将直接导致消费者利益的受损,在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方面、个人隐私等等方面的风险都要求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中,从经济法的角度来予以规制第三方支付方的行为,将金融市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低到最低的程度。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规制第三方支付,并且与其他法律规范共同作用,相辅相成,从而实现金融市场的有序、高效、和谐发展。
二、对第三方支付安全风险之剖析
(1)第三方支付行业中存在的垄断风险。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垄断主要表现为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往往成为金字塔的顶端,而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则处于下方,对处于低端的企业而言,他们的发展受到顶端优势企业的排挤,极大地限制了他们的发展空间。2014年Q3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份额中,支付宝占比49.2%,处于绝对领先的地位。然而,还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加入这个市场中,必然采取各种手段,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近期利益,进行价格竞争,还有电子商务网站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捆绑行为。这样会导致整体的竞争畸形,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2)第三方支付行业之金融风险。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壮大,由于第三方支付具有隐蔽性的特点,金融犯罪更加有机可乘,金融诈骗、贿赂、洗钱等金融犯罪更是有增无减。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完善,第三方支付也就成为了金融犯罪的高风险区域。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电子交易的中介平台,作为卖方资金的保管者,由于交易数量巨大,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资金沉淀和此资金产生的大量的孳息。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对沉淀资金的运营缺乏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随意挪动沉淀资金以作他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步利用自己的实力和平台为用户提供借贷服务。对于客户而言,显然具有不小的风险。如何降低和缓解沉淀资金的金融风险也就成为了一个监管难题。
(3)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受损之风险。由于网络交易存在隐蔽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相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处于弱势地位。①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完全的,由于网络金融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无法拥有网络的先进技术,在面对专业性强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时,消费者很难全面了解产品、商户和市场方面的真实情况。②消费者的财产权得不到很好地保障。现实中经常会出现银行卡密码被盗或是支付信息泄露事件,从而导致财产损失。③消费者维权遭遇困难。网络交易虚拟化,第三方支付机构披露的相关信息也未必真实可靠,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确定真正的侵权主体,网络维权变得更加复杂与不易操作。
三、从经济法的角度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1)发挥反垄断法在第三方支付中的积极作用。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当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竞争情况、控制销售市场、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就第三方支付行业而言,由于第三方支付的特殊性,其主要实在网络上完成交易,往往需要进行信息的绑定操作程序严格,另外受到消费者习惯的影响,一旦消费者在做出一种选择后就不会再选择其他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因此不具有商品市场的替代性,很容易形成支配地位。但是,当第三方机构滥用其支配地位,进行产品和地区性垄断或是进行掠夺性定价等垄断行为,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时,就需要反垄断法的规制了。
(2)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首先,应当完善第三方支付反洗钱制度,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洗钱犯罪的防范纳入刑事法律体系,而不仅仅只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制。再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的巨大的交易额容易滋生不法分子的犯罪意图,那么就从源头上对交易进行有效地监管,特别是大数额交易的监管,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有关监管部门主动披露交易情况及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为了防止第三方机构对利益的趋性而引发信用危机,首先必须要保障沉淀资金的安全,保障沉淀资金的用途的合法及其合理性。其次,基于资源和利用的原则,沉淀资金的使用途径应当有一个比较合理的规划,以防止第三方机构滥用这些资金为自己谋利从而损害其他用户的权益。在适用沉淀资金的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把关,防止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虚假交易。
(3)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风险防范机制。在第三方支付中,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消费者可能随时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在制度设计上:一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推出的金融产品时,有权知道与产品相关的详细信息,第三方支付机构理应向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二是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第三方支付机构有一定的义务来保障用户的隐私不被泄露,同时国家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因故意或疏忽而导致消费者隐私泄露所应承担的责任。三是疏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为了使消费者维权更加高效、便利,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络投诉机构,由该机构来确定统一的投诉流程与投诉标准,从而使第三方支付发展更加趋于规范化。
作者:金慧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