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独立性受到挑战,必然敦促学者们从各个方面角度力图厘清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寻找经济法存在的本源,为经济法存在的价值进行辩护那么从什么角度,以什么样的思维方式来论述才能更具说服力呢,笔者认为,以法哲学的视角完成这项任务最为适宜,因为〜任何一种法哲学都不是为了让法学思想陷于混乱,相反,它们应该使法学思想在逻辑上更加清晰”|f|法哲学作为法学的根基学科,能够为法学的发展以及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引,引导人们对某个法律部门存在的合理性形成清晰的思维脉络,从而使经济法存在的必然性在怀疑者心中得以确立
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一)经济法的哲学根基
任何阶级或者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12},经济法也不例外它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员,必然承继着法律所共有的某种哲学属性,即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上层建筑不会而且也不是凭空而起的,必然有其存在的底基,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为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产生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那么经济法的出现存在和发展也必然有其一定的经济基础根据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_国家协调本国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我们可以推出,我国正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是其存在的经济基础那么是市场经济的什么需要才催促了经济法的产生呢?
(二)经济法的产生
市场经济在初期,奉行经济自由放任主义,将经济完全放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去调节是其理想状态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等弊端逐渐显现,单靠这只无形的手已经不能满足维持市场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率的需要了随后,经济周期性波动,导致经济危机四伏,危机爆发后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惨重,而且经济的大萧条状态在单独依靠市场调节的情况下,需要很漫长的时间才能恢复正常,有时甚至无法恢复这种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促使人们去思考如何以一种更好的方式引导经济的平稳运行,思考的结果就是将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引入了市场经济的调节过程中即进行政府干预但是,市场经济不允许政府干预出现在其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市场经济需要市场独立发挥自我调节作用的空间,那么政府在什么时候才能插手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以何种方式干预在什么程度上进行干预等问题就摆在了政府管理者的面前政府管理层在初期并无经验可循,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市场出现失灵的表征时,及时制定行政政策作为自己行使经济干预权的依据随着干预次数的增多,政府出台的政策也日益丰富,同时也积累了很多经济干预经验,而政府发现其中的某些政策会得到反复适用,于是产生了将那些得到重复适用的政策固定下来的需要将政策固定下来就是使之具有稳定性,而稳定性正是法律的特性,于是,法律就成了固定这些政策的理所当然的形式而将这些经济政策进行转化而形成的法律,因其具有极强的经济性内容,是民商法行政法等既存法律部门所不能包容的,人们便将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命名为经济法,经济法就是将政府调节经济的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必然结果所以,纠其根源,经济法作为上层建筑,催生其出现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结合我国的社会性质而言,经济法在我国出现的经济基础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去治建设的需要摒弃人治转向法治
我国从1992年开始,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然而从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不仅需要观念的革新,而且需要制度的保障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P]的论调,提示我们这种制度保障就是以法律制度为依托发展市场经济。
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而形成的权力经济问意识形态,是与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要求相违背的,因为计划经济是以人治理念为支撑的,而市场经济反对排斥人治,崇尚法治虽然说人治和法治都是一种治理艺术,但是美好的东西,一旦经过了“人,的手,就会腐败变质了,而法治则不同,它是人类通向完美社会的一个必经阶梯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切都权力都掌控在国家的手中,一切都由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领导人说了算,公民只能按照国家的配给进行消费,不准进行自由竞争贸易,否则就是投机倒把而市场经济要求国家放开管制,让市场发挥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市场运行过程中只遵循法律,一切都由法律去调控即使出现市场失灵现象,政府也不是随时可以进行干预的,而是由法律规定政府介入经济的时间;干预也不是无限度的,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内进行适度调控这种为政府协调市场经济提供依据的法律,正是社会治理模式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桥梁但是,此种法律的功能究竟由哪个法律部门来担任,经过长期的论辩,我们发现民法行政法都不能胜任,因而经济法应运而生的法律体系的完善。
社会法治化是每个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和趋势,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见实行法治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因为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治成熟和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网在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如人类社会一样的分工,即法律部门的划分外不同的法律部门各司其职才保证了法律机制的平稳运作如上文所言,正是民法和行政法不能承担经济法的职能,才有经济法存在的必要,基此,下文将从三个法律部门之间的不同之处阐述经济法的存在对法律体系完善的意义。
1.民商法和经济法
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虽然都会涉及经济性内容的社会关系,使二者有着天然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他们还是有本质不同的。
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国家和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也有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平等关系。
其次,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民商法以保护私人的个体利益为旨归,而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
再次,二者的调整机制不同,民商法保护私人所有权和合同自由,属于私法的范畴nq,而经济法重在运用国家公权力协调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很强的公法色彩(当然,这并不说笔者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因为经济法的私法性质也是不能忽视的。
2.行政法和经济法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目的在于控制公权,保护私权,防范行政权力滥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经济法虽然也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运用,表面上与国家行政相同,但其权力是针对国民经济的协调而发挥作用的两个部门法之间的交叉联系是当然存在的,例如,国家行政机关会出台某些经济调控政策,可是我们也要看到二者之间明显的区别第一,经济法更注重的是经济民主,而行政法重在强调行政民主凍二,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行政法只要求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从以上三个法律部门的比较之中,可见经济法所特有的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功能是民法和行政法所不能取代的,因此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是不能抹灭的。
三、法律自身目的要求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句为我们谙熟的法律哲语无非是在诉说法律的目的就是通过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然而笔者认为实现公平正义只是法律的第一层次的初级目的,而其更深层次的最终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一种社会福利法律既然能够通过司法为社会带来福利,那么也就可以说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福利,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员,自然也要承担起谋求社会福利的任务,实现其存在的目的价值缘此,本部分将从三个维度述及经济法是如何实现其法律目的。
(一)从竞争和垄断的角度
竞争法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在我国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维护市场秩序,形成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垄断限制了竞争,使得垄断者控制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社会资源,消费者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垄断定价并付出比竞争价格高得多的货币去购买同样的商品,在他们的收入不会增加的情况下,剩余的可用于储蓄的收入因此而减少经济法打破垄断,使其他经营者进入被垄断的市场与垄断者形成充分竞争,从而增加产品的供给,带来产品价格的下调,消费者便能从中获益不正当竞争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持有此种目的的经营者企图通过各种手段,将其他经营者逐出市场,自己独享市场份额,获得超额利润,但是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进入经济法的视野就会遭到禁止经济法对不正当竞争者予以惩处,保护被非法攻击的经营者,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消费者从这种充分有效的竞争中获得质优价廉的商品,从而增加可储蓄收入。
从以上对垄断和竞争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不论经济法规制的对象何在,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才是社会福利的最终承载者,因此经济法通过对消费者的保护实现了其创造社会福利的价值功能。
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公平和效率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其对立性体现在效率的实现,有的时候要以公平为代价,而实现公平,有时又会阻碍效率的提高;二者的统一性体现在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公平是效率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总之,公平和效率是辩证统一的我国在分配制度领域,最初实行的是,首次分配更加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观阶段我们提倡兼顾效率和公平然而,如何具体掌控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则需要由经济法去权衡公平是法律的本质追求,因此经济法实现公平的作用自不待言,有了公平做基础,才能提高效率;在实现效率方面,例如,经济法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充竞争秩序的公平状态,这样才能提高经济效率,起到提高社会福利的效果然而,追求公平和效率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不是一部分人的富裕,而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达致的状态,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必然包含良好的社会福利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经济法通过对公平与效率的调节,实现了其为社会谋求福利的宗旨。
(三)从经济法价值取向的角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理性人都是自私的人因为他们都在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这种背后的利益驱动机制可能使市场主体做出损人以利己的行为,例如,企业可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销售者可能通过诋毁他人商誉等手段排挤其他经营者等等这一切都与我们所追求的可持续发展和均衡发展理念相违背也不是民商法的个人本位思想所推崇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制止此等行为呢,经济法正是在这个时候才凸显其本色的,因为其以追求社会整体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上述种种私益化行为正是经济法所欲禁止的对象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互对立的,当然这并不是说经济法忽视个人利益,而是说它保护由社会上的个体利益共同组成的社会整体公益,这种整体公益当然不能是每个个体利益简单相加的总和,而是那些个体利益中具有共通性的和普遍代表性的价值当社会整体公益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从经济法的视角看,有必要牺牲某些个体利益以求全社会整体利益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利润的企业进行惩罚,是为了维护人类共同赖以生存的环境对垄断行为进行禁止,是为了让所有的经营者都能分享蛋糕,让消费者从竞争中获益,如此种种,兹不例举正是经济法所独有的以社会整体公益为价值取向的理念,促成了社会福利的实现。
四、经济法的存在对社会发展的意义经济法的出现不仅仅是对经济结构法治建设和法律目的自身的回应,而且其存在对社会的长远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协调器,经济法作为法律中的一员,在平衡国家和经营者经营者与经营者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一个以坚实的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才能谈得上作为其上层建筑的社会秩序的和谐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处于无诉状态的社会,而是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纷争的产生,并且已形成的社会纷争能够得到良性的司法处置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便发挥这种重要的作用•首先,它能够在立法上均衡配置国家与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间的利益,为市场经济的运行预设良好开端漠次,它能够为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供司法裁决的依据。
此外,经济法的存在也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过渡以及迈向共产主义奠定了基础由于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方面的经验欠缺,只有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体系完整的经济法,作为外部制度保障,才能实现初级阶段的平稳过渡,并为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型奠定经济基础由于法律是统治阶级统治社会的工具,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经济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工具作用就表现在,通过扶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达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达到共同富裕之后,才能逐步实现分配制度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向按需分配转变,分配方式的变革必然会促使作为共产主义初级形态的社会主义向其更高的社会形态共产主义转型。
五、结束语
行文至此,笔者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建设法律目的和社会发展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存在的必然性既然承认其存在的必然性,那就不能再将其与其他法律部门混合,而必须给经济法一个独立的位置,即以独立的经济法法律部门作为承认其存在价值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