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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界限

2015-12-14 15: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内容提要:经济法是政府干预市场以确立市场秩序和提升市场效率的法律,为了实现其应有的功能,经济法应该抛弃“法力无边”的思想,划定其自身的界限。文章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法的功能局限等三方面界定了经济法的本源界限、政府界限、功能界限,使经济法中的政府干预除了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之外,其界限的确定还须重点考虑政府的干预能力、干预成本、政府的经济人特性以及法律的功能局限和道德在预防、克服市场失灵中的特有功能。

  经济法是形成市场秩序和提升市场效率的工具,没有经济法,则市场秩序不能确立,市场效率不能达到理想之状态。但在强调“法治至上”的今天,我们也必须看到法治的能力界限,法治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如果一味地强调法治,则有可能导致法治的异化,最终走向法治的反面。经济法对市场的规制也必须有一个界限。凡是市场能有效运行之处,就没有经济法存在之空间;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就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凡是存在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这就是经济法应有的界限,经济法如果超越了这些界限,则社会上将会只多一些法律和矛盾而少一些秩序和效率。

  一、市场失灵与经济法

  1.作为制度的市场的效率与非效率

  经济学是研究资源有效配置的学科,它通过对资源稀缺与人类对资源的无限需求之间的矛盾进行调和,通过对人的需求的引导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的促进,力图实现人与资源之间的和谐关系。为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经济学运用市场和计划两种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经典的计划机制在20世纪的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已被宣告失败,这种机制在理论上是相当富有效率的,似乎是一种相当先进的制度,但实质上,这种制度对资源配置的贡献有赖于特殊的人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计划的制定有赖于如超级电脑的超强的完全理性人在信息收集、信息甄别、信息处理等方面的支持;其二计划的实施有赖于大公无私而非小公大私的超现代人的支持。计划机制如果得不到这两种人的有效支持,其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将会受到抑制,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甚至负效率将在所难免。事实证明,经典的计划机制对完全理性人和完全道德人的认识和假定是不现实的,从而就导致预期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受到限制;与此相反,在资源有效利用这一问题上,与现行生产力相适应的现实的人是有限理性人和经济人,市场机制正是遵循了这一人的认知假定和人性假定而进行制度设计,从而产生了比经典计划机制更高的资源利用效率。

  市场机制有着比计划机制更长的历史和更广泛的实践,自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开始,市场机制在西方国家一直是资源配置的最主要和最基础的手段。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贡献主要缘于对现实人的正确认识,自由竞争理论创立以来,一直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作为其研究的最基本假设,1975年西蒙又提出有限理性的理论,从而否定了完全理性人的存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和假设,市场机制有着一种与计划机制不同的制度设计:(1)市场机制基于对个人利益实现会导致公共利益实现而非公共利益实现会导致个人利益实现的认识,尊重个人权利,积极引导个人实现其自身利益。(2)市场机制基于对有限理性人的认识,为了克服有限理性人在信息收集和处理上的局限性,创造了价格机制,节约了人的信息成本;也没有如计划机制一样创设一种负责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机构。正是这些与计划不同的市场的制度结构,创造了经济奇迹,这种被称为“没有心脏和大脑的东西”比“有心脏和大脑的东西”有着更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

  市场是一种客观的资源组织形式,故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存在客观主观化的问题,而计划是一种主观的资源组织形式,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则存在着主观客观化的难题;市场体制的动力来自于经济人的私利,这是人性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的最集中体现,而计划体制的动力则来自于人的公利心以及对权威和权力的服从。因此,与计划相比,市场具有更高的效率,可以说没有市场就不会有现今人类的文明,但是市场并不是最优的而是次优的资源配置形式,它只是相对最满意的资源配置形式,因为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有:(1)垄断的存在。市场依赖竞争而得以繁荣,但竞争具有否定自身的倾向,因为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而垄断不仅会抑制竞争,减损市场的效率,而且还会抑制创新,损害消费者的福利。(2)市场的不普遍。市场通过价格机制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功能,凡是价格机制不存在之处,都是市场不普遍之处,市场功能的发挥也就无从谈起。如自然资源领域和环境领域由于得不到市场的“关怀”,一些自然资源处于低价状态,而空气则处于“无价”状态,经济发展的资源代价和环境代价因此而没有被纳入利润计算的范围,由此而激励了资源的滥用和环境的破坏。(3)信息在量上的不充分和在分布上的不均匀。市场的信息流是横向的,虽然价格信号是一种有效的信息,但对每一个市场主体而言,信息总是不充分的,从而影响其作出最佳经济决策;在各主体之间,信息还存在着分布上的不均匀,因为信息的初始分布就是不均匀的,而信息优势主体为了使信息劣势主体作出有利于他的选择和决策进行不同形式的信息垄断,从而使不均匀的状态得不到改变。(4)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不需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或不能获得其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利益之情形,其中前者被称为负外部性,如环境公害,后者被称为正外部性,如发明创造。负外部性的存在往往强化了对不良行为的激励,而正外部性的存在则会导致对良好行为的激励不足,这两者都会使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点。(5)市场运行存在成本。这种成本在新制度经济学中被称为交易费用,主要指搜寻交易对象的费用、进行交易谈判的费用以及执行交易契约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如企业的巨额广告费支出)都是非生产性的资源耗费,在企业的费用结构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过高的交易费用会阻碍交易的正常进行,弱化对市场主体主动寻求交易的激励,从而成为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6)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会带来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和资源的严重浪费,使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在为降低,从而对市场的效率形成严重的破坏。

  2.市场失灵的内在机理

  如上所述,市场具有较高的资源配置能力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非效率,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市场失灵。我们进一步研究市场失灵的原因,就会发现,导致市场高效率的原因也是导致市场非效率的原因。市场的效率完全缘于良好的市场制度结构,而这种结构之所以能够形成,则缘于对经济人的正确认识。市场机制动力的形成正是依赖经济人的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力,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也正是依赖经济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市场的成功正是利用了利己这种世界上最不稀缺的资源,而不象计划体制那样利用了利他这种世界上最稀缺的资源,因此,市场对利他的要求是很少的,而也正是这种对利己的过度依赖和对利他的要求不足,导致了市场的非效率。经济人在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制度的有效规制,往往会不择手段,如果他们不能实现收入的最大化,就会力图实现成本的最小化,他们对“搭便车”、转嫁成本、侵权等有一种天生的偏好,他们的本性并不追求生产性努力,而只追求分配性努力,在经济活动中,他们并不会力图把蛋糕做得更大,而只会力图在有限的蛋糕中尽量得到最大的份额。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过度追求导致了垄断、外部性、信息偏在等市场失灵形式的产生。而在经典的计划体制模式下,垄断、

外部性、信息偏在、经济周期根本不会成为需要克服的问题,因为,由于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受到抑制,在理论上除了国家垄断外就不会有其它形式的垄断;而负外部性问题在经典的计划体制模式中是不会出现的,正外部性则是这种体制所鼓励的,因为它本身就要求人具有利他而非利己;至于信息偏在问题,在这种体制中也不会出现;在市场体制下,经济周期问题的存在是经济人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果,由于价格信号的扭曲和滞后,影响了经济人决策,造成了总供给与总需求的不一致,所以就形成了一种微观有序宏观无序的现象,而计划体制下,由于存在总体的计划,宏观无序的现象就不会出现,但由于对私的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扼杀,微观有序的现象也不会出现,相反而出现了微观无序宏观有序的现象。所以正是经济人的利己动机和行为成就了市场的效率,同时也带来了市场的非效率。这说明市场机制利用经济人利己的特性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市场不普遍的形成与经济人的自利特性没有直接关联,但市场不普遍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却与经济人的自利特性有关。市场不普遍的表象是价格机制的缺位,但其深层次的原因是所有权界定的困难,由于界定有效所有权存在技术上和法律上的困境,所以只能存在一种公共所有权或者根本没有确立所有权,如大气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等。在这种产权制度下,经济人的自利特性中的不合理部分就会凸显出来,这种资源的滥用和破坏就不可避免,如经济学家提出的“公有物悲剧”即是对此现象的反映。

  3.克服市场失灵的经济法

  通过对市场失灵内在机理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市场失灵内在于市场机制,与市场机制共存亡。所以,要让市场机制本身来对市场失灵加以克服是不现实的,对市场失灵的克服的唯一途径是独立于市场机制的外力对市场的干预,在诸种外力形式中,国家以其独有的强制性、权威性而成为当然的干预主体。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的法律形式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力图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具体言之,国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运用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加以矫正,力图在市场中恢复有效竞争,进而确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家运用自然资源法、环境法等法律形式,确立有效率的所有权,力图在资源领域和环境领域引入市场机制,以期改变资源被滥用和环境被破坏的现象;通过政府投资,提供市场所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运用计划法提供有效信息,以弥补市场提供信息不足的缺陷;运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形式赋予广告主、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及产品信息的义务,以改变信息偏在问题;运用税法、金融法及其它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引导经济人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一致,力图使市场在微观和宏观都有序的基础上运行。

  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完全缘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所以,经济法的干预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因为对不存在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只会侵犯经济人的私权而无任何有效益的干预产出,只会减弱经济人良性的自利动力,同时激化经济人自利动机中的非理性成份,从而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规律。科斯曾经论证,政府的过度干预会使政府在配置资源时,其交易费用超过市场的交易费用,从而导致配置效率的降低。因此,我们应该首先确立经济法的本源界限,即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界定其应有的界限,相对于从政府的角度确立的经济法的政府界限,我们还可以称其为经济法的市场界限。经济法的本源界限就是市场失灵的界限,市场失灵到什么程度,干预权就只能运用到什么程度,否则经济法不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反而成为助纣为虐的工具。如民航总局的禁折令是对非市场失灵进行干预,这些制度的执行抑制了正常的竞争,影响了航空公司之间良好的竞争秩序的形成。

  二、政府失灵与经济法

  1.作为制度的政府的效率与非效率

  市场失灵由政府运用公权加以干预予以克服是一种正确的思路,如斯蒂格利茨所言,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过程中具有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和较低的交易费用等优势。①政府的征税权使政府能够支付干预成本,并有足够的资金提供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政府的禁止权使政府能够对经济人的损人利己的行为另以有效禁止;政府的处罚权能够使政府对经济人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正;政府在干预过程中较低的交易费用则易于实现干预的高产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已经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需,市场只有经过政府的干预才能克服其自身的一些缺陷,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30年代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就是通过颁布大量干预市场的法律,对严重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最终使经济走出了危机的阴影;我国的经济在90年代之所以能够以高增长率、低通胀率运行,实现软着陆的奇迹,完全缘于政府良好的宏观干预政策。现代市场经济已不是亚当。斯密时期的自由市场经济,而是一种自由市场加上政府干预的混合体制,在市场失灵日益凸显今天,没有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而放任市场的自由发展,则市场的非效率将大大损抵市场的效率。但是经济法的干预效率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分析模型,经济法并不必然等同于效率,如果干预主体对市场失灵的内在机理和其自身的能力、干预成本以及组成干预主体的自然人的经济人特性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则经济法的干预效率不仅不会产生,反而还会产生过多的非生产性资源耗费,侵损市场主体的权利,产生严重的干预非效率问题。政府与干预非效率问题的关联主要有三,其一,政府对自身能力过度信赖,没有认识到其自身的能力边界,进行超越自身能力的干预,因而导致干预无效率;其二,政府没有利润观念,进行巨额成本状态下的干预,导致干预收益为零甚至为负;其三,政府及其官员都有自身的偏好,都是经济人,在执行经济法过程中,有可能最大化自身利益,从而使预期的干预效率得不到实现。政府干预的非效率要求我们界定作为干预主要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政府界限,主要包括政府能力界限、干预成本界限和政府经济人界限。



  2.经济法的政府能力界限

  市场主体对市场失灵的恐慌导致了市场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无限依赖,而正是这种依赖导致了对政府能力的无限信任,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为。事实上,政府并非是万能的,它也有自身的能力边界。如果把政府设想为无所不能的完全理性组织,那是非常危险的。市场没有大脑和心脏,政府干预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给市场装上大脑和心脏,以改变市场宏观无序的局面,但如果手术师医术不高明,或所选用的心脏和大脑质量不高,则往往会导致其它器官的排斥,或导致心脏病人、低智能人甚至精神病人的出现。正如英国经济学家享利。西格维克所说,“并非在任何时候自由放任的不足都是能够由政府的干涉弥补的,因为在任何特别的情况中,后者的不可避免的弊端都可能比私人企业的缺点显得更加糟糕”。②事实上,“市场存在能力边界导致市场失灵”只是国家干预的必要前提,但我们并不能据此而同时推导出国家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无所不能的政府必然是无能政府,最后必将是一无所能。如经典的计划体制下的政府认为自己是“超人”,试图用计划配置全社会的资源,结果这种美好愿望不仅没有实现,而且还导致了资源利用的低效率。我们必须认识到,政府并非是具有完全理性的“超人”,而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常人”,他也会面临信息不足的问题,从而影响干预决策;在进行干预决策时,也会面临如何进行最佳选择的难题,如政府干预在目标上要严格追求公共利益,在目的上要讲求效率至上,在方法上要讲求方法的科学性、合目的性,这种对对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效率与非效

率、方法的科学性与非科学性的选择在实践中是相当复杂的。所以,经济法应该确立政府能力界限,使干预权限定在政府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

  3.经济法的干预成本界限

  经济法干预成本界限可以用市场与企业关系问题来加以说明。因为企业的起源与市场运行存在交易费用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交易费用的支持,而巨额交易费用构成了交易主体的沉重负担,为了节约交易费用,企业这种与市场完全异质的科层组织出现了。如科斯所言,“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代价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市场上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③当存在企业时,契约大大减少,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所替代,因而减少了交易次数,从而节约了交易费用,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当企业的内部运行成本超过了同等资源由市场配置的市场交易费用时,企业的扩张应该停止,否则企业对交易费用的节约将没有任何贡献,企业应该在内部运行成本与市场交易费用相等这一点上设置自己的规模界限。与此相类似,经济法中的干预也应该有干预成本界限。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需要资金的支持,除了公共物品的提供需要直接的资金投入外,对其它形式市场失灵的干预则需要干预主体人、财、物及时间的投入,这是狭义上的干预成本;广义的干预成本还包括被干预者因政府干预而增加的支出和减少的收入。以禁折令为例,狭义和广义的干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制定禁折令的支出;(2)执行禁折令的成本;(3)航空公司为规避禁折令的规避成本和违法成本,因为在禁折令之前机票打折是合法的,上述成本完全缘于禁折令的实施,所以这些成本应该列入干预成本;(4)航空公司因禁折令而导致乘座率下降的损失;(5)禁折令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损失;(6)禁折令因抑制竞争而导致的损失。其中前三者是非生产性资源耗费,这种耗费的增加会直接减少生产性支出,从而降低整体资源使用效率;而后三者是因执行禁折令而带来的损失。上述对干预成本的分析是在良政府的框架内进行的,现实中的干预成本还应包括政府干预过程中的浪费,这种资源的浪费是相当严重并且很难克服的,“政府里的浪费并不是界限分明地存在于政府之中的,它像五花夹心肉的脂肪一样存在于整个官僚机构之中,植根于政府的一举一动之中。浪费发生在雇员的懒散之中,他们干活慢吞吞,甚至几乎什么也不做。浪费也存在于努力工作的雇员身上,他们干着本来就不值得花力气干的工作,执行着本身就不该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写着本来就不用印制的表格。浪费存在于国防部由于规章制度过多、过繁又很愚蠢而白白花掉的每年1000亿美元之中。”④上述所列浪费现象不是控制和监督所能解决的,其中有些浪费还是由于控制和监督行为所引起的。

  干预成本的存在需要政府时时进行干预成本与干预收益的权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这种干预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则这种干预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因为干预的本来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在干预行为不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情形下,选择不干预是理性的。所以,经济法应该设定干预成本界限,杜绝不经济的干预行为。英国在90年代进行的铁路部门的私有化与核心公共部门的市场化和美国进行的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就是基于相对过高的干预成本而作出的制度变迁。经济法干预成本界限的有效确定在我国是有相当难度的,因为对政府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需要量化的数据支持,而这种数据在我国是相当缺乏的,在经济法研究中,也几乎没有这样的实证性资料,这种对实证性分析的轻视不能不说是经济法研究中的方法论缺陷。

  4.经济法的政府经济人界限

  政府作为市场的干预主体除了追求公共利益以外,应该没有自己的特有的偏好。但现实中的政府是相当异化的政府,他并不过多地实现公共利益,而是过度地关注自身的偏好。“在政府中,一种不断重复和倾向是保住自己的权力范围,抗拒变革,建立各种独立王国,扩大自己的控制地盘,不管是否需要都要保住项目和计划。”⑤政府虽然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但由于组成政府的自然人是经济人,他们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政府也就摆脱不了经济人的特性,只不过由于制度的约束,这种特性并没有市场中的经济人那么明显。但如果没有良好制度的规制,政府的经济人特性会凸显,为了实现其最大化利益,在进行立法时,公共利益可以被忽视,而自己的收费权和处罚权则不能忽视,部门立法因而成为争权夺利的工具,甚至还会出现“贿赂立法”的情形。执法过程中问题则更多,如执法中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执行中把执法手段当作目的,某些行政机关只关心收费、罚款,而对被收费的对象从不进行管理、引导;又如当某区域自发出现一种新兴市场时,行政机关只顾收费而不对市场进行调控,也不对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规制,最终导致市场萎缩;某些行政机关功利地选择法律进行执法,导致法在适用上支离破碎;某些行政执法机关不对市场及其主体进行有效管理、服务,只着眼于自身利益而对市场主体进行搔扰式的“管理”等。

  政府的经济人特性可以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和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约束与激励等制度创新来加以弱化,但不可能彻底根除,除非彻底消灭自然人的经济人特性,而这是根本不现实的。恩格斯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的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一些或少一些,在于兽性与人性的差异程度。”⑥与此类似,政府的经济人特性来源于自然人的经济人特性这一事实说明,政府对自身经济人特性的摆脱也只是一个程度问题。所以,经济法应该设定政府经济人界限,干预与否须须考虑政府及其官员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是否可以得到有效抑制,如果不能,则选择不干预是理性的。

  三、道德与市场失灵

  1.道德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优势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它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现象,但由于它是由具体文化背景下的人操作的,其实质是一种文化现象。同样的市场体制由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去操作,会产生不同的运行结果,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会有不同的法律和道德的结构及存量。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市场的运行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强有力的道德框架、社会凝聚力和有理性的政府干预来支撑,市场体系及政府干预并不能确保市场获得最高效率。这是外国一些先进市场制度植入我国后“水土不服”的主要原因,因为制度可以轻易移植,而文化则不可能被移植。诺斯认为,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⑦“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很显然,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一方面是法律,另一方面是道德,两者形成互补态势,缺一不可。在目前合作精神和道德规范走下坡路而巨型政府对市场进行广泛干预的情势下,运用道德规范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显得更为迫切。如上所述,市场的效率与非效率都缘于人对最大化利益的追求,这给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的经济法带来了一个很难克服的难题,因为要使市场获得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必须激励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和行为,而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则必须对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和行为进行抑制,这使干预者陷入了两难困境,单纯运用干预手段是不可能走出这种困境的。为了保护环境,减少贫困和失业,避免恶性竞争,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的社会目标的实现,运用道德规范来支撑市场的运行是必要的。

  道德与法律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和功能

,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互为优缺点。法律是一种外在性规范,而道德是一种已被内部化的规范;法律规范不可能也不应该覆盖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而道德则可能影响人的所有行为;法律着重于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德则更多地倾向于激发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强制性命令而运作,道德则依靠内心服从而运作;法律的实施存在着被抗拒的可能,而道德则会被主动遵循;法律的预期目标的实现是以高额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为代价的,而道德对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则是无代价的,因为“个人良心与上帝之眼一直都是最有效的警察,而当国家被迫逐步接管原来在很大程度上由宗教制裁以及个人道德良心所扮演的角色,它只能通过加强监督权力来达到目的,而这样做只会越来越侵入和妨碍我们的日常生活,”⑧同时带来巨额的执行成本。“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对于法律的功能局限和道德的特殊功能,孔子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作了精僻的阐述。鉴于此,我们应该设定经济法的功能界限,正视经济法的功能局限,重视道德等伦理规范在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中的特殊功能。

  2.道德在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中的表现

  (1)道德预防市场失灵。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由与社会合作之间的失衡使市场不能有效运行,过度地追求自身利益而缺乏社会合作导致了诸如外部性、公共产品、过高的交易费用等市场失灵。如信用和诚实的丧失直接导致了在订约、履约过程中的许多防御性支出,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交易双方相互信任则可使交易费用最小化,促进交易行为。如德国学者彼得。科斯洛夫斯基所言:“道德行为降低了交易支出费用,所以提高了市场的能力,减少了市场失灵的概率,减少了对国家强制合作的刺激”。⑨

  (2)道德促进经济法的实施。当相互信任尚未成为一种商业道德时,法律虽可以制定,但由于缺乏道德基础,其作用和约束力极其有限,虽然也可以依赖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但成本相当高昂,还会严重侵损民众的福利。而道德伦理是一种内部化的规范,它主要利用传统文化沉淀中的善恶标准而非强制力来调整人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人的行为交往的规范化和经济运行的有序化,因此道德可以降低政府的制裁和监督费用,降低法律的运作成本,从而促进了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的实施。如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民众拥有垄断性信息时,制度可能会被民众对策化,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度的执行因而会产生巨额监督成本和制裁成本,从而使制度预期目标得不到实现。在这种情形之下,道德这种低成本的规范对法律实施的促进作用就会更明显。

  3.道德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界限

  法律存在着功能局限,我们据此而设定了经济法的道德界限,使在市场失灵的克服问题上,也有道德的作用空间,但相对于法律而言,道德的作用还是比较有限的。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预防市场失灵的利他并不是一种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资源,而只是人的一种“有限度的慷慨”;其二,存在着传统道德是否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问题。因此如果我们过度强调道德的作用而忽视法律的作用,陷入道德决定论,则是相当危险的。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道德功能的发挥受制于一定的利益界限,如果这种利益界限被突破,则道德对市场失灵的克服将无贡献。另外,我们的传统道德规范是在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它要求民众大公无私,过度强调了公共利益而忽视甚至否定了私人利益,故存在着较多的“虚伪道德”的成分,民众因而背负着忍受痛苦的道德负担。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对道德的要求则更符合人性,它并不否定私人利益,也不主张大公无私,它要求经济主体具有诚信和合作的品性,在最大化自身利益时不要不择手段。因此我国目前存在一个道德重建的问题,通过重建,使道德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符合,否则,“如果仍采用一种道德负担沉重且夹杂虚伪的行为规范去教育他人,……非但无益,反而有害,使受教育者产生反感的对抗情结。”⑩

  参考文献:

  ① 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②(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15页。

  ③(美)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6页。

  ④(美)奥斯本:《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所引之资料主要指美国行政部门中存在的浪费现象。

  ⑤(美)奥斯本:《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所引之资料为美国一位市长在1986年的一次演讲所说。

  ⑥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40页。

  ⑦ 转引自张军:《经济随笔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

  ⑧(美)布隆克:《质疑自由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⑨(德)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版,第25页。

  ⑩ 陈惠雄:《人本经济学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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