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诸论中,经济法理论生成较晚,其如何发展,历来备受瞩目[1],并由此形成了多种发展观。各类好的发展观尽管具体目标、手段各异,但其总体目标,都是促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
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是指经济法理论在全面、协调、均衡发展的基础上所实现的有效率、有增益的发展。只有“有效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理论的持续开发与拓展,全面推进经济法理论的发现与展开,使经济法理论日益走向成熟和发达。
要实现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就必须有效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的影响“有效发展”的各类问题。为此,应当比照“有效发展”的基本要求,探讨推进“有效发展”应予关注的重要问题及其外部效应,从而说明“有效发展”的重要价值。
一、“有效发展”的基本要求
根据上述对“有效发展”的界定,“有效发展”首先应当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均衡发展,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强调发展的有效性和持续性。但上述要求在实践中却并未得到充分满足,影响“有效发展”的现实问题仍旧屡见不鲜。为此,有必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 发展不等于简单增长
由于经济法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治理所不可或缺,因而其研究者可谓“为学者日盛”。随着人们研究水平的提升,研究成果也与日俱增,蔚为大观,颇有繁荣气象。但由于研究者“人多手杂”,因而在“高山流水”、空谷足音之外,也不乏盲目重复的拾慧之作,学术资源严重浪费、学术积累或学术推进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2]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不仅需要量的提高,更需要质的飞跃。只有研究队伍整体进步,产出更多高质量的成果,而不只是简单的量的增长,才能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
2. 发展需要“适度创新”
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离不开理论创新。而要创新,就必须开辟新领地,提出新思想,实现新超越。但目前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类是创新不足,一类是“创新过度”。
创新不足是许多学科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甚多。例如,对于他人研究成果茫然不知,对于已有共识尚未把握,想一切“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然易导致 “盲目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又如,虽然有人注意向他人学习(特别是向海外学习),但往往热衷于囫囵吞枣地引进一些舶来品,一味地贯彻“拿来主义”,而没有消化吸收,没有基本的排异反应,没有有机化合。如果这些问题发生于经济法研究领域,就可能产生无视“内外有别”而强行套用、粘贴的情况,从而难以形成对现实问题有较强解释力的经济法理论。
另外,“创新过度”也很值得注意。其实,“创新过度”不是真正的创新。例如,倾注大量精力去纠缠于学术价值不大的问题,并刻意“标新立异”,但提出的观点却与他人并无实质差别;对于学界在基本概念等方面已达成的共识,喜欢漫无边际地“通批空论”,并自诩为新观点,以此来“推陈出新”,等等。此外,还有的观点过于“超时空”,可能对特定的时空、主体无法适用,等等。“过度创新”类似于过度竞争。“过犹不及”不仅会产生局部效率等方面的损失,而且在整体上会影响整体利益或整体福利。因此,必须强调“适度创新”,这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一致的。[3]
3. 发展要总体均衡
理论发展必须总体均衡。单独的某类理论的发展,会受到其他理论发展状况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总体上的均衡发展非常重要。
依据总体均衡发展的要求,经济法理论中的各个部类,无论是总论还是分论,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部门法理论,无论是本体论、价值论还是规范论、运行论,无论是实体法理论还是程序法理论,等等,都应当均衡发展,因为它们本来就是密切关联、相得益彰的。但在现实的研究中,对于这种内在的关联往往重视不够,致使总论的研究缺少部门法研究的支持,而部门法理论的研究则缺少总论研究的指导。因此,必须有效解决各类理论相对割裂、画地为牢的问题,揭示其内在联系,尤其应注意从具体的部门法理论中提炼总论,并用总论去指导部门法理论的研究。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促进各类经济法理论的良性互动和均衡发展。
4. 发展要相互协调
与上述的总体均衡直接相关,理论的发展还必须相互协调。由于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存在有机联系的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必须协调共处,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体系,降低由于冲突而带来的成本,因此,各类理论的发展都应当协调互补。
经济法理论发动于剧烈的社会变迁的时代,其内部的自足性、协调性都较欠缺,有时与其他理论也存在着外部冲突和矛盾,这在中国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体现得尤为突出。虽然经济法理论的园地应当百花齐放,争奇斗艳,但每一种可以称得上“理论”的经济法理论,都至少应当内在自足,自圆其说。
此外,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系统,不仅涉及内部的协调,而且同时也涉及经济法理论与其他理论体系之间的协调。为此,应当避免盲目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保持独立的经济法建筑风格的同时,还要注意同其他理论大厦的相对协调,从而实现有效的交流互通。
5. 发展应切实有效
理论的“有效发展”,不是单纯的扩张,而是必须切实有效。只有具备效率性和效益性的发展,才是良性发展、“有效发展”,也才能实现持续发展。
从效率性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不应只是“外延式”的,而更应是“内涵式”的,同样须注意学术资源的节约,强调基本的“成本一收益分析”,力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因此,在理论发展方面,也必须有“效率现”或“效益观”。哪些问题应该研究,哪些是值得研究的“真问题”,哪些是学界不应投入资源的问题,等等,都需要作出区分。这对于经济法理论的发展非常有意义。
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会产生积极的效应,形成两类效益,即内在效益和外在效益。其中,内在效益体现为对经济法自身或者经济法内部各类相关的部门法学发展的有益促进;外在效益则体现为对其他相关的理论特别是对相关的法学分支学科产生的有益影响,以及对整体的法制实践(而不只是经济法自身的法制实践)产生的推进作用。此在后面还将谈到。
上述几个方面的发展要求,以及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经济法的发展,需要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有效发展”,形成持续的良性发展态势。事实上,上述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同“有效发展”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对经济法理论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推进“有效发展”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要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影响“有效发展”的各类问题。这些问题与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现直接相关,有的就是在不良发展观影响下产生的相关问题。在推进“有效发展”的过程中,除了对上述问题要分门别类地“各个击破”以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类重要问题:
1.找法与用法
找法与用法对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非常重要。这里的“法”有多重含义,既可以指世俗活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或一般规则,也可以指连接主观与客观的研究方法,还可以指自然法意义上的相关规律。
首先,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相关的法,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一般规则。由于在典型性立法方面,新兴的经济法相对不足,因而可能会令人感到制度资源(特别是外国的立法资源)亦相对欠缺。但事实上,在对法作广义理解的情况下,经济法的制度资源是非常丰富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存在实质上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制度,因此,尽管在立法名称、立法级次等方面未必一致,
但相关的、基本的规范都是存在的,无论是在宪法层面还是在普通法律层面,都可以找到相关的制度资源。与此同时,我国在大力推进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为了解决在市场化、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已经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的经济法制度、规范、规则,其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大量问题,需要研究者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事实上,找法和用法,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一致的。因此,有效地找法和用法,有助于推动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有效发展”。
找法的过程有时是艰辛的,甚至可能“求之不得”,但在不同层次的经济立法大量涌现、相关的现实问题也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找法并用以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空前地提高了。通过找法和用法,能够提炼出更多的重要理论问题,从而推动经济法理论的不断进步。
其次,寻找和运用有效的研究方法,也特别有助于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人们一般会认为,对法学研究而言,信息和方法特别重要。从某些学科的发展历程来看,在法学发展的初级阶段,“信息偏在”问题较为普遍。这就使掌握了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或法学研究信息的人士,更可能走在法学研究的前沿,成为某些领域法学研究的“弄潮儿”或“领水员”。但是,随着法学研究和现代科技的阔步前进,从事研究所需要的许多基本信息,各类研习者都可以得到,在时空上的差别已经大为减小甚至可以忽略,由此使导致“研究市场失灵”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已经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要在研究上有更大的推进,很重要的是靠方法。
从总体上说,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着非自足性,需要大量引进、借鉴、吸收其他领域的研究方法。[4]无论是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还是专门科学方法,只要有助于解决相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就都可以摄取、消化、吸收并转化为理论推进的能量。正因如此,研究者不仅要找信息,也要找方法,找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诀窍。在占有信息差别微小的情况下,谁的思虑得法,谁能找到并运用解决问题的“良策”、“高招”,谁就更可能推进理论的发展和制度的进步,谁的理论也就可能更有解释力、指导力和生命力。因此,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也必须在寻找和掌握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方法上下工夫。
再次,无论是寻找和运用相关的制度资源,还是寻找和运用有效的研究方法,目的都是为了找到相关问题,发现相关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探寻它们存续和发展的相关规律。而只有揭示并运用这些规律,才能有效地解释和解决相关问题,推进理论的“有效发展”。
其实,法学通常被看作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法学研究,也就是在探寻一种“自然法”意义上的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去解释和解决相关问题的过程;各种正确的法学理论,都不过是对某类规律的体现和阐释。经济法同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等联系密切,要研究经济法,也必须研究经济法所要体现的经济规律,同时,还要发现各类法律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内在矛盾、协调机制等。这些规律性的东西,对于相关的制度建设和理论推进,都是非常重要的。
2.创新与“守成”
前面曾谈到,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需要真正的、适度的创新。也就是说,我们既要重视普遍创新不足的问题,又要解决“创新过度”的问题。其中,貌似创新的“过度创新”实际上是一种“伪创新”,它会使理论产生“儿童多动症”——一方面使理论总显幼稚,另一方面又使理论变动不居,而这两方面的不足,恰恰是经济法理论以往受到较多诟病之处。
事实上,理论虽然要不断发展,但也要相对稳定。因此,在追求创新的过程中,也要学会“守成”。其实,“守成更难”。“守成”并非要一味地墨守,不思进取,而是强调要冷静思考,学会整理和挖掘共识,并不断在共识的基础上前进。这种前进,既包括对共识进行有价值的反思、批判,也包括通过整理共识,来发现共识中的合理性,并推进正确的共识,从而在“守成”的过程中实现学术的有效积累。
从这个意义上看,“守成”作为创新的重要基础,也是经济法理论“有效发展”的重要前提。它需要和要求大家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求同存异,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以形成一个有序的学术交流的“共同市场”,这样才能促进各种理论的正当竞争和公平竞争。
3.出世与入世
经济法理论应当“顶天立地”。“顶天”强调理论研究要“超凡”,要有出世的精神,只有超出一般,才能使理论达到应有的高度。此外,理论研究也不能只是 “形而上”,同样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即一定要“立地”,而不能成为海市蜃楼。因此,“顶天立地”,就是要使理论能够上凌高端,下立坚基。
同许多部门法理论一样,经济法理论还不够“顶天”,理论的高升和深掘,都还需要加强,这尤其需要经济法的部门法理论的大幅进步。此外,“立地”也较为欠缺。由于制度资源的利用以及对现实问题的关注相对不足,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理论的“有用性”,因此,加固制度实践的支撑也很重要。“顶天”需要出世的精神,而“立地”则需要入世的态度。只有把出世与人世、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才可能出更多的优秀成果。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理论与传统法理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要研究经济法的具体理论,必须超越传统法理论,以出世的精神,对传统法理论进行扬弃。这样,才可能真正冲破传统法理论的藩篱,构建有效的经济法理论;同时,也才能吸收传统法理论中的合理成分,来滋养经济法理论的生长。此外,经济法突出的现代性,使其在具体的制度运行方面又有许多自己的特点,需要抱以入世的态度,去仔细流理,这样才能在制度实践中提炼出一些具有共性的原理、原则,才能不断地把实践问题转化为理论问题,并提升理论的解释力和指导力。
三、“有效发展”的外部效应
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会在许多方面产生积极的外部效应,如对其他部门法理论发展的“示范效应”、在知识贡献方面的“溢出效应”以及对制度完善的“改进效应”等,它们体现了经济法理论“有效发展”的重要价值。
首先,法学理论的“有效发展”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科普遍面临的问题,而并非经济法理论所独有的问题。事实上,各类法学理论的发展存在着诸多共性。因此,如果经济法理论能够在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有效发展”、持续发展,则必然会对其他相关理论的发展产生“示范效应”。毕竟“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好的“示范效应”对于其他法学学科发展的推进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其次,经济法理论是一类有特殊性的知识,它有助于解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市场失灵、国家治理等诸多问题。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不仅有助于丰富法学方面的知识,[5]而且还有助于丰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领域的知识,从而提高人类知识的增量,在知识贡献上产生“溢出效应”。
如果一个学科理论的自足性欠缺,就不可能有太多的“溢出”,而恰恰需要有更多的外部“流入”。从相关的统计分析来看,以往的经济法研究成果,引用外边的东西较多,而被外引的相对较少。[6]这说明经济法理论的输出还不够,外部市场的有效需求还不足,因而确实需要不断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提高理论产品的质量,扩大其应用领域,为人类知识的增加作出经济法学界的贡献。
再次,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对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具有一种“改进效应”。经济法理论作为一种“高级法”理论,其“有效发展”不仅有助于发现和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经济法自身的法制建设,
而且还会通过对法理学、宪法学以及其他相关具体学科的理论影响,来促进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完善。
总之,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作为一种发展现,对于经济法学自身乃至相关学科的发展,对于相关的法制建设,都有其“好的”外部效应。因此,结合“有效发展”的要求,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亦应是学界未来努力的重要方向。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在经济法学发展的各个重要历史时期,许多学者对于经济法学的发展问题都较为关注,《法商研究》等杂志也曾经组织过相关问题的讨论。由于新兴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与相关部门法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密切相关,因而如何使各个部门法各行其道,互通互补,使各个相关学科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一直深受关注。
[2]这些问题在上个世纪就很突出,但依其惯性,在一定的时期还会显著存在。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看来可以有三个,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而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则与适度原则、绩效原则的要求是内在一致的。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
[4]对此,法学界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相应地,在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方面,传统的法学更是没有留下太多的方法遗产,因此,尤其需要在方法论上作出创新。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5]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对于公法理论的发展会有很大的推进。例如,经济法理论中对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行为、权责等方面的研究,大大地拓展和丰富了公法理论的内容。此外,经济法理论中对于各类体制法的研究,特别是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对于各类法定原则(如预算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研究,对于推进法理学和宪法学等学科的发展,也都有一定的“外溢效应”。
[6]苏力在《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一文中,提出了经济法学在法学界的学术影响力相对不足的问题,并认为经济法学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样是属于整个中国法学的。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