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行政性垄断仅保留原则性规定,拟设“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视为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作“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则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视为“经济法的核心”。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亦明确指出,目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反垄断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中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早在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1994年5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立,《反垄断法》曾先后列入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由于争议太大,最终连法律草案都没有进入立法机关审议程序。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反垄断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在2006年的立法计划中,将其作为重点立法加以明确。
根据《财经》记者了解,反垄断立法在中国之所以“难产”,关键在于行政阻力。一方面,行政性垄断其实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最大来源,但行政性垄断背后巨大的部门利益,使得相关行政部门、地方政府或明或暗地反对反垄断立法;另一方面,一些国家部委对反垄断执法权又争得不亦乐乎。同时,如果《反垄断法》通过实施,中国现行的《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及其部委发布过的很多涉及反垄断的行政法规、规章,势必需要进行相应修订甚至废除,这将影响到某些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影响到某些机构的既得利益。
由此,《反垄断法(草案)》几经反复,12年内迟迟未能正式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据《财经》获得的准确信息,此次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法律草案,就上述两大争议难点作出了“一退一进”的权衡。
一方面,法律草案最终删除了原来作为单独一章存在的“禁止行政性垄断”的规定。该章原条文总计六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买卖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强行买卖或者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销售,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等等。目前的法律草案中,仅在总则部分留下了一条原则性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据一位参与立法咨询的专家透露,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退步”,关键在于行政垄断在中国根深蒂固,真正解决问题,要通过行政体制改革甚至整个政治体制改革来完成。《反垄断法》能够解决市场竞争中的垄断行为,就已经完成了它的任务;即使法律规定了反行政垄断,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能得到实现,不过是一些宣誓性条文,反而损害法律执行的权威。
另一方面,在执法机关及其权限上,目前的法律草案中提升了反垄断机构的地位,明确提出组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工作规则,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立法,既平息了各大部委之间的权力争夺,同时提高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格,使得法律一旦出台,执行力度可以得到保障,无疑是一大进步。
从目前的草案设计来看,中国反垄断立法主要借鉴了德国模式,将垄断行为定义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三种,这表明,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并不反对企业变“大”,不像美国或日本那样,一旦企业规模过大,有可能面临拆分危险,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不反对企业占据市场优势,只有企业滥用这种优势限制竞争,法律才会予以干涉。
如果不出意外,《反垄断法(草案)》将于6月底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这将是这部法律草案“难产”12年之后,首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但据《财经》记者了解,该法律草案的前景仍不十分明朗。按照中国立法程序,一部法律草案至少需要经过立法机关三次审议才能通过。目前该法律草案尚未提交审议,已经有舆论对草案中删除了禁止行政性垄断,以及法条过于简单、原则化,执行标准没有明确等问题提出了批评。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计,连续三年来的全国人大会上都有代表提出议案,要求进行反垄断立法;代表们最关心的,恰恰是要反对行政垄断,因为这是中国目前最现实的问题。在中国,其实并没有真正出现企业通过市场竞争自然做大、做强,从而垄断市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