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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济法的地位

2015-12-11 10: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经济法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探讨经济法的地位,对经济法的定义及地位进行准确的把握,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地位 独立性 内在依据 外在表现

  一、经济法地位的定义
  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探讨经济法的地位,要对经济法的定义进行准确的把握。根据经济法定义的不同理解,会得出不同的答案。依狭义的经济法定义来理解,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相比,有着特有的价值、功能和调整对象,它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依广义的经济法定义去理解,经济法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关于经济法地位独立性的争议
  传统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同时应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所谓的法律调整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同一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主要看其调整的对象是否具有独立性。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理解,学界将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定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从而否定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从而肯定经济法具有独立地位。
  (一)否定说
  否定说从广义上理解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不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否定说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
  1.综合法律部门说。该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H·A·福伊厄尔(荷兰)和我国的王家福。H·A·福伊厄尔认为“涉及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则就是经济法。”王家福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该说认识到经济法与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调整手段有机联系、综合使用的现实,对单一的调整方法划分法提出挑战,肯定了经济法的存在,这是一种法学理论的进步。不过这一理论没有说明综合法律部门的最终地位,反而以此论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和传统的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是一样的,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落入传统理论的俗套,继而引发“基本”法律部门对“综合法律部门”的歧视,结果又是争论不休。
  2.经济行政法说。该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前苏联的C·H勃拉西图和C·C阿列克谢耶夫及我国的梁慧星。C·H勃拉西图和C·C阿列克谢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业务部门法。”梁慧星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说”错把经济法看作是行政法的业务部门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没有认识到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没有认识到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的法。从而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两种学说都是从广义上去理解经济法的定义,肯定了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的是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但却否定了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肯定说
  肯定说则承认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学说有如下四种:
  1.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该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昌麒。他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指:(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
  2.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杨紫煊。他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并认为,所谓经济协调关系,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资源保障关系。”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该说主要代表人物是刘文华。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该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漆多俊。他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和任务是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促进其协调、稳定和发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就内部体系构建角度来看,以上四种观点较为成熟和稳定,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需要。通过对上述四种观点比较可知,肯定说其实是大同小异的。他们都是从狭义上去理解经济法定义,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他们把经济法理解为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协调”、“干预”、“管理”、“调节”等相关的法。这些词语背后虽存在差异,但实际上都突出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和管理经济之法,都承认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把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从核心层面上区别开来,从而坑顶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地位独立的内在根据
  经济法之所以成为、能够成为,并在某个国家中实际上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有其内在根据的。经济法地位独立的内在根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化大生产,国家经济调节机制在事实上已经十分发达;二是国家对法律的重视,国家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经济。这两个方面需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地位独立根源于生产社会化,且经济调节机制发达
  就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第一方面而言,经济法能够独立的根源在于生产社会化,且经济调节机制发达。生产社会化,促进了社会分工的扩大,国家各种经济体相互依赖的程度和联系的频率大大加强,市场更加融为一体。此时,市场经济存在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惟利性、市场滞后性逐步一一暴露,这就有了国家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的必要性。这是各国经济法能够独立的经济基础。我国学者漆多俊先生认为:“具备了这种经济基础,一般说来,该国总会出面担负起经济管理职能的,因而在实际上就会发生大量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国家越重视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该国的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就会越来越发达。这样,该国经济法独立的第一个条件就会具备。但是,如果该国虽然存在国家调节和管理经济的经济基础,却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不予重视,而是把重点放在对政权的维护和争夺上,则此时该国经济法经济调节和管理关系不会发达,该国经济法独立的第一个条件也就不会具备。”
  (二)经济法地位独立根源于国家对法律的重视
  就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第二个方面而言,经济法要能够独立,需要该国重视法治,健全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需要该国将其经济管理意志制定为法律,重视并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经济。否则,经济法不独立。
  由此可见,上述两方面条件都具备了,就可以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地位独立的外在表现
  经济法地位独立性的外在表现主要体现在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上。认识其联系,则有利于在立法和实施中相互配合,综合发挥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分清其区别,才能进一步明确经济法的性质和所处的地位。
  (一)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它居于最高地位,而其他法律则是普通法律。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根本法的关系。
  宪法从宏观方面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经济管理的基本体制和基本指导原则;而经济法则主要从微观层面规定具体的经济干预、经济管理关系。当然,经济法也调整一定的宏观经济关系。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法律的内容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经济法也不例外。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是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利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的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然而在当今社会,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于是便出现以授权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例如经济法。经济法有效地帮助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可以看出经济法从一开始就是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的。两者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两者调整对象的不同。虽然说两者都有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的功能,但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来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处分的权限;而行政法则侧重于从形式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
  2.两者调整方法的不同。经济法更多采取间接调整方法,针对市场主体,由国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诱使企业能够规制自己的行为;行政法则采取直接调整方法,告诉行政主体有所为,有所不为。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认识到立法背景、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区别的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两者具有相互补充的关系,认识到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利完成行政法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更好地体现出国家和市场的互动关系。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这二者的区别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从传统部门法划分的角度来看,其不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方面有很大差异,而且在法律属性、保护的利益等方面也存在不同。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及其相互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民法对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形式。
  3.规范构成不同。经济法主要由必要的强制性规范和义务性、禁止性规范构成;民法则主要由任意性、授权性规范构成。
  4.保护利益不同。经济法产生是为了弥补民法的不足,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个体利益.坚持全局观念,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从而达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衡平。民法是典型的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虽然在有些时候民法也保护了社会利益,但是事实上,民法只是尽力避免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更多的是以维护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在保护社会利益上其作用非常有限。
  此外经济法与其他各个法律部门也有着重要的联系,它们共同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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