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地位的定义
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探讨经济法的地位,要对经济法的定义进行准确的把握。根据经济法定义的不同理解,会得出不同的答案。依狭义的经济法定义来理解,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相比,有着特有的价值、功能和调整对象,它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依广义的经济法定义去理解,经济法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关于经济法地位独立性的争议
传统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同时应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所谓的法律调整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同一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主要看其调整的对象是否具有独立性。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理解,学界将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定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从而否定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从而肯定经济法具有独立地位。
(一)否定说
否定说从广义上理解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不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否定说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
1.综合法律部门说。该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h·a·福伊厄尔(荷兰)和我国的王家福。wwW.133229.Comh·a·福伊厄尔认为“涉及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则就是经济法。”王家福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该说认识到经济法与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调整手段有机联系、综合使用的现实,对单一的调整方法划分法提出挑战,肯定了经济法的存在,这是一种法学理论的进步。不过这一理论没有说明综合法律部门的最终地位,反而以此论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和传统的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是一样的,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落入传统理论的俗套,继而引发“基本”法律部门对“综合法律部门”的歧视,结果又是争论不休。
2.经济行政法说。该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前苏联的c·h勃拉西图和c·c阿列克谢耶夫及我国的梁慧星。c·h勃拉西图和c·c阿列克谢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业务部门法。”梁慧星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论文联盟http://支,即“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说”错把经济法看作是行政法的业务部门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没有认识到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没有认识到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的法。从而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两种学说都是从广义上去理解经济法的定义,肯定了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的是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但却否定了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肯定说
肯定说则承认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学说有如下四种:
1.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该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昌麒。他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指:(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
2.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杨紫煊。他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并认为,所谓经济协调关系,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资源保障关系。”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该说主要代表人物是刘文华。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该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漆多俊。他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和任务是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促进其协调、稳定和发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就内部体系构建角度来看,以上四种观点较为成熟和稳定,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需要。通过对上述四种观点比较可知,肯定说其实是大同小异的。他们都是从狭义上去理解经济法定义,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他们把经济法理解为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协调”、“干预”、“管理”、“调节”等相关的法。这些词语背后虽存在差异,但实际上都突出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和管理经济之法,都承认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把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从核心层面上区别开来,从而坑顶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地位独立的内在根据
经济法之所以成为、能够成为,并在某个国家中实际上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有其内在根据的。经济法地位独立的内在根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化大生产,国家经济调节机制在事实上已经十分发达;二是国家对法律的重视,国家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经济。这两个方面需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地位独立根源于生产社会化,且经济调节机制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