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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2015-11-21 09:3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2005年,我国新修正的《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立法总则中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做出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填补了我国相关法律方面的空白。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在立法上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论文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缺陷;公司法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是起源于美国的,是由美国著名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管理哲学》中所提出。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在社会上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跨学科的热点问题,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哲学等学科关系密切。最近这些年,逐渐受到我国相关部门以及各界学者的重视。关于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公司在实现自己盈利之余,对于股东、社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应当履行的一种义务。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学界也是争论了很久。根据笔者自己的理解,我国目前所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指的是道德层面的责任,这种责任没有任何非难性可言,至于公司履行与否,完全是靠这个公司的“自我意识”。没有任何监督机制与救济措施。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仅仅靠道德来约束公司的这个社会责任,已经无法跟上社会的步伐了。今后相关法律必然要把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方面内容,用法律加以规范,这已是大势所趋。

  二、社会责任的边界问题

  毫无疑问,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这个责任到底要怎样承担,有没有边界,这样的问题已经困扰了我们好长时间。实际上,笔者认为暂时先不考虑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单单说“责任”二字,在任何时候都是应该有所限制的。责任一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在具体的学科中,这一词也有自己适用的维度。在法律方面,我们讨论的责任主要指的就是法律上的一种义务。既然是法律方面的,那么如果违反了,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罚。这样一来,如果对于责任的承担没有任何的界限,对于承担责任的人而言,难免有失公平。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是如此,也要有一定的限制。毕竟,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的。脱离了盈利,其他一切都是空谈。如果一味的追求公司的社会责任,而忽略公司的最终目的即盈利,则就有点舍本逐末了。对于公司,或者说的再远点,就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而言,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边界,就是以其利益相关者为限。公司不能无限制的对所有人都承担责任,这样就违背了公平的原则。而仅仅应该限制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身上,这样操作起来也方便,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也便于考察。

  三、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缺陷

  在立法上,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有许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规定过于系统化
  我国《公司法》中虽然对于公司社会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是此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此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像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等词语都是道德意义上的。这就使得在具体把握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上有许多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具体的利用。
  (二)缺乏相应救济措施
  考量一项规定能否落到实处,关键是看他是否有配套的救济措施。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惩罚措施,公司就很难自觉的承担社会责任,这在我国是个很普遍的现象。与公司利益相关的群体即便是受到了实际的损害,也很难得到及时的救助。
  (三)具体法律规定不健全
  员工参与公司的治理也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八条以及七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投资参与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组成上,对于职工代表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其余公司则没有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这也就是给了许多公司钻空子的机会。
  (四)公司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自我意识
  许多公司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盈利。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这些公司往往只注重自身的发展壮大,而忽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种现象可以说是非常普遍的。法律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也成为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冠冕堂皇的理由。

  四、关于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问题

  在上文中已经提到过,我国现在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依然是属于道德层面的。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与世界先进国家接轨步伐的不断加快,仅仅靠道德来规范,显然已经不够了。我们必须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司的社会作用。而对于如何完善公司的社会责任的问题,笔者也简单的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立法方面的规定
  只有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会更好的保障其实施。肯定公司的营利性,并不等于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公司成立的初衷是为了盈利,获得利润才是公司的本职工作,也是其终极目标。只有公司本身不断的做大,做强,才会使其考虑到社会责任的问题。但是,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占有了比普通公民更多的社会资源,这样一来,让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是理所应当的。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礼仪之邦,公平合理更是我们所追求的。为了多方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的公平合理,公司就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一定要是法律上的义务,违反了这一义务就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可以明确的规定一些标准,达到何种标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个最低的限度要求。
  (二)设定相关考核标准
  在现实中,各个公司往往是各个地方的纳税大户。而考核各地政府的业绩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当地的经济发展。各地政府迫于经济压力,不得不对一些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目前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没有一个统一的考核标准,在现实操作中就容易产生很多自由裁量的问题。笔者认为,若是制定了这样的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督促着公司自觉履行其义务。在考核上严格把关,相信可以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效果。
  (三)明确责任主体
  公司的意志,其实就是掌握公司较大多数股权的股东的意志。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否,实际上就是公司股东是否践行承担社会责任与否。目前的法律没有对不承担公司社会责任规定任何惩罚措施。如果将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责难落实到明确的责任主体上,则必然会促进公司积极的去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四)加强监督管理
  任何没有监督管理的措施,都相当于是纸上谈兵,没有实际效果。监督管理是对一项措施的最后的一道防线,往往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不仅要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督,而且要把这种监督扩大到每个普通的公民身上。目前,各个公司的服务已经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公司的形象的好坏,对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有着极其重大的联系。如果让普通的公民也参与到监督管理的行列里,公司必然会最大可能的去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以争取更多的客户资源。顾客就是上帝,没有了客源的公司,又怎么会生存下去呢?

  五、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
  从公司长远利益的角度考虑,现代公司不仅要有先进的技术,优秀的人才,还应当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走在其他公司的前面。现代公司的竞争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残酷。如果一个公司能够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就有助于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这无疑会成为日后激烈竞争的一个有利砝码。每当有大的灾难发生时,许多公司就会积极的给这些灾区捐款捐物,这样做除了能够帮助灾区迅速恢复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为自己的公司做宣传。通过这样的善举,会使很多人牢牢记住这个公司。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相对于其他公司而言,其竞争力也更强,更容易长久的经营。
  (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在其享受了更多的社会资源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的问题,例如环境问题,社区问题等等。基于公平的原则,公司就有义务为国家承担一定的责任。以其力量去帮助带动其他利益群体,一定程度上去弥补由于公司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从而实现社会整体上的公平正义。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虽然已经得到了初步的确立,但是许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毒瘤依然存在,例如公司的违法行为、商业贿赂、诚信缺失等。如果公司能够自觉的承担社会责任,杜绝这些不利的因素,必然有助于恢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固有的发展规律,使其得到更好的发展。
  当今社会,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可以说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公司法》仅在总则中规定显然是不够的,不完善的。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比较详细的规定也必然是今后《公司法》发展的一大趋势。因而,各公司只有不断完善自己,多做有益于社会的活动,才能在当今社会持久的生存下去。在尊重公司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好整个社会的利益,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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