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近年来,农村干部身上的经济犯罪突出,一些村委、村民小组的干部利用其经管公共财物的工作之便,大肆侵吞、挪用、挥霍集体公共财物进行经济犯罪。2012年以来临桂县检察院共查处农村基层干部经济犯罪12件16人。
[论文关键词]农村干部;经济犯罪
一、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窝案串案较多,犯罪数额大
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都是村干部及村民小组长,决定了在不大的地域范围内容易出现,互相勾结犯罪的情况。因此,相当数量的案子是共同作案,往往查出一个,就带出一窝,扯出一串。有些村,从村委支书到村民小组长都涉嫌受贿、贪污或侵占、挪用等经济犯罪,临桂县在2012年—2013年间查处的12件村级干部经济犯罪案件中就有5件是群体犯罪,且数额较大。临桂县在2012年—2013年间查处的12件村级干部经济犯罪案件中,数额都在5万元以上,最多达240万元。
(二)贪污和挪用公款案增多,犯罪手段防不胜防
从查处的12件案子看,贪污3件,挪用公款5件,占案件总数的75%。近几年来,通过查办村干部经济犯罪案件,分析其作案手段表明:有收取集体款不入账占为已有的;有以虚报、重报发票,用白条报账而进行贪污集体款的;有串通一气虚报数字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有将自己经管的公款挪用为个人经商而谋取私利的;有用公款进行赌博、挥霍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如2012年,庙岭镇塔山村委出纳吴某用自己经管的村委集体款193000元从事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用白条餐费以请领导吃饭的名义报销,影响极坏。
(三)涉及土地的犯罪案件所占比重大
随着临桂新区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综合连片开发,附近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国家按有关规定给予农户大量的经济补偿,而土地补偿费则由村委会集体保管。由于监管乏力,法制淡薄,一些村干部见利忘义,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收受贿赂后低价转让土地。如该县临桂镇某村委支书唐某,在收到了某企业的5万元贿赂款后,将该村集体所有的300亩山地超低价卖给了该企业,使该村群众蒙受重大损失;而有的村委干部则虚报青苗补偿费等骗取补偿,如该县四塘乡某村委主任等3人利用桂梧高速公路征地之机,采用虚报水田、山地变水田等方式,骗取补偿费18万多元,被三人私分。2012年以来该县查办的12件村级干部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土地案件占了66%,所占比重较大。
(四)社会危害性大,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农村干部经济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其受害面大,社会影响大,经常造成大批群众上访,后果严重。这些经济犯罪分子败坏党纪党风,影响党和当地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当前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个别农村财经管理体制不完善,村级财务管理不健全,是诱发村委干部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致使一些村干部趁机侵吞集体财产,进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比如,临桂县2012年调查统计,全县有村委161个,其中有21个村委没有建立财务制度,140个村委建立了财务制度但不健全。财务人员素质也不高,审批手续不全或无审批手续、支出无计划、支出无计划、账目不公开;有的财务管理缺乏明确分工,形成人人管物管钱的情况,谁收钱,谁保管,随收随花,开支无度;有的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或虚报冒领,贪污其中的差额。此外,大量白条入帐是农村财务管理中普遍的现象。个别村级组织及村民小组不设账本和汇账凭证,用白条入账,而且大部分为非正常开支,为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空间,如:该县某镇沙塘村委叶家二组组长叶某有等四名村民小组干部,保管叶家二组土地征用补偿费、青苗费、扶持费等共480多万元,除白条借给村民240多万元外,剩余2485102元被叶某有等人非法占有,另叶某有还贪污集体资金15万元,用于挥霍。
(二)村级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根据2011年临桂县统计,全县13个乡镇161个村委,其中35个村委村干部基本没上过学,40个村委文化层次平均在初中水平。村委的财务人员35%文化程度在小学水平,开发票、记账只好请人代劳。另外,有的村干部之所以敢以身试法,除有大部分不懂财务知识外,其中一个重要原由是认为村委干部是村民选出来的,代表村民自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自已违反了财务制度侵吞、挪用公款查出来也不会怎么样,最多不当村干。于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农村干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机制,其权力运作透明度不高
农村干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干部任用上任人唯亲,没有正确按照选用配备干部的标准原则去做。选定村委支书后,就用自己的亲属担任其他职务的村干部。将村委置于家族利益之下。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村级行政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如该县庙岭镇塔山村委曾从支书到出纳、会计都是亲戚关系。
(四)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是诱发经济犯罪、产生腐败的主因
市场经济条件下促成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的变化,使一些人的利益观念和讲求实惠的追求占了上风,追逐私利成了左右某些人行为的支配力量。手中之权当成了商品,进行“等价交换”,导致权钱交易,贪污腐败。如该县大力村委的刘某,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150万元后进行疯狂挥霍,购买汽车、包养情妇,短短一年时间,将150多万元挥霍一空,致使自己身陷囵圄,村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五)相关立法滞后,给打击犯罪带来困难
村民小组干部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刑法对其身份界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争议,如全国人大关于《刑法》93条第2款规定解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的条款之中“其他”二字容易让人产生非议。同时对村干部利用企业发包转包、场地厂房租赁、土地征用等都是受贿犯罪高发区,但查处起来,除了查证困难外,在定性上也有争议,是适用刑法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是适用刑法385条的受贿罪,其罪名前者是公安管辖,而后者是人民检察院管辖,令人难以适从。另外一些村民小组干部既不是党员,更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党纪、政纪无法惩处,造成某些村干部存侥幸心理,恣意妄为,走向犯罪。
三、对当前农村干部经济犯罪问题应采取的措施及对策
(一)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构筑预防农村基层干部经济犯罪的思想防线
针对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切实可行的规则制度花大力气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思想教育、权力观教育,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让健康向上理念占领其思想阵地,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
(二)加强对村委、村民小组长以及群众的法制教育工作
村委干部是村民的领头雁,起着先锋模范作用,其本身的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决定着该村的建设。提高村委干部法律意识水平,一是有利于自己在村级行政当中依法行政,杜绝违法行政;二是有利于自觉维护群众的利益。因此乡镇党委、政府要定期召集村级干部统一学习,开展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讲座,邀请检察和纪检干部为他们上课,通过以案说法,搞好警示教育,使他们真正学法、知法、守法,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
(三)加强和完善村委的领导机制
加强和完善村委的领导机制。努力为村委选配出一个好班子,建立一套好制度,建立一支好队伍,选准和挑好路子,杜绝财务任人唯亲的用人制度,务必任人唯贤,共塑一个好形象的要求去工作,从制度上去管理人,从素质上要效益。加强和完善村委的机制。如乡镇党委、政府要从政府部门委派有工作能力、责任心强的年轻干部到村委挂职任支书、主任等领导职务。其次村委内部要互相监督,特别在财务管理上对于财务的有效印鉴凭证、汇票等,必须分专人管理,合并使用。上级领导要加强财务支出的审核监督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法对其进行财务审核,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立即撤换,如构成犯罪应移交到政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工作,建立一套容易操作、便于管理、行之有效的财务制度
1.在财务人员的落实上,一是选用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财务管理知识、敢于坚持原则的人来担任财务人员;二是要适时举办村级会计培训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财务人员与村干部之间应建立回避制度,以保证财务制度的严格执行。
2.建立村委的财务制度。收支均要入账登记,开支必须使用有效财务凭证。如用财务专用发票报账,每笔开支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等,会计、出纳要恪尽其职,对开支报账的手续一定要验证齐全,绝不报糊涂账。
3.明确对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制在一定数额以内,超过一定数额集体讨论,以防滥支。如规定村支书、主任有权审批1000元以下的开支。如果超过1000元开支的,村支书、主任无权审批,必须召集村级所有干部以及村民代表进行集体讨论。大家认为有必要开支的才能审批,绝不能自行主张、强占民意。
(五)制定有关政策以弥补立法上的盲区
现有法律规定村干部只有在七个方面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才构成职务犯罪并受到处罚,而此外的职务侵占村民的利益行为则没有办法查处,这就使有些村干部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党政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的规定,只要制定严格而又可操作性强的政策,就会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在一程度上预防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从而减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