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洗钱犯罪活动滋生,危害国内国际经济秩序。文章针对当前洗钱犯罪活动的形式和特点,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对预防、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有所启示。
[论文关键词]洗钱;形式;对策
洗钱作为一种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的手段,古已有之。“据说早在圣经时代即有相关记载,指的是人们试图隐藏或者消弭其所拥有的不义之财及其来源。”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1988年12月19日)里。
根据《刑法》第191条与《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非法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经济利益的部门化、地域化,大规模营利性犯罪如贩毒、走私、贪污贿赂、黑社会组织活动频繁发生。而大规模营利性犯罪活动必然产生洗钱的强大的“市场需求”。当前,洗钱活动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和特点:
一、洗钱犯罪越来越多地通过钻法律漏洞达到非法目的
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由于中央政府对经济和金融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与洗钱相关的经济犯罪活动并不存在生长的土壤;同时,国内小规模的洗钱犯罪活动尚未浮出水面。因此在1979年前我国在立法上对洗钱的预防和惩治是一片空白。后来随着洗钱案件或者说明显带有洗钱性质的案件发案率日益上升,国家开始高度关注,立法上也不断完善。但是由于现行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
二、洗钱犯罪越来越多地通过收买和利用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从业人员来实施
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是洗钱罪日益凸显的重要特征之一。当今,洗钱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相当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国际性的专门行业。由于洗钱要涉及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而且还要逃避近年来力度不断加大、措施日益严格的国际社会和各国反洗钱监控,绝非一般人可以做到的。惟有熟悉国内外金融、法律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士才可能胜任。因此,犯罪集团迫切地需要有一大批金融专业人才为自己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正如王新建先生在《美国打击贩毒新举措》一文中所说“毒品巨头有能力雇佣世界上最好的、来自类似于哈佛和沃顿大学的会计师和金融专家。因此打击洗钱犯罪会变成一项颇具风险性的工作。”
三、洗钱犯罪越来越多地与金融腐败现象形成一种特殊的共生共荣关系
所谓金融腐败,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独立的金融从业人员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无视职业操守,自己单独实施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勾结外部犯罪组织或者外部犯罪分子,与他们串通一气而实施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从国际社会所破获的洗钱案件来看,内外勾结型的金融犯罪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例如,国际信贷与商业银行(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International——简称BCCI)洗钱案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件。该银行自成立后,即为客户创设境外账户,协助客户洗钱,并且为腐化的外国政府官员保管黑钱,为军火走私分子穿针引线,以金钱资助国际恐怖分子等,干了大量的坏事。
四、洗钱犯罪越来越多地危害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与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越来越快,相应也推动了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步伐。但是,严重的洗钱活动,不仅延缓了金融全球化的进程,而且给金融全球化埋下了潜在的威胁与隐患。众所周知恐怖主义威胁日益加剧,而通过洗钱而获得的资金是恐怖主义的经济命脉。因此监测恐怖组织融资活动,冻结恐怖组织资产,切断恐怖组织资金来源,成为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通过反洗钱工作机制开展对恐怖融资的监测活动,以此来维护各国国内的社会治安与经济秩序。
从上述洗钱形式与特点来看,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其正常的经济与金融秩序正面临着洗钱犯罪的严峻挑战,我们应当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
(一)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力度
在当代社会,洗钱的危害无穷。它助长走私、贩毒、贪污腐败等严重犯罪;损害金融市场,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影响司法追诉,阻碍公平正义的实现;助长恐怖主义,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国际社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洗钱犯罪给予了极大的重视。2001年“9·11”事件的爆发,使国际社会对洗钱的重视到了空前的程度。在我国,洗钱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目前金融法规不健全,金融秩序不够理想,金融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现状,我国容易遭受洗钱犯罪的侵害。我们要对洗钱犯罪有充分的了解,并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们可以通过海报宣传提高人们的反洗钱意识,通过培训提高金融服务、法律服务和警察等执法部门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工作素质,以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二)提高金融工作人员的从业素质
洗钱犯罪人大多具有“白领犯罪”的特征,有较高的智力和较多的专业知识。金融工作人员精通金融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法律特别是反洗钱的法律、还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洗钱犯罪具有天然优势。为了防止金融工作人员知法犯法,金融机构应当为员工制定具体的行为手册和准则,或者根据反洗钱法和内部原则,在原有的行为准则中增加相关职责;这些手册和准则必须考虑不同业务类型或者工作领域的特殊性,并向员工发放。金融机构还必须确保对员工进行足够质量和数量的培训,让他们遵守反洗钱法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应负的职责。
(三)做好反洗钱监管工作
反洗钱监管工作是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重要保障,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手段。做好反洗钱监管工作,有利于督促被监管机构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履行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赋予的特定义务,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创造公平、公正、透明的经济环境。金融监管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及其地方分支行对于整个金融市场和各类金融机构主体的监督管理。内部监管是指各金融机构内部专设的稽核审计部门对本机构营运情况的监督管理。
目前,反洗钱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各种金融机构,但随着我国反洗钱法律、规章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以及反洗钱工作全面、深入地展开,按国际反洗钱标准与实践的要求,我国将逐步把非金融行业纳入被监管系统,并努力探索反洗钱监管的各种有效手段,切实做好反洗钱监管工作。
(四)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愈益具有跨国(境)特性,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国际社会应该认识到,依靠一国力量难以预防洗钱活动和遏制、打击跨国洗钱行为,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一是加强与反洗钱国际组织的合作。当前世界经济与金融逐步趋向一体化,这种国际环境伴生而来的是跨国洗钱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国与国之间必须通过加入国际合作组织、签订公约、条约和协定等方式,积极努力地开展国际合作,如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小组、埃格蒙特组织和EAG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二是全面履行国际法义务原则。在实体上应当将国际刑法中的犯罪与处罚规范转化为国内刑事法上的相关规范。在程序上应当将国际刑法中的查处程序与规则转化为国内刑事法上的相关规范。如此以来,我国不仅履行了作为缔约国应当履行的国际法义务,而且有了相应的程序法保障使实体法得到切实地实施与适用。
三是积极建立与其他国家的反洗钱引渡合作制度。洗钱犯罪所具有的跨国特点决定了洗钱犯罪不可避免地涉及国际管辖的问题。在反洗钱领域,我国应大力加强与国外的刑事司法合作,积极与别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或者积极与别国就引渡问题进行实质性合作,加强境外缉捕工作,力争将外逃的洗钱犯罪分子引渡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