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日益凸显,已成为当今最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件类型之一。由于犯罪手段的多样性,侦办难度不断增大,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侦辨出两罪之间的区别,给案件初步定性;在侦查阶段,要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了解犯罪嫌疑人经济纠纷和社会往来,不断收集证据,灵活运用侦查手段,查控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
[论文关键词]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侦查
一、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概述
(一)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定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的认定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企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挪用资金犯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该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
(2)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企图永久占有。至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综上所述,二罪的犯罪构成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的区别。所以经侦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坚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真区别,审慎对待,对经济犯罪行为予以正确定性,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保持理智冷静的法学思维,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可想当然,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复杂,认定困难
职务侵占犯罪和挪用犯罪的主体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非工作人员的构成随着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而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此类犯罪主体比较复杂,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犯罪行为多利用职务的便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的行为人对本单位一定财物拥有直接主管、经管、管理的职权,作案人通常自恃了解单位内部的管理漏洞和熟悉业务运作,在一定时间内,尝到“甜头”的作案人,感受到了职务本身的利用价值,私人占有欲变得更加强烈,于是连续作案。职务行为与犯罪行为相互交错,犯罪行为寓于职务行为之中,非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人或非直接参与该经济活动的人,一般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也不易查证。因此,此类犯罪的职务性特点导致其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具有较强的智能性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的以不同的方式侵占单位财物、挪用资金,或从中截留挪用,或监守自盗,使单位受害甚巨。由于职务侵占、挪用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业务能力强,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智力水平,熟悉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等。因此,此类犯罪案件具有突出的智能性特点。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1)犯罪目的性强,有预谋。(2)作案时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3)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四)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习惯性特点
职务侵占、挪用行为具有很强的欺骗性、隐蔽性,犯罪易得逞。而每次犯罪得逞,都可能激发行为人贪婪的本性,促使其犯罪行为呈现出一定的连续性。这种犯罪手段方法的习惯性也会随着作案次数的增加而发生变化。如由笨拙、简单的作案手段演变为老练复杂的作案手法,或由单纯的一种手段发展到多种手段并用等。
(五)报案滞后
由于此类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隐蔽性和智能性特点以及经济活动监管不力等多种原因,往往使受害单位难以及时发现本单位财物受损。为此,行为人犯罪得逞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挥霍、隐匿、转移赃款赃物,销毁有关证据,甚至携带巨款潜逃,从而给侦查带来难度。
(六)侵占、挪用事实大多隐藏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中
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的侦查
两罪同属于经济犯罪,具有相似性和共同性,尤其是作案手段的近似性,使得办案人员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可以相互借鉴,触类旁通。
(一)“由人到案”的职务侵占案件的侦查要点
“由人到案”的案件,就是指侦查初期,犯罪嫌疑人比较明确,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这是职务侵占案中最常见的一种,应注意:
1.认真初查,准确定性,及时立案。当然,初查是围绕立案标准展开的,初查工作的重点是:
(1)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单位有无经济纠纷,这是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关键。
(3)核实受害单位被侵占、挪用的财物价值。受害单位被侵占的财物价值是否达到立案数额标准,是决定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立案与否的关键。
(4)核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
2.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和技能入手,因人因事而异,有针对性地选择突破口。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如厂长、经理、财务会计人员等),侦查时,要注意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特点及技术特长,收集有关证明资料及相关账册,分析其作案手法及可能采取的反侦查措施。
(2)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的采购、供销或收款人员,侦查时,一般应选择查证与物资购、销、调、存等环节的财务会计资料为突破口。
3.从检查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入手,把握可疑资金的来龙去脉。查账,是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最多的技术方法,也是解决此类案件中取证难的一个有效途径。
4.在掌握基本证据的前提下,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赃款赃物的控制。
5.在调查取证的同时,加大讯问力度。由于职务侵占犯罪是一种贪利性极强的经济犯罪,不同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文化修养、社会阅历等不同,其认罪态度自然也不一样。
(二)“由案到人”的案件的侦查要点
1.选择侦查突破口,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1)着眼全局,统筹规划,制定周密的取证计划,并根据案侦工作的进展动态调整侦查取证计划在案件由初查转入侦查程序之后,侦查人员根据初查所收集到的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能够初步了解嫌疑人的作案手段、特点和习惯,从而发现嫌疑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具体方法和途径。根据已掌握的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条件,并在单位内部摸底排查。
(2)通过业务记录或监控录像资料,查找犯罪嫌疑人。
(3)从查账入手,追查资金流向,查找犯罪嫌疑人。职务侵占案件大多离不开在财物会计资料上弄虚作假,以达到掩盖犯罪的目的。因此,从审查涉案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入手,追踪资金流向,寻找案件侦查的突破口,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方法。注意收集、提取受害单位账目上“ 往来款”去向以及真实用途的相关证据。当前,嫌疑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侵占、挪用资金的一个普遍手段就是以“ 往来款”的名义将受害企业的资金划出去。
(4)从作案手法入手,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法,往往与犯罪嫌疑人的特定职务或技能有关,因为这种特定的职务或技能是其达到犯罪目的的前提条件。因此,从分析作案手法入手,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5)从知情人入手,选择案件的突破口。这里的知情人主要是指举报人、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由于这些人与犯罪嫌疑人生活、工作在一起,对其情况了解得较多。
2.灵活运用侦查手段,查控犯罪嫌疑人
(1)从犯罪嫌疑人可能潜逃的活动空间入手。如在机场、车站等地严密布控。重点应放在售票处、站台入口、交通干线。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出境,还应及时准备边控。
(2)从常规侦查手段入手。如物建特情,运用秘密力量,获取情报信息;采用技侦手段与深入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灵活运用交通、通讯工具等提供的线索,查缉犯罪嫌疑人;巡逻堵卡、守候蹲坑,捕获犯罪嫌疑人等。灵活运用常规的侦查手段,是查控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方法。
3.加大审讯力度,深挖犯罪。查控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的重点就转入了审讯阶段。讯问中,一方面要注意从外围调查获取有关证据,另一方面要注意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采取不同的讯问谋略。
四、结语
侦查人员应坚持法治信仰,以侦查原则为指导,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积极履行侦查职权。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办案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高、加以创新,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