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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经济法实施中的困境及其消解

2015-09-23 09: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经济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经济法实施属于国家经济法制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建立畅通、有力、高效的经济法实施机制,对实现经济法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作用。笔者通过简要分析我国现阶段经济法实施中的困境,试图破解难题,提出相应的建议,逐渐消解其困境达至经济法实施机制的健全。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实施困境 建议 消解

  一、经济法实施的概述

  第一,经济法实施依靠一定主体。徒法不足以自行,经济法实施依靠一定的外在主体去推动,并且也只有良好的主体才能有效地进行经济法实施。第二,经济法实施必须依照有关程序进行,是一种程序性很强的活动。第三,经济活动是经济法实施的对象,只有对经济法具有科学的认识,才能科学认识经济法实施存在的障碍以及寻求正确的解决对策。第四,经济法实施是将经济法规范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将静态经济法规范转化为动态经济法规范,启动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功能。
  从上述内涵中,我们可以窥见经济法实施的一般特征:第一,明显的综合性,即经济法的实施应依靠守法、执法和司法等多条途径来实现。第二,独特的行政性,由经济法在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所决定,司法权进入行政领域以及将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加以融合的自足性,使得那些具有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政机关成为了经济法的主要执法主体。第三,高度的专业化。经济法是一个高度专业性、技术性和知识性的法律部门,不具备专门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和机构,是很难保障经济法的有效实施的。第四,严格的程序性。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防范国家经济干预权力的滥用,经济法的运行必须依据严格的程序进行。

  二、影响经济法实施的因素

  本文因篇幅限制,仅探讨法内因素对经济法实施的影响。影响经济法实施的因素,主要包括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守法因素等的影响。立法是经济法实施的起点,没有经济法的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的实施。立法的专业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则直接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因此,必须解决好立法领域的各类问题和困境,为经济法的实施提高良好的制度基础。
  执法作为法律实施中的核心内容,对经济法的实施的影响可见一斑。从政府的执法活动看,政府除本身具有的经济执法权,还兼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正是因为政府在经济法实施中的能量如此之大,所以对其行为必须要设定法律上的边界。政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权利寻租等负面因素直接影响着经济法实施的效果。
  司法因素在经济法实施中的影响呈现逐步弱化的倾向。虽然经济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失灵,可以在执法阶段来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通过积极的执法来实现经济法的目标。但作为整个经济法实施的重要一环,如果缺乏经济司法,整个经济法的实施机制就会出问题。毕竟司法也是经济法领域的最终救济手段。
  守法因素的效应,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实施的状况和态势如何。守法主体对法律的遵从度不够,守法的内在动力不足,对法律的趋利避害的思想都直接和间接影响到经济法实施。

  三、我国经济法实施中的困境

  (一)经济法执法中的困境
  1.经济法规范性弱化对行政执法的负面影响。负面影响在于,因其政策性和抽象性,使得法律操作性不强,责任主体不明晰,引发的后果是,缺乏制约的行政主体可能会将政府之手伸得过长,滥用职权,超越权限干预经济生活的风险也逐步累积。
  2.执法主体不独立,分工不科学,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些非经济管理机关也参与经济执法,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十分严重。在经济管理机关中职能分工不明确,有些事情大家争着管,甚至超越管辖范围;有些事情则互相推诿无人管。
  3.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晰。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角色不可或缺,有时在经济危机,通货膨胀或紧缩的危机情形下更要发挥政府的经济干预的能量。但是相关部门往往将治理特殊情况下的思维和模式用于市场经济的一般场合,其结果是应该干预的去做了,不应该干预的也去插手。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政府既参与市场经济,又去制定规制市场经济的规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显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4.缺乏健全的执法程序。现实中尽管有大量的执法程序,但更多的是形同虚设。有的执法人员随意取舍,不按规定程序、甚至违反法定程序办事。如在经济执法中不注重证据收集和审查,以偏概全,或所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经济执法的实质情况,或证据不符合法定条件。有时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出现错误,如定性错误,违反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定,违反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依据所谓行政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执法等,严重地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经济司法中的困境
  1.经济法规范中对调控主体的授权过于原则、模糊,而且对于责任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被调控主体的责任,对于调控主体本身的责任少有涉及,影响了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不法行为的可诉性,直接的后果就是调控受体难以通过司法救济寻求保护。在司法上,撤销了经济审判庭,而是将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被附加在三大传统诉讼制度之中,显然不能适应经济法的特殊性和独有的价值,经济法的实施效果自然也大打折扣。
  2.司法的地方保护,难以保证司法独立。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为了维护本地方或部门的利益,在经济执法中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充当保护伞。由于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较普遍,集中表现为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三)经济法守法的困境
  人们在守法的过程中,一方面寄希望于良好的法治来约束社会上种种不良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会考量违法成本和可能的违法收益之间的差距。当受到外界利益的诱惑或驱动时,不但没有热情去推动法治,反而还会成为法律实施的阻碍者,这就使得经济法在实践中不易被贯彻。

  四、经济法实施困境的消解
  (一)经济法执法困境的消解
  首先,依法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责任。按照经济执法要求和特点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不断完善公务员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一支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公务员队伍。
  第二,政府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必须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决策责任制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进政府的组织和管理,及时把政府决策、服务程序、办事方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民主参与程序,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三,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实现政府适度干预与企业自主经营的协调统一。政府要理顺与社会、市场、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将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来,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与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为此,政府必须运用行政许可等间接管理手段管理经济、社会,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以保障市场自由,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继续改进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政府只负责市场失灵的领域,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技术等方法来调控经济,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时有效解决好各种经济纠纷,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保障经济法的实施,要加强市场规划,建立市场预警制度和应急制度体系,保障市场经济安全,防止市场失灵,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协调、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司法困境的消解
  1.围绕经济法可诉性展开,解决经济法面临司法层面的困境,这是解决经济法可诉性的第一步,也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即需要突破传统的诉讼理论,针对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法违法行为,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代表国家起诉经济违法行为人。
  2.要解决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目前,由于受我国的经济立法技术水平等限制,在经济立法的严谨化、科学化方面,我们还做得不够,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法规伸缩性很大的状况,这给经济司法人员任意解释经济法律法规留有很大空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长了经济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经济立法。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应积极履行宪法赋予的解释法律的职责,加强对经济法律的司法解释工作。
  (三)经济法守法困境的消解
  首先,深入开展全方位的经济法制教育。经济法制教育是全民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继续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提高全民的经济法律意识,增强经济法制观念。这有助于他们自觉地遵守经济法,运用经济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同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其次,经济法制教育既要面向广大群众,又要以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司法机关的人员,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作为重点。要教育经济执法、司法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依照经济法办事的能力。⑥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经济法制教育,把经济法制教育贯穿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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