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业务以及现阶段我国各项产业政策为基础,对新能源产业的反补贴案件进行详细分析。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随着奥巴马政府不断加大对新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在各类补贴案件中,美国对华反补贴措施有向新能源领域扩张的趋势,预计在未来几年,新能源领域将会成为反补贴案件的高发领域。
(一)晶体硅光伏电池反补贴案
2012年10月17日,美国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作出反补贴终裁,补贴率为14.78%~15.97%,涉案企业包括国内多家大型晶体硅光伏电池制造商,如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等。
(二)应用级风电塔反补贴案
2012年12月18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应用级风电塔作出反补贴终裁,补贴率为21.86%~134.81%,涉案企业包括重山风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
二、案情分析
(一)产业背景因素
以太阳能光伏发电为例。我国光伏发电呈现出上游产业(如太阳能级硅)较多依赖进口,下游产业(如发电产业)相对集中,中间产业(如电池模块制造)井喷式发展的模式。就本案而言,在中国输美的太阳能光伏电池中,75%属于从美国进口原料加工后再出口到美国市场的加工贸易,另外,数据显示中国每年从美国进口的多晶硅、EVA原材料高达数十亿美元,中国太阳能企业从美国进口晶体硅等原材料加工成太阳能电池或组件再出口美国,再由美国进口商完成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生产和应用。2010 年,中国光伏电池产量达8GW,占全球总产量的50%,位居首位,其中90%用于出口,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各补贴项目中涉及众多的政府出口补贴。在出口量方面,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在短期内出口量猛增,2010 年同期涨幅高达184%,造成短期内与美国同类企业竞争加剧,最终招致美国的反补贴调查。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启动了再工业化进程,加上中国风能发电基础实力雄厚,必然会使中美两国风电领域利益冲突加剧。在应用级风电塔反补贴案中,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开数据显示,2010年,美国共有12家企业生产应用级风塔,提供工作岗位1695个,美国市场规模9.031亿美元,进口占比达42.3%;2011年,美国自中国进口此类产品约2.22亿美元。从数据可以看出,涉案年度前后中国出口量在美国市场所占份额较大,这也是招致反补贴调查的重要原因。
(二)政策性信贷
在上述案件的认定补贴项中,优惠贷款所占比例较大,尤其认定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的补贴率更是高达10.54%。尽管在终裁中,美国商务部认定该税率适用不利可得事实,但是,凡涉及重大设备、能源项目的输出,均可发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信贷项目,这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性质和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
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在其网站和相关网页中对其的描述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目前,在提供信贷产品时,已经淡化了其属性是政策性银行的表述,但从以往案例来看,中国进出口银行仍被认定为公共机构,且由于国家账户和自营账户尚未分开,无法对公共机构身份进行有效抗辩。
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中,目前没有提供强制性信贷的要求,在个案上,只要没有强制性规定对于何种条件的申请应给予低于市场价格的贷款,则不会被认为是禁止性补贴,具体做法是如果信贷产品价格低于进出口银行筹资成本,即构成禁止性补贴;如果不低于筹资成本,就要将信贷产品价格与借款人可以获得的可比商业贷款价格比较。就具体信贷产品而言,调查重点往往是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问题,且WTO和美国商务部不承认我国市场商业贷款利率,并采用替代利率作为衡量贷款是否授予利益的衡量标准,即使信贷产品定价高于进出口银行筹资成本,也会因为利率和替代利率相差较大构成补贴。
(三)政府专项拨款
政府专项拨款属于《美国关税法》第771(5)(D)条规定的政府直接转移财政资金形式的补贴,如果同时具有专项性并且企业因此获得了利益,将构成可实施反补贴措施的补贴项目。在应用级风电塔反补贴案中,美国商务部明确列举了“太仓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三年期计划(2010~2012年)奖励”以及“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秀建设项目奖励”,虽然由于中国政府未能提交相关材料导致适用不利可得事实,但补贴率较低,从可以获取的资料来看,三年期计划和优秀建设项目中均明确提到了新能源产业等特定术语,构成了专项性补贴。在光伏电池反补贴案中,“金太阳”示范工程被列入政府专项性补贴项目。“金太阳”示范工程是我国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的具体行动,计划在2~3年时间内实施完成。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从内容来看,“金太阳”示范工程明显构成专项性补贴。
(四)低价提供原材料
本案中涉及原材料热轧钢的补贴要素,美方计算税率时用的是外部钢铁的基准价格,在确定原材料的比较基准时,大多是选择国际市场价格,如钢铁行业的全球定价系统“钢材基准价格报告”(Steel Benchmark Report)有关热轧钢的月度市场价格等。美国商务部以中国政府未向其提供产品所有供应商的所有权状况为由,认定中国政府未提供“完整、全面的信息”,对于所有不能明确属于私营企业或是国有企业的,一律视为国有企业,并根据不利可得事实裁定最终税率。另外,美国商务部明确了补贴的传递性,即通过私营贸易公司从国有生产者处购买原材料,也构成政府补贴。根据上述分析,美国商务部最终作出较高税率裁定,即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为21.90%,重山风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为9.88%。
(五)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属于《美国关税法》第771(5)条规定的政府放弃税收形式的财政支持,即政府放弃了期待可得利益,企业获得与该期待可得利益的等值利益。美国商务部在确定此类补贴是否具有专项性时,税收优惠往往针对特定地区的企业,如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或针对特定范围的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导向型企业等;或与使用国产设备或进口设备有关,以上内容均具有专项性。
上述案件中,主要包括使用进口设备增值税和关税免除、FIE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税收减免等。值得一提的是两免三减半项目,其法律依据是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已经于2008年1月1日终止实施,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有税收优惠措施可以享有5年的过渡期,因此,即使是反补贴调查期处于2008年及以后的案件,凡是企业仍处于税收优惠过渡期并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的,美国商务部认定存在补贴,通常来说,该项目补贴率往往较低,上述案件中,该项目下的补贴率仅为0.13%~0.32%。
三、应对措施
(一)信贷产品具体条款避免政策性术语
从《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看,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提供的信贷产品必然会为相关企业带来利益,但在制定信贷产品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时,应避免使用政策性术语,不出现明示支持国家某项计划、技术的用语。同时,对于信贷文件以及信贷政策文件妥善保存,防止相关文件成为被认定为补贴的直接证据。
(二)补贴政策注重合理性
任何一个国家为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都会进行补贴,但是补贴额度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否则补贴行为就容易招致进口国的反补贴调查。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美国的相关规定,对某一产品从价补贴的总额不能超过5%,否则就对另一成员方利益构成“严重侵害”。因此,我国政府在对新能源领域补贴时,应将对某一产品的从价补贴总额控制在5%以内。
(三)出口和内销同步发展
目前,我国的新能源企业较多依赖国外市场,国内市场呈现出发展不均衡的特点,一些风电产品尚未在我国普遍使用。在高度依赖国外市场的情况下,一旦招致国外的反补贴调查,就会对我国新能源产业造成不良影响,并且无法通过出口转内销实现补亏。因此,未来几年内,新能源企业应注意开拓国内市场,同时,注重产品的质和量均衡发展,避免在短时间内集中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