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冷战后,美国成为当今世界上惟一超级大国,其做出的任何一项外交决策都对国际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武力使用等相关外交决策。准确把握美国对外政策中武力使用的含义及其运用机制是研究其决策机制的先决条件。武力使用不限指直接兵力的投入,包括后续的排查、清剿任务,甚至包括和平时期的联合军事演习。本文以伊拉克战争为视角,浅析美国对外政策中的武力使用。
论文关键词 武力使用 美国 伊拉克战争 武力使用原则
一、武力使用的含义及特
武力使用是指冲突各方互相行使武力而产生的事实状态,它包括一切的武力行动或军事强制措施。武力使用可分为间接和直接两种方式。理查德·哈斯(Richard N.Hass)认为,间接使用武力是指国家“以提供训练、武器装备和情报等方式,给予另一方军事援助,这就有可能使得到援助的一方为了自己的目的而直接使用武力”。豍直接使用武力就意味着国家亲自实施超出“普通训练或者预定安排”的军事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战争不但是国家使用武力的行为,而且是武力运用的最后手段。
武力使用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宽泛,武力使用的主体除国家之外,还包括非国家实体,如一国的某个地区、民族、宗教团体和叛乱团体等;第二,并非法律概念,武力使用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对抗方一旦有武力行为就构成使用武力;第三,暴力程度低,并非一切的使用武力都构成战争,只有敌对行动或武力行为上升到一定程度或发展到一定级别才构成战争。第四,形式多样,既包括武力的潜在使用,又包括武力的实际使用。
二、美国武力使用的运行机制
美国对外武力使用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第一,以参与联合国的集体安全行动而实施武力。二战结束后,以美国为主导成立了联合国。然而联合国无法正常运转,还未等其发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用,美苏已将安理会表决机制作为舞台进行对抗,整个国际社会陷入冷战时期。在冷战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一种创新性的集体安全机制——“控制冲突的非强制性措施”应运而生,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但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黄金时代”应该追溯于冷战结束后,冷战结束“激活”安理会的大国一致原则,维和也成为最为显著和重要的行动。豎美国不但广泛参与了联合国在扎伊尔、柬埔寨、利比里亚等国家的维和行动,还积极推动联合国在索马里等国家实施人道主义行动。
第二,领导参与北约的军事行动,或组织临时性的“非正式联盟”采取行动。冷战后美国积极主张区域性组织承担维护地区和平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它对北约行动的影响。与联合国相比,北约具有明显的优势:相近的地理位置、相同的语言文化,并拥有指挥多个成员国统一行动的协调系统,有雄厚的战后和平建设的经费等。豏为减轻美国所承担的全球义务,冷战后美国对于北约的重视有增无减。在巴尔干地区,美国就主要依托北约采取军事行动。
然而北约仍属于集体安全机制,在联合国与美国意见不一时也会产生行动困难等问题。因此,当现行国际机制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时,美国还会组织临时性的“非正式联盟”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往往由美国发起并充当临时“领导”,同时争取其他相关国家的支持,形成一种“治安官与临时武装群体”的特殊模式。豐这类军事行动通过召集起想法一致的国家、排除政见不一的国家,能够有效迅速地组织和协调军事行动、快速完成既定任务,在现行国际体系下相当具有优势。美国在伊拉克战争组建的“意愿联盟”就属于这种类型。
第三,主要由美国发起并实施的军事行动,其中或者有个别国家共同参与,但不以任何全球性、地区性组织和国家集团为依托。作为世界唯一超级大国,在有些情况下,美国兼具采取单独行动的意愿与能力,即便无法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也会采取军事行动。这类行动并不具备固定或者临时国家联盟的特点,例如,1998年,美国联合英国对伊拉克发动的代号为“沙漠之狐”的军事打击。
从美国军事行动授权来看又可分为两种:第一,获得安理会明确授权使用武力。安理会的首要职责是依照联合国的原则和宗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宪章》第24条授予安理会可以作出关于使用武力的行动的约束性决议,25条规定了安理会决议对全体会员国有合法约束力。39条又规定安理会应首先判断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然后再依据第七章的规定对该行为采取武力行动。美国作为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都占优势的大国依据安理会授权发动了自二战后的数次战争,如1950年朝鲜战争,1998年海湾战争即伊拉克“沙漠风暴”军事行动。
第二,凭借安理会暗示授权使用武力。某些国家并未得到安理会的明确授权而使用武力,于是便会积极寻求安理会的暗示性授权。这些国家一般会将安理会在某项决议中谴责一个国的行为构成对和平的威胁或使用的一些公式化的措辞作为安理会的暗示性授权,例如“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恢复该地区的和平与安全”等等,显然这种推论是毫无根据的。美国援引安理会的暗示授权采取的军事行动,如伊拉克武器核查危机与“沙漠之狐”军事行动(1998年),伊拉克“自由军事行动”(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