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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015-08-05 09:2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研究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双方之间在效力、渊源以及适用方面的区别和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直备受争议。近年来,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法与国内法逐渐呈现出相互交融的趋势,双方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我国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特点来解释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 国际法 国内法 宪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问题之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彼此接受、承认、确立的条约、惯例以及协议就是国际法。其是规范国家之间的法律,是规范国际社会中横向性法律关系的法律,其制定、实施与执行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则不同,其是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由专门机关实施与执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然而,在国际社会实践中,国际只要是通过国际相关的政府部门来参与国际法的制定,通过国内法律制度来将国际法具体实施。尤其在近些年,随着国际社会的愈加紧密,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也更为密切地联系了起来。“主权国家各自的国内法和国际社会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已很难截然分开”,它们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而如何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各国以及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

  一、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学说

  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理论上颇具争议的问题,其主要的争议在于,国内法与国际法是属于同一体系中的不同部分还是完全属于不同的体系。针对这个分歧,产生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个不同的分歧。
  二元论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该理论的代表有德国国际法学者特里佩尔以及奥尼希奥等人。他们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在截然不同的领域中发挥作用,他们所包含的法律规则在渊源、目标和内容等方面都不相同。”二者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法律秩序的主体、法律秩序的根据以及法律的渊源都不同。最重要的是,两种法律秩序的性质也不同,前者是横向性的关系,后者是在国家统治管理下形成的从属性法律关系。基于这些原因,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两者即便可能发生联系,也并不存在隶属的关系,一个法律体系不能为另一个法律体系所创设。所以按照这一说法,国家并没有义务在一国内法中采纳国际法,而只有当国际接受或采纳该国际法为国内法是,才有必要按照相关国家法行事。即使这样,国家实施的也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
  而一元论则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其中,“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是在效力上次一等于国内法的规则,是“国内公法”。按照这一说法,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与国内法,唯有依国内法,国际法才是法律。在理论上,这种学说来源与黑格尔的绝对主权国家理念,其认为“国家是伦理观念的现实”,是“真神”,因此不能有任何秩序规范高于国家主权之上。
  还有另一种观点,“国际法优先说”,其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体系,但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其代表人物是规范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其认为,世界上存在一个类似于金字塔形的规范体系,国际法处于这个金字塔的顶端,国际法只是在效力渊源上高于国内法,“国际法律决定各国国内法律的属地、属人和属时的效率范围”。基于此,任何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都没有效力。
  长期以来,随着争论的不断深化,产生了协调双方争议的第三种观点——对等说。其认为,国际法与国内发在各自的体系中都是最高的,两者在各自的体系中互不干涉。但是当两者有抵触时,国家虽然可以按照国内法行事,但要承担因违反国际法而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违法责任。其实,一元论忽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而二元论则过分夸大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分离,“忽视了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事实上,国际法之间有着互相补充,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互相影响的关系。

  二、国际法层面的国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国际法产生之际,在不同方面都受到了国内法的影响,不少国际法规则都是借用罗马法的规则产生的。在此之后,通过借鉴相应的国内法规则更是产生发展了许多新的国际法概念与制度。
  而从国际法的应用和实施而言,在国际社会基本确立了两个原则,首先是不干涉内政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7款,规定了对本质上属于各国国内管辖之事不干涉的原则。各国作为主权国家可以制定本国社会所必需的国内法,国家没有承担国际义务的事项,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畴。不干涉原则是一个国际法基本原则。
  其次是约定必守原则,一国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作为其不履行国际法义务的理由。这一条原则不仅在1949年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中得到了体现,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第27条中也得到了确认。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国国内法存在某种不足使该国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该国不能援引国内法作为其违反国际法的理由,相反,要承担国际法上的违法责任。在《奥本海国际法》中也认为,这种义务是国家所要承担的义务,国家的一个机关,如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因国内法上的原因不履行这种义务,不能够成为该国不履行国际法义务的理由。
  这一个原则在国家实践中也得到了支持。“关于但泽境内波兰国民待遇案”中,常设法院认为,当一原本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成为一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事项时,该事项在条约缔约国之间便成为了国际法所关注的事项。因此,国家不能凭借国内法来规避其在国际法上或者已生效的国际条约上所承担的义务,“不能援引本国宪法来对抗另一国,以规避其依据国际法或者有效国际条约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希腊—保加利亚社区咨询案”中,常设国际法院认为,“在条约缔约国国的国家关系之间,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超越条约国际法原则”。
  正是基于这两个原则,一个国家国内管辖事项不被干涉,但是当其国内法与国际法产生抵触时,一国按照国内法行事便要承担违反国际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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