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传统意义上,管辖权是一个有着地理限制的概念。而计算机网络特有的无国界性、虚拟性、无中心性动摇了建立在地域基础上的传统司法管辖的理论基础,从而导致网络空间刑事司法管辖权的严重冲突。通过分析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以及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旨在确立网络犯罪司法管辖的新依据。
关键词:国际互联网 新主权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互联网是一个以tcp/ ipc(传输控制协议/ 互联协议) 通讯协议联结各个国家、部门、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的数据通信网。其资源共享,分散控制,分组交换,单独使用的非中心化管理机制,不仅使网络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 而且彻底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模式。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面临严重挑战。在传统的国际法实践中,各国总是在与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管辖权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其管辖权模式主要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其中,以属地管辖权为基础,以其他三种管辖为补充。而在属地管辖中,各国多采用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择其一原则,即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适用属地管辖权。而在网络空间中,其特有的无国界性和开放性决定了一国实行管辖权,不仅需要考虑自身管辖权的合法性,还要充分考虑管辖时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在此种环境中管辖的有效性和效率,以及与他国管辖发生冲突的可能性。www.133229.CoM
若以此标准观之,传统管辖权理论并非网络管辖最有效的模式,其理由如下: (一) 传统管辖权不能较好地适应互联网特质。(二) 传统管辖权在互联网络环境下的应用,较之对传统国际犯罪的管辖, 其更易引发国家间管辖权的冲突。(三) 传统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应用,容易造成具体管辖范围过宽的情况。(四) 传统管辖权也容易造成实际执行的不可能。在传统管辖权的构架中,一个国家若要实现本国的管辖权,其在涉外事务中必须得到相关国家同意或配合的问题。通常,在国家间的法律不发生绝对的抵触或相互间签订有双边协助条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的情况下,管辖权的涉外执行才有可能. 但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传统管辖权所涉及的管辖范围过宽,常常导致国家间法律冲突的不可调和,如果此时缺乏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效救济,管辖权的实际执行是不可能的。
二、关于网络管辖权模式的新理论
(一) 新主权理论
新主权理论又称之为虚拟世界主权独立说,认为在网络空间正形成一种全球性市民社会,这个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该理论主张虚拟世界独立于真实世界之外,其虚拟空间主权既不属于任何国家,亦非任何国家所得侵犯。在犯罪管辖方面,新主权理论认为,由于网络的空间性,使得原有本国法律难以对各类犯罪行为施行必要之管辖。在既有法律规则与网络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着若干落差: (1) 以一国之法律对网络上的人、事、物行使管辖权,无疑是以一国御全球,实际上并无可能; (2) 网络上各种行为的效力,并非仅仅及于本国人和物; (3) 一国法律,其效力及于处于本国之外其他人,既不符合法理,又不符合正当性原则。因此,新主权理论担心国家权利介入网络会妨碍网络空间的自由发展,主张网络规则形成,应借助网络自身的约束机制,以自我判断代替国家的判决与救济。然而,新主权理论在片面强调网络的虚拟性,独立于国家主权存在的有形地理空间的同时忽略了网络的客观真实性,该理论不可能有效解决网络案件中现实的物质利益冲突,其推出的否定法院管辖的观点也不能成立。
(二) 管辖相对论
为解决管辖权的困境,包括各管辖权的冲突和继之而来的判决执行问题,有的学者提出了一种管辖权相对理论。该理论认为:第一,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管辖区域而存在,就像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洲一样,应在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从长远看,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第二,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这一理论仍然夸大了网络的自由度,事实上,一个犯罪的产生不论其是否通过网络手段,都是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权益仍处于现实的地理空间内,可能分别隶属于不同的主权国家或法域,受不同的法律管辖。
(三) 网址管辖论
刑法。因此,对于网络犯罪要想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必须有国际条约或公约的存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指出制定国际公约的必要性,许多新兴的网络犯罪,并非一国刑法所能处理,比如传播病毒的行为,2000 年5 月发作的“i love you”病毒,受害者遍布世界各地,损失上百亿美金。 经调查发现是一菲律宾人所为,虽然病毒所造成的损害遍及世界各地,且遭受损害国家都可主张管辖权,但美国在处理本案时,却面临引渡困难的问题。因为依引渡条约,必须符合双重犯罪,但在该菲律宾人犯罪时,菲律宾刑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美国无法引渡。而菲律宾只能盗依窃及违反“接触装置规范法”起诉,最后因证据不足而释放。在此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2001 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和国际合作的三个原则和一个程序,即“关于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关于引渡的原则”“关于多边协助的总体原则”和“在缺少可适用的国际协议的情况下多边协助的程序”。通过这些规定,公约在原有国际合作的基础上,较好地构建了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协调原则体系。在以往的实践中,各国通常采取双边协助的形式进行合作。2001 年公约使国际社会空中网络犯罪的合作第一次建立在多边条约的基础上。2001 年公约既是国际合作的产物,又奠定了缔约国进一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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