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网络拓展了人们的视野和交流机会的同时,网络也引发了许多的负面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犯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极度关注和理论研究,因此,提出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已刻不容缓,加强立法调研,净化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网络环境,意义深远。
关键词:网络网络犯罪社会治理立法完善
一、网络与网络犯罪
(一)网络与网络空间。
网络是计算机之间的连接,依照涵盖的范围为标准,网络分为局域网(localareanetwork,缩写lan)、广域网(wideareanetwork,缩写wan)、因特网(internet)。因特网是网络的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一部分。因特网是指运用客户、服务器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因特网协议,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连为一体,形成一个资源共享、信息自由的庞大空间体系,为人们提供了不受时间与地域限制的信息交流大舞台。所以说,今天的世界正向着网络时代,网络也就创造了一个由计算机之间连接的网的特殊的、虚拟的空间,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又称为计算机化空间。
(二)网络问题与网络犯罪。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这意味着网络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挑战性。网络为人们提供服务的同时,网络也引起人们的极大担忧。尤其是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犯罪在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非法发送电子邮件、非法程序攻击、非法盗用客户数据、非法盗用信用卡、非法侵占版权、非法传播儿童色情、非法入侵邮政储蓄系统、竞争对手互相攻击、黑客病毒袭击、黑客入侵非法交易、黑客入侵政府网站、黑客入侵新闻网站、黑客入侵军事网站、黑客入侵通信公司、外国黑客入侵。www.133229.COM据资料显示,1986年我国发现了首例网络犯罪案件,犯罪人为了贪图钱财,利用计算机知识伪造存折和隐形印鉴,两次分别在深圳人民银行及其某支行,将李某的2万元人民币和赵某的3万元港币存款诈骗窃取而去。1988年3月,成都市农业银行某营业部的微机操作人员谢某,伙同他人修改计算机程序,几分钟内就盗取87万元人民币。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对社会都构成了极大的破坏力量。2003年11月14日,甘肃省破获首例利用邮政储蓄专用网络,进行远程金融盗窃的案件。这起案件是一名普通的系统维护人员,轻松破解数道密码,进入邮政储蓄网络,盗走83.5万元。曾引起计算机系统一度瘫痪轰动一时的“熊猫烧香”被《瑞星2006安全报告》列为10大病毒之首,《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该病毒一举成为“毒王”。
(三)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可忽视。
在青少年眼里,网络是极具有吸引力的梦幻世界,梦想着能够运用高超的手段和娴熟的计算机技术。由此,许多青少年对网络存在十分依赖的倾向,而且,现实表明青少年网络成瘾群体的数量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由网络成瘾引发的现实犯罪也不乏其例。曾经在某市发生一起令人至今记忆忧心的少年犯罪事件。一对孪生兄弟,由于父母亲忙于上班,不暇顾及兄弟俩,导致兄弟俩背着书包不是去上学,而是沉迷于网吧里,迷恋网络游戏不能自拔。一天,任课老师给其母亲打电话问其原因,孩子为什么两个多月了都不来上课时,母亲从单位赶早回家,经过多方寻找,在某一家网吧里,终于找到了兄弟俩,母亲硬是生拉死拽地把兄弟俩带回了家,然而,悲剧也就发生了,兄弟俩不甘心受到约束而想去上网游戏时,竟然将其母亲活生生地砍死在房屋的地板上,发人省醒。[①]
二、强化网络监管,加大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
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量减少和着力消除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可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社会措施,从而达到控制和预防网络犯罪的目的。
(一)可以明确在网络行为监管上相关的责任主体。
加强网络监督与管理,可以从一些具体单位的局域网入手,加大系统内部的信息管理,严查并追究不良网络行为。有关部门在网吧申请方面应加强必要的审批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对违法者严厉惩处,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充分利用网络协会、行业协会以及人民团体和群众的力量,协助政府甚至直接承担一定的网络监管职能,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规范的作用。同时,在注重发挥各个部门独立作用的同时,完善协调机制。尊重网络空间中自发形成的行业约束,并利用这些自律规制网络秩序。
(二)有关监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学校、家庭都负起共同的责任。
经过分析发现,许多在网络空间里发生的犯罪,起初都是从“好玩”、“过瘾”、“恶搞”等引起的。尤其是网络“恶搞”行为,一些年轻人通过网络“恶搞”来寻求乐趣,或者以此出名,有的甚至不惜制造病毒,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一些黑恶势力借此散布虚假舆论,制造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些网络市民收到一些不良不健康的“恶搞”信息之后,很容易进行再创造,并以回贴的方式不断添加新意,使原本一件非常普通的“恶搞”信息,经过几经转手,也变得越来越恶劣,不仅涉及民事侵权,甚至触犯刑事法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的不完善使得像“恶搞”行为之类事件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因此,加强道德素质教育,提倡文明上网,提高服务网站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强化对网络“恶搞”的维权教育,加强执法查处,完善网络监管制度。
(三)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可以成立专门机构重点治理。
在网络发展的实践中,需要探索新的出路、新的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先进手段和措施,需要及时总结、借鉴全球的经验教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相结合,把重点投入在电子商务、网络传媒、电子邮件等网络基本服务的领域,尽快使无序的网络行为之之有序化、规范化,成立专门机构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网络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需要把它放在统一协调的层面来进行整体的研究,不能每当网络出现新问题,来重新进行讨论研究,这种网络管理思路是存在瑕疵的。关于网络的管理,目前,全国人大出台了一个管理条例之外,存在一些部门规章,但在实际管理中并没有都照章执行。要在纵向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好网络确实存在困难,因此,对网络的重视必须落实到理顺管理体制上来。去年,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关闭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的违法违规网站多家,尽管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行动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但任务仍然艰巨,主要是一些违法违规网站变换网址重新开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彻底切断违法网站利益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日前,有关部门正全面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对那些顶风作案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落地查人,依法严厉打击。对不落实管理制度的网络接入服务商,将进行公开曝光,并责成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
(四)为进一步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可以制订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尤其是一些非法网站,在互联网上制作超链接网页,并通过层层设立代理并招募会员,以先汇款、后上点数的方式,聚集上万名赌徒通过互联网进行赌博。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活动也十分猖獗。犯罪分子利用vod点播系统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电影。甚至出现利用“裸聊”网络敲诈勒索,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网络介绍卖淫、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利用虚假电子商务网站实施诈骗和盗窃等。很多人认为,网络不良不健康信息的上传与发布,对未成年人遗毒深远,有的甚至利用一些不雅照片,严重扭曲中小学生认知以及两性相处的价值观,这些网络行为完全放纵了人性中恶的一面,这完全是一些恶意制造和传播不良信息之徒在作祟。因此,网络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三、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及对策建议
目前,打击网络犯罪的行动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展开,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惩治也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络方面的立法。因此,提出一些有关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随着计算机运用越来越广泛,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令人头痛的问题。
数据显示,政府网站以及众多具有实力的企业网站都曾遭受到黑客的非法侵入。针对黑客行为,尽管政府及企业予以高度重视,着力提高应对黑客非法入侵的能力,但是一些问题依然是难以防范。特别是在金融行业、证券市场等,由于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及各种网上论坛,都可以轻易地发布虚假消息,各种诈骗以及网络黑客们利用非法手段在上市公司的网页上发布假消息,令其股价上涨或下跌,进而从中获利。对于一些盗用计算机资源、篡改帐目、数据和程序破坏等,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互联网信息量大、传递迅速,交叉覆盖,网络犯罪具有的时空性特征,使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权容易产生争议。[②]这是公安司法部门在网络犯罪事件中遭遇的最大执法司法难题。
(二)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犯罪随机获取网络地址的技术,导致犯罪分子的身份容易伪藏,很难发现。网络犯罪证据有限,现场转移快速,难于捕捉。犯罪分子毁坏证据较容易,完全没有检测与跟踪。网络散布极其迅速,影响力巨大。无论从人员角度还是从业务角度,犯罪的智能性都高。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调查人员试图从受害人电脑入手,通过连串复杂的中间环节,搜集证据,捉拿黑客。但是,除应用新的电脑技术追查黑客以外,仍将使用传统手段打击黑客,如调查目击者和受害人,向法庭申请监听令和搜查令,直至找出键盘后面的黑手。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电子证据能否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还存在争议,目前通行的做法是转化成书证,或将其作为视听资料对待。[③]当然,将电子证据作为新一种类型的证据的观点更获认同。网络取证要注意维护用户权利与加强网络管理之间的矛盾,进行网络取证时要特别注意遵守审批等法律程序,要注意跨国、跨境的侦查协作,要发挥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在取证中的配合作用。因此,如何打击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问题已成为现实需要面临的严峻课题。
(三)法律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专门法律,虽然出台了对互联网的规范性文件,但绝大多数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当今计算机网络发展及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还是远远不够。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网络犯罪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是产生于信息网络时代的新的犯罪类型。目前,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早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立法者的想象,致使很多性质类似于传统犯罪的网络行为无法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绝大多数木马病毒并不具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对传播木马的行为就无法给予刑法处罚。由于传播木马的行为,其目的就在于盗窃网络上的虚拟财产,法律应该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四)加强立法调研,可以对网络犯罪课以重罪或者增设一些新的罪名。
从目前科技发展的形势看,一些法律法规不配套,有的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的内容笼统,不明确。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给予惩处的刑法适用问题,弥补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所存在的不足,课以重罪或者增设新罪名,提高偏轻的量刑幅度,形成防范网络犯罪的科学立法体系。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比如,法国对网络色情课以重罪,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新加坡制定的《计算机滥用法》中也规定了非授权使用计算机提供服务的罪名等。
参考文献:
【1】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明揩:《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屠振宇,范雪莹,王锰编著:《软件与网络侵权案例》,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5】寿步(主编):《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6】汪涌,史学清:《网络侵权案例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①]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②]华律网:《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66law.cn)
[③]新浪网:《从“艳照门事件”谈网络犯罪取证》
[③]猫扑贴贴论坛:《网络犯罪案例与黑客活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