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互动方式分析
无疑,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关系密切,而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彼此影响,相互促进。这些特性决定了不同时期占据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发展可能造成迥异的影响,或具有不同的解释作用。同时,国际法学论文联盟http://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也能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提供借鉴。因此,在两个学科的发展问题上,有探讨它们之间合作与互动之方式的必要性。
一、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联系与学科发展史上的互动
从本质看,国际法是某些国际关系的法制化结果。具体地讲,作为国际关系的某种表现形式的国际法,既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或者说是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建立某种国际关系的手段或工具,反映的是国际关系对秩序、稳定与可预测的需要。同时,描述、解释、研究、评估和预测国际关系的现状与发展的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国际事务的理论框架,对同一时代的国际法之盛衰具有重要的影响或解释功能。
不过,尽管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但作为一门系统性的学科,国际关系学的历史却不算悠久,其直至20世纪30年代掀起理想主义与古典现实主义的纷争后才正式形成。从学科发展的角度看,国际法的研究比国际关系理论的形成更为久远与成熟。因为,作为一个完整的学科,它在格劳秀斯完成《战争与和平法》一书时就已初步形成。这样,国际法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亦可为国际关系学者所借鉴。事实上,三百多年来,通过国际法的视角审视国际现象是学者们的普遍做法,即使是在20世纪的大多数时期,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仍被普遍使用。WwW.133229.Com尤其是在美国,早期国际关系著作充斥着对国际法研究成果与方法的运用,甚至可以说是从法学研究脱胎而出。
直至二战后,古典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国际法的研究才突然变得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疏远。一方面,国际法学者(除极少数的例外)忽视了国际关系理论。这些学者习惯把国际关系理论当作一个依附于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以及其他一些学科的,使用诸如“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s)、“均势”(equilibria)、“主体间”(intersubiectivity)等陌生术语的复杂理论。对于他们来讲,其太过于理论化以至显得如此神秘,因而让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国际关系学者对待国际法的态度也是极端地冷漠,这样的话语经常萦绕于耳:“传统的国际法被国际政治研究者所轻视”,“国际关系学者习惯将机制的重要角色即正式的法律规范当作怀疑对象而打发掉”。
然而,至晚近,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追求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可预期成为个体国家与人们的共同需要。这时,当代国际关系最突出之处是逐渐进入法制化阶段。这时,借鉴国际法的研究与方法不仅是早期国际关系研究的经验,也是当代国际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国际法的研究也有借鉴国际关系理论的成果与方法的必要性。究其原因,无论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国际关系学者,他们都具有相同的视野。在传统研究上,他们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而晚近又同时面对这个发展日新月异的世界。例如,围绕着国家与非国家主体,诸如“经济全球化”、“国际治理”、“跨国主义”等皆是他们所面临的全新课题。同时,他们所关注的国家行为模式、正式的国际机制等,实际上是相同或类似的事物,只是各个学科给予了不同的定义或名称而已。而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各个领域的学者对自己所研究的学科范围之外,但紧密相关的领域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另一方面也是各个领域的学者保持自身领域研究的动态发展之需要。虽然这种合作必然涉及到“两种文化的问题”,但即使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两种互相联系的学科的交叉研究所能获取的利益,至少概念、研究手段或分析方法,以及论证素材上互相借鉴。
总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本质上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学术史上它们的互利互助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不仅仅是学术的历史博物馆的陈列物,也将在新的时期再度联结与勃发,即迎来当代的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跨学科合作的学术繁荣。
二、从国际关系理论到国际法学的研究路径探析
事实上,在国际法的研究中,从国际关系理论中寻找论据与方法是很有必要的。当然,这种借鉴的主旨,不是试图给国际法学寻找一个全新的理论框架,而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法本身,即“通过丰富的描述性与解释性工作,国际关系理论可以帮助国际法学者去‘发现’(illuminate)……国际规则、制度与机制的社会现象”。
1、运用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分析国际法发展的宏观性问题
运用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去分析国际法的全局性问题,包括历史上重大国际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战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国际立法的未来走向等等。
比如,在一战结束后,《凡尔赛和约》的签订与国际联盟的创建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实际上,以后的联合国法律体系的大部分内容都能从《凡尔赛和约》体系中找到渊源;而尽管国际联盟最后以失败告终,但若没有这种理论与实践以及当初创建国际联盟的努力,联合国这个崭新的国际组织就难以顺利构建。同时,巴黎和会之后陆续签订的《华盛顿限制海军军备条约》、《九国公约》、《日内瓦议定书》、《洛迦诺公约》等,在裁减军队、禁止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尤其是1928年签订的《非战公约》,明确规定必须放弃战争,这象征着国际社会对待战争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种思想也被以后的《联合国宪章》所继承。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时期国际法得到重大发展的原因,我们的视角可以转到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理想主义学派以及该学派的代表人物的外交努力方面。
第一次世界大战把维也纳会议以来靠大国均势政策而得以维持的欧洲百年和平的局面打得粉碎,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世界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由此产生“理想主义”学派。该学派主张恢复国际规范,建立国际组织,健全对各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制;谴责追求强权政治以谋求自身利益的国家行为,坚持应依据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原则办事;认为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巩固战后稳定的国际社会,相信国际法、国际组织及公众舆论可以确保世界和平。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这种学说都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且
不说理想主义者在理论上对国际法研究的重视,在实践上,他们也身体力行,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如理想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美国第28届总统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亲自前往参加巴黎和会,竭力游说欧洲国家领导人接受理想主义的理念。可以这样说,没有理想主义者的不懈努力,巴黎和会所签订的《凡尔赛和约论文联盟http://》的内容可能要改写,国际联盟的建立也是不可能的。
对不同议题谈判的积极性有所差异。这时单对构建一种规则的谈判,可能会在博弈的利益分配上很难使各方满足。但是,通过“议题挂钩”的方式,各种议题内部与议题之间的紧密联系之特点,将大大拓展博弈关系的利益分配空间,即参与论文联盟http://博弈方在某个议题上的损失将得到另一个议题上的弥补,从而达到各方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最终同时使多种规则的谈判获得成功。
三、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到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路径探析
无疑,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在科研方面是互助的,前者的研究活动适当地从后者的研究成果中寻找论据与方法也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国际法的实践活动可以为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一些论点提供支持性的证据。
1.国际法学的研究成果与方法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的运用
借鉴国际法学研究成果与方法解释国际关系理论某些观点与方法,是一条有效及必要途径。
例如,为了帮助研究者理解理想主义者重视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并认为国际法以及国际舆论能够确保世界和平这一观点的根源,我们可以从格劳秀斯、康德等自然法学家的国际法思想对该学派的影响的分析人手。为什么理想主义者会重视国际法,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诸如格劳秀斯等古典国际法学家的思想本身是理想主义的渊源之一,即理想主义的学说植根于古典国际法理论。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格劳秀斯认为存在着一种高于国内法的、也可以被称为“万国法”的自然法。具体地讲,格劳秀斯认为,在国际体系之内,国家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普遍的国际行为规则或制度之上的。在这些规则或制度中,甚至包括有关战争行为的规范。把这些规则法典化,就形成了国际关系中的国际法。这些规则主要属于自然法性质,也有一部分来自实证法,即国际法的根基是自然法的权利概念或者国际社会的同意或认可。从功能上讲,它们确立了什么是许可、什么是不许可的种种限制;它们界定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它们既约束国家,也约束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简言之,国际法维持了国际秩序,帮助建构了基督教价值观念上的国际社会。当然,格劳秀斯这里所设想的国际社会的成员,不仅包括主权平等的国家,也包括非国家实体乃至个人。这个社会是普遍的,它是指整个世界而不仅仅指欧洲。显然,格劳秀斯的思想对理想主义者以及理想主义学说产生了很大影响。如作为理想主义学派代表人物的威尔逊所提出的集体安全思想,就是源于格劳秀斯对国际社会与国际秩序的阐述。威尔逊认为,权力平衡的假定未必能导致稳定的国际秩序。像格劳秀斯一样,威尔逊也主张建立一个由国家组成的国际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将以国际法和特定的规范为基础,并将受到国际机构的调节。当然,格劳秀斯思想的影响不仅仅在于此,有关国际社会与国际法的其他观点,包括国家和主权的论述、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海洋自由原则、允诺与订约、劫掠敌国的限制等,都在包括威尔逊在内的理想主义者的观点或思想中或多或少得以体现。
除格劳秀斯外,康德的永久和平理论在理想主义者那里也得到了共鸣,威尔逊世界观中的许多方面都能从这种思想中找到痕迹,包括其对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重视、对民族自决的推崇与对民主和平的信心等。实际上,康德所论述的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先决条件与正式条件,在威尔逊的《十四点》以及相关理论中得到了直接或者变通的体现。例如,威尔逊倡导的“公开外交”原则,是对“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的先决条件的继承;威尔逊支持各国独立与领土完整的思想,是对“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国家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先决条件的发展;威尔逊提出“裁减军备”的思想,是对“常备军应该及时地全部加以废除”的先决条件的吸收;威尔逊有关建立国际联盟的规划,是对“国际权利应该由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的正式条件的发展;威尔逊有关民主国家不打仗的理论是对“每一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的正式条件的继承与发展。最为关键的是,威尔逊吸收了康德永久和平思想中国际法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它是建立和平联盟的三个正式条件的公理基础的理念。康德认为,民法是保证一个国家内公民自由的基本条件,而国际法是保证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国际权利的合法体制,即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对联盟成员国的约束对于维系联盟的生存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从现实意义上讲,康德的意义与其说是在致力于培育一个人类的全球社会,还不如说是对主权国家之间建立一个由法律规制的国际社会作出的贡献,而这种学术价值与精神在威尔逊等理想主义者的思想中得到了发扬光大。
无疑,一战结束后理想主义的兴起,与格劳秀斯、康德等自然法学家的国际法思想是分不开的。在对理想主义的分析中,格劳秀斯有关国际社会与国际法的思想以及康德关于永久和平的方案,显然有助于理解理想主义学派观点与主张、理想主义者创建凡尔赛体系与国际联盟的努力,以及这些学者重视集体安全机制的构建的原因。同样,在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其他学派的观点与影响的研究中,国际法学的研究成果也能够提供许多帮助。实际上,包括支持“世界秩序理论”的许多学者对国际法的价值与作用的判断,卡尔·多伊奇(karl w.deutsch)在一体化研究中提出的“格劳秀斯一多伊奇范式”,马丁·怀特(martin wight)与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所代表的“英国学派”有关“国际社会”的研究,建构主义借用国际习惯法的遵守问题去分析“观念”、“认同”等概念等等,都大量吸收了国际法学的研究成果。在相关的研究活动中,通过对相应的国际法研究成果的引入,对于研究者领会与创新这些思想或观点,具有重大意义。
2.国际法的实践活动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的运用
实际上,不仅是国际法学的研究成果与方法对于分析国际关系理论有着良好帮助,通过对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实践发展的介绍,也能为国际关系理论提供重要支持或帮助。
比如,研究者可以通过了解当前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的发展,来证明当前国际关系学界的国际机制学者所提出的国际机制“合法化”(legalization)取向的现实性。所谓国际机制的“合法化”。从理论上讲,是使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一种秩序理念,它要求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国家的对外行为和国家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强调只有实现了合法化才能实现国际关系的合理化与有序化,从而构成了国际机制重要的价值起点。论文联盟http://事实上,虽然大多数国际机制学者仍然认为并不是每个领域的国际机制都有合法化的倾向,但它作为主要取向却已取得大多数学者认可。从实践看,这种理论假设或推理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立足于一定的现实基础,如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国际机制的gatt/wto的发展史,本身就是一个从权力到规则的演进过程。虽然1947年gatt从一开始便为进一步磋商创造了一个以互惠为基础的国际论坛,但作为一个临时适用的制度安排,受实用主义驱动的具有政治外交风格的谈判方法占据着其早期活动的主导地位。在这个时期,以权力为导向是gatt体系所固有的,分歧和争议经常以互利方式加以解决。不过,在gatt的多轮回合后,随着成员方的数量增多以及所签订的协定涵盖范围的扩大,以规则为导向的趋势正在逐渐形成。至乌拉圭回合协议,尤其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达成,实际上创设了一个革命性的法律框架。一方面,dsu明确要求争端解决机制目标是为多边贸易体系的运转提供安全性与可预见性,专家组应当根据wto协定的有关规定来调查争议,而上诉机构的审查应限于法律问题和司法解释;另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服务于维护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来阐明那些协议中的现有规定。至此,wto机制已经实现以权力为导向到以规则为导向的转变,并进入一个较高水平的合法化阶段。
再如,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理论迅速崛起,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事实上,建构主义的基本理论与观点的形成,从国际法的实践中吸取了大量经验与方法,我们可以通过对此的探讨来了解或论证建构主义的研究思路。例如,国家对国际法从共同认识到服从的行动,或是从可能发生理解冲突的法律规范到产生一致或协调的法庭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过程,对于建构主义研究“文化”、“观念”、“知识”等非物质力量如何建构物质世界有着强烈的指导意义。具体地讲,律师根据习惯国际法来辩护,或者国际法院根据习惯国际法裁决案件的过程,都是一个寻找舆论法庭。即证明各国都相信某种原则就是法律且必须遵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必须澄清国家行动时是否事实上已存在这种规范,以及质问国家是否需要用强调规范或原则的重要性来证明自身行动的合法性等。显然,这种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对于建构主义者证明规范的存在与规范的建构功能有所启发。而且,《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明确列举了权威法学家的著作是国际法的来源,可以作为习惯国际法规范存在的证据,但法官和律师都必须解决各种学术著作对国际条约和协定文本的解释彼此冲突的现象。律师必须“说服”法官对国际法的某种权威解释是与实际相符的,法官也必须“说服”国际社会相信他们所选择的权威解释与事实是一致的。无疑,对这种“说服”的分析对于建构主义的意义是重大的,如果建构主义者想知道行动者和国际结构在国际层面是如何相互构成,他们就必须了解律师和法官在案件中进行说服和判决所依据的规则,即是什么使某一权威解释具有说服力和强制性。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国际关系的研究中,通过对国际法实践活动的引入,来对国际关系学者的某些观点与方法的说明或解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路径。实际上,除以上列举之外,诸如国际机制的“有效性”或“制约性”的实践证明,科学行为主义的博弈论与一体化理论的具体论证,国际政治经济学派中的依附论、霸权稳定论、新自由主义的现实体现或实践影响等,都可以通过对国际法的实践活动来考察或证明。无疑,运用国际法实践活动的分析,能够让研究者较好地理解一些国际关系理论的论证逻辑以及实际影响,从而加强对这些学派以及它们的具体观点的客观认识,并最终实现新的理论创新。
四、结束语
实际上,许多著名的西方国际法学者同时也是国际关系学者,而诸如霍布斯、洛克、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沃尔夫、瓦泰勒等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的思想家,也是国际关系理论的鼻祖,他们的学说或著作同时被两个学科奉为经典。如今,在两个学科的联结被割裂近半个世纪后,在西方国家,这种跨学科研究得以重新兴起,并开展得如火如荼,甚至被誉为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研究的一场新的革命。
然而,这种跨学科合作研究在中国却只是一个刚起步阶段,与西方同行相比处于远远滞后的状态。显然,这对于哪个领域都是一件遗憾之事,因此有重新拾起它们之间联结纽带的必要性。这种联结无论是对中国国际法学,还是对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发展,都将有着一种向国外同行的学术研究的高度看齐的重大意义。因此,对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的跨学科合作模式做具体探讨,是极其有意义的。
因此,借鉴国际关系理论的知识与方法去分析国际法的问题,将为中国国际法学的创新走出一条可行之路;同样,借鉴国际法学的观点与方法去分析国际关系的问题,也能为中国国际关系的研究打开别开生面的研究视野。更应该强调的是,如果国内国际关系学者与国际法学者能够联手合作,运用两个学科交融的知识与方法来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将是一种新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跨学科研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