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自然法是法律永恒的主题,一直伴随着法律的前进步伐,两千多年来自然法的思想也不断地得以完善。胡果·格劳秀斯,被誉为近代自然法之论文联盟http://父,现代国际法之父。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思想家自然法的理论精华,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先河。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上的,这种理性的自然法的效力是永久的、绝对的和普世的,它成为一切法律(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共同基础和根本来源。因此自然法成为国际法的理论渊源。
一、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分析
(一)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渊源
1.古代自然法思想
古希腊作为西方文化的源头,既是西方多种政治制度的发源地,也是西方多种思想的发祥地。自然法思想最初也是萌芽于古希腊。在那里,自然法被认为是宇宙的永恒秩序,是人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应遵循的一种规律。人类社会作为自然的一部分,理应接受自然法的支配。其后的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理论作了进一步的系统阐述。伊壁鸠鲁发展了功利主义,认为“自然使人具有自私的本性,赋予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欲望,每个人总是不顾一切地只求得自己的利益。”伊壁鸠鲁派的学说沉寂多年,直到文艺复兴后,他的个人功利主义才得以复活。[1]斯多葛学派崇尚自然和理性,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理性和上帝意志的体现,而“普遍的规律”就是“正当的理性”。WWW.133229.cOM自然法是弥漫于整个世界的支配性原则,是一种普遍的规律,自然法是世界通行的普遍法,因此自然法的实质就是“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古罗马人推崇斯多葛派,以西塞罗为首,他的法学思想继承了这一学派的精髓。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而这理性来源于人的本性。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人的理性和精神,它是永恒不变的。国家与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均在自然法当中。一切人类社会的立法都应服从具有最高权威的自然法。[2]萌芽时期的自然法更多关注的是“自然”、“理性”、“正义”,自然法中包含较多的宗教因素。当时的思想家们都坚信上帝的存在并认为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者,这种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对后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最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神学的经院主义的自然法。早期教父将自然法与神法等同起来,使得理性和信仰具有同等的价值,自然法也获得了与代表上帝意志的《圣经》同等的权威地位。直到奥古斯丁,他将自然法神学化。他认为自然法不是人的理性的产物,不是来自于人的自然本性,而是来自于上帝的启示。奥古斯丁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自然法、人定法。永恒法体现的是上帝的意志,它是一切正义的来源;自然法是永恒法的分支,是人定法的来源;而人定法只是永恒法在人间的表达。奥古斯丁的自然法本质上是神意的象征和体现。这时期,自然法的典型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他的自然法学说是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而形成的。阿奎那论证说,因为上帝创造了万物,所以人的本性和自然法最好解释为上帝的智慧或理性的产物,以这种立场出发,阿奎那区分了四种法:永恒法、自然法、人为法、神法。”[3]在他的论述中,自然法不再是最高的法,而只是理性的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是永恒法在人间的体现,自然法必须服从于永恒法。阿奎那让自然法屈于永恒法之下,实际上是让自然法为天主教的政治服务。另一方面,阿奎那认为这种自然法并不是绝对的。传统观点认为自然法是绝对的,永恒的,不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但是,阿奎那主张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法和神法都有可能对自然法加以补充和修改。这点是对传统观点的一个重大突破。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是古典哲学和基督教融合的产物,且是基督教占主导地位,使得他的自然法充满神的意志,上帝是最终的主宰者,而不是人的理性。在中世纪,社会的根本关系是人与上帝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对立以人服从于上帝这一最高的主宰者而告终。这一时期,根本的决定性伦理是上帝的伦理,人类的理性暂时被上帝的耀眼光芒所遮蔽。
(二)格劳秀斯自然法的内容
当欧洲刚从中世纪的宗教神学与封建专制的双重枷锁中解放出来时,世俗国家和自治城市开始崛起,商品经济开始兴起,殖民扩张不断加剧,宗教改革全面展开,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就是基于他那个特殊时代的回答。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的人。他为自然法所下的定义是“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表明一个行为是否符合理性的本性,而具有一种道德上可鄙的或必然的品质,因而这种行为也就为自然的创始者,即上帝所禁止或命令。”自然法成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来源于人的理性。他认为,人与一般动物不同,人是一种理性的、社会性的动物,人的本性中所包含的这种追求社会生活的愿望,以及理性思考的能力就是自然法的首要来源。他进一步指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它。上帝的力量的确是无边无际的,但是在某些方面,上帝是不能施加任何影响的。如同上帝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一样,他也不能让本质上为恶的东西变为不恶。格劳秀斯的理性自然法摆脱了中世纪的神学主义,他把上帝搁置在旁,而提出人的理性,但是他并没有完全否定上帝。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写道:既然自然法是永恒的和不可变的,那么任何与其相矛盾的东西都不可能是上帝所命令的,因为上帝永远不可能是非正义的。在此,可以看出,格劳秀斯的自然法虽然来自于人的内在特性,但它仍应归于上帝,因为上帝要求我们有这种特性。“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其中的“正当理性”,不是纯粹的人类的独立的理性,而是涵盖了人类意志和上帝意志。只是他不再把上帝放在首要的位置上,而是将自然法提高于上帝之上。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另一个内容,在于他把自然法变成了自然权利。虽然在格劳秀斯之前,自然法也蕴含着权利的意味,但是,到了中世纪,自然法彻底地变成一种义务,对上帝和宗教的一种义务。格劳秀斯挖掘出自然法的权利内涵,这种权利与他所说的正当理性相结合,成为最终的准则。
二、格劳秀斯所面临的时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