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法律观念变革
2015-07-02 13: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郝铁川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意味着我国的法律入世。这就不能不引起我国法律观念的变革。
第一,在立法方面,我们将从过去的“先市场,后规则”转变为“先规则,后市场”。
我国的改革开放初始阶段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一切均无先例可以照搬,只好先培育市场听任一个阶段的市场的自发性之后,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教训,再制定法律规则。立法滞后于市场,是我国法制过去的一个显著特征。
加入wto之后,情况就不同了。现在是规则在前,市场在后。不仅规则领先于市场,而且规则还要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公布还要及时。wto规定,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及时得以知晓,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措施。
第二,在执法方面,我国的政府要从过去的权力本位转变为责任(义务)本位。
计划经济年代的政府拥有配置一切资源的权力,是万能型的政府。
而如今不同了,wto95%的规则是约束政府的,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政府的权力受到了wto的制约。在国内,国有制和低层次国有制的集体所有制的一统天下被打破了,企业纳税购买政府服务的关系凸显了,纳税人控制政府的意识增强了。因此,政府现在变成了一个惟有提供优质服务才能生存的政府,变成了一个先履行责任、义务才能拥有权力的政府。Www.133229.COm
第三,在司法方面,我国的司法活动要从过去的平民型转变为精英型。
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年代,社会关系相对简单,司法活动的专业技术性不强,那种带卷下乡,田间地头、大槐树下就地审判,以群众呼口号开始,拍手称快结束为标志的审判方式,在当时既具有必然性,也具有合理性。
但加入wto之后就不同了,涉外诉讼、跨国诉讼要求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一定的世界历史文化知识,这远非常人能胜任。再看一下wto关于解决争端的机制,精英司法的特色更加突出。突出表现在专家组审理争端和专家组成上诉机构的规定上。专家组通常由三人组成,他们均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wto成员不得对他们作指示或施加影响。为便于指定专家组成员,wto秘书处备有一份符合资格要求的人选名单。上诉机构的成员被限定为在法律、国际贸易和wto协定方面被公认的权威,并具有广泛代表性和严格的独立性。
第四,在守法方面,我国公民和法人要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与加入wto要求政府树立责任(义务)本位观念相反,加入wto要求公民和法人树立的则是权利本位,积极地“为权利而斗争”。计划经济年代政府信奉权力本位,势必要求公民与法人恪守义务本位训条。如今加入wto,政府转变为义务本位,公民与法人就要转变为权利本位。
在wto规则中,政府往往是公民与法人行使权利的代理人,你不委托政府,政府就难尽保障公民与法人权益的义务。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