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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法的主权与人权关系分析

2015-05-25 16: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深化和发展,国家和国家,地区与地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常常会发生主权和人权的纠纷,甚至有些国家,常常从主权、人权上对另外的国家横加指责,甚至采取政治或者经济的手段对其他国家进行制裁。在这种情况下,站在国际法的立场上有目的地对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对于理清国际法下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促进现代人权法制建设健康发展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两种认识

  在对于主权和人权的认识上,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主流观点,这两种观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一种是“人权至上”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是人们普遍拥有的权利,它不但超越于国界,而且超越于全人类。在这样的观点下,人权主义者就要求主权国家承认、尊重与保护,如果作为主权的国家不能做到,或者在这个方面做得不够理想,那么,和人权相关的组织、国家就有权进行干涉。另一种观点和上述观点截然相反,这种观点下的主权是建立在国际法规则范围之内的国家主权,是建立在互不干涉内政基础之上的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的权利。在这种观点下,人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主权国家有权对自己国家的人权进行处理,其他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他国主权横加干涉。综合上述两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第一种观点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第二种观点主要以中国为代表,两种持有不同观点的阵营常常因人权和主权的关系而产生矛盾和斗争。

  二、基于国际法的主权辨析

  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之上的主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外独立权和对内最高权的总和,是不容任何外来势力干涉的,至高无上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主权具有下面的特点:主权是一个主权国家所拥有的最高权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力;是无限制的永久性的权利;是具有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让与性的权利。对于上述内容,《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等法律法规都进行的相关陈述,明确了“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

基于国际法的主权与人权关系分析

  三、基于国际法的人权辨析

  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之上的人权是人们所拥有的最基本的权益和自由,其主要内容包括:生存权利、民族自决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发展权利、安全权利、和平权利、良好环境权利等。人权是建立在集体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的基本权利,人权是集体化的,是人们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关于上面关于人权的论述,《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都有相关条款进行论述,并且均将人权保护作为其最基本的宗旨。

  四、基于国际法的主权与人权关系分析

  在《联合国宪章》中明确规定,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必须依照宪章履行义务,从而确保全体会员国在人权方面的权益。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无论是主权还是人权,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下,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其前提是各成员国必须依照宪章履行义务,并且各国之间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同时,主权国家必须采取各种方法(经济、技术、立法、合作)达到这个目的。这就充分说明人权必须在国家主权的框架内并且通过主权国家的实际行动才能够实现,从而体现出了主权前提下的人权原则。

  从人权公约方面来讲,只有主权国家加入人权公约之后,主权国家才会受到主权公约的约束,为了减免主权国家的责任,主权国家即使加入了人权公约,仍然可以提出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保留意见;主权国家还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依法退出人权条约;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一个主权国家受到威胁或者社会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下,还可以按照该条约克减该条约下的相关义务。

  以国际法公约的形式对人权进行保护,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国家公民的人权,都有承担因为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在相关的人权公约中,如果侵犯的人权,都有相关的救济措施。例如,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凡是加入该组织的成员国均可以向委员会提交对另一成员国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指控,委员会在接收到指控的提案后,要按照原则对被指控的国家进行调查,确认被指控的成员国已经求助以及用尽了全部现有适合使用的补救措施,才可以进行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首先要进行斡旋,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依据友好原则进行解决;如果斡旋不成功,委员会要在征得各成员国同意的基础上,指派和解委员会继续进行斡旋,争取能够在尊重合约条款的基础上友好解决。如果仍然不能解决相关争议,和解委员会就应该提出针对本事件的报告,并对事实问题、相关结论以及进行友好解决的种种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各成员国在受到报告三个月内对委员会主席提交是否接受该报告的相关文件说明。

  如果侵犯人权的行为相当恶劣,例如种族隔离或者灭绝种族的行为等,国际公约的惩罚措施相当严厉,不但要求成员国对相关行为人依据本国的相关法律进行惩治外,还要求成员国可以交由国际刑事法庭进行审理,并且,成员国还要提请联合国相关机关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行动,以避免并惩处种族隔离或者灭绝种族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在国际法的领域内,在侵犯人权方面的救济措施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针对一般性的人权,如果当事国拒绝合作,国际法就成为了一纸空文,从这个方面上就体现出了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一个国家的主权原则;而对于侵犯人权的行为相当严重的,构成了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此时按照国家法的相关规定,国际社会就可以依据国际法采取强制措施,采取适当的行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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