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 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
一。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
(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1)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2) 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1971)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3) 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主权的,称为主权国家,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主权也是国家区别与人类社会其他组织的根本标志。否认或贬低主权,就是否认或贬低国家;否定或贬低主权,就是主张霸权。主权的根本属性就是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和侵犯。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应当指出,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同时,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我们称之为“互相尊重主权”,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总之,国家主权也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二)人权与国际人权。
人权概念的产生。一般认为,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1) 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内,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2) 其后,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闸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对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人权规范最早产生于国内法。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权利法案》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载有人权规定的法律文件,也是西方国家人权立法的初步形态,它确立了以法律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定了“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原则,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通过后,成为1791年法国大革命后的第一部法国宪法的序言,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人权原则,该宣言又被称为“第一部人权法典。”
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一般认为,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由于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形,人权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注,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和规定。如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等,都是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形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且,从总体上讲,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人民的暴行,激起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
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规范。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从此,人权第一次被纳入国际法的范畴,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然而,《联合国宪章》并未列举各项人权及其内容。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共同的奋斗目标,成为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对人权和自由作出的国际宣言。196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世界各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三个人权法律文件,构成了《国际人权公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从此,《国际人权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成为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规范。
最早的第一代人权概念是指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第二代的人权概念主要是指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概念指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在内的集体人权。(2) 人权法就是规范上述人权内容的法律制度。从人权的内容来看,人权法包括三部分的内容,前二代人权为个人人权法,第三代人权为自决权法和发展权法。(3)可见,人权作为法律规范而言,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人权作为国际法上的系统规范,也经历了漫长的形成、发展和演变过程。
国际法上的人权,又称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之间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国际人权约法承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进行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制止和惩治。国际人权法,就是指各国保证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传统国际法并不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的发展和演变使人权具有国际性,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际人权法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当承担其国际人权法的义务,这就是人权的国际性。
二。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