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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

2023-12-10 03:1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管辖即管理。在国际法中,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合法、正当地对人、物、事件采取行动并进行管制的范围,只有确定了某一个案件的管辖归属,才能对其进行裁决。如果连管辖问题都无法解决,那么又如何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但是由于每个国家都会尽其努力维护主权,对国家内部的人、物、事件都拥有严格的管辖权而不受其他各国不合理的干涉,对外则意味着国家独立。每个国家的法院在处理案件是都会本着从本国利益出发的立场来对案件进行分析与裁决,在这其中就有可能与其他国家的利益产生矛盾,那么在纷杂的国际关系,或者说利益关系中所产生的管辖冲突该如何解决?


  一、管辖权基本原则

  虽说各国有各国的利益追求,但毕竟国与国之间也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与交流,其中必然有着某种共同的需求。同时,每个国家的发展也离不开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国际大环境,这就促使国家逐渐希望能够建立某种具备共识的秩序与规则来达到一种利益上的平衡。这种平衡也即四项有关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本文主要对属地原则和保护性原则进行分析。


  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被称为属地优越权。国家在自己领土上行使主权可以说是国家层面上最基本的权力,其他关于对人与物、事件进行管辖的规定则属于这一规定的派生或者相对来说是出于次要地位的。联合国大会在1949年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都享有行使管辖的权力,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不包括在内。


  那么在适用中,只要是在我国的领域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的,都适用于我國的法律,并且在我国航空器内、船舶内犯罪的,也同样适用。如果某一犯罪的行为或其结果中有一部分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那么就也视作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从以往来看,国际法并没有阻止某一国家将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其国境之外的人、物或者事件等,在这一方面,国家一般享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也绝非是没有任何限制地,它会在某些场合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制约。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中都规定了这一项习惯性的限制条件,即当行使的管辖权是有关于“人”的时候,那么就需要该案件与要求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之间存在有某种密切的联系,这种密切的联系可以是被告在该国拥有与诉讼有关的财产,又或是参加与这一诉讼相关的商业活动等等……


  (二)保护性原则。

  保护性管辖原则常常也被人们称为安全原则。这条原则是以本国重大利益遭到损害为前提、基础的,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外国人,因为如果是本国国民实施的危害到本国利益的犯罪行为,那么必然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

  从实践来看,适用保护性原则有三个条件,一是行为要具备危害性;二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这种行为也要接受法律的处罚;三是按照法律规定要处以一定刑期的犯罪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国的管辖权还是需要通过引渡这种方式来实现,几乎全球范围的国家在对外国人在他国犯有危害其主权与安全的罪行都行使刑事管辖权。


  而在随着社会的变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发展,许多犯罪行为都不只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有可能在一个犯罪行为中涉及到多个国家,这种涉外性质的犯罪活动成为了近年来全世界都在关注的主要目标。薛捍勤女士在国际法委员会上曾做过国际中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报告,其中提到:国家在主张其对域外的管辖权时,是在以本国的立法、司法或者是执行的一些管辖措施来管辖那些在境外使本国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以及行为。从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保护性原则虽然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上都有了立法规范,但是仍然还是停留在其作为原则而存在的阶段,而将保护性原则如何进行具体实施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相对来说还是不够健全的,甚至可以说是有所缺失的,应当对其进行更为详尽的制度化与具体化设置。


  管辖权冲突

  仅从四个原则的字面意思来看,我们就可以得到国际管辖问题必然存在冲突的信息,管辖权冲突即是指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由于对管辖权的看法不相一致而产生的国家间的矛盾与对立。

  在以往的实践当中,主要由三种冲突形式,一是数个国家对同一案件依据管辖原则都拥有管辖权,由此产生管辖冲突;二是对一个案件任何国家对其都不拥有管辖权,或者是任何国际相关组织都不受理而产生的管辖冲突;三是某一国家或国际组织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受理,但有的国家或其他国家对其审理结果并不认可、接受,由此产生管辖冲突。管辖问题究其根本可以说是国家主权的问题,而主权问题又是国际间交流往来中最为敏感的问题,每个国家都尽其所能保护其主权不受任何侵害,在主权问题上受到挑战时,往往会激起国家的奋起抵抗,由此从管辖问题转变为国家矛盾。


  但国际法的宗旨与原则要求其保持国际社会整体大环境的和谐与稳定,如果由于这些国际法中的规定而使国际间产生不利于和谐稳定的因素,那么国际法存在的意义就的确需要我们进行反思了。现今国际社会中,和谐与稳定是其主旋律,但也必然会存在不和谐之音,那么对于这些矛盾我们应当倡导用国际法相关制度规定合理妥善的去解决,坚决反对以国际管辖原则为依据插手他国内政,破坏国家与世界和平。除此之外,任何事物都有其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现在的国际法虽然存在一些空缺与漏洞,但我们应当以长远的、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问题,相信这些问题终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申佑.国际法中的管辖权冲突[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0(3):26-28.

  [2]王铁崖,田如萤.国际法资料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5.

  [3]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fax/gjf/contents/fra05_01_02_03.html2017.2.1017:19.

  [4]余世峰.保护性管辖权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2.


  来源:商情 2017年22期

  作者:蒋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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