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湄公河惨案所涉的国际法问题
2011年10月5日,搭载13名中国船员的中国籍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区域遭遇枪击,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湄公河的国际航运被迫暂时关闭。为打击湄公河流域犯罪,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中老缅泰四国联合巡航机制生成,这其中涉及到诸多国际法领域的问题:
1、跨国联合执法的问题
由于案件的发生地不在中国境内,中国依据国际合作原则积极同泰国合作对案件进行联合调查。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中国要跟进案件进展,首先要解决进行跨国联合执法的法律基础问题,构建跨境联合执法制度成为迫切之需。具体而言,湄公河流域跨境联合执法制度的建构涉及如下问题:(1)派警用船只在湄公河上开展跨国联合巡逻执法是否侵犯相关国家的主权;(2)其他国际河流是否存在跨境执法合作的实践,采取了何种机制和模式;(3)其他国际河流的沿岸国之间是否曾达成跨国执法合作协定,其包括哪些主要内容;(4)如何依据国际法上的原则和规则解决湄公河联合执法中的法律问题。中、老、缅、泰四国于2011年10月31日发表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同意正式建立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
2、管辖权问题
国际法上的领土主权即国家依照国际法对地球上的一部分行使排他的国家职能的权利。它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不容许任何国家或个人加以侵犯;另一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之一切人、物及事件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国际法意义上的确定管辖权的原则通常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由于案件发生地是在泰国的湄公河水域。基于属地管辖的原则,泰国对于本案拥有排他的管辖权。案件中的被害人为中国人,中国可基于属人管辖对于案件进行管辖,案犯是缅甸公民,缅甸可以依据属人管辖对于案件进行管辖,但在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属地管辖权处于优先地位。因此,在案件发生后,中国政府积极与泰国政府部门交涉,对案件进行跟进,是基于尊重泰国领土主权原则下正当行使受害国管辖权利的表现。
3、引渡问题
本案主犯在老挝落网,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均可以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实现对于案件的管辖,即缅甸、泰国、中国都有权对主犯进行引渡。如果上述三个国家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都提出了引渡请求,此时就发生了引渡请求优先权问题,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规则。在该案中,根据属地管辖权,被请求国老挝原则上有权决定将主犯引渡给哪个国家。基于2002年2月4日我国与老挝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我国向老挝提出了引渡请求并进行了外交斡旋。虽然其他两国均以合理的法律依据对老挝提出了引渡请求,糯康最终的成功引渡,除了符合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外,更多的是通过外交斡旋得到的解决。虽然主犯被成功引渡,但在引渡的国际法律规定中有“死刑不引渡”引渡例外原则,这与我国现行的国内法是有冲突的。但是,从现行的国际法实践看来,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和死刑不引渡三項引渡例外原则,在实践中影响了部分引渡原则的正常进行,尤其是面对当今国际社会恐怖主义犯罪,这些都是新形势下对引渡例外原则提出的挑战。
二、当代中国国际法价值观在湄公河案件中的体现
1、对平等价值观的追求
国际合作尊重主权平等原则以当事国的同意为前提。主权平等是公认的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即各国不论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原则,船员在中国的商船上遇害,中国对此享有管辖权。但根据现行国际法惯例,中国警方在国外没有执法权,私下抓捕行为会破坏他国主权,违反国际法主权平等原则,因此中国在境外的所有行动都必须以遵守国际法为前提。四国共同发出声明,将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危害本流域安全的跨国犯罪活动。为维护好湄公河流域的安全稳定,与会各方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就各方加强配合、尽快查清“10.5”案情。
2、对和平与发展的价值追求
从湄公河惨案的发生到四国联合行动,中国始终遵守国际法。湄公河案件发生后,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中国与三国共同发表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并达成广泛共识。联合行动是在四国会议后共同作出的行动宣言,不论一国国力与国土大小,中国充分尊重各国主权,与老泰缅三国进行的合作是为保证区域的和平稳定发展。金三角一带毒贩势力无法无天,视人民生命为蝼蚁,罪大滔天,严重破坏了湄公河一带的繁荣稳定。武汉大学已故曾令良教授曾在《论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交互影响和作用》中指出:当今和未来的各种纷繁复杂的事务中,纯属一个国家主权管辖或单靠一个国家独立自主解决的事项越来越少,而受国际法律机制管辖和受国际政治、经济的影响的事项越来越多。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各国唯有“同舟共济”,将本国的发展与全球和平与发展事业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自我发展。
3、集体利益大于个体利益的价值取向
这就像我们经常把国家比做一个“大家”,把自己的家庭比做“小家”一样,在国际社会里,世界就是一个“大家”,各国就是这个大家庭中的“小家”。没有“大家”的和平与发展,就不可能有“小家”的富裕与福祉,更谈不上实现自身的发展。7集体利益大于个体利益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价值取向,古代中国法律的集团本位特征曾一度遭到排斥。中国几千年来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传统价值观,应在新时代新时期赋予它全新的内涵。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来,放在当今的国际法价值中一分为二的理解,新的诠释会让它重新散发光芒,在践行和推进国际法治方面必定会有其积极的一面。当今国际形势风云多变,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脱离国际社会而独善其身。在国与国间交往中,各国需要用发展的眼光,包容的集体意识,既要注重整体的共同目标,又能充分尊重各国的特殊性,包容世界的多元性,才能更好的解决国际纷争,从而避免国际矛盾升级为战争。因此,只有以全世界全人类的幸福权利为终级价值目标,才能促进国际法的普遍遵守,真正实现世界的和谐共处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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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孔令杰,“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的法律基础与制度建构”,《东南亚研究》,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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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令良“论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交互影响和作用”,《中国法学》2006(4).
[5]曾令良“论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交互影响和作用”,《中国法学》2006(4).
本文受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科研项目「‘一带一路’下中国在国际法治进程中的身份认同研究」资助,项目编号:16Y130。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来源:山东青年 2017年1期
作者: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