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论布雷斯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一、新时代金融风险危害影响的新特点
金融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其表现的形态和发展的方式也越来越复杂,金融赋予了经济发展以新的生命力。但是,正因为金融具有如此显著的作用,金融危机的发生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震荡也显得尤为突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其发生后,在短期内给世界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至今依旧让人心有余悸,其后遗症仍然不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激起波澜。有鉴于此,对于金融风险进行法律规制,也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作为现代金融核心理念的金融创新的无限制观念开始动摇;浮动汇率制度的正当性开始受到反思;效率至上、兼顾公平原则也被公正原则有所矫正;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管制之间平衡的界限也引起了政府当局的重视。[1]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的金融风险的危害呈现出新的特点,其影响也不断扩及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破坏的辐射性也不断的扩大,与之相应的国际金融法律规制的构建,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与现代金融法制
当我们身处在这场因美国的次贷危机而波及至全球的金融大海啸之时,人们更多地从市场创新过度和政府管理当局监管不力去探讨本次危机爆发的原因,但这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这样的思考和研究,事实上只停留在技术层面上,而没有进入到制度层面上去进一步探究。深入到体制内部来进行反思,我们不难发现,本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世界货币体系的混乱和缺失。所以,为了促使国际金融法制结构设计更加合理,让金融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在继承传统国际金融法制基本构造的前提下,基于金融现代化和市场全球化之现实,探讨国际金融法制如何设计,以促使金融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维护其作为全球资源配置机制的公正性,有效防范国际金融风险。通过布雷斯顿森林体系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产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毫无疑问也是国际金融律体系的中心。而布雷顿森林体系开启了现代金融体制的大幕,其是由英美等国在二战即将结束之际协商确定的一个国际货币的体系,它是一次突破性的伟大尝试,它设置了一个常设机构,来调节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各种问题,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它为国际贸易的扩大发展和平衡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由此提高了扩大了就业;它促进外汇的稳定,维持各国贸易安排的有序进行,并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通过对成员国提供资金,使其有信心利用机会调整其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并减轻其不平衡程度。[2]布雷顿森林协定所建立的体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其主要内容与特征为:第一、美元是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国际货币体系唯一的主导货币,各成员国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各成员国应依固定汇率原则采取某种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Adjustable-Peg),除非经基金组织批准,各国有义务通过干预手段来保障其汇率的变动不超过其货币平价浮动的范围;第三、各成员国应恢复其本国货币对外汇的可兑换性,原则上不能实施对经常项目下外汇购买的管制和限制;第四、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并维持货币平价;第五、美国仅保障成员国政府可在规定条件下以美元向其兑换黄金并准其输出;第六、基金组织将通过预先安排的资金融通措施和比例向成员国提供旨在实现其钉住汇率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外汇贷款。[1]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积极效应。
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的国际货币合作体系是从国际法制的角度建立的,其宗旨就是力求创建一种多边的、自由的会对贸易和投资机制,同时把风险预防和解决纳入其运行目标。由此,不同国家的货币在评价汇兑中趋于稳定,国际收支的失衡问题也可以得到妥善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外汇管制对于金融运行的影响。实际上,该体系给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自由竞争的环境。其建立的永久性国际金融机构,通过行使其权力,对于国际合作中的货币合作提供了一个协调的通道,也可以对之进行相应的监督。该体系的功能发挥也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二战后国际储备短缺的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宗旨,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无疑是世界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创新,其诞生之后,也为了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增添了无穷的动力和支持。
三、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局限性
布雷顿森林体系也有着明显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使得它的作用受到抑制,并最终促使其推出了历史舞台。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以美元作为世界货币,这种单极的国际国币体系引导的利益是单向的、利己的。而且,全球金融体系不对称下的世界金融,难以实现有效的制衡,美元也同样一家独大,缺乏制约和监督。
(二)大国间的利益较量最后映射在了具体的制度规则当中,使得布雷顿森林体系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美国成为一家独大的受益者,从中不断操作和干涉其他国家的经济生活乃至政治。尤其是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极大的压迫和不公正。
(三)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脆弱和不完善长期以来桎梏着其自身的效用最大化。
1、"特里芬难题"。1960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特里芬在其《黄金与美元危机》一书中提出,布雷顿森林体系存在着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这一内在矛盾在国际经济学界称为"特里芬难题"。特里芬指出,布雷顿森林体系是建立在一国经济基础之上的,是以美元一国货币作为主要的国际储备和支付货币,在黄金生产停滞的情况下,国际储备的供给完全取决于美国的国际收支状况,这就存在着一种"两难"选择。如果美国的国际收支长期保持顺差,那么国际储备资产就不能满足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就会发生美元供不应求的美元短缺现象,即"美元荒";如果美国国际收支长期保持逆差,那么国际储备资产就会发生过剩现象,造成美元泛滥,即"美元灾",进而导致美元危机,并危及布雷顿森林体系。因此,布雷顿森林体系在1973年2月美元"二战"后的第二次贬值后基本崩溃,浮动汇率制代替了固定汇率制,美元霸权地位根基日益受到侵蚀甚至丧失。
2、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局限性。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固定汇率制度追求汇率的不变和稳定,这种僵化的汇率体系在国际金融的发展大潮中逐渐无力。[4]这使得各国失去了利用汇率来对国际收支进行调节的机会,该体系对于浮动汇率和经常项目支付的限制的同时,又没有提出其他对于国际收支进行调节的方式,这就不可避免的使得它在调整国际收支时出现盲区。
3、尽管布雷顿森林体系大体上对于反映了建立稳定汇率的必要性,但是也忽略了成员国各自的发展具体需求。布雷顿森里体系的汇率体系僵化古板,成员国不能够根据本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的情势自由地调整汇率,只能通过贸易管制或者放弃相应的国内经济发展目标的政策,这都不远远背离了本国经济发展的需求现实,这种牺牲国家利益的货币体系,注定了不能长久存在下去。
4、布雷顿森林体系内在的不对称性及不平衡性。如前文所述,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二战后大国政治博弈的产物,它最终使得美国成为最大的受益国,美元成为世界货币,这也为美国通过美元实现对其他国家的控制和干预提供了现实可能,也将国际货币体系的发展捆绑在美国自身的政治经济发展至上,这本身就是一种不稳定。[5]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长时间的美元危机使得美国再也无力对布雷顿森林体系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维持,同时,其他国家也抗拒将本国利益寄托于美国利益之下,这种不平衡性和不对称性不断促进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分化和瓦解。
5、布雷顿森林体系其内部也有着冲击美国霸权地位的因素。尽管布雷顿森林体系事实上是以美国为主导的,长期以来也是为美国霸权地位的维持所服务,但是,该体系内部却有着两个不协调的基本方面不断冲击着这一事实或者说事目标。"一方面,美元作为储备交易和干预性货币扩大了美国在国际政治和经济中的特权,使它在执行外交政策和管理内国经济时,无须考虑它的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另一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不能让美元贬值,改变美元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以改善自己的贸易和国际收支地位。"对于美国来说,这是其实现世界霸权地位必须付出的代价,即将其国内经济利益服从于更大政治利益。
四、结语
毫无疑问,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国际货币体系的支撑,国际货币体系是否合乎时宜和经济发展规律,直接关系到国家之间贸易和投资的顺利进行。布雷顿森林体系无疑曾经为世界金融的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然而,其局限性使得它再也无力在新的国际投资贸易实践中发挥作用,通过上文对于该体系的分析,我们可以为相应的国际金融法制的建立和健全寻找到一个有意义的切入点。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把握当代国际货币体系的特征,立足当下,完善相应的国际金融法律规制,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有序发展。
作者:曹亮
第2篇:布雷顿森林体系在国际金融法上的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导致了国际资源的严重枯竭,国际社会秩序混乱不堪,货币秩序更是无从谈起。在国际经济结构受到巨大冲击之后,各国在美国的促成下,为重建国际货币金融秩序展开积极讨论,并共同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简称“布雷顿森林体系”。这一全新的货币体系在确定了美元在国际货币制度中霸权地位的同时,也为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完善加入了一剂强心剂。
一、对外汇管制制度的影响
任何国际货币体系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实际贸易和投资[1],因此,一个体系的成功与否可用有多少投资限制,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外汇管制来衡量。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的建立,使美国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主要国际支付手段和储备货币,既弥补了国际清偿能力的不足,也消除了影响国际商品流通的障碍,促进了当时的国际贸易发展[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自成立起就致力于推动成员国放弃外汇管制,基于时局考虑,也给予会员国一定的“喘息期”。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成员国应承担义务——自协定生效后的3~5年过渡时期终了之日起废除外汇管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但是,直至1952年3月过渡时期结束时,基金组织为此进行的努力仍然无法得到认可。直到1958年12月的末几天,西欧10国终于宣布恢复其货币可兑性,以“两挂钩一固定”为特征的多边自由汇兑体系才投入正常运作。然而,由于在1958年12月以前,绝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不可自由兑换,基础不牢靠,“两挂钩一固定”体制虽勉强设立但仍形同虚设,使得布雷顿森林体系处于近乎瘫痪的状态[3]。
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后,许多国家虽然放弃了对经常性项目的管制,但仍保持着对外汇资金的严苛管制,外汇管制法的地位不减反增,得以巩固——各国清楚地认识到,作为保护本国新兴工业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外汇管制制度同时在保护货币以及稳定物价上也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教训告诉我们,如果不及时减小各国外汇管制的力度,制度不够开放,国际金融的一体化进程寸步难行,甚至使国际金融秩序陷入无序。
二、对汇率法律制度的影响
依照国家货币主权原则,国家独立自主地确定和条横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的关系,包括建立同他国货币间的关系、管理本国与外币的交易、调高或者调低汇率以及定值方法的确定,这是一国的主权行为,他国不得轻易干涉和反对[4]。但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产物——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诞生,汇率问题被纳入了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形成了汇率的成文国际法律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起来的固定汇率制,避免了国际投资中的汇率风险,由此资本在市场上的流动性,促进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正因如此,欧洲、日本以及许多东南亚国家在二战后经济才得以迅速复兴并腾飞。另外,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除非系纠正根本性不平衡所必需,成员国不得擅自改变汇率。这一规定使得处于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可以接受基金组织的援助,改变汇率又不致引起他国竞争性贬值的报复。这也使固定汇率制并未显得过于僵化。
与此同时,虽然美国因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推行掌握了世界货币体系的主导权,但实行固定汇率制使得美国无法随意大规模增发货币进行世界范围内的掠夺,成了对国际金融制度最好的规制,也给其他成员国服下了定心丸。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主要经济大国开始实行浮动汇率,一个动荡不安的时代就此开始——国际金融的无序状态愈演愈烈,套汇、套利等短线投机活动大量泛滥,动荡和混乱不时侵扰金融市场,货币债务危机层出不穷[5]。于是,各国开始反思汇率法律制度的改进,也意识到固定汇率制虽较为死板,但毕竟能够维持金融、经济发展的稳定。因此,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通过正式法律文件进行国际货币合作的成果,固定汇率制虽然因美元独霸地位而使其失去公正的基础,但也不可否认,为各国恢复受战争重创的经济发挥过积极作用[6]。
在体系崩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多数亚洲国家实行“软钉住”汇率制度以规避风险。在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虽然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呼吁下“从侧重钉住汇率制度逐步向富于弹性的汇率制度转移”,但事实上大多数亚洲国家依然实行的是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对这些国家来说,这不仅有利于投资者和商业银行规避外汇风险,也有利于中央银行稳定国内物价[7]。即便汇率法律制度参照一篮子货币、根据市场的基础供求关系来进行浮动,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后,各国仍须以美元为中心展开国际金融、贸易交易。
三、对离岸金融体系的建立起到推动作用
布雷顿森林体系初步建立之后,国际金融体制的完善大大增强了货币的可流通性和统一性,于是经济活动的全球转移从六十年代开始席卷全球[8]。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资金需求的不平衡,传统的跨国金融活动已无法满足需求,为了扩大存款来源和借贷服务网络的需要,离岸金融市场应运而生。在发达国家的带领下,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制定并逐步完善本国涉外金融立法,开放本国金融市场,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活动,丰富了国际金融法,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建设[9]。
美元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确立了其货币霸主的地位,偿付能力位列世界之首,于是离岸金融自由市场便首先在美国之外形成,基础是无管制不免税的欧洲货币美元银行存款。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更深刻意识到在低税和零税地区,更广泛的商业机会和经营自由在策略上也是可能的——于是,经过精心选择的离税或低税地区形成大规模的离岸金融中心。与此同时也向世人证明,虽然国家的国内金融市场有赖于政府对外汇管制和汇率浮动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的监管,尤其是税收制度的弱化将极大、极有利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相信这也将是未来金融业市场发展的方向。
四、体系留下的世界金融货币格局至今仍占据主流地位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彻底摧毁了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也使得从此以后美国可以肆无忌惮地掠夺世界、转嫁危机,致使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全球金融、经济危机频频发生[10]。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再次与实务脱节,成了形同虚设的鸡肋。
不过,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本精神原则并没有因此消亡——从以美国的黄金为核心的美元体系,直到今日以美国信用为核心的美元体系,以美国世界第一的经济实力,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仍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占据主流地位。布雷顿森林体系对后世的影响仍在继续,当代世界金融体系便是其最大的遗产——由此,美元体系在国际金融法上被固定了下来。虽然新生的欧元在一定程度上挑战着美元的地位,但强势美元的权力并未因此动摇。再者,由于有了布雷登森林体系崩溃的经验,现有的货币体制的应激性大大地增强,因此也降低了再次崩溃的可能性。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次贷危机之后整体信用空前下降,国力的下降也逐渐为人所知晓,由此导致世界对美元的预期逐渐下降,相信世界货币格局会因此产生潜移默化的调整。
五、结语
布雷顿森林体系形成的过程告诉人们,国际货币关系从分立到合作而且合作程度与范围不断扩大,乃是与更大范围的斗争和对抗相适应的。与世界范围的剧烈对抗相比,战前英、法、美三国货币协定和战后布雷顿森林协定所体现的是部分合作或子系统的有序性,它是以更大系统内的斗争或无序性为前提的[11]。而国际法正是在这些国与国之间的激烈斗争和妥协中产生的。
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仍处于发展初期,任何的一次经济上的大动荡都对律法的制定与完善有经验上的积极影响。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使得国际金融法律体系更加完整有效,即使至今仍存在许多实践问题,仍能切实体会到了世界各国为有序的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形成所作出的积极努力和贡献。
作者:乐艾芸
第3篇: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一、经济全球化及金融全球化
就国际金融法而言,其作用在于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保障国际金融安全、促进国际金融发展。简言之,安全和效率是国际金融法的两大基本价值。这两个价值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是金融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也就无所谓金融发展;而金融发展又是金融秩序与金融稳定的根本保障。任何金融的低效率运行或停滞不前,都可能导致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混乱与动荡。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重大。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在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联动,几秒钟内就能实现上千万亿美元的交易,尤其是外汇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流动性和全天候的市场。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国际金融关系朝着多方向发展。金融市场作为开展金融活动的平台,其全球化则构成了金融活动的全球基础,表现为各国金融市场的贯通和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异类金融市场间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场的主要资产价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缩小,市场相关度显著提高。货币、资本、金融市场等金融全球化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资源在不同国家间和不同层次上转移、划拨和互动,从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重组,促进金融效率的总体提高。
二、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经济全球化在为金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又具有放大金融风险的效果。纵观金融危机接踵而至的经济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包括金融风险发生和传导的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冲击的概率大大增加,金融脆弱性演变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加之一体化的市场为金融风险之跨国传递提供通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已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由此警示我们,在看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高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金融法也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其价值取向。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通过增加竞争以增加金融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为确保金融稳定和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而维持审慎监管。因此,法律必须在开放金融市场与加强管制之间加以选择。
考查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条约,也能看出对效率和安全并重这种价值取向的认同。无论是WTO还是NAFTA都强调放松金融管制,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自由化。WTO倡导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但同时也注重对安全的保护。WTO有关协议规定了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如各成员方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在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时,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部门采取或维持有关限制措施;《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的“审慎例外”,允许成员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措施,或为保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效率与安全”的目标冲突。NAFTA推进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都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有条件地开放金融市场,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的启示
回顾我国的国际金融立法,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一直都是主要目标。为此,我国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市场十分脆弱,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也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已经大幅度的对外开放了,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是通过强化监管,恐怕难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我国应该转变这种模式,在立法上应以效率为基本导向,兼顾金融安全。放松金融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这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在管制逐渐放松的过程中,一方面,使已有的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同时这样做也有可能使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安全,防止过快放松管制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必须把握住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作者:徐璇等
第4篇:西部院校国际金融法本科教学初探
一、西部院校国际金融法本科教学面临的特殊困难
教学包括教学主体、教学客体、教学环境三大系统。其中主体包括学和教,即学生和教师双方;教学客体指的是教学内容,以教材和其他参考资料为载体;教学环境则主要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图书资料等客观环境以及教风学风、学校的教学理念、教学制度与教学管理等人文环境,对于国际金融法这一客体而言,西部院校在主体和环境方面都存在着诸多不利因素,面临着特殊困难。
(一)主体因素
1学生方面:生源较差。西部院校的生源绝大多数来自本省区或相邻省区。由于客观原因,这些学生(尤其是来自农村和山区的)外语底子薄、商务与金融见识少,更谈不上国际视野,这给他们学习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带来了一定的不利条件。
2教师方面:专业水平较低,西部院校法学专业教师的专业水平普遍与发达地区尚有一定差距,这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专业素质、外语基础和实践经验三个方面:
(1)专业素质不够。这些教师中年龄稍长的不少并非科班出身,虽然不乏在某一研究领域取得较为丰硕成果的,但相对科班出身的教师而言,法学根基并不十分牢固,对法学的系统掌握相对欠缺火候,尤其是在涉及经济以及对外方面较为薄弱。虽然这些年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科班出身的法学硕士、博士越来越多,然而由于西部院校对高层次人才吸引力相对不足,这些学校新进的教师大多是本校或者邻校且为当地生源的毕业生,专业素养与业务能力有限,创新能力相对不足,教师专业素质的欠缺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方面尤为突出。西部院校中有国际法博士点和硕士点的寥寥无几,通常无法自己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其他地区高校国际法专业(尤其是实践性较强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方向)的毕业生为了自身前途着想。一般不愿到西部就业。因此,在大多数西部院校中,仅从专业素质方面堪当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并不多。
(2)外语基础薄弱。如上所述,西部院校的法学教师大多是本地培养的,且大多是本地人,外语基础自然相对薄弱。即便是后来在一些国内名校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限于原有基础,外语水平通常也不算太高。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的教学,往往涉及大量外文资料的阅读:理解与应用,而这恰恰是诸多教师所不能胜任的,更不用说双语教学了。
(3)实践经验匮乏。西部地区涉外商事纠纷并不多,涉及国际金融的则更少,即便出现少量业务,也鲜有当地律师参与。在西部院校的法学教师中,本来有律师资格的就不太多,由于教学与科研的压力,兼职做律师的教师所做律师业务也较为有限,能有机会参与涉外业务的更是少之又少,同时也没有别的途径涉足对外商贸与金融实务,故教授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的教师大都没有相关实践经验,而只能从书本和一些二手资料汲取相关知识。
(二)环境因素
1客观环境不利。相对发达地区,西部院校的教育经费较少,教育设施不够齐备和现代化、图书资料也不够丰富。而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的教学恰恰在这些方面要求较高,西部院校往往难以满足。另外,学校也往往没有足够的资源提供相应的国际学术和教学方面的交流与探讨。
与此同时,西部地区的大部分城市的涉外活动与涉外纠纷不是太多,较难为学校提供合适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的教学实践基地。
2主观重视不足。西部院校的教风学风并不比东部高校差,但在教学理念和管理制度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差距。又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学校往往对国际法学科不太重视,难以大力扶持与资助。
二、解决途径
那么,作为一名在西部院校从事国际金融法教学的教师,在上述诸多不利因素的情况之下,如何开展国际金融法的教学工作,达到教学目的呢?笔者以为,可以从研修内功和争取外援两个方面来进行该教学工作的研究与实施。具体阐述如下:
(一)研修内功
1明确教学目的与目标。目的与目标指的都是要达到的境界,但目的更强调希望实现的结果,而目标则更注重实现的标准。因此目的往往只用一句话即可表明,如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人才,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才。而目标则需要对目的作进一步的分解,需要制定系列的具体标准,那么本科阶段国际金融法的教学目的与教学目标分别是什么呢?
首先是教学目的。本科国际金融法的教学目的直接定义为培养国际金融法律人才。盖由于在本科阶段,学生接受的法学教育为法学基础教育,力求对法学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在法学的各门学科中,国际金融法不属基础课程,教学课时较少,学生花在这方面的时间与精力都非常有限,不可能对国际金融法有一个全面的熟悉和掌握。加之国际金融法律人才还需要具备很多其他方面的背景知识,而这些也不是本科法学教育(尤其是西部院校的)所能提供的,窃以为,国际金融法的教学目的只是让学生初通国际金融法。该教学目的又可分解为三个教学目标:第一,从理论上了解国际金融的基本运作程序与模式;第二,了解和掌握国际金融法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第三,应用所学知识解决简单的和典型的国际金融法案例。
2灵活设置课程,国际金融法不属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加之该课程的开设需要诸多的条件,而西部不少高校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另外,我国主流认可的国际经济法是大国际经济法,当前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基本涵盖了国际金融法的内容,因此,在本科阶段,缺乏条件的西部院校完全可以只开设国际经济法而不开设国际金融法,师资力量比较雄厚和环境较好的高校,可独立开设国际金融法,根据各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而将该课程列入必修课、限定选修课或者任意选修课。如果为非外贸与财经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将其列为选修课应更为适宜。
3适当选择教学内容,国际金融法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国际金融组织法、国际货币法、国际银行法、国际证券法、国际保险法、国际信托法、国际融资担保法、国际融资租赁法、国际支付与结算法等。这些内容在国际经济法的教材中也多有体现。如此多的内容在有限的课时内无法全部系统讲授与学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选择。在选择的时候应该突出重点,围绕难点,注重代表性,并尽量与其他相关课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法、商法、经济法、民法、金融法、外国民商法等)相互联系与协调。在与相关课程的协调中,应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减少与国际法其他课程的重叠;第二,尽量与国内民商法、经济法和金融法交叉,前者是从资源分配的角度考虑,着重协调,避免重复,节约课时;后者则是从知识的同构性出发,着重联系,加强理解,易于掌握,基于此,笔者以为,应将国际金融组织法、国际货币法、国际银行法、国际证券法、国际支付与结算法作为基本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需要予以取舍。
4增加教学方法与手段。国际金融法的实践性极强,而西部地区能提供的实践机会却很少,故必须在课堂上加强,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缩小课堂规模,尽量采取小班教学。由于大量扩招,现在的班级大多为大班,每班80、90人至120、130人不等。这种设置对专业课的学习,尤其是实践课程的学习,极为不利,建议进行国际金融法教学时,可将原来的班级再行分班,每班控制在40~50人之间,以方便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
(2)以课堂讨论为主,课堂讲授穿插其中
教师应在第一节课将教学日历内容告知学生,并于每次课后告知下次课的安排,提供材料,要求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讨论材料以典型案例为主,能引出每堂课的主要内容和中心问题。在下发材料时,教师要紧紧围绕重点、难点,布置一些思考题,让学生在课前思考。课堂上,教师可在学生讨论之前、之中和之后,分别进行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讲解、分析的引导和最后的归纳总结。但这种授课方式对教师和学生的课前准备和课后总结与巩固的要求较高,教师比较辛苦,还需要学生鼎力配合;否则,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3)经常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现在课堂讨论只是相对简单的和综合的分析,没有角色的划分。虽提供了多种可能,毕竟是有限的,因此还需要以真实的案例为基础,进行模拟仲裁和诉讼,如果可能,最好一个单元(一章)就做一次模拟法庭的活动。在这里,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必须选择就本章内容具有典型意义的真实案例,将学生分为三组,分别是原告组、被告组和仲裁员(法官)组,要求每组集体准备,派代表出庭。庭审时每个同学都要做好记录,并从中发现问题。教师应在活动结束之前组织讨论,进行点评。
(4)寻求与相关国内法课程的共性,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管理与商业运行的法律规则,各国的经济法、商法、金融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有着相同的本质。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趋紧密,规则也逐渐趋同,且大多重要领域的原则性规则已经统一于极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文件规范和国际惯例。教师如能很好地发现这些共同点,并在教学的过程中予以应用。将有助于学生对课程的理解和把握,同时也为学生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架起了一道沟通的桥梁。
(5)多渠道利用现代媒体与技术。由于当前各种通讯媒介的高度发达,即便在西部地区,电视和网络也已广泛普及。教师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公共媒体资源为国际金融法的教学服务。媒体上通常有大量的国内和国际商务与财经报道,这些是国际金融法的学习与研究所不可或缺的背景资料,通过媒体对它们进行及时的了解与追踪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另外,可以通过媒体在第一时间直接了解国内、国际相关立法、司法动态,并能获得典型案例,而这些前沿动态与案例都是国际金融法的学习与研究所必需却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获取的,在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将上述各种有用的资讯下载。以不同的形式制作成多媒体课件,以拓展学生的视野,拉近书本与实践的距离,同时可起到活跃课堂气氛、增加学习兴趣的作用。
(二)争取外援
1争取境内外资助。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有不少机构(包括政府机构、NGO和大企业,尤其是NGO)都在进行对口的对外资助。这些资助包括资金、资料、培训等等。很多的国际组织也有类似的职能。多留意这些机构的情况,通过各种方式与之联系,往往能够得到出乎意料的收获(尤其是在资料获赠方面)。为了激发机构的兴趣,可以做一些与中国相关的研究项目设计,再到相关机构申请资助。
与境外机构不同,境内的官方与非官方机构都很难给予资助。最可行的是与相关研究机构联系,希望得到长期的资料赠与或者某些方面的资源共享。
2加强与各地同行的交流与切磋,通过参加年会和其他学术研讨会的形式,积极参与到国际金融法教学和研究的圈子,与国内的同行多多交流与切磋。如此一来,教师便可以走出西部相对狭隘和落后的地域,到各地开阔眼界,取经学习。了解全国的教育与研究情况,反复比较,及时跟进。同时也让全国各地的同行了解西部院校的情况,并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之上互通有无。这种交流,对教师本人和学校都是很好的资源积累方式,通过这种途径。还可能带来不少合作机会。
作者:薛林
第5篇: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一、经济全球化及金融全球化
法律的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就国际金融法而言,其作用在于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保障国际金融安全、促进国际金融发展。简言之,安全和效率是国际金融法的两大基本价值。这两个价值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是金融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也就无所谓金融发展;而金融发展又是金融秩序与金融稳定的根本保障。任何金融的低效率运行或停滞不前,都可能导致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混乱与动荡。另一方面,它们之间也存在矛盾的一面。要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保障国际金融安全,必然要求对金融业加以严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而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监管,可能导致金融业效率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反过来影响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这两大价值的博弈直接影响到国际金融法功能实现的程度。我们知道,国际金融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价值取向的定位不能因人们的主观认识而转移,它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并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也是如此,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变化着。在国际金融法形成初期,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确定之后,安全曾一度是其基本价值取向。各国都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视为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
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科技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重大。金融全球化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各国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在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联动,几秒钟内就能实现上千万亿美元的交易,尤其是外汇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流动性和全天候的市场。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国际金融关系朝着多方向发展。从货币体系的全球化到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到金融机构的全球化,从金融信息流动的全球化到金融风险传递的全球化,从金融政策协调的全球化到金融法制建设以及金融交易规则和契约条款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内容可谓丰富多样、无所不及。例如,从国际货币体系看,伴随欧洲货币联盟的运转和拉美、亚洲、非洲等区域货币合作的开展,美元、欧元和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货币格局正在形成;从国际资本流动看,近二十年来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流速、冲击力均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其中,私人资本已取代官方资本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体,其逐利本性使资本流动表现出很强的波动性。金融市场作为开展金融活动的平台,其全球化则构成了金融活动的全球基础,表现为各国金融市场的贯通和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异类金融市场间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场的主要资产价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缩小,市场相关度显著提高。货币、资本、金融市场等金融全球化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资源在不同国家间和不同层次上转移、划拨、金融和互动。从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重组,促进金融效率的总体提高。
二、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我们要看到,经济全球化在为金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又具有放大金融风险的效果。纵观金融危机接踵而至的经济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包括金融风险发生和传导的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冲击的概率大大增加,金融脆弱性演变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加之一体化的市场为金融风险之跨国传递提供通道,“一荣具荣、一损具损”已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由此警示我们,在看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高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金融法也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其价值取向。各国的立法者和监管者都面临同样的问题,经济全球化加剧了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通过增加竞争以增加金融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为确保金融稳定和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而维持审慎监管。因此,法律必须在开放金融市场与加强管制之间加以选择。换言之,在促进金融效率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进行权衡,单一的注重安全优先或是单一的注重效率优先都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趋势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以美国为例,在经历了20世纪70-80年代的效率优先的放松管制时期后,尽管金融自由化给美国金融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命与活力。但是给银行业带来的危机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982-1992年间,美国共有1442家银行倒闭。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展开,对于开放程度高的美国来说,强调效率优先而放松监管也加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危险。有人指出,20世纪80年代的放松管制改革主要是制定新法,对废法的废止是不充分的。其结果就是解除管制部分不足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而保留管制的部分又无力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立法者和监管当局不得不重新审视放松管制的进程。在90年代里,美国立法开始体现出了对安全与效率的并重。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鼓励金融机构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加强对金融活动的风险管理。尤其是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提出重整金融资源、实行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实施兼顾安全和效率的审慎监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自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无不如此。如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提出了“有效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将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这六条原则是: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的扭曲和破坏。
考查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条约,也能看出对效率和安全并重这种价值取向的认同。无论是WTO还是NAFTA都强调放松金融管制,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自由化。WTO倡导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但同时也注重对安全的保护。WTO有关协议规定了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如各成员方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在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时,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部门采取或维持有关限制措施;《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的“审慎例外”,允许成员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措施,或为保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效率与安全”的目标冲突。NAFTA推进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都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有条件的开放金融市场,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也都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而市场机制主要是强调效率。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都是推行也鼓励成员国坚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注重对安全的兼顾。
晚近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上的这一变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有密切关系。因为金融全球化势必加剧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三、对我国的启示
回顾我国的国际金融立法,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一直都是主要目标。为此,我国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市场十分脆弱,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也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已经大幅度的对外开放了,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是通过强化监管,恐怕难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我国应该转变这种模式,在立法上应以效率为基本导向,兼顾金融安全。放松金融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这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在管制逐渐放松的过程中,一方面,使已有的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同时这样做也有可能使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安全,防止过快放松管制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必须把握住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作者:张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