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我国反国际避税措施研究
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它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跨国纳税人作为一个单独的经济实体,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国际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而各国的税收制度差异、税收征管水平小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等系列反映在税收管辖权方面的因素以及纳税人所而臨的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是国际避税存在的客观原因。
一、国际避税的危害
在跨国纳税人实施国际避税行为时,纳税人的目的通常不是减轻其在某一个国家的税收负担,而是减轻来自世界各地的总体税负。国际避税行为虽然给跨国纳税人带来利益的,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其行为对相关的纳税人所得来源国和其居住国都造成了税收损失。其主要危害总结如下。
首先,对国家的税收利润造成严重损害。国际避税事件中,跨国纳税者的回避行为的复杂性和潜在性,对各国财政收入造成的实际的损失额很难做出全部正确的统计。税收减少,社会的正常分配则必然受到影响。从而使社会的公共资源难以被有效配置。其次,大量非正常的国际资本转移,阻碍了资源世界范围内的有效分配。纳税者为了逃避负税,跨国纳税人经常通过移转价格和其他手段跨国转移利益所得,使得国际资金流通秩序混乱,造成相关国家的国际收支的巨额赤字,这种影响正常的国际资金流动的行为,照成发展中国家的大量外汇资金的抽逃,容易引起金融危机。最后,因为避税行为所产生的增加收入要扣除纳税人的避税成本,加上财政收入反避税成本核算,真正的收入增加要比想象的少,损失则要多,导致更加复杂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降低了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1]。
二、我国国际反避税的措施完善
制定完善的反避税制度对于加快中国税收法治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针对当前主要国际避税方式提出了以下几个措施。
(一)防止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措施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各国制定的管制转让定价税制针对关联企业内部进行的贷款、劳务、租赁、技术转让和货物销售等各种交易往来,规定了一系列确定评判其公平市场交易价格的标准和方法。主要有:①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称为不被控制的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②再售价格法。如无自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③成本加利润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通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已不再适用再销售价格法的情况,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办法;④其它合理方法。如果上述三种方法均不能使用时,税务机关有权决定采用其它合理替代方法。
(二)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
在管制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方面,目前大多数国家主要是通过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设置有关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的方式来阻止第三国居民设立的导管公司享受优惠待遇,或者是运用国内税法上禁止滥用税法、实质优于形式等一般性反避税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否定各种中介性质的导管公司适用税收协定的资格。
(三)针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措施
目前主要有一下两种方式,①正常交易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藏的募股,要按有关法现对利息征税;②固定比率方法。规定法定的债务与资本比率,凡超过法定比率的贷款或利率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可疑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视同股息进行征税。
(四)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鉴于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在当地设立基地公司,虚构避税港营业以转移和累积利润,各国对这类避税行为的法律管制措施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通过法律制裁阻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第二类管制措施是通过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来制止基地公司的设立。第三类管制措施则是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总的说来,在国际反避税的措施制定中要把握其原则,其中公平和效率是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要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最重要的便是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从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状况来看,目前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产业结构很不合理,地区发展很不均衡,经济运行效率低下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税收政策的选择必须以效率优先。但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一国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将是收入分配不公,此时,税收政策的选择必须以公平优先。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税收政策的选择也应顺应这一趋势,逐步实现由效率优先到公平优先的转变②。国际避税有其根源,其形式也是千奇百怪,各国的避税措施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还需要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寻找措施。
作者:肖雄
第2篇:电子商务对反国际避税提出的挑战与应对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式,但是因跨境电子商务自身独有的特性使得现有的贸易监管方式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传统的税制立法还没有对于跨国的电子商务做好准备,跨国电子商务避税行为常常发生。因此,必须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对于传统税制的冲击,并制定出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国际税收秩序。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避税的现状
随着网络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市场份额日益增加。全球B2C电商市场将保持接近15%的交易年均增长率,预计于2020年可达到3.4万亿美元的交易额,在全球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将达到13.5%。电子商务使更多的商品或劳务实现了网上销售,这就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利润。在国际化浪潮的冲击下电子商务将会逐渐增加其在国家税收中所占的比重,将会成为国家潜在的税款征收增长重要来源之一。同时,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造成了有力冲击和提出了全新挑战,对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对象的内在联系以及纳税环节和地点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的进一步确认均陷入了新的困境。即使是在国际税收立法方面,一直处于世界前列的OECD也只是通过发布《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进行原则性表述,WTO也仅仅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供各国立法参照,解决对策尚需具体完善。
二、电子商务对反国际避税提出的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电子商务也在迅速发展,但是现今的电子商务仍处于一种无序发展的状态。电子商务形成了许多新的征管盲点和税收漏洞,为国际避税创造了很多新机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新挑战。
(一)管辖权
1.属人管辖权:
电子商务有隐匿性和管理非中心性等特点,所以这就给电子商务纳税人的身份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而纳税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却是一国征税的前提。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确认一般采取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但因为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跨国公司在某国进行经营活动并不需要在该国注册,所以人们更容易选择在税负低的避税地注册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对于公司和其他团体的居民身份问题上,从OECD范本可看出其倾向于视为实际管理机构地国的居民认定标准,即形成法人经营管理重要决定的地方,而董事会频繁召开会议的地点又常常被作为是判断中心的核心因素,但是因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公司的档案账簿等信息可以网络管理,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实现,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依据属人原则对公司征税。
2.属地管辖权:
跨国电子商务使常设机构这样的传统物理存在难以确定,严重影响了国际税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OECD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就应该向该国纳税,而范本第五条也说明了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像分支机构、办事处一类的,但是电子商务出现之后,各个企业之间无须设定固定场所就可以进行交易,常见的物理空间被虚拟空间所代替,虽然对于常设机构的规定也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大多也是拘泥于形式认定和设置所在地原则,尤其是在申报自缴制度下更是使得国际避税行为泛滥。
(二)转让定价
1.正常交易原则:
正常交易原则是转让定价税务处理的基石,其核心就是可比性,也就是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价格相比较。但是电子商务是虚拟的数字化交易形式,消费者只需要购买数据就可以下载信息,数字代码化的产品是很难找到差异的,因而不具有可比性。
2.转让定价方法:
1995年OECD在《转让定价指导准则》中提出了两种转让定价的方法,一种是可比非受控交易法,它需要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相似无形资产交易时的价格作为正常的交易价格,然后确定是否需要调整转让价格,但是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虚拟性,贸易双方常常隐藏自己的身份位置来在线交易,如果企业不主动提出是很难判断交易类型的。另一种是可比利润法,它是以有相似功能的独立企业的营业利润水平作为衡量标准,但是电子商务的隐匿性和流動性却正为电子商务隐藏自己的营业收入与利润提供了机会。
电子商务的迅捷性和高效性还进一步促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母公司能更轻易、更方便地将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更灵活地调整影响关联公司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和因素来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各国税务机关对跨国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状况进行追踪和监管更是难上加难,从而助长了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逃避国际税负。
(三)税收征管、稽查与审计
电子商务的隐蔽性影响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操作,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掌握跨国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国际避税。首先,税务当局很难在电子商务中获得关于交易的准确信息。因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可以匿名消费,销售商也经常隐匿其营业地,而且电子货币无须传递信用卡号码就能即时付账,这种支付方式可以实现无名化交易,使交易无法追踪,因而税务机关更加难以获取网上交易的准确信息,无法判断货物流通途径和货款来源,难以确认纳税人身份,也就难以有效实施征管。其次,电子商务采用无纸化交易形式,稽查和审计操作困难。电子商务的账簿、发票等均以电子形式呈现,而电子凭证又可以被轻易地篡改而不留痕迹,由于没有明确的纸质账务可供审计,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跨国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来进行有效监督。最后,伴随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从而使税务机关搜集资料掌握税收信息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防范国际避税的新对策
(一)确立新的来源地课税因素
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需要在网络信息时代背景下重新确立一个用以连接非居民与来源国具有实际意义的经济联系的连接点,即在一定条件下服务器与网址的结合构成常设机构。这也就意味着对常设机构原则变形适用,将传统的营业机构和经营者认定转化为服务器和人的确认。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非居民在来源国拥有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上的网址从事了经常性、实质性的交易而并非只是偶然性、辅助性的活动,那么可认定非居民与来源国构成实质性经济联系,来源可据以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在具体判断实质经济联系时首先要考虑电子商务企业对于服务器和网址的位置是否有控制权。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通常情况下,网址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相对固定的,无论服务器是企业自己拥有的还是租用的,只要它在固定地点存续达到了一定的时间就可以认定为固定营业地点,但是如果企业没有租用固定的服务器,而这个服务器拥有者有权随时移动该服务器,那么就不能认定其为固定营业点。在构成固定营业地点的前提下,还要再考察企业在该固定营业地点从事活动的性质来最终确定常设机构。其次,要看网址和服务器所进行的活动是不是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若仅仅是用于储存货物则不构成。最后,还要考察消费者通过网址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是构成签约交易,构成则可以认定为常设机构。
(二)完善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则并加强合作
电子商务让企业拥有了更加一体化的经营方式,这也就使得转让定价的形式更为隐蔽,因此要完善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则,国际上还要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合作。转让定价除了考察公平交易原则,还应当考虑使用利润分成法来处理新的转让定价问题,依据各方对总利润或总承包的相对价值来分配营业利润,而分成方法也要全面考察各种成本和利润的构成要素,并确认在经营中对总利润或成本的价值贡献,通过程序化的计算程序将企业的利润合理的进行分配。此外,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还可以实施《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规定的预约定价安排,这种方法通过主动事先约定,不仅降低企业守法成本还能够节省税务机关调查成本,所以政府机关可以选取一些在国内交易额比较大或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重点谈判,通过双方的合意交流直至达成预约定价协议,这个过程因为可以很好的体现企业的意志,所以企业本身的接受性也强,也就能更好的维护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秩序。与此同时,各国面对电子商务背景下国际避税行为泛滥的形势应该加强国际合作,互相交换有利于正确查定对所得或利润征税的所有情报,只有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信息,才能在与跨国电子商务关联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斗争中取得主动。
(三)建立电子商务综合管理体制
随着网上贸易的迅速发展,建立电子商务综合管理体制的要求势必愈来愈迫切。首先,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针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专门的纳税识别码,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必须填报将相关信息资料如实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建立详细的可共享的信息数据库,以便掌握纳税人网络贸易的活动情况和相关记录,并与网络服务机构,商业银行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对网络贸易实行追踪和交叉监控。其次,要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审批后方可使用,促使跨国纳税人建立完善财务审计会计制度。再次,加强税务机关自身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监控与稽查。电子商务的信息化就要求监察机关必须充分利用网络条件来进行监察,税务机关可以考虑要求税务机关通过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连接,实现行政机关与网上税收用户的连接同时这个平台也要与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网上合作,对于跨境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时时跟进,互利合作,减少税收漏洞。最后,要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这样才能确定电子商务纳税申报途径、方式与流程,完善網上和线下税务管理环节,从而对后期的征收环节提供根据。通过建立电子商务综合管理体制,可以为各国税务当局提供税务审计合作与协调的基础。
自二十世纪以来,已经形成了买卖双方不见面就能通过高效快捷的电子通信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商务形式。随着这一电子虚拟市场呈现出爆炸式的发展,为市场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对传统货物交易方式下的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税收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基于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来分析新的避税手段,并通过制定对策来打击这种不良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真正做到维护国家利益。
作者:南钰彤
第3篇:论电子商务对反国际避税原则的冲击
一、电子商务与国际避税相关概念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自其出现以来发展迅速,在全球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领域,对其概念,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定义有所不同,如: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利用电子化手段从事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时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的活动等等,但都表达了电子商务共同的特征,即其本身的全球化、网络化、信息化、电子化、主体虚拟化等等。这些特点使电子商务交易高效便捷,同时也带来了法律规制上的不便。
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有意识的利用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欠缺和含混之处,采用合法的形式,以公开的手段达到不履行,少履行或延缓履行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国际避税行为在税收的征管过程中是被各个国家所禁止的,有的国家是明文禁止,有的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是在其实践中也反对和打击避税行为。虽然纳税人实施避税时采取的是合法的公开的手段,但是其违反各国的税收立法初衷,也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主体负税的不公平与不平衡,损害有关国家的税收权益,影响国际资本经济的合理运转,对跨国的经济交流合作也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针对各不同形式的避税措施,国家和国际社会也制定了各种法律和政策来抵制国际避税行为。
然而在国际税收方面,电子商务给了跨国公司等跨国纳税人实施国际避税行为更多的机会。各种国际反避税原则和规则受到了极大地挑战。
二、电子商务发展对实质优于形式原则的挑战
各国在打击国际避税的问题上,经过反复的实践,制定了相对一致的基本法律税法原则,国际税法上称之为“实质优于形式”反避税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形式与实质的区分和判别带来了更大的阻碍,也即对实质优于形式原则指导实践造成了影响。
总的来说,“实质优于形式”原则是对上述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诸多反避税规则的归纳、综合和提炼。在国际法反避税法律规制上,这些反避税规则均体现着“实质优于形式”原则的基本精神,可以说,该原则是国际上各国反避税活动的基本指导原则和通行原则。在该原则指导下,法院应该忽视交易的法律形式,而肯定隐藏其后的经济实质。即使按照法律某企业并不是所得人,但若是实际上该企业在另一国家确实取得了收入,该国仍享有征收税款的权利。鉴于国际避税采取的是一种合法的形式,如果单独从形式上考虑,国际避税都是合法的,反对和打击国际避税没有任何法律基础。但从实质上来看,应纳税企业以合法的方式逃避其纳税义务是具有极大危害性的,更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在该领域立法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在重视分析实质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形式的作用,在判断中需要尊重形式,形式是交易的外在表现,也是内在实质的一种反应。而且形式在很多时候或者在某种程度上足以成为说服自身行为的理由。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需要忽视形式而重视实质,什么时候又需要尊重形式,在传统交易模式中需要判断出该合法形式背后的实质目的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
电子商务又大大的增加了这种难度。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并不谋面,而进行各种商贸活动。首先,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这是传统的交易方式形式上的一种革新。在一种新的流通形式下,所成立的交易自然而然也会有一种新的面貌,法院无法忽视这种形式。在该形式背后的经济目的也难以察觉,依据行为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国际避税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其次,简单快捷的交易特点,使得避税措施在实施方面更为方便,如跨国公司在标的物的收买与出售的流通更加频繁和快速。在这种快节奏的交易方式运转下,也使得判断纳税主体的交易目的更为困难。跨国公司的哪些交易是自然合理合法的交易,哪些是出于避税考量的目的性手段,判断难度大大的加大。
三、电子商务发展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
常设机构需要纳税一方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有特定的营业代理人的活动而存在,其经济实质是为了解决管辖权问题,判断收入来源地,是对跨国税收的征管的基本原则。然而常设机构的判定是严格依赖地缘属性的,从这个角度看,电子商务的运作特点使得该原则在实践中也更难操作。在电子商务中,交易通常通过网络完成,在一国内设有实体有形机构的要求不可能被满足,但是从事电子商务的跨国企业从该国家内确实取得了营业收入,该国应当有征税的权利,此种情况下,致使国家本身合法的税收管辖权无法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的服务操作终端便于移动和修改。过去的交易是金钱与货物交换的过程,而现在的交易则是一种资讯过程,单靠资讯交换,双方合意即可完成交易。电子商务中的跨国商务交易是依赖互联网而进行的,是一种电子数据的交换。交易双方无需在固定的场所需要进行的谈判,所有的选货、下单、付款和选择运送方式等步骤都是通过数据的交换依托互联网完成,这种在线交易的达成成本低廉,高效快速。虽然服务终端也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但其是可以移动的,并没有固定在某一特定的场所。某种程度上说,任何人都可以访问该交易端,实施交易行为也可以在更为不为人知和神秘的地点进行,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或者法院无法直接而明确的查获某一交易方的固定营业场所。大部分学者对于在另一国家的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也持有统一的意见:认为网址实质上只是自动设备所使用的数据和软件,它是服务器所储存和运行的软件与电子数据的组合。常设机构原则要求营业活动的开展具有时间上的持久性。为双方交易提供服务的服务器或者网址在人为的管理下,有了随时改变的可能不具有固定性业不可能具有时间上的长期性。
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下,地域的固定性和时间的持久性都没有了传统上的意义。根据常设机构原则,企业营业利润的税收,是限于常设机构的,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在另一国营业,其利润可在另一国被征收税款。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的挑战,让该国实质上应享有税收管辖权无法实现,是对跨国税务的征管的巨大挑战,国际纳税人利用其中漏洞实施国际避税,反避税措施也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待完善。
四、电子商务发展对转移定价规则的挑战
转移定价是对跨国所得进行避税的一个重要途径,转移定价规则是国际上用来规范转移定价行为,制裁利用该行为实施国际避税的规则体系,其核心是正常交易原则。电子商务为该反避税原则的实施也带来了重重阻碍。
正常交易原则是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原则,指关联企业间相互交易时,其定价按照相互独立的企业间交易价格。实质是将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当作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它们之间的内部交易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可比交易定价,若违反了该原则,则会被认定为避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如果这种定价与市场价格相符,则不是避税的范围,关联企业之间的这种定价常常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如高价出售给低税收国或者低价出售给高税收国。因此,判断一笔交易是否有避税行为,需要市场价格和交易价格的对比。
而电子商务的环境下,如何将市场价与交易价进行比较是个较大的难题。首先,电子商务从实质上来说是一种数据的交换。所有的商品交换都是一种数据的表现形式,各种商品信息是通过资讯传播,很难将某次交易中的商品的品质特点等完全掌握,因此无法将其与市场上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作比较。其次,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具有隐蔽性和虚拟性。其签订的订单,账单等等在网络保密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很多变成了无法准确获知的秘密。网络故障导致的清空和数据的人为删除大多数都是无法复原的,交易价格无法获得,自然无法对比。最后,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的特点也是税务机关或者法院查证的阻碍,以及不留痕迹的特点使得纳税人可以轻易地更改与交易有关的电子信息,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成本和费用,使税务机关受到现行技术的约束难以对纳税人的真实收入进行确认,客观上助长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且订单、提单等凭据并非实物的存在,支付手段的电子化、高度信用化对交易双方的诚信度要求很高,如今关于网络规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交易主体及交易本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得不到保证,税务机关无法做出准确有效的判断,可比性由此被极大的降低了。
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的便捷和现代信息技术,给经济活动带来高效快捷的同时,也在增加交易强度与次数,更具有不可控性,规制的难度加大。全球性的特点下,税务机关需要了解每一笔交易的成交实价,并与市场价格作对比,在上述可比性降低的情况下,显然更为不易。正常交易原则由此在电子商务经济的实践中,常常被架空而难以实现有效的反避税。
在全球化、信息化的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的出现和蓬勃发展是必然的,作为一种新的依托互联网的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模式相比,电子商务迅速便捷,具有明显的网络虚拟化特征。由此,实质优于形式原则、常设机构原则以及转移定价规则中的正常交易原则等反国际避税原则,其本身作为指导原则,在电子商务时代背景下,在反对国际避税的实践意义上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各国及相關国际组织只有在清楚地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引发的相关新挑战,才能制定更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有效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需要完善实施细则,继续发挥出反避税原则的实践指导作用,更好地规范国际税务的征管,规避国际避税行为,保护各国税收权益和经济效益,以促进各国及全球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董朝阳
第4篇:互联网时代国际避税的新特征及主要对策
1引言
跨国公司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公司运作涉及的国家及地区越来越多,牵扯到的国际问题也越来越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政策各有不同,国家之间的制度协商也并不像人与人之间的协商那么容易。就拿征税问题来说,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所代表的经济立场也不一样,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税法规定和政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大趋势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而跨国公司这种以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的经济载体,却在国际领域表现出了越来越多的逃税、避税现象。进入21世纪以后,跨国公司内部越来越多的流程是需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当下流行的说法是我们进入了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电子交易这种以网络为基础的新兴交易形式越来越多。对电子交易的税收立法和实践方面不健全,是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国际现实问题。跨国纳税人新的避税方法层出不穷,对治理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产生阻碍。国际避税行为会引起跨国资本的流动异常,对相关国的税收利益产生侵害,因此需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防范和解决。
2互联网时代的国际避税新特征
21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和不确切之处,在跨国境、税境的资本财产流动中,避免纳税,以达到减少税负的违法行为。国际避税的手法五花八门,形式多种多样,最常用的做法是把国际避税分为课税主体避税和课税客体避税两个方面。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方法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由于各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各有不同,特别是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至今尚未在全球普及,双边税收协定之间还存在着差别,有些缔约国的非居民,因属于无资格享受协定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了尽量地减轻税收负担,采取各种巧妙手段谋取税收协定所提供的优惠。
第二,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跨国关联企业内部人为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不同于市场价格)。以达到转让货物、劳务、资产或信贷等活动时,增加利益的目的。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采用的最常见的国际避税方法。
第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国际避税地往往是跨国公司从事经济活动、避税活动的重要场所。跨国投资者通过在国际避税地虚假转移商品、劳务、贷款等,加大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分配,以达到转移企业所得,逃避税收的目的。
第四,利用资本弱化避税。资本弱化主要指跨国企业对其国外子公司的融资不使用股权投资,而以提供贷款为主要方式的行为,包括安排子公司借贷外部资金,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行为。这就把本应以股份形式的投资转为贷款,减少了投资股息,达到避免承担国际税负的目的。同时,子公司的负债-股本比例高于正常公司,增加了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了企业所得税。
22互联网时代国际避税的新特征
互联网时代下,信息的传递、企业之间的往来交易等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的技术支持。以电子网络技术为依托的电子商务模式逐渐普遍,但是网络在线交易的特殊性会影响实物的课税流程。由此,互联网交易时代的国际避税呈现出许多新特征。
第一,可操作性加强。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的发展、金融工具的创新等加大了国家税制间的差异,加剧了国际税收竞争的矛盾,为避税者提供了更大的税制漏洞。互联网交易弱化了经营活动、经营地点的关联性,造成判定所得性质方面的争议,互联网贸易和非贸易之间税负差异加大,网络的隐蔽性、快速传递性、侵蚀性等严重阻碍了税务机构获取准确的信息。
第二,避税行为更加隐蔽。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数量猛增,市场竞争也较以前更为激烈和残酷,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纳税人往往会想尽方法降低自己的成本,增加税后利润。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交易是一片新兴的领域,目前世界上各国对网络税法和协定的制定并没有那么完善和健全,纳税人会利用一切合法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手段逃税、避税,增加企业利润。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这些避税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加大了查找的难度。跨国纳税人对信息不对称的利用更加容易。如果居住国政府不了解他国价格信息,避税者将会通过各种转移利润的手段进行避税。
第三,避税手段更加复杂化、专业化。当前利用电子商务避税、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避税等新兴避税方法不断涌现,新兴避税方法结合传统方法(如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不合理保留利润、税境差异、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等),令国际避税更加复杂,防范困难加大。国际避税正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其不仅仅由单个企业或个人完成,而且会借助专业人员的知识和智慧,现在已存在“税收经营管理”这一专业,跨国公司借助企业内部的税收经营管理人员与税务律师、会计师等密切配合,不断深入研究各国的税法、税规差异和漏洞,推出新的避税、逃税方案。
3国际避税防范的主要对策及建议
31加强完善征税管理机制
一个完善的税收管理机制不仅仅要有完善的税法做支撑,而且要由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有效地组织实施,国际间的运作协调有序,税务征收的手段要更具现代化特征。针对互联网时代的避税新特点,监察避税手段,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强税务人员的避税侦查技能,升级征税管理体制。加强海关与互联网监管机构的合作和检测力度,尤其是互联网离线交易中的实物检查。
32税收立法的查漏补缺
法律代表的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象征,法律的威严性不仅能在本质上惩罚那些逃、避税行为,而且有效防止逃、避税行为发生的频率,维护国家应有的利益。对于电子互联网交易的避税行为来说,加强与之相关的国际避税的国际立法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为当前在国际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国际条约非常欠缺。
33制定网络交易转让定价税收政策
转让定价税制作为各国政府监控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策略的措施,可以消除资源不正常的现象,维护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但也可能会导致一部分外商撤资,缩小国际直接投资规模,并且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
34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交换
交换税收情报对国际反避税有重要作用,当前主要的税收情报交换范围限于直接税,近来有逐步向间接税扩张的趋势。加强税收情报的交换,增加税收情报的交换数量,有助于发现避税行为,填补避税漏洞。通过建立国际税收情报制度,各国税务机关能够了解一国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价值情况,这对于避免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失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吴丹
第5篇:中国对国际避税的打击力度逐步强化
有消息称,国家税务局将出台反避税重磅公告,要求大型跨国企业披露更详尽的关联企业信息、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别报告等,以便于税务机关判断企业是否采取不合理避税手段规避纳税义务。就此,安永转让定价及运营效能优化服务合伙人邱辉称,此举意义深远,而中国政府势在必行。
事实上,这则公告将是中国落实二十国集团(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一项成果,是中国反避税规则的一部分。此新规的出台预期将推动中国国内法规与BEPS行动计划的国际接轨,助力全球税务合作,强化对国际避税的打击力度。公告核心内容是什么?公告的发布将会对跨国企业产生哪些影响?
扫除税务管理的“盲区”
谈到公告将产生的影响及内容,邱辉说,在全球化背景下,大部分企业会根据比较竞争优势和市场所在地进行资源配置,开展投资和运营,企业供应链也相应出现了全球广泛分布的态势。从中国的角度看,过去主要是跨国公司到中国投资,而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形成海外并购浪潮。企业运作呈全球化趋势导致了企业的内部资源分布和关联交易链条越来越复杂。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说,这容易出现税务管理的“盲区”,导致税务风险。OECD推动的国际税制改革,其主旨就是要增强透明度,并以此推动企业利润的合理申报和税源的公平分配。因此,关联交易的信息批露显得尤为重要。预期此公告发布之后,将对整个税务领域、尤其是国际税务和转让定价领域带来深远影响。
邱辉说,公告的核心内容是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其内容主要反映在对现行法规中企业关联申报相关要求的深化和拓展。这次公告加大了资讯披露范围,企业由原来需要填报9张申报表格可能多至19张。
谈到公告的发布对企业影响的范围,邱辉称,关联申报并没有局限于什么性质的企业。在新规则下,这个关联交易的信息批露要求对中资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企业如果存在关联交易就应该按实填写,和同期文档相比,关联申报不存在门槛要求,所以它的涵盖面更广,而且需要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起上交。他说,分国别报告的填报主要涉及规模较大的中资企业,预计中国设定的门槛标准将和OECD建议的全球收入7.5亿欧元相类似。
吸引外资的负面影响不大
谈到中国批露这个公告之后,对跨国企业会带来什么影响,邱辉表示,第一,这必然会加大跨国企业隐形交易的难度。过去只需要批露与其有关联交易的企业,而现在又可能需要把所有关联企业列举出来。从税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这对于避免隐形交易有现实意义。第二,除了披露所有关联方之外,公告要求披露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境外企业的注册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实际税负等关键信息,这使得税务部门对潜在的避税安排的可见度大大提升。可以说,此次公告不仅仅针对外商在华经营的跨国企业,也同样针对中国本土跨国企业,即只要涉及跨国关联交易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那么,该政策会否对吸引外资产生不利?“实际上负面影响应该不会太大,因为全球的税务监管标准将日趋一致。这次国际税改的一个重要基石就是要求各国有一个协同的动作。”邱辉称,“只要这一国际税务协作的基调不变,中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应该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反避税的重要里程碑
“公告对中国反避税有重大的意义,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邱辉说,以前税务机关只看到与中国有关的关联交易,就像盲人摸象,只看到象腿,不见全貌。而现在所有关联企业信息都必须披露后,就能了解整只大象,解决此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利于税务机关判断跨国企业的利润申报地和价值创造地区是否匹配。
谈到在打击跨国企业避税的全球浪潮中,中国处于怎样的位置,邱辉说,即将出台的重磅文件正是中国参与全球反避税行动的积极体现。但总的来说,中国在这波国际税改浪潮中处在“居中”的位置,既积极响应OECD税改行动,但和某些“激进”国家对比,步伐还属于稳健。对中国本土跨国企业而言,大部分企业仍缺乏全球税务管理的经验,在内部系统和专业人员配置方面的准备也不如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那么充分;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国际税制变革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带来新的税务遵从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挑战。
第6篇: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运行机制
一、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背景分析
(一)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即法人居民企图通过减轻纳税义务来尽可能地增加利润,在所得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义务越轻,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大。而减轻纳税的方式很多,既可逃税,又可避税。跨国公司一般都通过精心研究各国税收间的差异及法律上的漏洞,以合法的方式躲避纳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就是说,在税法合理的框架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是跨国公司避税的内在动机。
国际避税的存在也有其外在的客观原因。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由不同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税收构成要素经济源和税源等税收经济活动各方面所作的制度及法律上的不同规定造成的。笼统地说,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跨国企业纳税人对这些差异和不同规定的发现和利用,不仅维护了他们的既得经济利益,而且为他们躲避跨国纳税找到了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国际避税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税制形成的。一方面在合法的前提下,企业纳税人必然对税负避重就轻;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存在着上述种种税收差异,对于高税国的企业纳税人来说,国际避税无疑有着强烈的诱惑力。因此,来自国内的种种压力和国际上的各种引力,形成了对国际避税的刺激因素。其中,主要包括税率、税基和通货膨胀3个基本因素。
1.税率因素
税率是产生国际避税的最重要刺激因素。税率过高意味着企业纳税人收入中有较多部分为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拿走,以至引起纳税者的反感和抵制,从而其进行国际避税的欲望也越强烈。税率过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平均税收过高;二是边际税率过高。平均税率过高是指一项税收收入占应纳税利润收入或应纳营业收入的比例过高。所谓边际税率过高,则是指在实行累进税率制度下,企业纳税税率随纳税级距的增高而以更快的速度增长。
2.税基因素
一般来说,课税对象可归类为所得、财产以及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从而形成所得课税、财产课税以及商品课税等。而每种税的税基大小直接关系到各种税的税收负担。当一国政府预算所规定的财政收入计划一经确定,其选择的课税对象和税基的宽窄就会对税负的高低产生影响。
3.通货膨胀因素
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活动,同其他经营活动一样,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进行的,必然要受到经济的影响。其中,通货膨胀就是对企业纳税人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之一。通货膨胀对企业纳税人的影响有两方面:一是“档次爬升”,二是纳税扣除不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档次爬升”是政府增加财政税收的一条微妙途径,因为政府不必通过立法机构颁布新的增税法令,通货膨胀通过累进所得税的税率结构机制,就可以使政府从国民收入的真实所得中取得更大的份额。通货膨胀造成的档次爬升和扣除不足是对税本的侵蚀,不但对储蓄带来损害,而且吞食了企业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和资本,是对国际避税的强烈刺激。
(二)国际避税的特点
1.跨国纳税人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转移利润和财产,以减轻税收负担,这是国际避税的主要规律。
2.税负越高,纳税人的避税欲望就越高。
3.公司规模不同,在避税的方法上也不一样。就避重税就轻税的目的来说,大小公司都是一样的。然而大公司比较注重在国际上的声誉,小公司则差些,因此小公司比大公司在避税手法上更加露骨,甚至不惜以非法手段偷漏税。然而,大的跨国公司由于可以把触角伸向世界各地,所以避税手法更隐蔽、更巧妙、更复杂。
4.不同国家的国际避税态度不同。国际避税的结果会导致所在国财政收入的减少,减少的财政收入,一部分转化成避税者的超额利润,一部分转化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收入,即引起一部分财政收入在国际间的转移。由于避税引起的这两种结果,使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有损失和受益两种可能。那么,对于受益大于损失的国家和地区,就可能不但不反对避税,而且给国际避税提供方便,从而给国际反避税斗争增添了阻力。€
二、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手段
跨国经营者的最大目的就是在谋求世界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税负最小化,为此必须懂得国际经营中合理避税的方法。尽管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税率较低,也有许多优惠,但由于我国存在一些便于外商逃税避税的条件,他们仍会采取各种手段,以各种方式进行逃税、避税,以获取最大利益。为此必须懂得国际经营中合理避税的方法。一般国际合理避税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存货的计价方法
在通货膨胀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就是假定成本流转是依照最迟购入商品的成本,而作为出售或发出的是最近入库的商品,期末存货则是最早存货的商品。这样期末存货的价值反映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运用后进先出法,存货的价值低,发出商品的销货成本提高,计算得出的净收益为低,避免了先进先出法的虚计净收益的现象和减少多缴所得税的损失,也符合收入与成本相互配比的原则,重视损益原则和稳健原则。
(二)固定资产折旧与修理
1.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是加速和提前折旧的方法,它是在最初几年折旧较多,而在最后几年折旧较少,使折旧费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具体办法是加大折旧率或少估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采用加速折旧的理由是:(1)许多固定资产与设备在全新时效率较高,在最初数年提供效益较多,因此,折旧费用也应较大,合乎成本与收入配合的会计原则。(2)在工业技术快速发展时,固定资产更新较快。为了使企业可以提前采用新的科技成就,防止设备更新换代的风险,取得提前投资的经济效果,应重视过时的无形耗损因素,这样有理由认为固定资产的大部分资产应在较短期限内收回。(3)加速折旧法因前几年折旧费用较大,而减轻了前几年的所得税负担,因而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促进资产的更新改造。企业推迟缴纳的部分所得税,视同由政府提供变相的无息贷款的好处,虽说后期缴税较多,但企业取得了时间价值。这对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4)资产变旧时,需要较多的修理费用。在加速折旧法下,每年折旧与修理费用的总和比采用直线法平稳。
2.固定资产大修
(1)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再提取大修理基金。若修理费用数额较大,可以实行预提或待摊的方法。企业为了保持固定资产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就必须经常对其进行必要的修理,不要拖延或不修理。(2)对于价值低于2000元的固定资产,即使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也可直接计入当期成本,不必折旧。(3)在西方一些中小型企业。如混合成本在相关范围内数额变动不大,为了简略,也可全部视作固定成本处理,不再进行分解,参与计算折旧。总之,国家如果想在固定资产方面给予某些企业优惠政策,允许采用提高折旧率,缩短使用寿命,不计残值等方法加速折旧。
(三)提取坏账准备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坏账损失的核算采取备抵法。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
(四)适度举债
企业资金来源除了所有投资者以外,就是举借债务。如发行债务,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或单位举借。举借的好处有:(1)可减少所得税。因为债务利息费用最终均要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实际少缴一部分所得税,而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支出的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派的,不会减少所得税。(2)在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利息费用固定,超额利润为股东所有,债权人无法分享超额利润,况且举债不影响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和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利用贷款转移资金和人为把利率订得高于正常信贷水平。(3)企业经营资金来源不限于所有者投入这一渠道,通过举债筹集一部分,即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越大,股东所获利益越多。另外,企业只有保证投资利润率大于资金成本时,举债才有利可图。因此。企业既要适度举债经营,提高企业收益水平,又要维护企业财务信誉,减少财务风险。
(五)利用避税港避税
国际避税地所提供的优惠条件与在双边对等条件下给予的一般优惠条件不同,它实行免税或远低于国际一般税负水平的税收制度,而且单方面给予税收上的特殊便利。避税地通常有4类:(1)不开征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避税地,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属于“纯国际避税地”。(2)只征收较低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避税地,如瑞士、直布罗陀、所罗门群岛、新加坡等。(3)仅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即只对来自当地的收益征税,而对来自海外的收益免税的避税地,如中国香港地区、巴拿马等。这些国家和地区被称为税收庇护所。(4)征收正常的税收,但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避税地,即所谓的避税胜地,如卢森堡、荷兰、爱尔兰和希腊等。投资者利用避税地从事避税的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在避税地设立象征性的控股公司,即外国基地公司(foreign-base€燾ompany),通过将在避税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到基地公司账户中,或利用转让价格将其全球范围内的利润转移到基地公司,然后将利润保留在基地公司,则可达到避税的目的。
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地设立的基地公司主要有持股公司、投资公司、无形资产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信箱公司、受控保险公司等。
1.持股公司
在一个或多个子公司里控制着大量股份和拥有举足轻重表决权的公司。这种公司参股可以拥有高达100%或低至50%以下的股本或表决权。持股公司的收入主要是股息和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在避税地可能对股息收入或资本利息不征税或只征很少的税。如果股息支付国要对股息所得征收预扣税,这种预扣税也可能根据股息支付国和收入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予以减少或退还。
2.投资公司
跨国纳税人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转移到避税港的投资公司,从而使这些有价证券的投资收益避免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然后利用投资收益以该投资公司的名义再进行证券、不动产投资,取得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资收益。为避免汇回居住国所要承担的税负,这些收益一般累积在基地公司名义下。
3.无形资产控股公司
跨国公司将在母国开发的特许权、专利等以原价或低价卖给在避税港设立的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再向设在其他国家的跨国公司子公司提供和转让这些特许权和专利,并收取使用费和转让费,这样母公司通过基地公司向第三方收取了无形资产使用费和转让费收益,这些收益保留在基地公司账户上可以少缴或不缴税。€
4.金融公司
跨国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或购置不动产时,暂时需要大量资金往往是通过其设在避税地的金融公司,而不是通过投资公司解决。而组建金融公司也可以少纳税或不纳税。例如,使利息收入不纳税或少纳税,或取得高税国对公司集团支付利息进行税收扣除的许可,或根据有利的税收协定使利息支付国不征或少征预扣税。
5.信托公司
跨国公司将在避税的境外的财产转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利用这些信托财产进行经营,其经营所得挂在基地公司名下,可以得到在避税地减免税的好处。
6.信箱公司
这种公司是指那些仅在所在国完成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的“皮包”公司。这种公司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仅租用一间办公室或一张办公桌,甚至仅仅挂一面招牌,设有一信箱的公司。信箱公司一般都设在国际避税地。跨国公司在将商品直运销售给另一国关联企业时,将账务处理为以低价出售商品给信箱公司,再由信箱公司以高价出售给另一国关联企业,这样一来就将利润转移至信箱公司,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7.受控保险公司
受控保险公司是指跨国公司建立的为包括其自身在内的公司集团的成员提供保险和分保险的基地公司。受控保险公司向跨国公司提供服务,收取保险费用,从而降低避税地境外公司的应税所得,减少应纳税金;同时受控保险公司的保险收益,在避税地享受免税或低税政策,这样跨国公司的整体税负就大为下降。跨国公司还常常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其他形式的基地公司,如贸易公司、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和飞机公司、服务公司等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六)给予雇员工资以外的各种额外津贴
许多国家对企业的福利津贴支出可给予税收扣减的优惠,其结果导致越来越多的公司将部分工资、支出以种种其他形式向雇员支付,这些福利行为虽未能给企业减少税负支出,但却可使各雇员少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对此采取默认态度。
三、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
1.转让定价方法
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也是一种避税的有效措施。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方法避税在很大范围内是利用税率差异实现的。它可以运用于所有交易类型,跨国公司运用转让定价把利润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增加了低税国关联企业的税负,但与此同时,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下降了。而且高税国关联企业税负的降低幅度必然会大于低税国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最终结果是跨国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从而可以增加整个集团公司的利润总额。
2.妙用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优惠的条款。假定有一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设在南非,在美国有一子公司,该子公司要向南非母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的利息。由于南非与美国之间没有国际税收协定,故南非母公司直接从美国子公司取得股息要缴纳30%的预提税,税后净股息只有70万美元。现南非母公司决定在荷兰设一个中介控股公司,美国子公司改由荷兰中介控股公司100%控股,这样,美国子公司就不再向南非母公司支付股息,而是向荷兰控股公司支付。由于美国与荷兰之间有税收协定,美国子公司向荷兰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5%的预提税,因此荷兰控股公司取得股息只缴纳美国的预提税5万美元,税后获得净股息95万美元。如果荷兰控股公司把95万美元的股息支付给南非的母公司(荷兰控股公司的股份100%由南非母公司拥有),根据荷兰与南非的税收协定,荷兰对这笔股息也只征收5%的预提税,税额为4.75万美元。所以,美国子公司通过荷兰中介控股公司向南非母公司转汇股息,预提税的总税负为9.75万美元这比美国子公司直接向南非母公司支付股息可少付预提税税款20.25万美元。
3.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由于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那么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打入成本以后,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计入成本,其应纳所得额就不能得到冲减。所以,跨国公司向国外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就要比用股权资本融资的方式更为有利。
4.利用信托关系进行避税
信托行为通常涉及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收益人。在实践中跨国公司一般选择巴哈马、百慕大群岛、巴曼群岛、中国香港等英美法系的避税地创立国外信托,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境外,并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这笔财产委托给设在这些地区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全部积累在避税地。同时利用信托隐瞒自己避税地关联公司的所有权,其手段是通过自益信托的方式把自己所拥有的关联公司委托给避税地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另外,一些跨国公司还将信托与控股公司结合起来,即首先在避税地建立信托公司,然后将控股公司的股票交给信托公司拥有。由信托公司管理控股公司,信托的收益人为跨国公司本身,以这种方式跨国公司可以隐瞒其对各地受控子公司的真实所有权。目前世界上至少有几十亿美元的资产都是以这种方式控制的。
5.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内部保险公司是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但是当今许多内部保险公司已经演变成避税工具,跨国公司通过内部保险公司避税的手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内部保险公司所在的避税地,一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部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司,否则母公司所在国仍要对内部保险公司的利润征税。二是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必须能够在缴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对海外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的选择——子公司或分公司来避税,在税法上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它的亏损不能记在母公司账上;而分公司与居住国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由总公司统一计算盈亏,因而分公司的经营亏损可以冲销总公司的盈利。跨国公司到一国投资办厂,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在生产初期往往亏损较大,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先设立一个分公司,使其开业的亏损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利润,以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当生产过了起步阶段,进入正常盈利阶段,则建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因为子公司与母公司要各自纳税,所以这样就可以避免汇总纳税时子公司利润按母公司所在国较高的税率纳税。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这是一种最直接的避税方法,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纳税人属于该国的居民,则就要向该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如果该国是一个高税国,那么该国居民的全世界所得都要按较高的税率纳税,即使有些所得来自于那些低税或无税的国家,纳税人也要就这些所得向居住国政府补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从这个高税国迁往低税地区,不再属于这个高税国的居民,那么今后这个纳税人就只须就来源于税国境内所得按较高的税率向该国纳税,而来自于其他国家的所得就可以按自己目前居住的低税国的税率纳税,如果纳税人迁往的是一个纯避税地或是一个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那么它来自于其他国家的所得就只需在来源国缴税,不必再向其居住国纳税。假如纳税人的所得来自于一个低税国,或者其所得能够在来源国享受税收优惠,则纳税人从高税国移居到避税地就可以使其总税收负担大大地降低。
四、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税法的针对性、原则性和稳定性与经济发展状况总是存在着时间差异,因此,避税现象总是必然存在的。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资金流动日益国际化、多元化的条件下,加上专业人员的参与指导,避税方法可谓推陈出新,细致精微。不同企业应视具体情况灵活、综合运用各种避税方法,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同样,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时也应借鉴跨国公司上述国际避税的成功经验,灵活进行国际避税,同时应考虑做到:
1.必须充分、详细地了解、熟悉企业所在地的税法、会计、法律等条例,接受当地专业会计师的指导,做到账目分明、一丝不苟,并要拥有本企业精通该方面事务的专业人员。
2.必须做好税务计划并周密实施。合法避税需要作长期规划,这就要求企业作好税务计划,进行周密细致的安排。在国外,这些税务计划无一例外几乎都是重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指定的,可见,做好税务计划是进行国际避税的关键。
3.必须经常检查和修订税务计划,适应税法及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要求。因为各国的法律条例不断修订完善,令某些作好的税务计划失去效用,甚至会与法律相抵触。因此,企业要随时掌握所在地的会计、税务、法律等条例的变化情况,参考有关材料,采纳专业人员的建议,依照新的课税制度作出新的税务计划安排。
4.必须为避税的每一笔收入寻求足够的依据。原始财务资料要能证明所避税的合法性,经得起当地税务机关的核查。最后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跨国公司在运用避税方法时,要做到因时因地而异,绝不可照搬照抄。同时,坚决杜绝那种抱侥幸心理进行非法避税、漏税或瞒税的冒险行为,以免得不偿失,给我国海外企业的声誉、利益带来损失,并影响到我国海外投资业的拓展以及国际市场的开拓。
作者:石冬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