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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述评

2016-03-15 10: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国际毕研究的新方法不断涌现,®是晚近国际法理论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其中,近年来在欧美国际法学界出现的女权主义的国际法方法(FeministMethodsinInternationalLaw)®尤其令人瞩目。本文试图对这一新方法作些介评。

 

  一、女权主义者对国际法的批判

 

  女权主义者对国际法的研究采取了一种批判的态度。这种批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国际法的造法过程排斥女性®

 

  首先,在国际关系中妇女没有被充分代表。女权主义者认为,国际造法过程剥夺妇女接近和参与的机会。国际法律秩序的结构反映了一种男性的观点,并确保其支配地位。众所周知,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日益增加的国际组织。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中,无视女性的存在是十分明显的。在各国政府的权力结构中,压倒性多数是男性,妇女只在极少数几个国家占据有限的几个重要位置。各国都是家长制的结构,这不仅是他们把妇女从核心位置和决策中排除掉,而且他们通过对权力的集中和对国内立法的垄断维持这种控制。国际组织是国家职能的一种扩张,它把妇女限于不重要的和从属的地位。虽然联合国就其成员国的普遍性来说,几乎包括世界上所有国家,它是国际社会的一个主要成就,但是,联合国的这种普遍性并不适用于妇女。《联合国宪章(草案)》第8条阐明了妇女担任国际组织职员的合法性。该条规定:联合国不得对男女职员的录用条件加以区别,应允许他们在同等条件下参加联合国主要机构及其附属机关的活动。

 

  在1945年起草宪章的旧金山会议上,虽然没有人公开反对这一条,但是有些代表认为此规定纯属多余,把如此不言而喻的事情写人宪章显得有些荒谬。然而.,在妇女组织委员会的坚持下,第8条的内容被保留下来,但其措词采用了一种消极责任的形式,即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其实,在联合国内对妇女的任用甚至还没有达到第8条规定的有限程度。联合国妇女平等权利工作组认为在联合国每周、每月、每年的人事制度中,性别歧视已成为惯例。例如,在1989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9位职员中,只有4位是妇女;在世界粮农组织51位职员中没有女性高级职员;同样,在世界卫生组织雇用的42名工作人员中,只有4名女性。此外,在联合国难民署28名工作人员中,只有1名是女性。®可见,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在全球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妇女代表或者妇女未被充分代表。

 

  其次,国际法的创造过程几乎专属男性。在国际法的创造和逐渐发展过程中,漠视女性同样存在。多年来,只有一位女性担任国际法院的法官。然而,至今还没有妇女成为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国际法院尽管在促进代表世界各主要文化体系及各大法系方面已有所进步,但是,在占世界人口一半的妇女代表方面仍然踟蹰不前。

 

  人权是一个被普遍认为直接针对妇女的领域,但是在联合国人权机构中,妇女的代表性仍然很不充分。消除歧视妇女委员会是唯一一个都由妇女组成的机构,然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却指责该机构妇女代表过多。经社理事会在审査消除歧视妇女委员会的第六份报告时,促请各国政府提名男女专家人选该委员会。

 

  总之,自60年代非殖民化以来,各国在国际组织中代表的平衡问题已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主题,今天这一主题应该进一步扩大以包括被选择代表的性别。

 

  ()国际法的内容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

 

  第一,国际法规则总体上賦予男性以特权。由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人们有时认为国际法只作用于国家而不针对个人。事实上,国际法的适用影响个人,国际法院在其判决中对此也予以承认。国际法理学界认为在各国范围内针对个人的国际法规范是普遍适用的和中立的。然而,这些原则对男性和女性的影响是不同的。结果,妇女对这些法律的实施持怀疑态度。国际法规范允许忽视或逐渐损害特别关系到妇女的问题。例如,现代国际法是基于公、私领域的不同划分,公共领域属于国际法的范围。国际法支配的是国家间的关系,国际私法则是调整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冲突的规则。

 

  女权主义学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公、私领域的划分是出于性别的考虑。在所有权力领域,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权领域都由男性支配。在法律、经济、政治以及知识和文化生活等公共领域,权力的行使被认为是男性的自然范围;而在私权的家庭世界,家庭和孩子被看作是适合妇女的地方。这种公、私的划分既有规范性的一面,也有描述性的一面。传统上,这两个领域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公共领域比私权领域更重要,男性世界比女性世界更重要因此,公、私的区分证明基于性别而自然作出的劳动分工和报酬的分配是正确的。所有领域都肯定和接受男性的优越和对男性统治的支持。

 

  虽然人们对公、私领域划分的科学基础进行了指责,但是这种划分将继续支配法律思想。因为法律强调理性、权力、客观性,这些都与公共领域或男性世界相联。相反,与女性相关的领域是:情感、情绪、消极、主观性。此外,法律主要是在公共领域动作,它调整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分配,而对家庭的直接干涉一直被认为是不适当的。例如,家庭暴力与家庭外的暴力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只有由家庭外的暴力所引起的伤害才会得到法律救济。在民事行为中对伤害的鉴定,传统上是根据其参与公共领域的能力。妇女很难使执法者相信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在某种意义上,公、私领域的区分也是现代国家职能分工的基础,这种区分意味着私权领域是不能控制的。而事实上,国家对私权领域不能行使权力是控制女性的面纱。

 

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述评


  第二,国际法规则是损害和压迫妇女的工具。女权主义者认为国际法某些规则的确定是基于公、私领域的划分。因此,国际法规则有利于男性,并维护男性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统治地位。

 

  公、私领域的区分对国际法的影响是从本学科中排除了对妇女的关心。这从国际禁止酷刑可以看得出来。一般认为,免于酷刑和其它非人道的待遇的权利是公民权和政治权的一个例证。它包括在所有国际民事和政治权利的文件中。它也是有关的普遍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的核心。的确,免于酷刑权已成为一种习惯国际法规范,就象禁止奴隶制一样,也是一种强行法规范。《反酷刑公约》对构成酷刑的行为作了如下界定:有意使人遭受严重的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或苦难的任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从他或第三人那里获取信息或交代,或者是因为他或第三人做了某事或被怀疑做了某事而惩罚他,或者是出于某种歧视的原因对他或第三人进行威吓或胁迫,并且,遭受的这种痛苦或苦难是由行政官员或在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人怂恿、同意或默许下进行的。这个定义比较广泛,它包括了精神上的痛苦以及在行政官员怂恿下的行为。然而,该定义只是针对男性,尽管在序言中运用了人类这个词。更重要的是,它漠视了对妇女尊严的伤害,妇女普遍遭受的家庭暴力也未被定为酷刑。此外,在内战或武装冲突中,妇女和儿童往往成为敌对双方任意进行恐怖活动的牺牲品。这类苦难并没有包括在国际法上的酷刑的定义中。

 

  国际法规范的内容没有调整妇女生活的现实性的另外一个例子是其对买卖妇女的反应。通过卖淫、色情描写和网上邮购新娘进行妇女买卖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很普遍和严重的问题。这些行为不只属于国内的管辖范围,因为它有跨越国界的影响。然而,国际法在这方面是不完善的和有限的。

 

  国际法的一些分支已经承认和提出了有关妇女的一些问题。国际劳工组织的几个公约是以妇女为中心。《妇女公约》还是专门关系到妇女的最主要的国际法规范文件。该公约第一条对歧视妇女作了如下界定:任何基于性别而作出的区分、排斥或限制,它影响或旨在损害、废除基于男女平等而承认妇女或由妇女享有或行使的不管其婚姻状况的人权以及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事或任何其它领域的基本自由。虽然,联合国2/3的会员国已批准或加人了《妇女公约》,但是许多国家加人该公约时作了重要的保留。《妇女公约》的保留模式表明了目前国际法规范的缺陷。一方面,国际社会准备正式承认妇女面临的不平等问题,另一方面它又并不强求个别国家改变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家长制惯例。消除歧视妇女委员会虽能监督《妇女公约》的执行,但无权决定各种保留是否与该公约一致。两年一次的《妇女公约》缔约国会议,也不能对各种保留是否符合该公约的宗旨和目的作出权威性的结论。《妇女公约》的许多保留暗示了对妇女的歧视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比种族歧视更自然和更能接受。

 

  总之,作为关于妇女的国际法的一艘旗舰,《妇女公约》是模棱两可的。虽然,它承认对妇女歧视是一个法律问題,但是它并不承诺对妇女任何形式的结构性变化,而只是主张通过善意、輛育等方式来逐渐改变妇女的地位。此外,国际社会对各缔约国保留的宽容也进一步限制了该公约的范围。

 

  二、结论

 

  女权主义学者的目标是向现存的规范提出挑战,并构建一种新的理论蓝图®她们从性别的重要性这一角度来强调需要进一步研究国际法的传统领域。她们不单纯阐述对妇女的关心和兴趣,并且认为,现代国际法不仅在起源上是以欧洲为中心,同时也是以男性为中心,并吸收了许多西方的法学思想,包括家长制的法律制度。国际法规范的普遍适用性和中立性以及在法律讨论中对妇女及其经历的漠视,这些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在女权主义考看来,把性别作为一种分析_型及实施性别上的真正平等,能对国际法的许多领域,如国家责任、难民法、使用武力和人道主义战争法、人权和国际环境法等等,都有启迪的意义。女权主义者研究认为,如果同意彻底重建传统国际法的论述和方法,能够提供一种选择的世界观。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种重建并不是用另一种理论来取代它,女权主义者理论的目的是使家长制的体系、方法不能起作用,不能保留他们的统治和权力。”®

 

  国际法上国家的中心地位意味着许多国际法规范反映了其家长制的形式。女权主义者对国际法的改革不只是修正或重塑现存法,它将导致创立国际制度并修改国家责任的概念,它也将对国际法上的国家中心及其传统渊源构成挑战。女权主义者认为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已经存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妇女公约》能作为促进经济结构和社会变革的基础,以减少一些性别歧视和对妇女的虐待。然而,根据这些公约,国家责任的概念基本上没有扩大,以至于包括因性别歧视而造成的系统虐待的责任和由个人实施的行为能归因于国家的责任。

 

  总之,女权主义者的方法论对许多已经接受的学术传统提出了挑战。她们明显地反映了一种政治议程,而不是努力实现一个基于中立性的现实目标。由于这个原因,女权主义者的方法论通常被认为是非学术的、离经叛道的或疯狂的。它们是门外汉和怪杰的技术。”®正如19世纪一些女性作家用疯狂的语言来逃避限制和封闭的生活,20世纪的女权主义学者也提出了一种不和谐的方法以震荡自满和对她们工作的约束。同时,更多的女权主义者受环境所迫,认为如果我们要实现这些变化,必须学会和使用统治秩序的语言和方法®

 

  女权主义法理学特别关注妇女权利国际保护方面的缺陷,它向国际法提出了结构性的挑战。女权主义法理学起到了一种积极的倡导作用,”®它丰富了国际法学理论,促进国际法学家重新审视真正体现或潜在地对妇女不公平待遇的国际法律体系。”®女权主义者对国际法的批判包含了许多根本不同的理论组成部分。其中,一些批判是值得称赞的,如极力主张在各国任命国际组织的代表方面实现男女平概念,它也将对国际法上的国家中心及其传统渊源构成挑战。女权主义者认为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已经存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妇女公约》能作为促进经济结构和社会变革的基础,以减少一些性别歧视和对妇女的虐待。然而,根据这些公约,国家责任的概念基本上没有扩大,以至于包括因性别歧视而造成的系统虐待的责任和由个人实施的行为能归因于国家的责任。

 

  总之,女权主义者的方法论对许多已经接受的学术传统提出了挑战。她们明显地反映了一种政治议程,而不是努力实现一个基于中立性的现实目标。由于这个原因,女权主义者的方法论通常被认为是非学术的、离经叛道的或疯狂的。它们是门外汉和怪杰的技术。”®正如19世纪一些女性作家用疯狂的语言来逃避限制和封闭的生活,20世纪的女权主义学者也提出了一种不和谐的方法以震荡自满和对她们工作的约束。同时,更多的女权主义者受环境所迫,认为如果我们要实现这些变化,必须学会和使用统治秩序的语言和方法®

 

  女权主义法理学特别关注妇女权利国际保护方面的缺陷,它向国际法提出了结构性的挑战。女权主义法理学起到了一种积极的倡导作用,”®它丰富了国际法学理论,促进国际法学家重新审视真正体现或潜在地对妇女不公平待遇的国际法律体系。”®女权主义者对国际法的批判包含了许多根本不同的理论组成部分。其中,一些批判是值得称赞的,如极力主张在各国任命国际组织的代表方面实现男女平衡。然而,女权主义者的另外一些基本假设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无视国际社会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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