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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2015-10-20 09: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随着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各缔约国双边贸易谈判的临近尾声(目前尚余下墨西哥一国没有结束),预示着我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然而,加入WTO谈判成功只是我国加入WTO进程的第一步,关键在于WTO规则体系在我国的执行和实施。WTO实质上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的,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通过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以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其核心----WTO协议所构筑的一系列法律框架无不反映和遵循这一价值取向。因此,我国加入WTO,既可以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享受其中135个成员国提供的相对自由开放的贸易市场,同时也可以使我国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避免与其他国家因为贸易问题发生冲突和对抗,促进经济贸易非政治化,进一步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更有利于中国参与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和经济全球化进程。-这些都是与我国国内二十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利用WTO的规则,也许还可以促进国内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中本已存在的诸如主体不规范、竞争规则不完善、自律体制不发达、市场行为不完善、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复杂问题的解决,从而加快国内的市场化进程。但是,加入WTO就必须信守开放承诺,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遵守多边贸易规则和与缔约国的双边贸易协议。由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才20余年,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远远不够,一些长期在政府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庇护下的产业和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如垄断行业)伴随着加入WTO带来的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将逐步失去政府荫护,面临国外资本日趋激烈的竞争。在这一进程中,如何转变观念,发挥地域及比 较优势,调整经济产业结构,学会利用市场规则和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保护贸易利益,是摆在政府企业乃至全社会面前的迫切的问题。

  就海南省而言,我省作为南中国海上的宝岛,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也是海洋面积最大的省份,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经济市场化程度高,工业化程度低。我们认为,加入WTO对我省的经济冲击力相对较小,相反机遇大于挑战。我省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工业、自然资源开采及加工工业等都有市场比较优势,具有不可替代性。受到冲击较大的是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业。这两个产业我省本来就没有规模优势,这几年已经陷入低谷,不能充当支柱产业。生态省建设的英明决策将促进旅游业的大发展,因为旅游资源是不可替代的,只要我们把整个海南岛当一个大花园建设,保护优先,物以稀为贵,海南的旅游业将随着我国加入WTO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我们认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经济市场化进程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公正,真正做到"小政府、大社会"才是我省应对WTO挑战的首要任务。





  下面我们谈一谈加入WTO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目前,还不能下什么具体的结论。但加入WTO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是会带来不少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往往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

  1、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和案件总量将增加,面临的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首先,各类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迅速增加。内外交往增多,人员和商品跨国界流动更加频繁,必然导致各类涉外案件如涉外侵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买卖、涉外犯罪、涉外婚姻家庭及海事海商案件的增加;其次,进一步对外开放,将促使民商事流转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更趋活跃。因而,各种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旧矛盾进一步显露和激化,纠纷将层出不穷,当事人肯定会更多地借助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各类国内破产、合同、债务、劳务、知识产权、继承、婚姻家庭等国内案件数量也会不断上升。再次,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将进一步扩大。如加入WTO后,政府的干预手段会减少,司法解决的途径要拓宽,有关反垄断、反倾销等新类型案件将出现。

  2、国际条约和协定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和执行问题更为迫切。

  尽管各国法律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较多(如国际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反致与转致、识别,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制度),但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则较为积极,这一方面是因为遵守和履行对本国生效之国际条约是国家的一项国际法义务,而国际法义务优先于国内法义务;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国际条约是缔约国意志协调的结果,能够较公正、客观地反映各国的意志,而非单纯某一国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讲,参与制定和缔结国际条约,实际上也是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方式之一。对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构成 国家法律规范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渊源之一,是国内法院裁判案件的有效法律根据。但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方式有两种:(1)不能直接适用的原则性规范或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得条约或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通过司法解释达到形式予以明确和补充,然后适用于案件的审理;(2)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和协定,则一经生效,直接纳入我国法律规范体系而予以适用。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有以下的不足和缺陷:

  (1)未从宪法高度明确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即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冲突时何者效力优先,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程序。尽管《民法通则》第142条及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了"优先适用国际法的原则",但这些都是在个别的法律领域,表明的只是一种立法的倾向。?不仅如此,国际法和国内法一样,也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加入WTO后,WTO框架下的规则、协议,应从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角度加以明确。

  (2)国内立法与WTO规则相矛盾和脱节的地方尚有不少,急需修改和补充。《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16条(4)明确规定:"每一个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这可以认为是WTO规则体系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影响"的原则要求。尚需解决的立法问题主要有:具体法律制度与WTO规则的不一致。主要涉及外贸体制、知识产权、行政法、外资法等领域;-某些方面缺乏与WTO规则体系所需要的立法,这表现为金融服务、政府采购、反垄断、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空白。前者与我国加入WTO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符,并很可能使其他WTO成员国与我国争端纷起;而后者则在某些方面缺乏法律制度框架,不利于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权益的保护。解决途径是:一方面主动修改WTO规则体系不相符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并在空白领域加快立法。可以考虑的方式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统一调整国内各种法规与WTO规则体系相冲突之处,会同其他有权机关作出修改草案,交由全国人大"一揽子"或分批批准。另一方面,则是被动修改国内法规,即涉及到以后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裁决报告的执行问题,这与主动修改存在着差别,尤其是将面临WTO争端解决机构所强调的时间压力。



  3、需要更新审判观念

  WTO规则体系对成员国的执法程序提出了公平、公正、简便的要求。这不仅是对成员国的政府减少对市场干预的要求,更是对该国司法程序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平等的主体观念,加入WTO后,各缔约方企业将依照国际经贸规则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他们在经贸活动或参与诉讼中,都应一律与我国企业平等对待。人民法院对涉外案件从立案审理到判决执行,从实体到程序,都要依法、平等地保护境内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革除各类保护主义思想。

  (2)平等的法律适用观念。各级法院审判人员既要立足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国内法律适用,学会正确运用冲突法规则,扩大我国法律的适用范围,同时还要有国际化、全球化的观念和长远眼光,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义务,在我国承担国际义务的领域,积极、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外国法。

  (3)辨证的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是法律适用的公正,包含了在特定法律体系中对受法律保护和管辖的所有主体平等对待的内涵。涉外案件中的司法公正辨证地统一于保护我国国家、组织、公民权益和尊重国际义务、尊重外国人权益的具体活动之中。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国内外当事人和适用国内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在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领域内体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作为解决争议最后途径的功能。

  总之,加入WTO后,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要抛弃狭隘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顺应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树立国际主义观念,增强适用国际条约和协议的主动性和公正性,提高人民法院的国际声誉。

  4、各类精通WTO规则和熟悉涉外诉讼程序的审判人员更为奇缺。

  WTO文件是一个内容庞杂、结构严密、技术操作性很强的规则体系,既涉及一般的货物贸易,也包括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既有复杂的原则性和强行性条款,如商品关税减让和反倾销的规定,也有大量的例外条款,如发展中国家对国内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和在一定条件下对出口产品或行业的补贴。并且越来越有将贸易与环保、人权、劳工保护等非贸易因素相联系的倾向,新的课题和谈判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既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文件》这样的基础性文件(WTO的规则总计达一千多页),也包括在WTO框架内 各缔约国达成的数量庞大的双边贸易协定。因而掌握和运用起来难度较大。尽管在我国WTO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和各界的重视,但与WTO有关的人才十分稀缺。尤其是地方各级法院,这方面的专门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法院系统要及早准备,加紧培养和吸收一批熟悉审判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的"专家型"人才,以满足将来审判工作的需要。





  面对我国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最根本的就是要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市场化进程,充分参与经济全球化,融入多边贸易体制中。这一过程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十分必要。而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人民法院也要积极转变观念,加快人才培养,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才能配合和促进这一进程,应对WTO带来的挑战:

  1、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律及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改革司法体制。(1)增强司法的独立性。一是审判权的独立,使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在断案时,不受外界的干涉;二是保证审判主体的中立。即从制度上确保法官的中立,避免法官既是证据调取者,又是审判指挥者和案件仲裁者,寻求控、辩、审三方力量的平衡。(2)维护司法权的统一性。为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改革现有的法院设置和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和财政体制等方面使地方法院尽可能地减少对地方政府的依附。(3)确立司法的权威性。在我国,目前行政权的作用范围远远大于司法,行政的权威大大高于司法,这与法治的目的是冲突的。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提高法院的地位,司法应成为解决争端和讼案的最彻底、最具有约束力的裁判方式,法院应成为处理国内和涉外纠纷的主要的和终极的机关。政府行为和私人行为对法律依赖要转化为对法院的依赖,法院应成为督促行政机构和个人严格守法的机构,承担起保护弱者,制约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2、完善审判方式,促进司法公正。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结合审判长选任工作,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负责制,解决好"判而不审,审者不判"这一用行政手段管理案件审判工作的老问题;(2)加强公开审判力度。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认真做好当庭宣判工作。配合政府上网工程,向社会公开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以便接受群众监督;(3)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限制度的规定,清理积案,解决"久拖不决"的问题;(4)改革庭前准备制度,充分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提高审判质量;(5)改革和完善人民群众来院来访制度和司法监督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制,正确处理与党委人大的关系,强化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正当舆论监督等等;(6)改革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加强审判业务力量。

  3、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建立职业化制度,培养能运用WTO要求的涉外法官。

  为此,我们将着手进行以下工作:(1)结合审判长和独立审判员的选任工作将一批业务素质好,政治素质高的年轻干部选拔 出来,担当审判中坚力量。(2)结合法官培训体制改革,加强对现有干部的培训,由过去的学历教育转化到业务培训为主,对各基层法院的领导及中高级法院的干部进行一次轮训。(3)要进行和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目前,省高院已有两人参加武汉大学涉外经济法、国际私法专业博士课程的学习,多人次参加出国人员的培训。请有关WTO专家来院进行专题讲座。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4)要加强对外司法交流。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与国际逐渐接轨,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也涉及到"吸收"和"借鉴"的问题。我们将在地方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统一安排指导下,积极加强与国外司法机关的交流活动。(5)加强法院电子网络建设,设立电子阅览室,培养广大干警利用internet等先进资讯手段的能力,提高审判效率。

  总之,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一定会抓住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做好充分准备,迎接挑战,以高效公正为核心,树立审判工作的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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