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否认,全球化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征。[1]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一种发展趋势。至于其含义,一般认为,“全球化”是指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2]全球化进程滥觞于近代工业资本向全球的渗透与扩张。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它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经济、生态、政治、文化的全球社会整合运动,是人类向马克思笔下的“世界历史”时代的迈进。它已经和必将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的各方面产生革命性的冲击,作为社会生活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变革在所难免,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3]
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须反映这一事实,适应客观需要,进而在促进社会经济等方面发挥作用。[4]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法律冲突的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发展趋势,尤其是21世纪的发展趋势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全球化的一系列进程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因之而得到了发展,有一些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注意。
一、 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渊源不断充实,性质在慢慢转变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调整范围最初仅限于婚姻、家庭、物权、行为能力、合同、侵权等领域,而且其内容也基本局限于冲突法。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民商事交往较之以往更加频繁,国际民商事关系较之以往更加复杂,出现了新型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如国际票据、国际信托、国际证券、国际产品责任等等关系。而且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也有了很大发展。在国际立法方面,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二战前六届会议中制定的公约,仅限于婚姻、家庭及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有限的几个问题,而第七届会议以后,已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解决国际民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5]这些新型国际民商事关系及争议解决机制的出现,充实、丰富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种类,也丰富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使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较之以往不断扩大,这是全球化的影响,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随着国际私法调整范围的扩大,国际私法的渊源也不应再局限于冲突法,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统一实体私法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使国际私法的渊源不断丰富,不但包括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规范和仲裁规范,而且还包括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私法应包括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其原因一是在于冲突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的不同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冲突规范遭到人们越来越多的批评,在改造冲突规范本身的同时,通过实体法规范可弥补冲突法之不足;三是当人们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同一对象进行研究时,可以把它归属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没有必要为了保持国际私法的“纯洁性”而砍掉统一实体法部分;等。[6]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出现是国际私法追随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国际私法发展的自然进程,是国际私法发展日趋完善的一个合乎逻辑的阶段。[7]因此可以说,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的渊源更加丰富,恰如韩德培教授的“一体两翼”理论描述的那样:“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那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到国际私法上,这种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包括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8]
目前国际私法的渊源一个较为明显的发展趋势是各国冲突法体系的内部改造以及冲突规范的统一化加强,统一实体法所占领域进一步拓展,而且多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国际惯例日益受到重视,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当事人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引用;直接适用的法地位上升,是国家干预经济以及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而现代商人法的崛起,更拓展了国际私法的渊源,使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趋于多元化。可见韩德培教授的“一体两翼”理论,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也可能会增加新的内容,如现代商人法。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私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渊源不断充实,国际私法的性质也在慢慢发生变化,正在逐步由此可以看出国内法性质向国际法性质演变。国际私法最初是国内法,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它不应局限于此,它应有所发展。国际私法的整个发展过程将是从国内法向国际法转变的漫长历史过程。国际私法越发达,其国际性因素就越强。[9]国际私法现在主要是国内法,将来必定会成为国际法。[6]这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的,也是全球化发展推动的结果,因为全球化过程的实质就是国际化。
但也要意识到,到目前为止,国际私法无疑已完成了由国内法向兼有国内法和国际法性质的转变,但要变成完全意义上的国际法,尚存在两种障碍因素:其一是,统一规范从其通过程序来说虽带有国际法的性质,但并没有国际审判组织,因此即使缔结了统一法公约,也会由于它由不同的司法机关适用,因而并不能保证它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其二是,各国在冲突法领域虽可达成统一,也因它指引的实体法往往是各国的国内法,而各国国内法是不可能完全统一的,而在实体法领域,由于它尚不能在所有民商事领域达成统一,它总会留有空白,这些又只能借助冲突规则确立的国内法来解决。因而国际私法在可预见的将来并不会完全脱离国内法制度。但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随着趋同化进一步加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将会进一步加强,而趋于以国际法为主要性质。[10]其最终的性质将会是国际法,这是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 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内容的集中化、成文化和趋同化比较明显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球化时代正式形成,国际私法的立法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个新的高潮,呈遍地开花之势,一大批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或修改了自己的国际私法立法,譬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美国路易斯安娜州、澳大利亚、意大利、罗马尼亚、突尼斯、德国等。而晚近国际私法立法其内容的集中化、成文化和趋同化比较明显。在集中化方面,近年来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已抛弃了早先的分散立法方式,而是朝着集中、专门规定的方向发展,对国际私法规范集中、专门、全面、系统、详细、明确地加以规定,特别是以国际私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各国新颁布的国际私法立法,已有总则和分则之分,而在分则中,有的立法又分别就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规定。
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协调不同的法律体系以及它们所体现的不同政策,找到解决或消除它们之间在规范国际民商事活动上冲突和矛盾的方法。因此,不但许多世界性和地区性的国际组织都致力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工作,而且为解决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发展彼此之间的司法协助关系的双边活动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广泛的重视。许多实行市场经济和开放政策的国家,还在国内立法中十分注意吸收和采用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据以改善自己的法律制度,积极创造能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软环境。[10]所以完全可以肯定,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是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