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的发展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在交易涉及的国家之间,还是在技术的结构、规模和方式方面都有了重大的发展。由于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能创造出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影响是较为长远的,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技术转让方总是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限制性规定,而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技术受让方总是尽力排除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于是国际技术交易双方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限制与反限制的较量。中国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过程中,难免也会遇到限制性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与反限制行为和措施有所了解,以便制定出有利于自身的反限制措施,促进技术贸易的发展。
一、当前国际技术转让的特点及限制性交易条件
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深化和新兴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技术贸易的进一步扩大,使得国际技术转让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首先,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形态的技术转让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统计,发达国家之间技术转让中的软件技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情报等)已占据80%以上。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的重点也转向主要引进软件技术,即由软件随硬件转移的技术转让。其次,发达国家加速转让一般传统技术,限制创新技术输出。由于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大大缩短了产品的生命周期,客观上加速了技术转让过程。但是创新技术领域竞争却非常激烈,这又使得各国严格控制创新技术的外流,只是将部分传统技术向国外转移,以保证对创新技术的垄断地位。其三,技术转让既包括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又包括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转让。目前发达国家完全垄断技术转让的局面已不复存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技术也转向发达国家,如亚洲的几个新兴工业国以及中国,这些年来技术密集型产品已出口到美国,占居美国高新技术进口的18%,与此同时,由于创新技术的发展,各国高技术对等贸易得到较快发展。其四,各国的中小企业与跨国公司一样,国际技术转让的能力不断增强。跨国公司不但控制着30%以上的国际技术转让,而且还利用对国际技术转让的垄断,利用技术输出向全球渗透和扩张。近年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也积极参与技术转让的竞争,使国际技术转让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在国际技术转让的激烈竞争中,技术转让国为了保持技术垄断地位,阻碍技术贸易的顺利进行,往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提出一些较为苛刻的交易条件,而技术受让国为了获得所需的技术,也不得不接受某些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在当前的技术转让中,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概括为:(1)单方面回授条款。在这种条款中,明确要求技术引进方将其对引进的技术作出改进,无偿地非互惠地提供给技术输出方使用。(2)权力不争条款,即不允许引进技术方对输出方的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3)排他性使用条件。不允许引进技术使用与进口技术有竞争的其他技术或生产有竞争性的产品,只有由保密或保证引进方履行销售义务而不能不订立这种条款时,它才能作为一种例外而有效。(4)限制引进技术方利用转让技术搞科学研究。(5)引进技术方使用技术的人员必须受限制。即规定引进方必须使用输出方指定的人员,或者限制使用引进使用方所在国家的当地人员等。(6)由输出方对引进方使用转让技术制造出的产品规定价格。(7)禁止引进方修改引进技术以适应当地情况,或禁止在进口技术基础上创新。(8)专卖权与代表权条款,即输出方强求引进方的产品只能由其专卖或者指定的人专卖,或强求由输出方或指定的人代表引进方进行贸易活动。(9)搭卖条款,必须规定由输出方独家供应引进方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等。(10)出口限制条款,即禁止出口使用引进技术的产品,限定出口地区或数量,或规定产品的出口价格须经输出方事先同意。(11)专利垄断与交叉许可条件。通过引进方与输出方之间的交叉许可而达到双方垄断某项专利的实施权目的。除了双方各自研究的发明专利有主从关系,可相互颁发交叉许可证外,本来不相互影响的双方,不得颁发此种许可。(12)对引进方广告宣传的限制条件,即在技术转让中,如果有输出方的商标、商标使用许可,为了保护输出方的信誉和消费者利益,为了安全与保密,可以对广告与出版物作某些限制。(13)在工业产权期满后,仍要求引进方付款或承担义务。(14)在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仍对引进方施加各种限制。
二、国际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特征
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行为最为突出,各种限制性条件也为数最多。限制性商业行为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方施加于另一方或双方为了某些商业条件或做法。这些条件或做法促成了某种垄断或促成了阻碍自由贸易和正当竞争。联合国贸发会认为,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者以其它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为,都称为限制性商业行为。
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产生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因素突出地表现为利用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特殊地位。从工业产权来看,不论是专利技术,还是商标权,都有三个法律特征:一是专有性或垄断性。即专有权人拥有对工业产权的垄断权。二是地域性。工业产权只受到申请保护国的法律保护。三是时间性。即工业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一旦保护期满,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由于越来越多的技术为专利技术或商标等,又由于工业产权的这些特点,技术输出国为了长期享有独占权或垄断权,就向技术引进国提出限制工业产权垄断权的条件。从专有技术来看,虽然专有技术所有人不享有法律上的独占权或垄断权,但专有技术是保密的,因而其所有人有事实上的独占权。由于这特殊地位就使得输出方可能在技术转让的交易中滥用限制性条件强加于技术引进方,引进方为了获得所需的技术,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条件。
限制性商业行为有这些特征:某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当技术输出方在市场上不存在真正竞争对手时所处的地位就是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技术输出方就有可能滥用支配地位。如强行规定不公平的技术转让价格或交易条件,划分市场范围,抵制与非垄断企业成交并将其驱逐出市场,对不同贸易对象采取不同交易条件,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以对方接受附带义务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条件等。从各国的法律来看,一般并不禁止企业在市场上占支配地位,但都禁止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任何做法。如果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行使独占权,禁止未经许可第三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按一定条件,在一定时间内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收取报酬,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以对方向他购买不享有专利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为其转让专利技术的条件,就越出合法的范围,即属于限制性商业行为。其二,限制竞争和贸易自由。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技术引进方使用竞争性技术和自行开展研究活动,不允许对引进的技术改进与革新,也就阻碍了技术竞争的发展。有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达成某种协议,采取一致做法,以谋取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既限制了竞争,而且也影响了技术贸易的正常进行。
三、国际社会对限制性商业行为采取的措施
正是由于上述限制性商业行为对国际技术转让的严重影响,当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相继采取有关立法措施加以管制,反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由于管制的目的和立法的不同,大致可归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种。
(一)有关发达国家反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立法
发达国家中,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