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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5-07-28 19:1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从广义上说,知识产权泛指人类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利,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技术权、版权、软件权等;第二类是识别性标记,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其也与制止不正当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利(如产地名称等)。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障机制,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科技进步达到一定层次的产物。反过来,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发展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创新。

关键词: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专利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专利。
  (l)发明专利:发明是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听和改进发明(对已有产品、方法的改进万案)
  ①产品发明: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各种成品或产品,如爱迪生发明的留声机、电灯:贝尔发明的电话等。另外,物质发明,即用一定的方法所取得的两种或以上元素的新化合物的发明,从科学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产品发明。
  ②方法发明。方法发明是指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创造的操作方法、工艺流程。方法专利不仅保护方法本身,其保护效力还可延及到该方法创造的产品。
  ③改进发明。改进发明是指人们对己有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提出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是在保护原有的独特性条件下改善己知产品的性能,得到新颖性。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也成为专利权的客体。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实用新型首先必须是一种产品,在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其次是这科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立体形状、构造或者是两者的结合。再次,这种技术方案能够在工业上实用,对于一些不能在产业活动中生产使用的发明创造,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最后,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产品的形状、构造和组合,也是可以获得实用新型就对象。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他们的组合所作出的反映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首先必须是独立的产品。如果只是产品不可独立存在的某个一部分,就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二、国内外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英国是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产业革命使英国实现了由工场手工业向大打J器工业的过渡,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发明创新活动异常活跃,科技成果不断涌现。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初步建立起完整的专利保护制度。
  日本曾创造过举世瞩目的“日本经济奇迹”。该国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技术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二战”后,日本的创新政策是依靠完善的专利制度,引进先进的技术,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自我创新和发展。日本在仅几十年里取得的巨大技术进步,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通过质量、技术秘密许可制度和技术援助,将国外技术有效地引入并二次创新。
  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也同样表明,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推动下形成的。从建国到1978年,这一时期党和国家虽然认识到科学技术是最活跃、最革命的生产力,但在全国的中心工作并没有把经济建设作为重心,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科技创新主体,创新仅仅依靠人们的觉悟和责任感。因此,科技进步不够活跃,科技创新缺乏动力,创新水平低下。反映在制度上就是根本没有明确的保护智力创造成果的法律,只是在《宪法》上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民有从事科研创作和方面创造的权利和自由,国家要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除此之外就是依靠党和国家并不稳定的政策进行规范和保障。1978年后我国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空前活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深入人心,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使我国科技创新主体开始走向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形成科技创新的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开始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相对应,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驶入了快车道,《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在这一时期应运而生。2001年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对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修改、完善,实现了与国际规则的对接,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三、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互动关系
  1、科技创新的发展促使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和完善
  由于科技创新具有可传播性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也就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给予相应的协调和保护。由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产生,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科技创新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制度得以不断的完善,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
  科技创新是始于技术设想、终于商业上成功应用的过程。这一创新过程围绕着技术、工艺、设备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展开,通过参与这一过程的诸项函数的多次重新组合,使某项知识和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并获得市场化的经济利益。从生产以及生产目的时间发展来看,创新过程主要包括设想评估阶段、研究开发阶段、试验试产阶段、生产销售阶段。在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都有伴随着创造性的智力活动,知识产权贯穿于科技创新的全过程。可以说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创造活动,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
  3.科技创新拓宽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当代科技革命蓬勃发展,新发现、新发明层出不穷,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将专利保护范围几乎扩展到一切领域。关贸总协定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只要具有新颖性、含创造性特征并付诸工业应用,均应有可能 获得专利。科技创新随着科学技术影响的扩大而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产生了许多新的权利载体和财富源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打破原有界限向新的领域扩展。
  4、科技创新促进新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的产生
  随着智力劳动的高级化和科技创新的高层化,人类的新智力成果超出了传统知识产权的范围,推动着知识产权的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的应用和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尤为突出:一系列新客体如基因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多媒体产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网络技术等都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一系列冲击。特别是数字化技术、多媒体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些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须给他们相应的保护,于是许多新权利也应运而生,如地理标记权、域名权、数据库权利、商品化权等等。
  5.科技创新影响知识产权的实施方式
  计算机软件极易被复制,也容易被模仿。生物本身具有繁殖能力,一旦被侵权,要有效控制也不易。数字技术及网络技术使作品的复制成本极低,传播速度更快。无论版权制度、专利制度、商标制度都越来越受到无处不在的侵权行为蚕食。传统的个人实施权利的方式遇到了很大的阻碍。为了应付这一局面,出现了大量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动清算中心。以专利为例,权利人的专利申请和公告可以适当略去一些影响其重要性能指标的技术关键,起到加强专利保护的作用。
  6.科技创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最早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各个国家内部实施跳。由于科技创新活动本身突破了国界的限制,创新成果的开发、传播和应用也必然要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来实现。各国的经济竞争所引发的对新技术的渴求,从客观则要求科技创新成果打破地域的限制,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因此,随着科皮的进步,地区经济集团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步形成,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贸易也不断扩大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突破了国界限制,由一国延伸至多国范围,许多地区性和世界性的知识产权条约相继制定。目前,已经缔结的世界性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近30个,地区性知识产权条约主要有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法语非洲国家的《班吉协定》等。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建立,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全面走向国际化和国际规范化。
  四、实施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推进科技创新
  1、知识产权检索、检验制度:专利文献数量巨大、内容广博,世界上约有90个国家用约30种官方文字出版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每年出版100万件,其数量约占世界每年科技出版物的1/4。据统计,90%-95%的最新技术资料首先反映在专利文献上,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可以时间约60%,节省40%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因此知识产权检索和检验制度是贯穿于单位的整个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在科研项目构思、立项、实施的各个阶段都需要进行全面的检索和检验,以防盲目开发,重复研究,也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项目立项前,可通过专利文献系统,详细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最新技术情报,可以开阔设计人员的视野,提高研究与开发的效率;在项目研究的过程中,也要密切跟踪国内外专利动态,保持研究的先进性,二牛对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项目实施时利用专利文献对技术与经济进行预测,了解把握新技术的分布状态、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制定技术竞争对策和科研对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更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享社会给予的丰厚回报的同时,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研究和跟踪科技发展的最新动向,进行新一轮的创新。
  2、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科技人员是单位科技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提高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2002年,最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详尽地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标准;一项发明质量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被授予质量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参照上述比例发给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该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应得的报酬,一定程度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热情。但由于单位项目来源复杂,产权界定困难,且专利实施大多交给企业进行,能否产生效益及税后利润计算复杂,多数单位科技人员只是收取了一次性奖励,而税后报酬难以落实,该规定对科技人员激励作用不能很好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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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陆幼雅. 论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财贸研究, 2003, (03) . 
[3] 冯晓青. 激励论——专利制度正当性之探讨[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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