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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答辩程序的规范性

2015-07-24 09: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量刑答辩程序的特征
  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量刑程序的运作方式是:关于量刑的事实、证据与定罪的事实、证据均在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机关出示,辩护人也可在此阶段提出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证据。之后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并辩论。法庭审理后,合议庭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评议,重大疑难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后就定罪量刑一并形成判决并向当事人公开宣判。这种运作方式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重定罪、轻量刑以及同案不同判等现象。相对于这种量刑方式,量刑答辩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公开性和对抗性三个特征。所谓相对独立性是指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成为刑事审判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所谓公开性是指量刑过程应当向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保持必要的透明度,使诉讼当事人更为充分有效地参与。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量刑的程序公开,量刑的理由公开和量刑的标准公开。对抗性则表现为在量刑阶段,控辩双方集中就与量刑有影响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量刑结论以经过质证的证据为基础。
  二、量刑答辩程序的正当性
  量刑答辩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必须符合诉讼和审判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一)量刑答辩程序符合量刑公正原则
  量刑公正既包括量刑结果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
  一方面,量刑答辩程序有利于实现量刑结果公正。比起在法庭调查中一并提出定罪和量刑证据的做法,独立的量刑答辩程序可以使与量刑有关的证据和情节集中在这一阶段呈现于裁判者面前,使得裁判者心中形成比较明晰的、有条理的印象,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情节。而控辩双方基于不同的立场会积极地搜集有关量刑的证据,这一方面可以使量刑裁判建立在更全面可靠的证据根据上,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控辩双方举证不足,法官对量刑情节进行庭外调查时,形成内心的预断和偏见。另一方面,量刑答辩程序符合量刑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一般认为,公正量刑程序的要求主要有两点,一是量刑公开,二是量刑程序合理。而量刑答辩程序,无疑是符合这两条要求的。
  (二) 建立量刑答辩程序,有利于增强对当事人人权的保障
  与定罪相比,量刑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或民主权利。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对量刑的关注要远远大于定罪,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申诉、信访案件均是对量刑不服的原因。因此,量刑程序的设计要符合体现加强人权保障的理念,最主要的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河南省高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实行“量刑辩论”的实施办法》,之后,在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审判长总要对被告人郑重的说一句“你有权对自己的量刑当庭发表意见,也就是说,你对自己该不该被判处死刑有发言权。”而在以前,对死刑被告人如何量刑,如果公诉人不提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权就此发表意见。这是量刑答辩程序增强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鲜活实例。
  (三) 建立量刑答辩程序有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限制
  我国刑事立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官具有在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既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也可能偏离法律规定,给司法腐败留下了空间。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存在,也必须被约束。而量刑答辩程序是一种公开的、对抗性的程序,量刑决定受制于控辩双方举证的证据和事实,而且,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量刑标准和量刑理由,这就便于社会各界对量刑的监督,从而对法官形成制约。
  (四)建立量刑辩论程序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量刑辩论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充分参与,他们可以了解程序的进程、判决的结果及理由,并且可以对这种结果施加一定的影响,这样,就能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量刑决定。由此,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申诉、上诉,防止没有意义的重复处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当事人及公众亲眼见证量刑过程,进而对量刑结论产生信服,司法的权威也就在这个过程中树立起来。
  综上所述,建立量刑答辩程序有利于实现量刑结论的实体公正,符合公正量刑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机关权威,量刑答辩程序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可以被普遍适用。
  三、量刑答辩程序的制度构建
  通过对我国量刑程序现状的考察和对量刑答辩程序的价值分析,我们可以合理地预测:量刑答辩程序,可以成为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一条路径。
  (一)在立法上区分定罪与量刑,确立量刑答辩程序的相对独立地位
  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做如下调整:分别情况,对于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程序中,就定罪问题进行辩论后开始量刑答辩程序。对于被告人做无罪答辩的,在定罪判决宣告以后,如果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则一审程序终结,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有罪,则另行开启量刑答辩程序。这种对于被告做有罪答辩和无罪答辩的区分更加科学,是综合考虑正当程序的要求与司法资源的限制得出的结论。
  (二)细化量刑答辩的具体程序
  在量刑答辩的具体程序设计上,司法机关的尝试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经验。
  1.量刑答辩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综合看来,在试行了量刑答辩程序的各法院,除了河南高院将量刑答辩程序限定在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外,北京、广州的一些法院都未限制量刑答辩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刑事案件,不只是死刑案件,都会对被告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产生重大影响,这远非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所能比拟,故而,量刑答辩程序应存在于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也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
  2.量刑答辩的流程
  总结各地法院的操作经验,在进入量刑答辩程序后,一般由控方先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然后由辩方针对上述建议进行答辩,并提出辩方认为合理的量刑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并参加庭审的,其本人及代理人可以在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后,对量刑发表意见。法官就控方、辩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在量刑意见上存在的差异,组织三方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必要时可进行二轮答辩。
  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方可以放弃量刑建议或请求权,也可以对原告提出的量刑建议或请求在量刑辩论终结前进行修正,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3.量刑答辩程序中的法官的职权
  法官享有的审判权可以分为三部分:庭审主持权,案件审理权,裁判权。据此,法官在量刑答辩程序中的职责主要有:宣布进入量刑答辩程序,告知被告人有权就量刑发表意见,主持答辩,作出量刑决定,宣告量刑决定。在量刑答辩中,就有关事实、证据有疑问的,法官可以对控辩双方和有关证人发问,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庭外证据调查。
  4.量刑答辩程序中量刑结论的作出与宣告
  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量刑建议、请求或意见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参考。对于结论的宣告可以当庭进行,也可在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定期宣判,重大案件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定罪裁判和量刑决定可一并宣判,在裁判文书中,应将量刑理由作为单独的一部分进行表述,使人们可以通过裁判文书了解到法官量刑的依据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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