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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在实践的作用分析

2015-07-24 09: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1.1引言
  交通事故是和平时期造成人员非正常死亡和财产意外损失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首位,交通安全问题倍受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城市道路和公路分别承担着城市内、外部的道路交通运输。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和交通机动化进程加快,公路的通车里程也持续快速增长,公路等级不断提高,公路交通事故率远比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率大,提高公路的交通安全率,遏制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发态势具重要的意义。
  1.2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务现状
  据公安部统计,2011年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总体形势总体平稳。据统计,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和4.4%。由于交通事故量大,因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务在整个司法鉴定中的比例也越来越大。如某司法鉴定所2008年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230件,2009年1470件,2010年达到1860件,3年增长了1.5倍。
  由于交通事故成因复杂,因此,鉴定业务涉及到各个学科,有法医、物证检验、痕迹、机械等多个种类。特别是一起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多个鉴定项目。一个鉴定项目又需要做多个实验或计算。这样,造成了鉴定工作的复杂性。
  2、交通事故痕迹的分析与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是交通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是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车以及货物在地面上产生的地面痕迹以及车辆、人和货物表面留下的痕迹等。交通事故痕迹主要包括车辆车体痕迹、路面痕迹(包括散落物)、乘员的受伤情况。乘员的受伤情况需要有关的法医学的相关知识,因此对法医学鉴定进行分析。这就会能更清晰地再现事故的全过程,提高事故再现的准确性。
  2.1 车体痕迹分析
  2.1.1 车体痕迹的形成机理
  车体痕迹是车辆在事故中与其他车辆、物体、人体碰撞而形成并遗留在车体的印痕。最常见的车体痕迹有:刮擦痕、撞击痕、分离痕迹、刺沟痕迹等。任何物质的分子都是按一定规律、一定密度排列起来的:当固态客体受到外力的作用时,分子的正常排列受到压缩力和拉伸力的作用,分子间将产生恢复原来排列的相互作用力,这种力叫做内力;当外力不大时,内力可以抵抗外力的作用,恢复客体的正常状态而产生弹性变形,当外力大到足以突破客体的组织结构时客体将产生塑性变形。塑性变形就是形成车体痕迹的主要原因。
  2.1.2 车体痕迹的特点
  (1)复杂性:车体痕迹在事故中的形成机理十分复杂。有的是第一次碰撞形成的,有的是第二次或第三次碰撞形成的,还有的是第一次和第二次碰撞共同形成的等等。
  (2)广泛性;车体痕迹在交通事故现场出现的频率很高,几乎所有的碰撞事故都有车体痕迹的出现,这为我们对车体痕迹的检验提供了有利条件。
  (3)时效性:对车体痕迹的检验要及时、快速,否则随时间的推移,有的会锈蚀(金属刮擦痕)、有的时间久了失效了(附着的漆片)等。
  (4)遗留物和附着物多:检查车体痕迹时,经常会在痕迹中或痕迹的周围发现遗留物和附着物。它一般来自于另一车辆或受害者身上、衣服上遗留下来的残留物质,在尸体或人体的损伤部位也会遗留下痕迹、客体分离出来的附着物。
  2.1.3 常见的车体痕迹的形成机理及检验
  (1)刮擦痕迹。刮擦痕迹是肇事车辆与承受客体碰撞过程中,车辆的某部位在力的作用下挤压或划破客体,从而在客体表面形成凹凸线条状痕迹。刮擦痕迹止点处留有物体表面擦掉的颗粒残渣堆积物,表明其走向。
  (2)撞击痕迹。撞击痕迹是肇事车辆某部位与承受客体碰撞时在受撞表面发生永久变形而形成的凹陷状痕迹。它的形成是车辆的某部位与承受客体在相隔一定距离的情况下,由于力的作用而在接触的瞬时产生巨大的冲量,使物体的表面发生变形而产生的痕迹。
  (3)整体分离痕迹。整体分离痕迹又称整体痕迹,是指一个完整的物体由于某种作用力的作用而分离为若干部分时所形成的痕迹。整体分离痕迹检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对逃逸事故,通过整体分离痕迹的检验可以直接认定肇事车辆。
  刮擦、撞击痕迹的主要检验方法是比对检验。比对检验是指将主客体两者之间痕迹特征进行逐一的比较鉴别。对于整体分离痕迹的检验方法:一是分离线是否相符;二是被分离物体断面凸凹纹路是否相符;三是在没有分离线的情况下,物体本身表面和断面上固有的特征是否相符;四是分离物附加特征与表面细节特征是否相符;五是被分离部分外围边缘及周围关系是否相符。
  2.2 路面痕迹
  路面痕迹是车辆肇事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是车辆运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事故分析鉴定中不可缺少的物证,也是分析事故全过程的关键依据。
  2.2.1 轮胎印迹
  轮胎印迹的形成机理:道路上轮胎痕迹的形成,是驾驶员根据行车状况之需要,采取制动及转向等操作行为时,轮胎与接触路面发生相对滑动,从而产生热能,使得路面材料和轮胎橡胶混合物因高温熔化而剥落,在路面上留下黑色的痕迹。
  常见的轮胎印迹有以下几种:
  (1) 压印是车轮和轮胎在自由转动,轮胎胎面印在柔软路面或物体上的印迹,特点是轮胎胎面花纹,无论沿胎印的横向,还是沿胎印的纵向都清晰可见的
  (2) 侧滑印是指轮胎柱在自由转动转动状态下,转向过急、车速较高,车辆受离心力作用引起轮胎向外侧滑移,当离心力达到或超过轮胎横向附着力时,形成的轮胎边向外滑,边向前滚动,此时形成的轮胎印迹便是侧滑印。
  (3) 托印是车轮在抱死状态下纵向滑动,轮胎胎面与路面摩擦,轮胎落下的橡胶粉末遗留路面上而形成的黑色印迹。
  (4) 侧偏印是轮胎将要侧滑之前出现的弧线状印迹。
  (5)道路表面的损坏痕迹轮胎泄气印是汽车轮胎泄气后在路面上滚动时留下的印迹,其特点为边缘不规则,呈波纹形,且两外边缘颜色深,中间颜色浅,并常常有转向的记号。
  (6)轮胎印迹突变点是在两车发生碰撞时,碰撞瞬间产生动量,出现碰撞力突变,致使轮胎印迹出现突变。特点是轮胎印迹出现转折,走向与轮胎原来的运动方向有一定夹角,与道路方向也有一定角度。
  2.2.2 道路表面的损坏痕迹
  是指车辆在碰撞时或碰撞后损坏的零件及车 辆翻到后与路面刮、划、凿形成的。刮、划痕往往是车辆在碰撞后的运动过程中,损坏的零件、车辆的边角或车辆的装饰物与路面刮、划形成的。凿痕多数是车辆柱塞碰撞时,巨大的冲击力是零件损坏撞人地面时形成的。
  2.2.3 路面上散落物
  事故现场一般会散落有因碰撞冲击而脱离汽车的各种形状的物体。细致地观察各种散落物也是非常重要的。碰撞产生的散落物有:玻璃碎片、附在车身上的泥土、涂料、铁锈、车灯等零件、润滑油(发动机机油、变速箱机油等)、冷却水、蓄电池解液、洗涤液、货物、受伤者的血迹、衣物的线头等,包括车身上的附着物在内。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落在什么地方”以及“散落的形态、轨迹、散落位置”等。
  2.3 交通事故法医学鉴定
  2.3.1尸体检验和法医鉴定的目的及任务
  交通干警及法医学鉴定人应该十分明确尸体检验和法医鉴定的目的及任务。尸体检验和法医鉴定的目的及任务归结起来有以下方面:
  第一,通过尸体检验明确案件性质。事实上造成交通事故人体死亡的原因千差万别,情形各异。有的由意外原因所形成,有的由人为因素所伪造,有的纯属诈伤或谎报,也有的因疾病发作而发生。只有认真细致甄别各种损伤并结合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定,才能真正明确案件性质,才能有利于事故处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二,通过尸体检验获取交通损伤证据。尸体检验中应围绕交通事故六要素,注意检验、识别、固定和收集各种证据材料与信息。应仔细在尸体上寻找车辆撞击性损伤并予以照相、记录等固定,同时找出致命伤和导致损伤或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三,根据法医检验和鉴定结果,分析和重建事故发生情景。根据机体损伤的部位和类型,有时可以确定死者当时的体位状态,推测和重建事故发生的情景和经过。譬如说,根据法医检验和相关检查如现场勘验、车辆检查机人体组织DNA分析,确定交通事故中各受伤人员角色,如判定车内驾驶人员或推测车内各人员在事故发生前的乘坐位置。
  2.3.2 法医尸体检验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应用正确的法医检验方法是获得最直观、最准确第一手资料的重要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最为有效的医学证据。为此,法医学检验时必须仔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衣着检验。衣着检验对判断车辆所造成的神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体在受到车辆的撞击和擦蹭后,着力部位的衣着表面会发生撞擦起毛现象,起毛翻卷的方向往往反映人体受力的方向。在人体位置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有时衣着检验可帮助判断车辆的行驶方向。衣物受到车辆突起部位擦蹭后可发生纤维撕裂,撕裂的方向和纤维断端也可反映受力方向。人体受到轮胎辗压是,可于衣物表面或人体皮肤组织上检见车辆轮胎印痕,也可留下车体碰撞散落的漆片、铁锈玻璃碎片、油垢泥土等异物,后者对事故车辆的认定、事故过程的重建和事故原因的分析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检验者曾根据死者衣着上的散在油漆碎片(大型货车车辆表面漆片)、微细玻璃碎片及车辆轮胎花纹印痕等痕迹的检验情况,结合其他相关资料对肇事车辆进行认定,最终抓获肇事逃逸并造成被撞人员死亡的驾车人。尸体检验是对于衣物上的痕迹和异物,首先应进行肉眼观察、直尺测量和记录照相,然后再借助放大镜和显微镜进行更为细致的观察,同时应对其分布及特征进行分析。最后再对各种异物成分仔细提取、包装并送检,完成与可疑车辆对比与认证的后期工作。
  第二,尸体检验。按尸检程序对事故中死亡的尸体完成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以明确死亡原因和损伤情况,最终做出尸检鉴定结论。尸检中还应该注意,不仅要仔细检查交通事故形成的损伤,还应特别注意有无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和其他死亡原因,仔细分析甄别最可能的死亡性质,警惕他杀后伪装交通事故死亡或交通事故损伤后故意杀人案件。车体散落物在尸体表面也能检见,此外尸体表面也可检见花纹样轮胎印痕,后者的检出对肇事车辆的认定至关重要。
  第三,活体伤情检验。应根据案件的需要对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伤情检验,以明确损伤的部位、种类、程度及成因等,并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做出伤情检验鉴定、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评定。有的案件还可能涉及到对驾驶人员或受伤人员进行精神状态的评定、确定是否饮酒及血酒精浓度,以及有无潜在性疾病的存在。若遇复杂案情,应及时聘请有关专家会诊,千万不可大包大揽,草率结案。
  2.3.3其它应该注意的问题
  除了作好上述三项工作外,在法医检验中还应注意下述细节问题。首先,检验鉴定必须依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死者检验的法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鉴定应当做出书面结论”。其次,应准确了解案情的全部经过,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以及车辆鉴定情况和伤者或死者当时的乘坐位置及肯撞触的物体等,以帮助我们做出准确、客观、具体的分析和判断,为进一步做出正确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打下基础。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类随机的危害性事件。虽然交通事故损伤具有某些相似的特征,但是每一起具体的案件又有其独特性。只有在工作中不断的摸索、实践、研究和总结,才能更好地作好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检验和鉴定工作,以适应当今法制建设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满足越来越高法制建设的需求。
 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对策
  3.1 修改和完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
  (1)提高鉴定机构的准入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上述规定。一是拥有资金的起数过低,应当提升自五十万元以上:二是没有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大致数量和标准的要求:三是对检测实验室的要求,除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具备以外,一般司法鉴定机构是很少有的。因此,必须明确规 定具有鉴定机构与相关实验室签订的合作协议等。通过严把鉴定机构的门槛,提高市场准入标准,防止鉴定机构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加大司法鉴定违法的处罚力度
  现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设置的违法处罚条款普遍过低。不能足以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起到警戒及教育作用。因此,要根据不同情节,设置停业整顿、一至三倍罚款、一年内不能执业、终身不得从事鉴定业务等条款,从而规范司法鉴定秩序。
  (3)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
  《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的行使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来实现的。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应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权力。
  3.2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及理论
  3.2.1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机制
  (1)建立同级通报制度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庭情况、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两机关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共同培育好司法鉴定市场。
  (2)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鉴定入应当对鉴定结论负责,除了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接受质询的,对没有特殊原因不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人要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对于人为因素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应当在追究鉴定机构责任的同时追究鉴定人的责任。
  (3)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教育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除了坚持资格考试前的培训教育外,更要注重经常性的培训教育。一方面,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选择典型案例或者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鉴定人员的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他们的规范意识和道德观念,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3.2.2 建立健全相关鉴定理论
  当前,在交通事故鉴定中需要研究的理论问题很多。如道路线形对行车安全的影响、交通环境对行车安全的影响、车辆技术状况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因此,一方面要引导和鼓励广大司法鉴定人员开展理论创新研究,不断取得新成果;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在交通事故鉴定中的新成果。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努力,把交通事故鉴定技术不断向前推进。规范交通事故鉴定范围和标准及建立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1)规范交通事故鉴定范围和标准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主要包括尸体检验类、伤残评定类、物证检验类(酒精含量检验等)、痕迹鉴定类(指纹鉴定、轮胎花纹鉴定等)、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和车辆定型鉴定等类别。司法部要会同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规范交通事故鉴定范围和标准,为司法鉴定提供明晰的目录和依据。
  (2)建立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虽然没有、也不可能有隶属关系。但是,从不同行政管理级别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和装备上能否划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鉴定机构,或者按照鉴定机构的人员和装备以及鉴定实绩,设定鉴定机构级别评定标准,分别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级别拟定后,一方面有利于为鉴定机构的发展和提高增加动力;另一方面为解决重复鉴定的采信问题提供基本依据。
  按损害后果程度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l-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l-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l-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总之,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解决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真正发挥其在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3.3 交通安全现状的对策
  当前我国的国道、省道和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尤其是一级公路)不仅事故的空间分布密度大,而且事故的损害烈度大、人员致死率高,这与这些公路所分担的交通量大、允许的行车速度高有一定关系,但更主要还是与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现有的交通管理水平低下以及部分车辆和公路的安全技术条件较差等因素有关,与发达国家的情况相比还具有很大的可改善空间。
  结合交通事故的特征,提出如下改善交通安全现状的对策:
  (1)加强车速管控:超速行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然而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普遍存在追求更高速度的心理,对遵守公路限速的意愿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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