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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宪政构建

2015-07-07 10:1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选择 宪政模式 路径构建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制度的发展和宪政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宪政模式的选择问题也受到关注,而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的影响至关重要。中国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特征,决定了宪政发展的道路。因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对选择符合构建自己国情的宪政模式,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宪政制度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法律文化上,以父权家长制为中心的宗法社会结构,以皇帝独尊为特征的专制皇权主义和以儒家为正宗的意识形态体系,构成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结构的固有格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其具体的法律制度而言不乏闪光之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法律文化从整体上来讲是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代法治精神有本质区别的。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
  孔子认为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消除法律,建立“礼治”国家所依靠的是“善人为邦”,而不是严密的法律或制度。孔子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声不正,虽令不从”。统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其发布的法令,所以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统治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设完备的制度。
  (二)利用法律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巨大,其中,孔子学说影响最为巨大。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追求的理想境界是“无讼”,“残忍去杀”,即人字与人之间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解决,以礼教和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力的统治方式。wWw.133229.COM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状分析与改造途径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状
  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社会政治结构辅佐以儒教为主兼容道教、佛教的文化体系,便孕育了“皇权至上”、“你君贵民贱”、“重权轻法”、“重情轻理”、“重义轻利”等一系列人治思想,宗法文化传统使得中华民族成了一个缺乏民主法治文化的民族。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一些人树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观念。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部分人仍然存在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理法观念、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观念,这些观念至今仍然不同程度的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的选择。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迈向现代的改造途径
  改变重刑轻民的法律、法规的教育。中国法律传统给我们留下的丰厚的遗产之一,就是重刑轻民思想的普遍存在。同样,这一思想在当今社会也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三、我国现代宪政的路径构建
  宪政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宪政的灵魂乃宪法至上, 法治的灵魂也乃宪法至上; 宪政的精义乃限制权力, 法治的精义也乃限制权力; 宪政是一种治国的思想、原则和体制, 法治也是一种治国的思想、原则和体制。
  (一)在现代宪政构建中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深深地影响过东亚周遍国家,形成独具风格、自成一体的中华法系,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植根于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小农生产,突出表现为小生产方式的弥散性和土地政治的等级性,而小生产方式的弥散性和土地政治的等级性在政治上表现为君主专制,而今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逐渐取代土地而日益成为一个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占支配地位的生产要素时,建立在小生产方式的弥散性和土地政治的等级性之上的专制统治就日益失去其社会基础。
  (二)宪政的宗旨在于人权保障
  宪政的终极目的就在于捍卫公民权利。宪政原则是以人为本,一切的宪法体制架构和制度设计,都服务于这一宗旨,离开这一原则,就无谓宪政。在旧中国,反动政权统治时期,中国人没有人权。建国以后,公民权利有了一定的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历经四次修改,前后经历20 多年的时间,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没有修改。


  四、结语
  关于宪政模式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探讨中,必须认识到,不同的文化传统,其宪政的发展道路也必然不同。 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客观、公正地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尤为重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现为轻视接法律、皇权至上、重义轻利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这就需要重塑与现代法治相符的现代法律文化,有必要对权力制约的同时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同时要重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吸收,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25.
  [2]毛武秋.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构建[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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