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学作为一门人文学科,为其确定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无论是以前的“经济决定论”,还是现时的“法律文化热”,都是以一种单一的方法研究法。而笔者认为,没有一种方法可以获得在法学研究中的垄断权,法学的方法应予多元化。
p; 法学的多元化可以给我们这些法学后生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而不必囿于一种单一的对法的认识模式。我们认为,如果有一种法学方法居于垄断地位,则其他方法就可能被缄默下去。而这缄默下去的方法有可能是正确的,或许部分是正确的。哪怕它是—种不合理的方法,也会在与正确方法的争论中让人们获得对这种正确方法的更深认识。我们提倡法学方法的多元,意图通过人们对它们的感悟促进它们的自生自灭,而不必顾及它们的失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