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发展为线索,从宏观上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价值。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
(一)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古希腊文化是西方文明的摇篮,也是西方法学思想的发源地。古希腊的法学意识形态是从探究客观世界的本质开始的。
为了寻求对现实法律现象的解释,许多思想家认为人事的法则是自然法则的一部分。其中柏拉图的“理念论”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从5世纪末开始,宗教神学一统天下,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时期成为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天下。
这一时期的法学意识形态有以下鲜明的特点:(1)理性成为衡量一切事物的唯一尺度,(2)个人主义和自由观念盛行,(3)契约观念成为近代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观念之一。
其中,契约关系是资本主义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表现,诚如19世纪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所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
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念在马克思从事法学探索的最初时期影响最明显,以至于理性法、自由法思想成为马克思早期法学观的主要理论特征。
(二)近代德国哲理法学。德国近代哲理法学派则在法哲学本体论、方法论方面深刻地渗透在马克思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成为马克思法哲学的重要理论来源。
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过程中,批判地继承了康德的法学思想。[2]
而黑格尔对马克思的思想影响更甚过康德。马克思把黑格尔关于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学说,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创立了新的理论体系,但是黑格尔的法学辩证法思想及其方法论原则,经过马克思的革命性改造被有机的融合于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
(一)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欧洲革命失败以后,在19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系统而全面地分析了构成法的现象基础的社会关系,认为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
[3]作为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的现象,根源于社会的经济关系,离开对经济关系的考察,就无从认识法的本质属性。当然,马克思也看到了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历史传统等因素对法的现象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法哲学方法论、法的社会历史运动、法的社会价值等方面,马克思做了精辟的论述,大大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宝库。
(二)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和发展。列宁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第一次把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提高到科学的水平,并且系统的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创造性的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情况,强调把国家政治生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使法律得到更严格的遵守。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历程。1.毛泽东强调要从中国革命的实际出发来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制。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催生了新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这场革命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政权形式、政府组织和运行机制。
2.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法律的发展进入第二次革命,邓小平认为,必须始终考虑中国的国情特点,探索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发展模式,只有立足于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对外来的法律发展经验和模式进行具体分析,才能把握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向和途径,顺利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3.在新的历史时期下,中国着眼于当代中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际运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不断丰富和新的创新发展,从而保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强大生命力。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价值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促进了当代法学的理论研究。
1.马克思主义法学对西方法学的影响。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对西方资本主义产生以来自由主义法学传统的合法性进行了彻底的解构,揭示了其虚伪性。
马克思从法的现实出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4]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改变了法学发展的阶级基础,克服了阶级局限性和片面性。重要意义在于,是以无产阶级世界观理论形态的新法学取代作为资产阶级世界观理论形态的旧法学。
2.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法学研究的促进和提升。“哲理不足、品味不高、指导力不强”[5]是中国法学现实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不仅会深化和丰富关于上层建筑的理论,还会为我们的机构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整个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并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和发展开拓出新的领域。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以人为本”的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法学的价值问题。不论法律的价值有多少,其中人文主义却是法的价值的归宿,是法律的本元价值。
[6]以人为本的理念,涵盖了以人为本的法的价值体系的要求,揭示和弘扬了人的主体性是法的价值中最根本的目的和追求精神。在法的价值范畴内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人是法的价值的承载者和终极目的,以人为核心开展法治的各项工作。
通过“以人为本”价值对法的价值体系的完善,将会使法的价值更加具有前瞻性,使整个法律体系结构更加得具有活力。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内容宏丰、严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要体现到社会主义国家生动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它的生命力也正在于随着这种实践的深化而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
并且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验和成就,也必将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亦将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学研究,丰富人类的法学思想宝库。
作者:秦阳 来源:人间 2016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