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十八大会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本文着重评述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观点,以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使人们正确认识和理解三大法学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17-18世纪自然法学占主导地位,思想家将自然法解释为人的理性或本性的体现,称为古典自然法学派。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的逐步发展、繁盛及兴旺,思想家主张“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亦法”等,兴起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19世纪末20世纪初,思想家强调法律应该具有绝对的价值准则、正义高于实在法的自然法学观点,产生了新自然法学派。随后,社会发生巨大变革,为了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求,诞生了社会学法学派。这三大法学流派呈三足鼎立之势又互相靠拢,既传承了以往各法学流派的理性思索,又赋予创造性地发展了法理学。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包括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本文评述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包括神学的自然法学派和非神学的法自然学派,本文评述前者,其代表人物有马里旦。
马里旦将自然法与人权、民主制度、社会改良等结合起来,并提出兼顾权利和义务的观点。他认为,自然法具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重要素,本体论方面,自然法源自人的本性,是从人性或人本质中产生的适当的规则或理想秩序;认识论方面,自然法是一种难以直观发现的不成文法,只有依靠人的道德良知、认知能力和社会经验的逐步发展,并最终依靠神的启示才能发现。
他根据阿奎那的学说,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国际法和实在法。永恒法是上帝统治宇宙的法律,自然法是对永恒法的参与。国家法是处理市民社会和各国间关系的法,是自然法的延伸。实在法是特定社会中制定的法律,并随社会条件的不同,内容也有变化。
马里旦强调人权问题,他认为人权的社会哲学基础是自然法。在自然权利和人权方面,他认为自然法既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比如生存权、人身自由权、宗教自由权等,也规定了人的基本义务,但是以权利为主,但要兼顾义务。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客观的分析,注重于现实法律规则或者规范本身的研究。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汀、汉斯.凯尔森、哈特。
奥斯汀发展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提出“主权者命令”说,主张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他将法律的本质与命令、制裁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判断法律的标准,不考虑法律是否合乎正义和法律好坏,因而出现了恶法亦法的现象。
凯尔森提出“纯粹法学”理论,纯粹从法律规范角度分析“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他主张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者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者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凯尔森分析法律时,过于强调纯粹公式,忽视了创造、适用和遵守法律的人的因素,没有探讨法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他将语义分析哲学引入法学研究,主张建立法学理论应致力于分析法律、法学语言在实际生活中是怎么样使用的,强调法律的词语、概念依其被使用的环境、条件和方式,存在多种含义。哈特批判了“主权者命令说”,他将规则引入法学研究中,提出法律规则可分为“第一类规则”和“第二类规则”,前者设定义务,适用于简单的原始社会,后者授予权力,适用于复杂的大型社会。
哈特与凯尔森的理论具有连续性,但其更具有合理的科学性,他对凯尔森提出的纯粹法学拒绝考虑包括社会事实在内的“超法律的因素”的极端主张,强调运用社会学方法,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化结构,要以社会目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基础为根据解释法律。
在法律和道德关系方面,哈特提出广义的法律概念,他认为,每种法律制度都要受到社会道德和广泛道德的影响,这种道德影响或者通过立法明显地表现出来,或者通过司法判决潜移默化地起作用。新分析法学家克服了早期分析法学和纯粹法学的许多缺陷,提高了分析主义法学的能力,阐明了一直困惑法学家的问题,并扩大了实证主义法学的范围。
三、社会学法学派
19世纪末,西方从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竞争激烈,社会矛盾激化,劳动、福利、教育、交通、住房、经济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运用政治的、法律的手段进行调节,诞生了社会学法学派。该学派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而不是手段;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既可以通过经验发现它,又可以有意识地创造它;法律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是制裁。社会学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罗斯科.庞德。
罗斯科.庞德认为,社会学法学目前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是创立、解释和运用法律,应更加注意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宜。
他强调,研究法律制度与法律学说的效果,要根据社会生活中法律规范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研究;为准备立法要进行社会学研究;要研究法律生效的实效手段;研究法律的立法应该是既对司法、行政和立法以及法学活动进行心理学研究,又要对理想哲学进行研究;对法律制度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要承认对法律规则分别情况加以适用的重要性;要研究普通法系国家中司法部的作用。
社会学法学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它顺应和反映了法律社会化发展的要求,代表了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三大法学流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将人类从封建专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它解放人的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给予自由、公平、平等的理念。所以,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为我们构建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实证主义法学派奥斯汀的“主权命令说”,尽管其对法律的本质论、法律的分类以及法律的共同原则等限制了法律的内容、范围和来源,只是形式主义的,不科学的。但是,奥斯汀的分析法学使法学研究从古典自然法学的不确定状态中解脱出来,变为明确实在的法理学实证分析研究,这对中国法学史的发展具有相当的推动作用。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反对法学研究中掺入任何价值标准和意识形态因素,从纯粹法律角度出发分析“什么是法律”的问题,研究法律内部的逻辑性,为树立法律至高无上观念作出了重大贡献。另外,实证主义法学提醒不能过分强调道德因素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如果我们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总是强调道德对于法律的指导性,不仅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法治社会难以建成,而且会重蹈覆辙,踏入人治的老路。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社会舆论、道德评价对法院独立司法审判的干涉,即使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做出判决也会因社会压力而改变初衷判决。
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要依法治国,而不是受制于社会上各种社会舆论和道德观念。因此,法治社会中为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现有法律规范,必须排除各种非法律的如政治争议、道德评价等价值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干扰。
关于社会学法学,从保障个人利益转化为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它提醒我们在不能过分追求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观念,要考虑社会整体利益,他注重法律的功能和实际效用。
因此,在中国大力倡导依法治国时代,我国需要借鉴和学习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精华理论以推动中国法治进步。基于自然法学存在多种不确定的道德因素,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的功能和实际效用,而实证主义法学最适合当前中国的法治发展。(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作者:田丽 来源:商 2016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