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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神话”、“先秦诸子争鸣”中的法学

2016-05-09 16:0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鉴于笔者的中文和法律双专业背景,笔者在此篇论文中以中西对比的视角主要论述了中国古代神话和先秦诸子争鸣中的法学思想:中国古代神话中反映的集体本位的伦理型文化传统与萨维尼的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的讨论;道家、儒家思想与霍布斯、洛克自然法学派思想的相合。

 

   我的第一专业是中国语言文学系之下的古典文献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是《〈四库全书·子部·杂家类〉辨析》。现在执教于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的课程主要为《大学语文》,而且偏重于中国古代部分。目前我所读的是法律硕士,鉴于我的中文和法律专业背景,这篇文章写的就是《大学语文》中的法学思想。

 

  我教授的《大学语文》分为十个主题:艺术是什么?文学是什么?艺术和文学是什么关系?②由中国希腊神话对比看中西文化的差异;③先秦文学中的政治学说与伦理思想:诸子争鸣;④由汉代史传散文看中国的史官文化;⑤什么是美?如何美的生活?——《世说新语》中魏晋人的审美生活;⑥中国古代诗人的执着与超脱;⑦中国古代的女性主义文学;⑧《红楼梦》以及曹雪芹对中华文化之反思;⑨由中国古代文学发展看雅俗转化;⑩苏州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与创新。本文将主要讨论中国古代神话先秦诸子争鸣中的法学思想。

 

  一、中国古代神话中的法学思想

 

神话是文学,有虚构成分,不用当作研究古代法制史或者法制思想的可信材料。但艺术来源于生活,神话反应了早期中华民族的认识和中华民族的精神风貌,是没有问题的。西方神话神人同形同性,多有篇章描写神的享乐生活,人对神一方面是依赖的,一方面又是不尊重和敢于调侃的。

 

中国古代神话中的神与人相貌殊异,神多是吃苦负重没有享乐的,人对神是完全敬畏的。这些差异揭示出中国是伦理型集体本位占上风的文化传统,由封闭式集体农耕生产方式决定;西方是世俗型个体本位占上风的文化传统,由开放型海洋生产方式决定。而我觉得这种集体本位伦理型的文化传统对于中华民族的精神有深远影响,虽然明朝以来的西学东渐之风,1919年的新文化运动,今年来的全球化趋势使得国人的自我意识、个人主义越来越浓烈。

 

但是,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中国普通民众的顺从和对自己国家的奉献;②中国几千年的人治、德治传统直至今日仍然很有市场;③中国人的个人崇拜之风直至今日仍然盛行。人们总是有一种服从权威的倾向,当然也希望危急之时权威人物能够带领普通人战胜灾难。

 

在历史以及现实中的中国,这种对权威的崇拜才不单单表现在政治生活领域,在其他领域也有明显表现,比如教育领域,学生在老师面前最好唯唯诺诺,最好不要挑战权威,而其实,每一个领域的进步都是建立在对前者的否定上。

 

著名的德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曾说过: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我曾经断章取义地想: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是不是就代表着我们中国的治理模式最好一直就是这种领袖崇拜型的集体本位的模式呢?但是当我阅读了王哲的《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之后,改变了自己的想法。

 

这本书的410页写道:为反对法国革命的理论,萨维尼的政治学说竭力攻击和否认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认为国家和法律一样也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或者说国家是民族的传统和经验的结晶,而这个民族精神实际上是上帝赋予一个民族的共同性格。归根结底,他还是把国家看成是神的创造者,而公民对国家及政府是无能为力的,只有服从的义务,服从国家就是服从了神的意志。

 

萨维尼认为人民离不开国家,他们只有组成国家并在国家中生活,否则是不能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这一点上历史法学派同黑格尔一样是国家至上主义者,都是为当时普鲁士政权统治进行辩护的。这一段告诉我们萨维尼的理论是为专制统治服务的。他以国家为分析起点的,这与以个人为理论分析起点的自然法学派是对立的。针对萨维尼的理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导言中曾尖锐的批判历史法学派是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把农奴反抗鞭子——只要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

 

萨维尼的理论宣扬狭隘的民族主义法律理论和民族优越论,这也为后来的法西斯主义提供了理论根据。当我读到了以上这些文字,我感到清晰了很多。即使,相较于古代希腊人,古代中国人更倾向于伦理型的集体本位的文化传统,这也无法说明现当代中国不能进入一个更加讲求个体权利的时代。历史总是要进步的。那么,优良的治理模式或者说是国家模式是什么呢?我的目光投注到了先秦诸子单元和西方的自然法学派。

 

  二、先秦诸子争鸣中的法学思想

 

我个人最感兴趣的就是先秦诸子争鸣。最早,我在顾准先生的言论中知道了多元思想对于社会、政治的重要性。可是,顾准先生正是因为在我们这个无论是思想还是体制上都不多元的国家提倡多元而罹祸。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200年,这六百年时间被西方学者卡尔亚斯贝思称为人类思想史的轴心时代人类一直靠轴心时代所产生的思考和创造的一切而生存,每一次新的飞跃必将回顾这一时期并被重新点燃。这段时间大致相当于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对于当时的流派林立、思想争鸣的情况,《汉书·艺文志》有九流十家的记载。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是中国历史上最富自由意识,最具有创造精神,学术最繁荣的一段时期。相对自由的魏晋时期以及被现代学者称为启蒙时代的明末清初,也没有达到先秦诸子争鸣那样的活跃程度。无论何时,只要背离了百家争鸣精神,就会导致思想的贫乏和僵化,而思想贫乏僵化是整个社会愚昧和落后的开端。

 

我惊奇地发现,诸子中的儒家、墨家,尤其是家道家思想,有着明显的以个人主义为分析起点的自然法学派的思想痕迹。中国的这些学者生活在公元前600年至公元前200年之前,霍布斯和洛克则生活在公元1618世纪,相距近两千年。但同时,也非常明显的,后代西方学者的理论更体系和精致。霍布斯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他是系统运用个人主义方法论对政治、法学原理进行解构的第一人。他的逻辑推演过程是从人的本性自然权利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国家、法律。我尝试用这种逻辑顺序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比诸子思想与霍布斯、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自然的概念的理解

 

  (1)“什么是自然。老庄哲学中的自然并非我们今天所说的与人类社会相对的自然界,而是指本来就是这个样子没有人使它成为非人为的。在西方哲学中自然的涵义有以下三种:非人为的;②非政治的;③合乎人性的。应当说,老庄哲学中的自然与西方哲学中自然概念的相合是在前两点上即:非人为和非政治的。而儒家则在合乎人性上与西方自然法学派相合。

 

  (2)“自然与人为的关系。《老子》中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实际道出了老子认为自然是最高和最好的观点。在此点上他与西方自然法学派又是相合的。登特列夫在《自然法》中写道:理想的社会模式与实际的法律体制之间,存在着一种差别或明显对比,前者是自然法所表现出来的,后者是我们在人间世中所面对的,因而,如何达成人为的体制与自然模式之间统一,正是现实中人们应有的社会理想。以上的论述透露给我们的信息就是自然存在的事物往往高于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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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与真。胡玉鸿的《法学方法论导论》第147页写道:据学者考证,古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本来就含有区分意蕴,它意在确定何者属于自然的,何者不是;或者说何者是本质性的,何者是非本质性的。本质性的东西可以被看作是事物真实的、真正的、正常的存在表现,相反的,非本质性的即为非真实的、不正常的表现,是一种错误、虚假。因此,自然概念也带有一种标准的意义。

 

此处,自然与真实、正常等概念产生莫大关联。而以老庄哲学为基础吸收了东晋以来佛学成分的魏晋玄学中的的概念,正是性分之内的,本质的意思。

 

  (4)“自然与无神论。一般认为老子的天道自然观将中国的哲学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它让人们认识到世间万物本来就是如此,没有老天爷主宰这一切。而霍布斯也是无神论者,霍布斯进而以无神论为基础,从人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出发构建了国家理论,肯定了君权人授,而非君权神授。

 

  ()对于人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的分析

 

  1.对于人的本性、自然欲望的分析

 

  虽然儒家主张整体主义立场的国家观,但儒家对作为个体的人的本性和欲望却是关注的。孔子说:仁者,人也,就是呼吁统治者把人当人来看待。人不应当是工具。孟子说:食色,人之欲也。儒家将个人放在社会这个参考系中来考察,认为一个人的价值体现在此人为别人为国家做了什么。而道家将人放在天地宇宙之中考察。认为人有独立于他人、独立于国家的存在价值。

 

  2.对于人的自然存在状态的分析

 

  墨子提出的平等的爱一切的人,以及他对社会等级的反对,主张人要平等,与霍布斯对人的自然状态的描述不谋而合。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中曾存在过一段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享有自然权利,这主要是平等权。

 

  ()对于国家建立之后,政府权力的限制问题

 

  1.国家建立后人们是否还保有自然权利,如生命、财产、自由

 

孟子仁政思想中就有有恒产者有恒心,号召封建政府给农民一定数量的耕田和固定的宅基地,有了自己的产业,农民就会稳定下来。虽然整个封建时代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是,我觉得,孟子的这项主张可以看作较早的对于封建国家统治下的私有财产保护的呼吁。在这一点上,孟子与洛克的观点是相同的。

 

霍布斯认为:从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意味着人们完全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权利。洛克则不然,他认为人们达成协议进入文明社会只是交出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但是人们保留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保护和尊重这种权利是政府的责任。

 

  2.有限政府论

 

在洛克看来,政府强有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洛克论述的政府是有限政府,这种限制的条件是政府的权威必须以保存人的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为目标。进而,洛克认为,政府不是目的,而是工具。它是保障个人独立的工具。

 

老子针对治国所发的无为而治的思想也是有限政府理论。其中的无为不是说什么都不做,而是不强为,不妄为,不胡作非为,更不能为所欲为,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就是不能与民争利。我想建国后出现的大跃进、文革不就是强为、妄为么?而强征、血征、官员贪腐,不正是胡作非为、为所欲为么?

 

  3.如果国家没有能够保护人民的利益,人们是否可以更换政府

 

洛克认为当人们确信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自然权利没有得到最高权威的尊重时,他们有权废止契约,更换国家的领导,代之新的权威。

 

孟子持相同观点。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他认为如果一个君主是昏庸的,那么,人们就可以杀掉或者流放这个君主。这是非常可贵的我国奴隶和封建社会之交时代的民主思想。至汉代,董仲舒,用新的理论,确立了相对有限的君权思想:畏天命、畏祖制、畏圣人、畏大人、畏民。

 

  写到最后,我感到心灵是平静的。如果现代中国能如洛克所描述的那样,那么,普通民众的幸福还是可以指望的。


  作者:刘春华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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