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法学理论论文

能源法的法哲学基础论纲

2016-03-28 17: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运动是世界的存在方式,而能源则是整个世界运动生生不息的动力。从终极意义上讲,所冇的运动都离不开能源,更不用说人类等生命体的存在和发展了。鉴于能源对世界、对人类的重要意义,能源很早就进入了人类立法视野即能源法。但是由于以往人类对能源的认识非常有限,虽然有能源法但却很少深入到法哲学层面:能源法哲学是人们对人类与能源沟通的价值原则和依据以及对人类与能源沟通中产生的知识体系的反思,它揭示了能源法运作的基本规律,说明了能源法的目的和意义,描述了达成上述目的和意义的原则与方法,它对整个能源法学研究中都具有重要意义。法哲学是法学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的主导部分,如果不能在能源法的法哲学上有深人研究,恐怕能源法学研究也很难有比较大的突破。

 

  部门法哲学是最近我国法学研究的新领域,是指以一定的法理学基本观念为基础,按照法理学的结构与方法,以某一法律部门的制度规范及其实施为对象,揭示其中特殊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它的兴起将有助于我们探究部门法的真谛,推动我们对部门法理解和认识的理性升华。部门法哲学在其它部门法或领域方兴未艾,然而在国内能源法学研究中却未受到重视,成果仅有亓光、王晓冬的《能源法哲学之思:内涵、学科属性及主题》。鉴于目前我国能源法法哲学研究这一现状,我们以论纲形式对其中问题阐述一二,旨在对能源法法哲学基础进行框架性研究,以求推动我国能源法学的研究向纵深发展。

 

  概而言之,能源法法哲学研究以能源特性为物质基础,以能源哲学和能源伦理为认识和人性基础,并以尊重运用各方面能源规律为科学基础,从而形成能源法法衍学研究的基本框架。

 

  1能源特性是能源法法哲学的物质基础

 

  哲学反映了人们对于客观世界的主观认知,物质世界的客观性是哲学据以形成的基础,法哲学包括能源法的法哲学在内亦是如此。有学者认为能源法哲学中包括善恶、正义、公平、效率、自由等价值元素”[|],我们也认为能源法包括了节制、效率、秩序、清洁和永续利用等多重伦理维度:然而这些恰恰都源自于能源的自然特性,能源自然特性是能源法的法哲学物质基础。我们曾认为能源自身所具有的物质特性以及人们对能源所持的态度,构成了能源关系的伦理之维,这也充分地反映在能源法中”[4]。现在看来其中似有谬误,需要重新进行分析。实际上前者是能源自身所具有的物质特性,仅形成能源法的法哲学基础而非伦理之维,后者即人们对能源所持态度才属伦理范畴。概而言之,能源法的法哲学受到能源的如下特性影响:

 

  首先是能源的有限性。能源在自然界中的存量非常有限,尽管全世界还在不断发现新的自然资源,技术进步也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适当地延缓资源耗尽的时间,但因消费水平仍在不断地增加,地球上迟早会出现资源耗尽的问题,即这些资源的采掘殆尽也是指日可待”[5]。这决定了能源法的法哲学的某些价值元素,诸如节制、效率等等都源于能源的有限性。它还决定了能源必然具有经济上的稀缺性。韩非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民争,而法恰是解决这种民争最有效的规则。能源属于这种人民众而财货寡的资源,不仅总量极为有限而且人均拥有量更不足,解决能源的分配问题是能源法产生的根源。

 

  其次是能源的分布不均,其中还蕴含了巨大能量。该特性也多方面体现在能源法的法哲学中。能源特别是非再生能源因受地质作用影响,其在地理分布上表现出极不均匀性的特点。国别分布不均是影响能源安全的重要原因,许多国际争端甚至战争都因争夺能源而起。另外能源还是蕴藏极其巨大能量的物质资源,若控制不好、使用不当就会造成安全事故,最典型的就是苏联和日本的核泄露事故。因此,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上讲,能源法都应将安全即能源安全作为重要价值元素。能源分布是地质作用的结果,也是自然秩序,能源法在国际法的层面维护这种自然秩序,从本质上说也就维护了公平、正义和秩序。

 

  最后是能源的污染性。根据能源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可以将其分为清洁性能源和污染性能源。然而就现今人类能源使用的总体情况来说,清洁性能源在能源消费构成中占比重较低。目前人们仍主要使用煤炭、石油等污染性能源,使用这些能源是造成当前人类环境恶化的重要根源。这也就决定了能源法以及能源法的法哲学,必然要将清洁、环保作为其主要价值元素能源即环境以及能源资源的理念都表明,必须将能源与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结合起来进行安排”[7],因此,环保也成为能源法法哲学的应有内涵。

 

  从能源的物质特性出发研究能源法法哲学,符合客观物质决定主观意识的唯物主义观,有助于避免能源法法哲学研究的唯心倾向,对能源法法哲学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

 

  2能源哲学是能源法法哲学的认知基础

 

  法哲学,是法学与哲学的交叉,以哲学的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和理解法现象”[!^能源法法哲学融合了能源法学与能源哲学,而后者恰是我们认识能源法法哲学的基础。哲学常被认为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含方法论),是自然、社会以及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能源哲学就是上述在能源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对于能源问题的深人思考和深度思维c“事实上,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这突出地表现为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取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异或消失。”M因此,能源哲学对能源法学也具有重要影响,在主观上构成了能源法法哲学的认识基础。具体而言,它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厘清能源本质为能源法研究奠定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由物质与意识构成,能源哲学虽属意i只但是能源本身却是物质。能源与其他物质相比最主要的特点就在于,它是自身蕴藏并可以对外释放能量的物质。能量是能源最主要、最根本的价值之所在,被称为能源的物质不过是能量的载体而已。认清这一点对能源法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能源的本职是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与能董”[|()],而且这也是人类进行能源立法的初衷所在。另外,能源中蕴藏的巨大能量也存在着隐患,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将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因此能源法的法哲学追求的安全价值,也不在于能源自身而在其蕴藏的能量上。

 

  其次,从人类运动高度认识能源法的重要意义。能源确实是关系到国计与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往对能源法重要性的认识也大多基于此,但从哲学层面似乎可对其做更深刻的理解。唯物辩证主义认为,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恩格斯指出:运动,就它被理解为存在方式、被理解为物质的固有属性这一最一般的意义来说,囊括宇宙中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1]但是世界上任何一种运动都需要能量支撑,而能源则是人类活动这种运动的能量之源。人类和整个世界都是以运动的方式存在的,但唯有人类活动这种运动才会自觉使用能源。能源法是人类制定以规范其能源行为之法,追本溯源也可说是维持人类运动存在之法。

 

  最后,能量转化是能源法法哲学研究的关键。能源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其中蕴藏的能量,但能量蕴藏在能源自身上对人类没有意义,必须将能量转化出来并运用于生产和生活才能实现其对人类的意义。能量转化既是能源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所在,也就成了能源法法哲学研究的关键所在。如其所关注的效率价值,其实就是转化效率,而其所关注的清洁价值也与转化效率有关,例如汽油燃烧不充分会产生一氧化碳污染;其所关注的安全价值就更与能源转化有关,很多事故都是在能源使用即转化中发生的。能量转化定律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之源,而后者对前者亦有很多有哲学深度的阐述,这些都对研究能源法的法哲学有重要意义。

 

  总之,从物质和运动角度出发研究能源法法哲学,坚持了能源法法哲学研究的辩证唯物主义立场,对能源法法哲学研究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对推进能源法法哲学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能源伦理是能源法法哲学的人性基础

 

QQ截图20160322150659.png


  能源哲学虽然在现代广义上包括能源伦理,但传统狭义的能源哲学并不包括能源伦理——前者偏向自然W学而后者则以为本。前者认为,能源不具有道德地位,它被排斥在道德关怀之外。但实际上,人不仅生活于社会,而且生存于自然界,人类的生存发展依赖于能源生态系统,社会的持续发展与能源的持续发展密不可分。能源哲学以人与能源关系为基本问题,是一种新的世界观”[12]。这种与人有关的能源哲学被称为能源伦理。能源伦理构成了能源法法哲学的人性基础,具体而言,它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就是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是指以人类为关注的中心,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根本目标的思想和观念体系”;非人类中心主义则意味着对非人类生命与生活形态的关注是为了它们自身而不是我们的利益”[13]。能源伦理则从不同层面包含了这两重含义:从使用层面看能源伦理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只有人类才会自觉地使用能源而其它万物都不会。能源中的字不仅含有能量之义,同时也指只有人类才有的主观动性;从影响上看能源伦理又是人类非中心主义的,因为使用能源所造成的污染影响生态环境,而对环境造成的这种影响又及于人类和万物。康德提出了人类要为自然立法的主张,因此人类在进行能源立法时不能只顾自己,必须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非人类中心主义。

 

  其次是伦理性乃能源法的基本特征和属性。法律的伦理性问题不是法哲学的局部问题,而是贯穿于法哲学的全局问题”[14]。研究能源法的法哲学离不开其伦理性探讨。学界通常认为能源法具有综合性、多样性,以及多元性、专门性和广泛性等特征属性,却往往忽略了伦理性这个基本特征和属性。法律的伦理性是任何法律所固有的内在规定性”[15],能源法就此而言亦具有不可例外的伦理性人类能源活动既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到人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这些都决定了能源法伦理性的必然存在。在能源法的产生中能源伦理是其重要渊源,能源伦理法律化是能源法形成的主要路径。例如现代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律制度的规定,既因为能源有限也与节制的道德传统有关。能源伦理同时还是能源法完善的主要动力,例如现代能源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就明显是受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影响的结果。

 

  最后人性假设是能源法法哲学研究的起点。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16]在科学研究中,人性首先体现在人性假设上,它也是法学以及其它社会科学研究的起点。能源法上的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人?传统能源法和现代能源法的认识似有不同。前者将能源法上的人主要视为经济人,因而传统能源法也表现出强烈的经济法性。我国传统的能源法脱胎于经济产业法,作为行业法,其本身具有明显的国家干预调节思想。”Ml后者则对能源法上的人做了多维度的拓展,生态人节制人等假设相继提出,它们使得能源法上的形象更加丰满,能源法法哲学研究也据此得到多方面的展开。

 

  从能源伦理的层面出发研究能源法法哲学,体现了能源法法哲学研究的人本特质,也揭示了能源法法哲学研究的真谛之所在,实现了能源法法哲学研究从物到人的转向。

 

  4能源规律是能源法法哲学的科学基础

 

  科学和哲学对我国能源研究而言意义重大。当初国外科学家曾断言中国没有石油资源,而以李四光为代表的中国老一辈科学家凭借科学,相继发现大庆、胜利、华北和江汉等大型油田;李四光先生更坦言,在为祖国找石油过程中,他曾从唯物主义和自然辩证法中获益良多。科学技术性是能源法最基本的特征和属性,能源法法哲学集中体现科学和哲学的关系,它是哲学与能源科学和能源法学的交叉学科”m。因此在能源法法哲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科学,科学特别是能源科学构成能源法法哲学的科学基础。它具体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能源法法哲学的研究要遵循能源规律。这里所说的能源规律是指狭义的能源规律,即能源这个特殊领域自身所有的特殊规律。有学者指出在制定规划和战略决策上遵循能源发展的客观规律,能源领域具有周期长、投资大、惯性强、关联多的规律……不尊重客观规律就会遭受惩罚”[18]。还有专家认为,新能源开发要尊重能源规律,其可总结为:因能制宜,各尽其用;因需制宜,各得其所;因时制宜,梯级利用”[|9]。能源法法哲学作为对能源法学的基础研究,必须掌握能源科学知识并且遵循能源规律。而且它们也与自然辩证法等哲学原理有关,例如能量守恒和转化等自然规律,就对能源法法哲学中的节能问题具有启示——真正的节能是降低能源转化过程中的损耗,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使用的效率及产出率。

 

  其次,能源法法哲学的研究要遵循生态规律。能源的存在和开发利用都处在生态环境中,这意味着人类能源活动必须遵循生态规律,它也是能源法法哲学研究必须遵循的规律。体现公平、正义的能源生态补偿就是例证,有学者认为它是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需主要针对行为主体在能源活动中对公益性的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的行为进行补偿。生态补偿绝不仅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补偿,而是自然科学规律作为其存在基础和依据。它实际上是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的体现。能源法法哲学应体现的生态规律还有很多,如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清洁生产等。

 

  最后,能源法法哲学的研究要遵循经济规律。人类能源行为在现代实际上也是经济行为,能源的开发、利用甚至节能都是经济行为,更不用说能源的交易、消费等经济行为了。因此,能源法法哲学研究除遵循上述规律外,还必须遵循经济规律或称为能源经济规律。能源经济规律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源自身再生产过程的运动规律……另一是能源再生产过程与社会再生产过程之间本质的内在联系即规律性。”[22]马克思主义认为上层建筑植根于经济基础,因此能源法必须反映能源经济规律的要求,能源法法哲学研究更应遵循能源经济规律。能源法法哲学旨在于为能源立法提供依据,能否遵循经济规律将成为立法成败的关键。

 

  总之,从能源的各种规律出发研究能源法法哲学,重点突出了能源法法哲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即人为自然立法要遵循运用自然规律,能源法究其根本应当是能源规律的法律化。

 

  5结语:能源法必须形成自己的法哲学

 

归纳和演绎是人类认识世界最基本的路径,这两种路径不仅不可分且有时还相互促进,在法理学研究和部门法学研究中也是这样。法理学将各部门法中共同的原理归纳起来,形成理论并运用于部门法中并促进其发展;而各部门法学则在不断地演绎和验证法理,它们为法理学的深人研究提供丰富的素材。

 

两者之间呈交互式、螺旋状的共同推进。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兴起的部门法哲学研究,就是这两者间相互融合、交叉衍生的产物。部门法哲学的发展是法理学和法哲学向深广发展并充分发挥其理论指导力的必然需要,是部门法学自身朝着学理化、哲理化方向提升与发展的必然需要,是打通理论法学与部门应用法学的隔绝状态、形成二者良性互动机制的必然需要,是促进理论法学与部门应用法学有机分化并向着更高层次有机综合的必然需要”[23]。各部门法哲学研究近年来都获得很大发展,不仅传统的民法、刑法哲学继续走向深入,社会法、环境法哲学等也在不断推陈出新,重视法哲学研究成为部门法学研究的趋势。

 

  但遗憾的是,我国能源法学研究却并非如此,能源法法哲学研究不仅缺乏有深度的力作,而且更没有进行体系化的全面系统研究。马克思曾经撰写并发表过《哲学的贫困》,用贫困形容其研究现状也许并不过分。未深入到法哲学深度的我国能源法学研究,就有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般失去了理论根基。整个世界都正在经受能源枯竭的巨大危机,人类和世界的存在与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而能源法学及其法哲学的关系也正是如此:法哲学研究是推进能源法学研究的动力源,法哲学的枯竭将使能源法学研究难以深人。因此,我国能源法学研究最迫切的当务之急,就是深人地进行能源法的法哲学问题研究,将能源法学研究推进到法哲学的高度和深度,唯此我国能源法学研究才能获得长远发展。我国能源法法哲学研究目前尚处起步阶段,其理论基础和研究框架也在不断地构建中,我们愿以本文唤起学界对此更多关注。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