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法学理论论文

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关于中国法学近

2015-07-03 12:2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法学近代化是自中世纪后期开始的波及整个世界的一场法学变革和进化运动,其内涵是指法学的(自由)资本主义化,即法学作为一门学术,具有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发展水平和特点。就世界范围而言,法学的近代化呈现出两种模式:一种是源自本国经济、政治、法律以及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导致的法学近代化,如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这被称为“原生性”或“自发性”的模式;另一种则是在外力压迫下,通过大量引进、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和法学而实现的法学近代化,如日本、


笔者认为,

古代法学中的一些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核心概念,也已不能适应近代社会的法权要求。比如,“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株连”、“亲亲相隐”、“妾”制度、“父母在子女不得别籍异财”、“家长主婚”、“子孙违反教令”等,由于其所依据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律基础的消亡,都已成为昔日黄花。近代社会法律关系以及立法的发展,要求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原则和概念术语。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律哲学、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和比较法学。

段,如律注释学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文献典籍与出土文物互校考证的方法等,至近代基本上都被法学所吸收,并在近代科学技术的支持、改造之下进一步获得发展,成为

愈主编:《宗教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年版,第900页。WwW.133229.Com

③如高恒先生在《论“引经决狱”》(载高恒著《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将符合封建正统思想即儒家思想的法律观念表现为:“君亲无将,将而诛焉”、“亲亲得相首匿”、“恶恶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心定罪”。俞荣根先生在《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以下)中,将
④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
⑤《晋书·刑法志》
⑥纪昀编:《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按语。
⑦参阅何敏:《清代私家释律及其方法》,《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⑧当然,中国古代法学(律学)的研究方法也有缺陷,如容易将动态的法律运作视为静态的律文注释,以法律解释替代对法的精神的探究等。

⑨指在殴人及殴人致伤的情况下,以后果可能呈现的期限,规定危害结果的验证期,依验证期内出现的重的结果,确认重的后果与危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并由此判定犯罪性质的制度。详细请参阅钱大群、夏锦文:《唐律与现行刑法比较论》,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页。
⑩指宋代对父母双亡之孤幼子女的财产实行托管的制度,参阅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页。
⑾一种依法约束牙人(中介人)、严禁勒索商贾的制度。参阅前引⑩,张晋藩书,第298页。

⑿如在《礼记》一书中,已有了关于损伤检验的记载,1975年出土的秦简《封诊式》则对法医检验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参阅贾静涛文,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2、10页。
⒀如不合理的检验体制(只准官吏进行,不准医生参与)、不合理的检验规定(不准解剖尸体)以及解剖学、化学、药理学、组织学等自然科学的落后,等等。
⒁前引⑿,贾静涛书,第70、171页。
⒂如在《墨子》、《荀子》等作品中,就已对法、礼、君、罪等词作出了解释和定义。

⒃《唐律疏议》中还有许多概念,如妻、妾、媵、奴、婢、嫡、庶、良、贱、部曲以及谋大逆、恶逆、不孝、大不敬等,完全是为中国封建君主专制社会所服务的,带有该社会的鲜明特点,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这些概念也都失去了生存的价值。
⒄思达木蘖(r.stammler,1856~1938),现译施塔姆勒,德国著名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代表之一。
⒅拿特布尔(gustav radbruch,1878~1949),现译拉德勃鲁赫,德国著名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之一。
⒆谢晖:《法治保守主义思潮评析》,《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⒇近代从海外留学回国的王宠惠、杨兆龙、倪征(日+奥)、钱端升、吴经熊、梅汝璈、盛振为、卢峻、丘日庆、张志让、郑兆璜、赵理海、韩德培、孙晓楼、沈钧懦、黄尊三、潘念之、蔡枢衡、程树德、张友渔、王世杰、王铁崖、端木正、周鲠生、卢干东、李浩培、周枬、周子亚、龚祥瑞等,就是这一职业法学家阶层中的姣姣者。参阅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21)从1895年10月天津中西学堂首开法律教育课程之后,至1909年中国先后兴办了47所法政学堂,涉及省份达20多个,1909年一年法政学堂的在校生达12282名。见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页以下。
(22)参阅何勤华:《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
(23)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24)在中国古代,“监护”一词主要是指督察下级官吏的行为。《史记·陈丞相世家》:“是日乃拜(陈)平为都尉……。诸将尽讙,曰:‘大王一旦得楚之亡卒,未知其高下,而即与同载,反使监护军长者!’”
(25)《管子·七臣七主》。
(2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写:《睡虎地秦暮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27)李贵连先生的《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中外法学》1997年第2、5期)和上述何勤华的《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可以说是这方面研究的初步成果。郝铁川的《论近代中国对大陆法系的选择》(载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法制现代化研究》(二),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和王立民的《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学术季刊》1996年第2期),也是这种努力的成果。
(28)前引⒇,郝铁川文。

(29)段秋关教授在“20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前瞻”研讨会上认为,20世纪的中国主要忙于革命,推翻旧制度,建设新社会,所以出了许多著名的革命家、政治家,但却没有法学家。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