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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就业权

2015-07-03 12:1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在对

三、《就业促进法》对少数民族就业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就业促进法》虽然对少数民族就业权保护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但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1.针对少数民族平等就业权方面虽有明确的制度规定,禁止就业歧视。但缺乏具体的落实机构,应建立强制实施平等就业机会法律的行政机构。这种机构可类似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隶属于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以专门负责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劳动者平等就业以及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倾斜保障事务。
  2.对少数民族就业影响比较大的文化素质方面,虽规定了职业能力开发制度,政府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但还是缺乏具体实施措施。在这方面应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把这一措施落实到位。国外在这方面的做法主要是:一是运用经济手段鼓励甚至强制劳动者参加培训。如瑞典规定不接受培训者不能就业,也不能享受失业救济,并推行免费培训、发给培训者生活补助等政策[3]。二是为培训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美国联邦政府虽然不直接参与就业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但向由州政府负责的培训计划提供大部分资金[4]。德国的职业培训可分为职前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在职培训三大类,接受培训者可获得生活补贴、培训费用补贴[5]。鉴于此,编辑
  
  参考文献:
  [1]张文香,周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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