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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之完善

2015-12-11 10: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目前民事诉讼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因民事执行案件复杂、多样,往往一个民事案件到执行阶段时,是矛盾升级到最激烈的时候,所以每一个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都是不尽相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将民事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如何解决这四个“难”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对策方面,积极、努力的促进执行法律的完善,改革旧的制度、建立新的具有新式思维的制度,摒弃老的执行思维、开拓新式的执行理念,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的力度,在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上加大力度,这些举措无疑都会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难;体制;完善

  一、民事案件执行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民事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形象、准确地概括了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
  1.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的重要问题之一,一般占执行案件的50%左右。有些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被执行人的下落就不十分明朗,有的是外出打工,有的是故意躲避债务,此种情况下在缺席审理之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寻找就成为执行工作的首要,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造成了整件案件执行的停滞。虽然执行人员在这时仍然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去“围追堵截”被执行人,促成一些执行案件的执结,但仍有一部分案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
  2.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大多都是十分困难的,少数经济条件好的也多数会想法设法隐藏财产,或拒不执行应该给付的钱款。在这些情况之下,执行人员就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去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大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仅有的财产就只有房屋而已,这就对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阻碍。毕竟案件的执行也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活因素,否则又会出现新的问题。
  3.协助执行人难求。虽然国家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极大的重视,要求有关部门作为联动单位,形成联动机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是仍会有很多的职能部门在执行人员要求配合工作的时候考虑到自身单位担责、害怕得罪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故意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这些职能部门没有形成一种社会责任意识,对法院执行工作有着种种的不理解和曲解,这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了新的障碍。
  4.应执行财产难动。有许多被执行人有能力给付申请人的欠款,但是由于债务形成的原因,如交通肇事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本身被执行人对申请人便怀有怨恨,所以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特别是执行人员将要对其财产进行执行时,有许多当事人便会安排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与执行人员对抗,阻碍执行工作的进行。还有诸如乡政府、村委会对外形成债务,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政府和村委会即使有财产可供执行,例如可供转包的土地等,被执行人内部的实际问题无法查实,无法了解其生活和债务问题,所以这样也给执行工作设置了障碍。一旦强制执行,乡镇领导动辄就找上级领导给法院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正常执行。法院不但案件得不到执行,反而花费大量精力层层向上级报告情况,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夹缝中”,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民事案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民事案件执行难在文本依据上存在的原因
  目前供执行人员使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难而做出的规定,在使用时明显会感觉到内容少、可操作性差,执行人员现在没有一部可供执行时使用的专门法律,这样对执行工作带来的阻碍是较大的。所以制定一部专为执行而立的执行法众望所归,这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执行难的法律依据问题。因为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种不同的情况,执行本身已经存在的阻力就很多了,在加上文本依据上的欠缺,就导致在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的时候,说服教育的思想工作难做。在实际执行遇到各种情况,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时,执行人员对各种情况很难做出判断和界定,这样就影响了案件执行的进度。很多案件都是这种情况,所以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情况就出现了。
  (二)执行机制有待改革
  要改革政体、法院管理体制,涉及到国家政权组织和立法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在当今政体和法院管理体制背景下,法院要自身缓解“执行难”,应从执行方法方式方面去探索,政体、法院体制改革是高级人民法院以上及专家学者们研究的范畴,中级人民法院以下重点应在执行方法方式问题上下功夫。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定主义是在法制完善条件下的法治原则,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不够完善,如果事事都要法律明文规定,则反而会阻碍社会进步,执行方法方式创新是为了更加公正和高效地执行,是为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缓解“执行难”,因此,执行方法、方式创新符合法治原则,是值得倡导的。对我国现有的几种执行方法的探讨如下:
  1.公告执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给党中央报告“执行难”时,其中有“两难”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而要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路径有三: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二是被执行人申报;三是法院依职权调查。然而,第一、三种途径毕竟当事人能力及执行法院人力、物力有限,第二种途径被执行人是不可能老老实实地提供自己的全部财产状况的,因此,针对上述“两难”,只有借助社会力量来帮助,才能容易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也就是,通过公告执行,公开被执行人名单和欠款数额,鼓励社会公众对其进行举报,以填补有限的调查被执行人及财产状况的途径。公告执行的目的除了对被执行人信用公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外,更主要的是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要想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最终还是要找到被执行人和其财产,因此,公告执行很大一部分是带有“悬赏性”、“举报性”的,因此,我们探讨的“公告执行”也包含,“悬赏执行”在内。采用公告执行时,也要从严掌握,避免滥用。(1)适用对象: ①限于被执行人难找或财产难寻案件;②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2)适用程序: ①由申请人提出申请;②讨论决定。由3名执行员组成合议庭讨论是否符合公告执行条件,如不符合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公告由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法院院长签发。(3)公告内容: 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基本概况、应履行的标的额、法院执行情况;②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的后果;③鼓励公民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④承诺为举报人保密及奖励金额;⑤公布举报电话及承办人。


  2.提级、指定执行。最高法院向党中央报告的“执行难”的“四难”中,其中有一“难”是“被执行人财产难动”,执行实践中,难动的“财产”一般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在当地有一定势力、有一定人缘的自然人的财产。这些案件的执行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阻挠,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问题之一,申请执行最愤慨的是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执行这类案件,反映最强烈也是这类案件。由于本地法院受行政隶属、财政供给、人事关系等诸多因素的挚肘,面对干扰因素往往“投鼠忌器”,不敢依照法律硬着手腕去处理,而上级法院或外地法院相对来说超脱些,执行起来大胆些,因此,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只有采取提级、指定执行才能有效地缓解这类案件的“执行难”。提级、指定执行虽然是法院自身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方法之一,但也不能忽视一个问题,那就是当地政府因怕利益受损或问题暴露,而反对提级、指定执行,甚至责怪当地法院“不帮忙”,因此,对涉及政府部门的提级、指定执行案件应由申请执行人提出,同时事先告知被执行人,同时,中级人民法院应制定一个完善的提级指定执行制度,并下发到县级以下各企事业单位。
  3.联动执行。所谓“联动执行”就是在法院内部和外部建立一个统一、高效、长期、互动的执行网化机构,以最大限度地接受申请执行人或群众对执行线索和各种执行信息的举报,并及时反馈于各有关机构或部门,形成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补互动的一个有机整体。执行联动在本质上就是将执行作用主体社会化,使整个社会在观念和制度上形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联动的遏制,是整合各种执行资源和力量,联手参与司法执行活动的法律机制。执行联动的突出特点是多元化执行协作主体的联合参与,司法执行与其他多种协作资源的全面互动,其目的是借助全社会力量对执行环境实施综合治理,力求从根本上打破法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当然,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是一个系统工作,也是一个复杂工程,牵涉面比较广,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协作部门积极配合,树立一盘棋理念。
  (三)执行力度不够
  执行的力度有着很多的决定因素,比如说执行力度对执行队伍的要求就很高,有一支作战有力、精诚团结、廉洁奉公、机智有为的执行队伍对于加大执行力度而言是先决因素。再者在法律的文本依据上,要求有更加完善的法律给予执行工作以强有力的支持,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不但可以使执行工作更加的合法化和透明化,还能加大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力度。现今由于种种原因的缺失,我们执行工作的力度还是不够,我们的执行队伍建设过于薄弱,无论是在装备上,还是在人员人数配备上,还是在法律保障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所以现在执行难成为在执行过程中随处可见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难以加大执行的力度,所以亟待种种决定因素的改善,以加大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当事人的原因
  在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一些法律知识淡薄的当事人对执行人员的作为很不理解,不但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更有一些当事人煽动家里的妇女、儿童、老人,采取老赖的手段,拒绝履行法定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更有一些当事人在得知自己成为被告之后采取逃跑的方式去逃脱法律的判决,这样,当事人的寻找就成为首要的问题。更有甚者,在面对执行人员执法时,一些欺行霸市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殴打辱骂,这对执行人员的安全形成了巨大的威胁。还有一些当事人,他们的生活确实十分的贫困,确实无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些实际存在的无法解决的问题也确实给执行提出了问题。当事人是执行的相对人,是执行过程参与的主要成员,他们的文化素质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执行工作。
  (五)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这是民事案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之一,且力量巨大,不容小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对人民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有很多无形的看不见的力量影响着我们的法制进程,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很普遍,这对于执行工作而言,是很大的阻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地区与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区域性的差异束缚着人们的思维形式。有很多行政行为去参与司法行动,而且这种现象不是少数,这种行政行为参与进司法活动中,给司法活动带来很大的阻力,因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上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三、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加强立法工作,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有助于缓解执行难法律的立法更加的刻不容缓,执行工作缺乏法律的支持显得势单力薄。了解国外的法律,我们可以得知:英国在1884年就制订了《执行法令》,日本在1979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废除了原有的强制执行条款,将原来的第六编“强制执行程序”加以修订并与拍卖法合并,制定了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另外奥地利、比利时等均单独制定了《强制执行法》。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强制执行问题作了不少的司法解释,这就为制定独立的执行法做了准备工作。制定独立的执行法在我国是可行的,并且这部法律要更加完善的体现执行过程中的措施和程序,从而为根本上改变执行难的现状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行能力和水平执行队伍是整个执行工作的主体,是执行工作的操作者和运作者。所以要从根本上改变执行难的现状,按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理论的指导,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虽然执行队伍的建设问题在这里称不上是主要矛盾,但是在其中所起的重用也不容小视。执行工作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应有外在威慑力,所以要培养参加执行工作的执行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并且建立以法警为主体,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工作,建立起执行员统一指挥下的以法警为主体的执行体制,这样就要求加强执行队伍的装备建设。法院要为执行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录像工具和警用工具,以此来保障法警的人身安全,以此来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执行人员的内在素质对于执行工作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执法者的素质提上去了,那么执法的效率也就提上去了。所以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时做好执行工作的必要之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就要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养,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教育执行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利益面前谨记人民的利益至上,并且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学习的机会,使其提高提高执行水平,更好地为执行法律服务,更好地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3.加强业务钻研,确立新的执行理念。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赋予的新要求,执行工作也是,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执行案件中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是我们在以往工作当中没有遇见的,这些新的事物,又给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运用以前的方式方法去处理现在新的问题还行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社会进步的今天,执行工作必须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有什么样的变化,我们就要想出什么样的方法去应对,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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