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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完善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探讨

2015-12-11 10: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从当前的情况上看,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越来越多,也发挥了不错的效应。但由于目前还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制度的实施出现不合理的行为。因此,完善缺席审判制度,已经成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司法部门需要重视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缺席审判;存在问题;制度完善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缺席审判制度不可或缺,在民事诉讼中时常会涉及。这种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能够更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但此制度目前也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法律工作者和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才能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从目前的情况上看,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片面、简单、笼统的问题,导致一些审判实践出现不合理的行为,因此针对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的不同情境,全面完善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势在必行。

  一、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设计存在缺陷
  1.立法不精确,可操作性不足。尽管现行民诉法规定了几种可以使用缺席判决的情形,但是尚未明确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相关的审理方式,而且也没有正式规定缺席判决的救济方式。
  2.没有充分体现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平等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在现行的民事缺席判决中,原告与被告所享受的待遇不一。比如说,原告缺席就会导致撤诉,但是撤诉后原告可以再行起诉,因此,其利益不受损。但是,被告缺席则会使其利益受损。
  3.未充分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无论是缺席判决,还是按撤诉处理都由法院决定,而没有当事人申请的规定,这就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够尊重,而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是一种互动关系,当事人是推动诉讼进行的基本主体。
  4.对下落不明人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缺席审判的规定不明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适用意见》第15l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由此可见,这里没有与缺席判决相联系,所以,对被告下落不明的身份关系案件是否可以缺席判决,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运作中存在问题
  1.没有全面准确理解缺席审判制度的功能,仅仅当其为一种制裁手段。很多时候,法院在运用缺席判决制定时,更多的是认为当事人缺席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但是却未注意到缺席审判也具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功能。
  2.程序运作不规范。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直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和做法不统一。事实上,目前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一方面没有设异议程序,另一方面也没有采取一方辩论的审理方式,所以,往往造成法官按惯例简单地做出缺席判决,而不过问事实如何的情况出现。
  3.违法操作,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比如说,承办法官为了追求结案率,所以回避正当的送达方式,造成被告未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而缺席审理。此外,有部分法院在简易程序中适用缺席判决,也与缺席审判制度规定相矛盾。

  二、完善缺席审判制度的建议措施

  (一)完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明确规定缺席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其能够有效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公正、有效地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保证民商事等法律的贯彻实施。而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席审判制度应该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内得到明确。相关部门需要正确认识缺席审判制度功能,同时还需要在具体条例的制定中确保缺席审判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完善缺席审判的程序和内容。
  (二)按照当事人缺席的差异,采取合理的裁判方式
  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必须要按照当事人缺席的不同情形,确定不同的审判方式,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比如,对于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能够基本能够认定案件事实,那么按照相关的程序如果到庭一方当事人申请,此时,则可以按照规定做出缺席判决。因为缺席一方经法院传票传唤,已收到起诉状副本,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交了答辩状,但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出庭,那么就可以可借鉴一方辩论裁判主义的做法,在到庭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做出缺席判决;对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法院在使用缺席裁判时,需要对当事人缺席的原因进行调查,然后在根据相关的程序进行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下落不明人缺席判决的随意性。
  (三)明确缺席审判的适用
  1.当事人缺席的认定。开展案件缺席审理的前提是,正确认定当事人为缺席。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缺席,主要是指当事人经传票传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拒绝出庭,或没有得到法庭许可,而擅自中途退庭的行为。要想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就需要尽可能地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辩论权,假如当事人进行了辩论,不过辩论不充分,或者只进行部分辩论,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缺席。
  2.缺席审判适用的程序。所有依据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必须要适用于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简易程序审理除外。这主要是由于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缺席,那么案件就不在是“简单”,而是增加了“复杂因素”,因为在具体诉讼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缺席,那么就缺少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也就不具备简单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四)完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规范
  1.对缺席审判的理由和启动方式进行明确。一般来说,缺席审判的理由仅限于被告收到开庭通知,但是在无正当理由,或者是在未申明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又没有请求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那么就可以
  开启缺席审判。事实上,缺席当事人对判决具有上诉权。如果是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法院最终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的,就必须要赋予被告事后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必须要按照相关的程序认真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和证据。如果发现事实和理由不充分,那么可以采取驳回起诉的方式,而不能千篇一律地采用直接判定被告败诉的方式。
  2.进一步规范送达程序。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缺席审判程序必须要体现正义性,也就是说在程序上要切实保证诉讼当事人攻防平衡,在这样的前提下再进行审判。也就是说,只有在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让被告及时得知自己被起诉,这样才可以让被告有机会对原告的起诉进行有针对性的防御。只有当被告经合法传唤,但是却在某一任何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不出庭,法院的缺席判决才是合理合法的。
  此外,即便是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形下,法院也需要以公正平等为前提进行审判,确保原告或被告因缺席所承受的诉讼风险大体相当,而不因缺席造成某一方的权益出现偏差。而且,必须要注意的是,公告方式送达一定要有法律依据。一般而言,公告除了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以及当事人原住所地张贴外,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权威性的报纸上刊出,尽可能地保障缺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对缺席判决的救济机制。事实上,缺席当事人在缺席审判中没有了正面抗辩的机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其利益是受到一定威胁的。因此,要真正确保当事人权利,就需要针对各种缺席判决,设置对应的补救程序。如果是以一方辩论主义的程序所做的缺席判决,就需要以上诉方式加以救济。如果是按照公告送达式的缺席审判,那么为了尽可能地避免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那么就必须赋予缺席方当事人的异议权,以确保缺席方的法律公平权。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民事诉讼中,缺席审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较为广泛。其作为民事法律的一个组织部分存在,也就证明了其存在和实行的必要性,那么为保证缺席当事人的权益,就需要完善缺席审判制度,就需要从缺席审判的认定、判决和执行等环节进行完成和改进,确保我国民事缺席诉讼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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