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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品格证据的一点思考

2015-11-12 09:5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在我国大陆地区品格证据的适用情况不容乐观,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证据种类有品格证据,但是从英美国家可以看到品格证据的适用,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国家里对品格证据的适用是不反对的,甚至可以在条文和案列中找到其功能的光芒,但是我国一直对品格证据的适用不反对也不明文规定,我国视为域外的法律现象,文章将结合现状提出品格证据的适用要素和品格证据的作用,以期达到对品格证据有一个更好的科学认识。


  关键词:品格 证据 证明力 心证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78-02


  一、简述品格证据渊源
  品格是指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路径中,人们比较赞成与肯定并符合社会公共道德文明价值的内心评价标准,以此来判断衡量个体行为长期持久品行的总称。例如,对劳动模范的评价和敬老扶幼孝敬长辈的品行、乐于助人保护弱者不以强凌弱等行为。证据,能证明自己想表达的事情的依据。当然依据也存在真伪,那它所要证明的事情的真假性也是随着,依据的真假性的改变而改变,在品格证据中,品格本来就是一个很难判断的的道德价值体,要把它用做为证据使用,就需要有“心有猛虎,细嗅蔷薇”的谨慎细心。
  伊斯兰司法审判具有诉讼程序灵活、诉讼形式多样、重视宣誓的证据效力等特征。阿拉伯国家的掌教阿訇或宗教领袖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一般公民的证据效力。其中重视宣誓证据的效力,也说明对品格证据的适用。
  西方国家的中世纪的神权法思想和我国西周时期皋陶时期的神兽断狱,也相当注重品格证据的使用,随着社会变迁科学进步,对品格证据的适用的效率酌减降低。品格证据与自由心证有相似点,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①相似在于都是理性良心的自由判断,品格证据更多的是外观表征的公德教化自我修养,以此来证明行为人有无其期待可能行或违法阻确事由;也可以证明刑法条文中的定性因素。在我国品格证据是弱势证据,大多数运用于对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的补强,强化证据的证明效率,在证据开示后,法官会根据证据质证之后的事实进行内心判断,此时法官就会考虑到品格证据所产生的证明力,以此判断案件的罪名与量刑。
  在所属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还有曾经风靡中东地区阿拉伯国家的伊斯兰法系时至今仍有法律效力的宗教信条的国度里,品格证据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美国的辛普森案件检方的关键性证人洛杉矶警察弗尔曼被辩方证明有种族歧视、滥用职权等多重品格问题,而在他宣誓作证的时候,他声称自己绝无种族歧视行为,工作敬业。最后由于辩方的强大攻势和确凿无误的证据,使得弗尔曼的证词完全失去效力。1995年10月2日,辛普森因为检方证据不足而被宣布无罪开释。②
  二、品格证据的先天缺陷
  (一)品格证据的前提缺失
  品格证据制度上的先天缺陷。首先,证据的前提是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品格证据对案件本身的事实和犯罪的事实缺乏关联性,品格存在关联性障碍。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可以将关联性界定为:“具有促使对诉讼的确定有影响的任何事实之存在,比若无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不可能之倾向。” 在证据的三性中,品格作为证据使用,最大的瓶颈就在于关联性,犯罪事实与犯罪行为之间,罪名的定性量刑的轻重与品格的好坏没有关联,甚至无罪罪轻也不具有千丝万缕的关联,这就是一个不能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的反驳,我国四要件的犯罪耦合模式也恰恰排除了品格证据的使用,但是在实务中,一个犯罪事实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采取避重就轻的供述,大量间接证据指出案件的犯罪事实是其所为,只有少量的直接证据做佐证,这样检察官就会结合当事人的平常行为的品格和全案证据材料做出一个不予起诉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另外一种情况是间接证据俨然已经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条,此时就不用去考虑人格品行。品格证据的用于不用完全取决于检查官和法官对全案的综合分析,是司法部门根据经验法则做出的判断与案件没有太大关联,品格证据只能左右实务人员的伦理判断,但是不会左右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因为它不具有证据关联性,缺少与事实之间的物理联系。
  (二)品格证据影响法官对证据的甄别
  容易造成法官的主管偏见,影响定罪量刑的罪责刑刑相适应原则,品格证据游离于证据的边缘,当法官和检察官正确适用了将会强化司法的公信力,一旦适用错误了将会有损司法公信力,因而品格证据的适用要谨慎细微。 在品格证据的适用,前提是要有一个广阔的文化背景,而这个文化背景应是正确的公民价值观,法官的内心评价应是善良公正的,行为人的品格是在生活中多次印证业已习惯的品格操守。是可以采信为品格证据的首要前提。在一起盗窃案中,A进入B的房间入室盗窃,在庭审中C作为目击证人证实A入B的房间进行行窃,但D也可以证明A作案的时间段和他在一起,此时C和D之间的言词证据是谁做了伪证,用品格证据才判断C和D之间的真实性,C证人品行一直不端,有多次前科;D无前科一直品行忠厚待人诚恳;此时法官的心证角度将游离于D品格之上,而相应的会偏离C所作出的言词证据,当然D也有可能存在做伪证的可能性,但至少D赢得了法官的先期信任。


  实际品格证据在证据的证明力上来说,是比较低能的,但是如果能承认品格证据的适用,则会带来很好的社会效果,有助于伦理道德的提升,在一个物化的社会人自私观念的深重,我们是否应该对证据的品格性稍微给以倾斜,以司法对证据认定的技术性思维,来强化人们对道德的认证。例如前不久的浙江幼教教师虐童案、加拿大的食人脸案、大学生一齐祖母案,这些案件的发生,是道德扭曲滑坡慢慢异化下的社会畸形发展所间接引起的。在司法公信力下滑,道德品行的降低下,如果能很好的以几个典型案例适用好品格证据,则产生的影响力将是不可估量的。

  三、实务中对品格证据的看法
  在我国的的证据法中,从实务的经验来看,品格证据不直接适用,归结起来有三种情况:一是用来强化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让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更有说服力;二是用来佐证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当传闻证据中的言词证据存有漏洞的时候,品格证据的开示反过来弥补漏洞;三是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适当考虑行为人生活品行的优劣影响法官在定性和定量的自由裁判。品格证据做为域外的法律现象存在利弊,对其所证明的事实要心有猛虎,细嗅蔷薇的判断力。
  我们应该建立品格证据的排除规则与采纳的限制。如果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评审团的危险实质性损害超过证据价值时或考虑过分迟延、浪费时间或无需提交重复证据之情形的,关联性证据也可以排除,这是美国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我国也应该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排除规则。赋予专业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让其慎重的采信双方提供的品格证言。
  美国可以限定不良品格证明范围,但是我认为我国本土化因素的话,应该绝对禁止不良品格的证明范围,不良品格本身就存在不良瑕疵,我国的今天道德的直线下滑,司法办案部门职业价值沦丧,品格证据本身就存在判断难的问题,品格瑕疵就就更不能适用,品格瑕疵是源头产生不良,支流的清纯度就不能保证,是否受到污染,因而在我国司法法律资源相对完善的今天,但是普遍产生司法公信力弱,执行难度大的时期,不良品格证据因绝对排除适用。
  法庭上禁止通过对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名誉评价而对被告人的犯罪倾向或被告人的过错进行攻击。因为此种情况是当事人自主打开品格证据适用范围的大门。
  定罪和量刑是分不开的,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后期开庭审理中的被告人品格不好的事实情况不能成为定罪的间接依据,只有在量刑时才具有参考价值,所以,为了不左右法官的自由心证,在定罪阶段不允许提出被告人人格缺陷和是史前犯罪的相关品格材料。只有在法庭辩论的驳论环节,法官在取舍品格材料以确定罪名和量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是又一一列举了八大类别的种类的证据却没有品格证据的列举,但是这八大种证据也没有穷尽所有的证据种类,一些品格事实也可以用于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也能捕捉到品格证据的影子,并在实务中影响着定罪量刑,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这里的材料做广义扩大理解也囊括了品格证据。
  在这里,结合我国本土的司法情况,提出我国品格证据的适用前提以供参考。第一品格定义要准确;结合本土的习惯法则和先验法则综合考量。第二;品格证据,要在控方证人证言和辩护方证人证言有较大矛盾和分歧时才能考虑,作证人证人证言的品格,去衡量证人证言的的可采性。第三,法官在采信品格证据阶段不受外界的干扰,完全取决于内心的自由判断。第四,控方在审查案件侦查卷宗的时候,卷宗中如果存在控方和辩护方的所提出的品格材料的时候,应将提交的主体资格人所提出的材料进行一个面对面质问评价。第五,疑难案件应该请专家证人对所提交的品格材料做一个可信度评估。例如心理咨询师对证人证言所提供的品格材料进行心理评估。根据上述五点去量化品格证据,结合实际的运转情况恰当排除和适用。品格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正当化的必然走势,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个信息综合的分析,结合地方习惯差异对其量化的规则进行一个本土化考量,这样的话合时合宜。
  在证据理论上对品格证据规则予以系统的确立。在证据规则中明确地方品格证据概念、形式、分类以及相关性意义,从而从立法的层面上赋予品格证据合法地位。从以上的角度得出品格证据在实务中是隐性的适用,我们对品格证据不能因为其存在瑕疵而放弃对其的应用,反而要强化它的证据证明力和社会效果,强化司法的公共信任度,借助品格证据带来的道德伦理优势,深化人们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和道德的认知感。
  四、总结
  本文主要简述了品格证据在英美的信教的的国家里运用的相当广泛,在我国是隐性适用了品格证据,品格证据对庭审中所生的优势是其他证据不能逾越的,它会给人一个正确的道德价值思考,借此引导社会司法文化从良性的角度去发展而不是一个私权社会,通过文章的简述,对我们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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