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就业形势日益紧张对法学专业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宽广的理论视野,更要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而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在于专业教师的引导和培育,另一方面也彰显出法律逻辑学开设的必要性和法律逻辑教学的重要性。法律逻辑教学在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不仅不是可有可无,而且肩负着对学生进行严密逻辑思维培养的任务。
由于我国的法律逻辑教学起步较晚,研究不够深入,再加上国人不太擅长也不重视理性思维的传统。因此,虽然在法学学生的课表中列出了法律逻辑学的科目,并且也出版了不下几十本的法律逻辑学教材。但通观法律逻辑教学的实际,我们发现至目前为止,学界对什么是法律逻辑教学还没有达成共识,市场上流行的法律逻辑学教材也几乎全是形式逻辑加法律举例的模式,虽也有少数人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但就目前笔者所见到的情况而言,这种探索也并不很成功。更有甚者,像笔者所在的这类地方普通综合性大学中,法学专业起步较晚,属于典型的新上专业,没有专门的法律逻辑教师,基本上都是由半路出家的各专业教师兼任。因此,法律逻辑教学更是名不副实,被上成了纯粹的形式逻辑课。
这样的课程设置和枯燥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理论授课方式严重损伤了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谈不上对学生成为法律人而必备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了。
鉴于目前法律逻辑教学中存在的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状况,根据自己教学的实际,特提出关于法律逻辑教学的一点思考。
1、法律逻辑学的定位一一基础性的应用性工具学科
不管国内学界对法律逻辑学的认识有多么不同,观点分歧有多大,但谁都无法否认,法律逻辑学最本质而恰切的定位就是基础性的应用性工具学科。它不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关于逻辑的多么高深的知识,而是为了学以致用,是为了运用逻辑学的规律和方法、遵从逻辑的规则去进行正确的思考,从而逐渐培育出法律人应该具有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素质,以便为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法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的时候均会涉及到搜集、调查、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等这些过程,而这一过程又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比如法律表达和论辩能力,法律人在其职业活动中或者用口头的方式与他人进行交流,表达自己对特定事实或问题的认识和看法,或者以书面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法律意见,记载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在庭内庭夕卜、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法律执业者运用专业理论知识,也即“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判者。”显而易见的是,逻辑的、精炼的、创造性的表达能力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这种能力必定是以法律人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推理能力为基础的。而法律逻辑学即是为把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成为能像法律人一样进行思考的专业法律人才服务的。这一教学的目的性也决定了其基础性应用性工具学科的定位。
2、法律逻辑的教学方法一一兴趣教学法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法律逻辑学归根结底不能离开形式逻辑的基本知识和规则、规律的讲解,而以研究人的思维形式结构和规律的逻辑学科的理论性又是极强的。因此这门课程对于从小学时代起几乎没接触过逻辑或很少进行逻辑训练的我国学生来说,就更显得高深莫测了。如果老师按照传统的单纯的理论授课方式讲解,那么就更加枯燥无味、犹如天书了。因此,法律逻辑学的学科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它对教师有着更高的要求。为了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习效果,达到对学生进行严密逻辑思维训练的目的,教师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开动脑筋,用于尝试,探索出更多的可以激发学生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方式方法。就笔者的教学经验以及参考众多法律逻辑教师的教学实践,我们发现以下这几种方法对于培养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参与性,提高教学效果是较有成效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情景式教学法以及辩论式教学等。而案例教学法由于符合教育心理学规律,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和水平,不仅能够让学生体会到逻辑学的重要价值和作用,而且更能够深刻理解逻辑学和批判思维的理论内容,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能够训练学生的批判思维能力,能够增强学生的逻辑论证能力,大大缩短了教学情景与实际临证情境的差距。因此,又是被广大法律逻辑教师广泛采用和探讨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案例教学法是由教师选择一些典型的真实案例,结合教学内容,弓I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这种教学方法通过选用一些有争议的、可引发激烈讨论的典型案例,激发学生积极探究的兴趣。其目的不在于通过讨论确定一个最终的统一的结论,而是在于通过讨论的过程,加强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从而培养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进而促其养成不盲从、不迷信的批判性思维素质和能力,最后达到能够像法律人一样去思考。
综上,法律逻辑应该是一门基础性应用性工具性的学科,其目的是通过教师的引导和课程的训练,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能力,从而养成像法律人那样的思维习惯,为以后从事和法律相关的工作而奠定基础。
作者简介:马秀丽(1974-)女,河北武邑人,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外国文学与法律逻辑学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