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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2015-10-09 09:3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众所周知,我国学界对于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争议颇多。与立权法的立法技术和价值理念紧密相关,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到于何种程度保护物权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保护物权。所以说,极其有探讨的必要。本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探讨及研究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诉讼时效的客体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和怎样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结论。本文还通过将诉讼时效和债权、物权,还有请求权的概念相比较,从而更进一步地明确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我们都知道,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类型,而请求权不是和物权一个层次的概念,它是作为基础性权利的一种保护手段而存在的,所以它不是基础性权利。所以说,请求权是作为物权的一种保护性的措施和手段存在的。

  论文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 物权保护
  物权请求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源于物权,但是又区别于物权,按理说,它是物权的权能之一。一般说来,其性质是属于请求权的一个分支,所以,它具有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余地。何谓诉讼时效呢?简单地说,诉讼时效的客体,就是一定的事实状态因为时间经过的作用,从而丧失的权利。各国立法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是,我认为其中的抗辩权发生说这一学说相对而言最为合理。如何理解抗辩权发生说呢?要理解这一学说,无疑要先理解何谓抗辩权。简而论之,产生请求权的消灭也就是抗辩权的发生,其原因在于抗辩权是权利人用来对抗他人的请求权的一种权利。所以,我们目前的理论界学者普遍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那么,物权请求权究竟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呢?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一种行为的一种权利,同时,根据其表现权利的类型不同,又可以划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及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三种类型。很多人认为,只有恢复原状请求权与返还财产选择权这两种物权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
  一、 根据物权请求权类型分析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
  (一)物权请求权所涵盖的五种类型
  《民法通则》是我国国家政府及有关法律部门颁布的一步重要法律文献。其中,它将物权请求权划分为五种不同的类型,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五种类型。
  排除妨碍请求权,又称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在公民生活中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顾名思义,妨害就是指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具体就是指凭借自身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者物权造成侵害或者障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所以,消除对物权的侵害或者障碍,使得物权能够恢复圆满的状态便是排除妨碍请求权的目的。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在理论上还存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它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有的人认为它是属于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还有的人是这样认为的,他们觉得虽然从性质上来看,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属于物权性质上的物上请求权,但是却并不排除根据不当得利返还。再次,关于停止侵害请求权。可以这样说,人之所以为人,理应平稳而且自由地作为人,而又有所尊严地享受合适的生活,更应该得到更大限度的尊重。这不仅仅包括财产利益的侵害,更包括人格利益的侵害,其中包含名誉、身体和生命等等。作为人格权的名誉权,也应该和物权一样,被看做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第四,关于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立法例有很多。第五,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自古以来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物权请求权,一种认为是债权请求权,还应具体分析。
  (二)物权请求权的五种类型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
  关于物权选择权的五种类型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等三种请求权应当适用于诉讼时效,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则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对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的处理未免有些欠妥当,应当予以修改并完善。
  二、 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关系问题的学说争议

  (一)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虽然是在物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请求权,但是它实质上还仍然是民事请求权,而从诉讼时效的权利保护和制度价值的一致性这一方面来考虑,物权请求权也应该适用于诉讼时效。肯定说的理由主要有四点:(1)物权请求权在实质上仍然是民事请求权的一种类型。而从诉讼时效的权利保护和制度价值的一致性这一个方面来考虑的话,物权请求权是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总而言之,这是由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决定的。(2)法律应对同类权利同等对待,如果债权人受到诉讼时效的束缚,那么,从民法平等的角度来看,物权人也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束缚。(3)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就是杜绝权力的滥用,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避免举证困难以及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4)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这一问题不应该因为取得实效的存在而被否定。一是因为取得实效设置的目的是帮助勤勉人,这跟消灭时效惩罚懒怠人的目的是截然相反的。二是因为取得实效必须要满足自主、和平和公然等条件,而且呢,还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期限。所以说,针对所有物返还物权请求权还仍然具有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空间。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物权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而物权请求权的作用也在于帮助物权恢复圆满的状态,而物权请求权基本上是与物权相伴存在的。他们认为,既然物权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那么与其相伴存在的物权请求权也应该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否定说的理由主要有五点:(1)这一点与肯定说一样,也是基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他们认为,既然物权请求权和物权是相伴存在的,物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了,那么物权请求权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了。(2)因为物权请求权一般来说都是针对的具有持续性的侵害行为,也正是因为这种持续性,要想计算起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可以说是极其困难的。所以,物权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是不可行的。(3)取得时效可以填补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空缺。前面对于取得时效的功能特点已经讲得很清楚,所以他们认为单纯依靠取得实效就可以最大化的保持社会安定,维持社会秩序。(4)因为作为物权请求权类型之一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取得实效是紧密相连的,所以说,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大于取得实效的期间,那么,取得实效可以说就是形同虚设了。所以说,物权请求权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不能够适用于诉讼时效。(5)同第四点相类似,如果说返还原物请求权成为了诉讼时效的客体,那么,就会很难达到时效制度所希望达成的那种物尽其用的效果了。

  (三)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折中说
  折中说,顾名思义就是要区分,而不能一概而论。总而言之,它既包涵了肯定说的内容,也涵盖了否定论的一些观点。它认为,确认物权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排除妨害请求权这三种权利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这是与肯定论的不同之处。同时,它也有与否定说的不同,例如,它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这在立法上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法国民法宝典》第2262条规定:所有的基于物权、债权产生的请求权适用30年的诉讼时效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确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三、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的具体分析及结论

  (一)判断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考虑要素分析
  为了清晰地判断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明确和清晰的知道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要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这四个要素来判断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哪个适用和哪个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下面列举这四条判断标准:(1)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也就是请求权。因为请求权是适用的,而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虽然不至于说它属于请求权就一定适用,但是,至少可以认为,物权请求权存在适用于诉讼时效的可能性。(2)需要考虑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还有秩序价值。其实法律价值之间都是有冲突的,过分注重一项价值,就不可避免的会以牺牲掉其他的价值作为代价。同样,要探讨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也就必须要看它是不是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秩序价值。不仅仅要简单的符合,还要看如何在这三种不同的价值之间选择和取舍,更深层次的,还要看是否是通俗易懂性和逻辑连贯性等内在的价值。(3)不仅要考虑以上两点,更需要考虑社会现实和交易习惯。每一项法律制度都首先要考虑它是不是符合国情。当然,研究这两者的关系也应该如此,诉讼时效制度沿用至今天,是在法律移植的基础上,充分的结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交易习惯。例如说,基于储蓄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发生的请求权都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这就很好的体现了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以及交易习惯的衔接。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结论论证
  按照以上四点考察要素来分析,我们会发现,断然肯定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以及断然否定它们之间的关系都是有失偏颇的。概括而言,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这一问题需要区别对待。《民法通则》和现行的《物权法》第34条都并没有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作出规定。但是,究竟其适用不适用,还是需要区别对待的。笔者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已登记的物权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已经登记的物权包含应该登记且已经登记的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由这两者派生出来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都不应当适用于诉讼时效。与此相对应,未登记的物权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2)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梁慧星学者认为:“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作为最典型的物权请求权,是对物权最有利的救济手段,若用诉讼时效就有可能会出现权力真空或者法律规则无意义的问题。”(3)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都能实现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的作用。对于物权请求权中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笔者认为应该以取得时效来填补空缺。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应该区别对待,不应一概而论。本文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三个步骤一步步得出最终的结论。综上所述,已登记的物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其余物权请求权均适用,不适用的可以用取得时效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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