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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软暴力追债问题

2015-09-28 08: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近年来,采用“跟帖靠”方式索取债务的方式大嚣尘上。它有别于为索债非法拘禁,也不同于采用暴力方式追债。这种方式称之为“软暴力”。即不动口也不动手,但是一直尾随着当事人,通过公开盯梢的方式给当事人及其家庭施加精神压力。“软暴力”追债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触及法律盲区,难以规制。一些债务人雇佣讨债人员对债务人公开盯梢,但行为并未违法,民警难以插手。本文拟从完善刑事立法,民法规制和行政责任等方面扫除软暴力追债行为的盲区,塑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论文关键词 软暴力追债 非法债务 隐私权 刑法立法 行政责任

  张焕文于2006年11月成立专门的讨债公司,2008年10月22日,张焕文交给于长海一份委托授权书,上写着“我因向吕€讇鬃诽止こ炭钍掠桑厥谌ㄎ杏诔ずN业拇砣耍ò炖泶碜诽终瘛弊盅8萏ㄉ搪老壬拿枋觯好刻欤加屑父鋈俗际弊嫉闼嫠焦荆父鋈嘶嵯癖o谝谎驹谒陌旃颐趴冢凰党雒虐焓拢嵊辛搅境邓媸备僮坊鳌F扔谖弈危老壬蕉缺ň5旖酱脚沙鏊释昵榭龊螅鲇诩扔械恼窦拔泻贤讲缓貌迨志镁婪祝缓萌八堑椒ㄔ航饩鼍婪住5优沙鏊丶业穆飞希诔ずR廊徊灰啦蝗牡囟月老壬硎荆煲材魏尾涣怂恼庵中形?

  一、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出现的追债方式是近年来新型的追债方式,它有别于为索债非法拘禁,也不同于采用暴力方式追债。这种方式称之为“软暴力”。即不动口也不动手,但是一直尾随着当事人,通过公开盯梢的方式给当事人及其家庭施加精神压力。软暴力的特点具体表现为:(1)易被感知。无论软暴力行为是公开进行还是秘密进行,相对人很容易感知到行为的真实存在,并能准确理解行为背后的迫切“含义。(2)非武力性。行为人使用非武力造成对方精神上的压力。(3)心理压迫性。软暴力行为的强度或程度以达到令相对人产生“恐惧、恐慌、无助、无奈”等压迫心理为限。(4)行为目的的两面性。软暴力行为既可以为实现合法目的,也可以为实现非法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强拿强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内容。本案中,债权人为讨要债务,雇佣他人对债务人进行尾随跟踪,这种方式确实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也没有对其进行暴力威逼,并且也未阻拦吕某报案。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显然,在本案中寻衅滋事罪是不成立的,甚至以任何刑事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都是不合适的。但是如果对这种“软暴力”行为放任自流,势必又会对债务人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案,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决定,更多地倾向于当作个人的经济纠纷进行调解。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规制债务追逼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二、面临的问题

  (一)“软暴力”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触及法律盲区,难以规制
  一些债务人雇佣讨债人员对债务人公开盯梢,但行为并未违法,民警难以插手。 盯梢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尾随当事人,不论当事人在单位还是在家。有时盯梢范围还会扩大,除盯梢当事人外,还会盯梢当事人的家人,让其整个家庭陷入恐慌。公开盯梢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盯梢人员尾随期间,绝不能和被盯当事人搭话,更不能动手,一旦被质问,盯梢人员要坚决否认自己在盯梢,这么做的目的就是确保公开盯梢的合法性。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孟昭阳说,因为盯梢人员是在公共场合,而且没有实施妨碍行为,既没在工作单位扰乱工作秩序,也没有非法侵入住宅,所以法律上很难处理。但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指出,首先要确定从事盯梢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是职务行为,即被公司派出盯梢他人,那么,盯梢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公安部曾下发《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其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民间调查所及类似性质的私人侦探所等。”所以说,“盯梢公司”并没有侦查权,所以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另外,这种公司,肯定没有取得合法的工商登记资格证,所以他们的招聘也是非法的。如果是个人之间的行为,即朋友间相互介绍,那就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以说,民警有义务对盯梢进行盘查,确定盯梢人员的行为性质。
  (二)“公开盯梢”追债的债务为非法债务,如何处理
  对于非法债务,债权人采取雇佣闲散人员或者专业追债公司进行公开盯梢,法律应当如何规制。非法债务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常见的有赌债、高利贷等形式。可见,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于不需要偿还的债务,债务人仍受债权人的盯梢,严重扰乱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考虑到非法债务的社会危害性,在适用法律上是否应该比合法债务更严格些。滁州市王€讇缀谏缁嵝灾首橹滋於哉袢私舾砩细袢送浴。哉袢嗽斐筛叨染窠粽藕筒涣忌缁嵊跋斓淖刺卤埔呃投恼8米橹纺恳笫窒露云浣羝遥闷湮薹ㄈ淌堋Mü弥址绞礁米橹群蠖?0多人逼要高利贷、赌债。长则一个月,短则数小时,有的人被逼无奈,逃往外乡不敢回家,甚至有的人欲喝药自杀,后变卖房产还债。实践中对于大多数“滋扰”行为都没有法律根据进行打击:对于单纯依靠跟踪、盯梢等方法讨要高利贷、赌债的人员,由于现行法律在高利贷、讨要赌债是否犯罪行为未做明确规定,也未对此种追债行为予以法律界定,再加之实践中讨债人员大多持有被害人亲书借条,讨要行为以债务经济纠纷形式出现。针对这种情形,司法机关无论是打击其行为目的,还是打击其行为本身都进退两难。


  三、问题的处理
  软暴力与暴力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不使用暴力或者仅使用轻微武力(以达不到法律惩戒为限),这也是软暴力的核心属性。软暴力行为有其特定的目的性。利用软暴力手段追债可以是追讨合法债务,也可以是非法债务。正是其目的的两面性决定了刑法调整时,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其目的设定不同既遂标准,区别打击。对于为实现追讨非法债务的软暴力行为,宜重点打击其目的或结果;对于为实现合法目的而采取的软暴力行为,宜重点打击其软暴力行为。   (一)软暴力追债纳入刑法规制
  由于《刑法》对大多数软暴力行为都未界定为犯罪,或虽界定为犯罪但因情节显著轻微的因素影响,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为犯罪,无法打击。软暴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公民的生活安宁,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往往因缺乏打击依据,造成打击不力,引发人民群体不满,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更使得软暴力讨债行为有恃无恐,大打法律“擦边球”。
  1.建议修改“寻衅滋事罪”,增加“以其他方法扰乱他人生活安宁,情节恶劣的。”的定罪情节。
  2.建议修改《刑法》非法拘禁罪,将第三款修改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或者采取跟贴靠手段变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民法规制
  立法完善是漫长的过程,《刑法》对软暴力追债行为的惩罚是十分有限的,民法上可不可以规制此类行为,首先需要分析涉及民法上的相关权利。跟贴靠讨债行为滋扰他人生活,扰乱他人私生活安宁。这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分析如下:
  在美国,隐私权常常被认为是独处的权利; 1960年,美国的普洛塞教授归纳隐私权的内容,其所总结的四种情形,首先就是所谓的侵扰个人生活安宁,包括窃听私人电话、跟踪尾随他人、偷窥他人行动等一切足以干扰他人私生活安宁的行为。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也将隐私权定义为个人独处不受干扰、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私生活安宁的概念较为笼统,对个人隐私权提供概括性保护的一项兜底性内容。将私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范畴,有利于促进个人在私生活领域的自治和自决,维护个人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有利于尊重彼此的私生活领域,形成一种健康有序的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因此,从隐私权的私生活安宁内容来看,讨债人的“软暴力”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对其人身自由也是变相限制。毫无疑问,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应该追究其民事责任。主要包括:(1)停止侵害。当事人发现讨债人的紧迫盯梢行为,可以直接阻止其侵害行为,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令其停止侵害。(2)赔礼道歉。有些讨债人尾随被害人到工作单位,对其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理应向被害人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赔偿,主要是精神赔偿,是对违法侵权人的民事制裁,也是对受害人精神伤害的一种抚慰。
  (三)行政责任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时至今日,禁令依旧高悬。现在很多债权人在投诉无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聘请专业讨债人员追讨债务。专门的追债公司是不合法的,一经发现或者举报,必须依法取缔。对于在追债过程中出现的非组织性的由个人实行的泼油漆、恐吓等追债方式属于违法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惩处。
  四、总结

  软暴力追债行为并非是法律不能惩治的,并且随之社会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盲点现象会得到妥善规制。同时,软暴力追债行为折射出社会市场经济道德体系的缺失以及民众对司法救济手段缺乏信赖等问题。如何走出这一困境,仍需要我们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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