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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窗理论在预防国企腐败中的应用

2015-09-02 09: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破窗理论认为无序的状态会引发犯罪,而前置性的规则设定、警察力量的提前介入对于防范犯罪有重要作用。借鉴破窗理论对犯罪的防控,在预防国企腐败现象时我们就要加强对易引发腐败的相关行为进行提前规制,同时检察机关要对国企的重点人员进行提前教育和引导。

  [论文关键词]破窗理论;规则前置;犯罪预防

  一、破窗理论概述

  破窗理论(broken window theory)由美国的政治学家詹姆士·威尔逊和犯罪学家乔治·凯琳于1982年提出,该理论认为:一座大楼的几个窗户破了,如果无人修复这些破损的窗户,人们就会打破更多的窗户,最终这座大楼会成为所有人可以随意进住的场所。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纽约警局应用破窗理论来对纽约市地铁和城区的治安和犯罪进行了成功的防控,其效果之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此破窗理论成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一个热点理论。破窗理论对犯罪的控制可以用以下几方面来进行概括:1.无序与犯罪之间存在关联性。无序分为物理上的和社会上的无序,物理上的无序比如随地乱扔的垃圾、打碎的大厦玻璃等;社会上的无序是指不文明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方式,比如高声喧哗、酗酒等。无序的现象在心理上对人的反常行为和违法犯罪具有强烈的暗示性,一些社区混乱的迹象表明这些地方的犯罪控制很薄弱,潜在的犯罪者会利用这些无序来找机会进行犯罪活动。2.大量的、集中的和被忽视的无序更容易引发犯罪,无序的状态一旦在某一个区域蔓延开来,这种无序就会增量发展。3.警察通过实施规则性干预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区域性无序。4.警察应该与社区建立合作关系,强化社区的自我控制能力。

  二、对某市国企腐败现象的分析

  对于国企相关人员腐败现象的预防和打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检察机关反腐工作的重点。近几年来,我国在预防和打击国企腐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惩治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但是国企腐败的顽疾却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笔者在办案中发现,国企腐败的很多现象可以用破窗理论来进行解释,并可以借鉴破窗理论来加以预防。以T市检察院近几年办理的几起国企受贿窝案为调查对象我们发现,这几起国企受贿窝案有以下共同点:
  1.受贿人初次收取贿赂的数额一般较少。大部分集中在1万元以下和1万元到2万元之间,占统计人数的71%,初次受贿5万元以上的仅占统计人数的14%。
  2.受贿人受贿持续时间较长且受贿的总额较大。截止到案发,受贿持续时间在2年到5年之间的占统计人数的71%,受贿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占统计人数的57%。
  3.受贿人职务和所负责的业务具有高度相似性。在一个窝案中,有9人是担任母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经理,其负责的业务范围和日常打交道的业务单位基本相同,并且受贿行为也是高度相似,都是收受相关业务单位的回扣。
  4.受贿人范围呈现“涟漪型”扩散的特点。先是一两个高级别或资历较深的领导受贿,几年内逐渐发展到许多中层领导受贿,最后发展到刚担任领导职务一两年的人员受贿,这种扩散一般是在1到5年内完成。
  5.受贿人对其受贿行为的认识有“误差”。在调查中笔者发现,相当一部分受贿人并没有对其受贿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和一般的受贿案件中受贿人受贿后心理负担较大不同,在这几起窝案中,很多受贿人认为其受贿行为是行业的潜规则,并且这种潜规则在整个公司甚至整个行业内都是心知肚明的。同时以上受贿人在受贿之前都有接受行贿人宴请或接受行贿人赠送的土特产等违规行为,并且该行为没有受到纪律处分和追究。

  三、这几起国企受贿窝案中相关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破窗”过程

  如果用破窗理论对社区无序化过程的描述来解析以上现象,可以发现国企受贿风气的形成与社区无序化的过程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假定某个国企为一个社区,这个社区的居民为一个利益共同体,社区的管理者代表整个社区与社区之外的人员打交道,行贿人是与这个社区有利益关系的心怀不正当目的的外部人员,这个社区对于接受外部人员贿赂有严格的规则性限制和处罚措施。笔者发现,这个社区从有序变为无序可以分为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某几位社区管理者(国企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级领导)因为工作原因,接受了与本社区有利益关系的外部人员(有求于国企的相关业务单位)宴请(此时职务廉洁性的第一扇窗已被打破),接受宴请的社区管理者并没有遭到社区其他人员的反对,也没有受到社区的惩罚,外部人员也借此发现此社区的监管能力很薄弱,并有了进一步的打算(此时更多的窗户将被打破,社区开始向无序转变)。
  第二阶段,因为没有处罚,接受宴请的社区管理者(分公司经理)越来越多,随着感情交流的增多,管理者和外部人员成为了朋友,这种宴请从一开始的小心翼翼变为后来的明目张胆再演变成整个社区居民都习以为常的现象,当接受宴请变为一种习惯之后,人们的内心开始变得虚荣和贪婪,甚至有些人开始互相攀比谁受到的招待更高档。(此时职务廉洁性的玻璃已经被大量打破)。事情的彻底变质发生在某天,某位社区管理者的儿子结婚,外部人员作为朋友被邀请参加婚礼,外部人员给了这位管理者1万元礼金。收受礼金的管理者虽然心理上有负担,但并没有因此受到惩罚。到最后,整个社区和外部人员有利益关系的居民都开始收受外部人员以各种名义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收受贿赂逐渐演变成了这个社区的一种风气,他们中的很多人对这种违反社区规则的行为已经习以为常,甚至不认为这是违反规则,更多的人开始对社区的其他规则也视而不见,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在这个社区开始猖獗。在这个社区沦陷后,外部人员利用相同的手段,陆续攻破了临近几个社区的防线,收取贿赂的行为在这整个地区就演变成了一种长期存在的风气(行业潜规则)。



  四、破窗理论对我们预防国企腐败窝案的启示

  (一)国企腐败窝案预防的不足之处——用破窗理论进行反推
  根据上文的描述,不难看出,从涉案的受贿人接受不正当宴请开始,其职务廉洁性的玻璃已经开始被打破,虽然此时这种行为并不涉及犯罪。如果从破窗理论在预防犯罪方面的措施进行反推,会发现这个社区的沦陷原因至少有以下三点:
  1.这个社区的管理者、普通居民对一些轻微违反社区整体利益但不违法的行为视而不见。
  2.这个社区虽然设置了禁止受贿的规则,但是没有设置防范有可能引起受贿的其他行为的关联性规则(比如不准接受业务单位人员的宴请)或者虽然设置了关联性规则但没有引起认真对待。
  3.监管机构在这个社区的变质过程中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引导作用。
  (二)做好国企腐败窝案预防工作的几点对策
  通过借鉴破窗理论的相关措施,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预防国企腐败,在做好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加强下面几方面的工作:
  1.检察机关和企业提前做好国企相关人员的心理干预
  破窗理论中,一个社区由有序转变为无序最后导致犯罪行为在这个社区的大量发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社区的居民在心理上对破坏社区秩序的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并不重视。而恰巧就是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逐渐侵蚀了受贿人的心灵,使他们的心理防线出现了松动,最后导致严重的违法犯罪。如果把企业相关人员心理上对职务廉洁性的认同想像为一座大厦的玻璃,那么接受了业务单位一次宴请、收了业务单位一盒土特产等看似轻微的行为就是这座大厦被打破的第一扇窗户。为了预防企业相关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第一扇窗户不被打破,企业和检察机关的犯罪预防等部门就要着重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廉政教育,尤其是对这些看似轻微的破坏职务廉洁性的现象进行重点教育,从心理上引起企业相关人员的重视,使其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心理上能做到自觉抵制。
  2.提前设置各种关联性规则,用规则来干预企业员工的行为
  在国企腐败窝案中,国企的相关人员从接受宴请和礼物到接受现金、购物卡等贿赂,从某一个人接受小额贿赂到受贿成为该行业潜规则往往是一个快速演变的过程。实践中正是因为企业对某些人员接受业务单位宴请、土特产等小事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因为这些行为并没有达到违法的程度,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利于和客户沟通感情),甚至对某些活动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人还给予不菲的奖励,导致了这些人认为这种行为是企业默许的,只要是能给企业带来效益,企业就不会对其进行干预。当职务廉洁性的第一扇窗户被打破后,企业的其他人也会陆续的效仿,导致了整个企业的风气转向。针对这种现象,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提前预防:
  (1)把常见的拉拢、腐蚀国企领导干部的现象进行总结,根据总结的情况来设置和细化各种规章制度,做到只要是涉及到职务廉洁性的事情,再小也有相关制度来规范。比如国企相关人员因为开展工作的需要参加业务单位的宴请,可以探索采取事先汇报、事后监督制度。事先向其上级领导或单位纪检部门说明情况,经允许后才可以参加宴请。在宴请结束后向单位汇报此次宴请的标准、参与人员等,杜绝非工作需要参加宴请、超标准接受豪华宴请的现象。
  (2)相关国企要做到只要发现有违反公司程序或者廉政规定的行为,无论严重与否,对相关责任人一律进行严肃的处理。国企监管者必须要高度警觉那些看起来是个别的、轻微的,但是触犯了企业的核心价值的“小过错”,并坚持严格依规依法处理。
  3.检察机关应该与国企建立合作关系,指导国企强化自我控制能力
  (1)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于发现的国企在防范员工腐败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等方面的漏洞要及时指出并督促其整改,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提高企业的自我防控能力。在办理国企腐败案件时,不能为办案而办案,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腐败的职能,帮助国企细化、完善相关反腐制度,从制度上刹住腐败的风气。
  (2)借鉴破窗理论中关于警察进社区的措施,检察机关和辖区内的国企可以探索建立相关指导、交流机制。检察机关的犯罪预防等部门工作人员定期以座谈会等形式对国企的员工进行职务廉洁性的培训,尤其注意对容易引起腐败的一些“轻微违规”现象进行重点提醒,提高国企相关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做到警钟早敲。
  (3)检察机关和国企联手,对和国企有业务往来的已发案的单位和可能会拉拢、腐蚀国企相关人员的重点业务单位进行反腐宣传教育,可以探索由检察机关牵头,国企和相关业务单位双方签订廉洁保证书等形式来对潜在的行贿方进行提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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