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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

2015-08-21 09:0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商法理念作为在商事活动中商人群体形成的独特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能够清晰地反应出商人的内心想法和价值取向。其表现为与内在精神相一致的外在行为原则。商法理念中包括了两个层次,一个为基本理念,一个为特有理念。基本理念就是指在商法自身基础上用特别司法依据来实现的理念目标,而特有理念则适用于商法应遵守的商法特色。其中,商法特别理念遵循商法的特色,而司法作为商法理念的又一核心内容,有助于正确适用和理念商法,从而强调出商事审判特质。本文从商法理念角度,对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适用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 商法理念 商事立法 司法

  当今社会中,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地完善与发展,这就为商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充分肯定了商法制度的建设成果。商法理念概括城市信用理念和公平理念,商法特有的理念涵盖信赖保护、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维持商事营业三个理念范畴。在我国,商法虽然得到初步适用,以及商法理念的形成,但是商法理念内涵和其外延还没有达成共识,并衍生出责任理念严重性。所以,为了确立“加重责任理念”等司法,在商法中保证经营者和经营行为概念,即使没有实现其理念立法化,也体现除了其适用价值。

  一、商法理念内容及体系

  (一)盈利性
  商事活动遵循商品交换和规律,以追求营利为目的、集中商人、规范商人进行营业活动的法律,各个国家均是以保护营利事业为目的。所以,盈利为本是商法核心理念。商法中构造商法制度,规范商法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需要得到经济利益调节和相应的法律支持。一方面,商法营利性是区别其他部门法特殊点,同时也是其根本性法律价值的正确取向。另一方面,利用商法指导和规范商人营利性行为,可以保护和促进营利活动的完成。
  (二)防范风险
  商事活动与风险并存,在商事活动中往往会在追逐利益过程中出现欺诈和失信等行为因素,并且,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特点干扰了交易市场环境不确定因素,造成交易风险。再者,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化趋势带来的系统风险和制度风险,综合现代社会,形成风险社会。这种市场环境下, 商人势必会设法化解、规避、预测风险,商法在其中不断内在发展,安全保护和防范促进商法发展,形成商法理念。外观主义、公示主义、法定主义与严格责任主义下的商事理念正在积极应用风险方法理念进行制度规范设计。我国商事立法与司法中对风险防范内容进行了明确,对维护商事活动和维护商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三)商人自治
  商人是进对自身利益判断和遵循商事规则实践着,面对各种商事因素影响,商人应积极调整自身,借助于立法方式加强政府引导和敢于,形成一定经济秩序,商法对司法属性不由国家干预和维护自由价值而改变。商法理念中的商人自治是对司法和立法的补充,同时也是保护商人自由从商、自主经营的根本。
  (四)社会责任
  商事活动的另一特征是社会性,商业发展促使商人手中集中越来越多的财富,在追逐经济整体实力的同时也会带来外部性因素,例如:消费者权益问题、职工权益、食品安全问题等,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对此,商事立法的确立可大大减弱商事营利性活动的负面影响,这也是落实商人社会责任的途径。我国在2005年明确了社会责任范围,是完善立法制度的又一努力成果。

  二、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情况

  (一)在商事立法中的适用情况
  1.《商事通则》。我国商事单行法的逐渐完善和新修订,保证了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体系的科学化,其标志性商事基本法是《商事通则》。为有效执行商事理念,保护商人自治、商人合法营利活动、强化商人社会责任和防范商事风险等为立法宗旨,在规则制定和体系设计上将商法理念作为引导性内容,成为统率我国商事单行法,并协调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性法律制度。
  2.商事单行法。修订商事单行法,尊重商事交易自身规律,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制定的基本商法理念形式。其主要影响力表现在:第一,逐步减少或替代原立法强制性规范内容,提高企业自治和公司从商自由性,保证商人的商事交易利益;第二,加强商事注意责任和风险意识,强化商人义务和法定责任,从而保证商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交易安全;第三,确立和完善商事等级立法,赋予一定法律效力,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商事交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第四,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范围,建立健全追究机制,对于保证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效力具有很大促进作用。
  (二)在商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
  商事司法是落实和实践商法理念、商法制度、商法规范的根本性内容。所以,商事司法应遵循商法理念,将商法理念作为指导性评判标准,重视商事司法与裁判理念,是构建和保障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商事审判和司法机制的重要基础。
  1.立足于营利,尊重市场规律。营利为本商法理念要求商事案件审理与裁决,不但要关注商事经济交易的营利性,还要根据法律规范进行鼓励与保护,维护商人正常交易,保证商人通过合法途径赢得利益,确保商事活动执行高效性,而且法官有偿性判断在审判过程中要重点执行,尽力促成交易活动,从根本上以保护商人营利为目标,商事审判结果也应充分体现交易效率与成本,提高社会财富稳定性。


  2.维护商人自治,尊重商事自由。商人自治理念要求法官谨慎进入商事自治领域,避免司法强制性和过分干预,尊重商事当事人自由商事权利和自治权利,不轻易否定公司固有章程和合同执行效力。另外,审理商事案件应从正义程序角度进行,需全面了解当事人商事活动意义,以符合商事交易规律对商事活动及其方式进行审判。
  3.贯彻商事社会责任。商法理念中的社会责任要求法官应从多方面角度探索社会责任的承担途径,注重案件经济利益协调解决,综合平衡当事人经济利益。所以,法官在审理商事案件中,本着当事人价值诉求、主流价值、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效果和社会舆论等确定价值审判的执行准则。商事审判在裁判程序中,注重社会利益维护的同时,还要保护交易人合法权益,二者平衡决策,共同保护市场经济安全性和利益性。

  三、 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运用的必要性

  (一)商法理念能够使法官有效正确地解释和适用商法
  商法在开始时以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为蓝本,以习惯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早期的商事纠纷主要由商人自行解决,在之后才由国家收归商事审判权,并且将商法典范化,成文化。但是由于商事内涵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导致了各个国家对于商法的解释和运用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而商法理念由于其本身所具备的抽象性因此成为了商法的基本法理。在处理复杂的商事案件时,法官必须在明确商法理念的基础上才能够正确运用商业法解释商事法律的规定,才能正确地使用商法。由于法官在处理商事案件时需要考虑的更多的是如何公平安排当事人现有和未来的利益,因此商事审判必须符合商事规律并且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之后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而正确科学的商法理念显然能够有助于法官对于案件的理性裁断。
  (二)商法理念有助于按照商事关系处理商事案件
  我国的商事审判格局主要采用的是大民事审判格局。虽然在法庭的内部有着不同审判庭的区别,但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决定了审判程序的一致性以及法理的统一性。我国当前的商事立法存在着明显的结构性的缺陷,这个缺陷就是我国的商事立法除了典型的商事单行法之外,其他的民商法律的规范界限并不清晰。这就容易导致法官在裁定商事案件时造成裁判的不公。在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下,商法理念的存在就显得极为必要。商法理念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引致商事法律使用的功能。因此我国法官对于商法理念的运用都显得极为的迫切。
  (三)有助于商法自身的完善
  由于我国商法的发展历史并不够长,这就导致商法在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的错误和缺漏。而商法在司法中的正确运用本身就是对于商法的一种发展与完善。此外,商事案件的判决就是一种典型的商法的“续造”。这种续造本身必须符合商法理念。因此,商法理念对于我国商法的促进完善作用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
  我国在商法理论体系或者是商事立法、司法方面均处于转折发展时期,从商法确立远点出发,反思我国商法基本理念、内涵和逻辑性出发,践行我国商法正确理念,从而积极指导我国市场经济和商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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