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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学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

2016-11-19 11:1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原因,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下降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且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应如何进行改革,以提高法学本科教学质量,适应当今中国社会的需求,已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毕业论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在实际教学当中法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存在学生不重视、论文质量下降、相关教学管理制度软化等问题,毕业论文环节难以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与其教学目标渐行渐远。


(一)毕业论文得不到足够程度的重视


毕业论文教学环节实施期间,不少学生忙于就业、考研,其主要精力没有放在论文上,形成匆忙草率选定题目、敷衍了事写成文章、得过且过完成答辩的局面。相应地,面对忙于求职或考研的学生,指导教师难以对其论文写作进行足够量的当面指导。同时,顾虑到学生毕业后的“前程”,指导教师在评判把关论文的过程中也不时使评判标准让位于现实需要。学生对论文精力投入不足和教师指导作用不到位的情况使得毕业论文有被边缘化的趋势。


(二)毕业论文质量不高


从内容来看,毕业论文质量不高主要有三个表现:一是缺乏独立思考和具体论证。具体表现为有的毕业论文内容空洞、原则性口号多,问题与结论过渡生硬,中间缺乏水到渠成的分析;有些论文的论证基本上是对所列参考文献的复述,没能进入到识别及组织不同观点形成新观点的层面;甚至出现少数论文不过是学生直接东拼西凑或通篇抄袭的结果。二是看问题的角度单一、思维僵化。对于同一类问题,不少学生在写作毕业论文时选取几乎相同的论证角度,遵循差异不大的思路,采用差不多同一个案例。三是按照法学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不足。一些论文虽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独立思考和分析,但分析比较粗浅、专业特点不突出,没有真正做到按照法律思维方式,即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分析问题。


(三)毕业论文管理制度弱化


毕业论文管理制度的功能发挥遭遇瓶颈,执行力有弱化的趋势。由于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各高校为控制论文质量均建立了从选题到答辩的一系列管理制度。但是面对紧迫的就业压力,各教学院系(包括法学院系)始终在论文质量与学生就业间艰难权衡,论文质量管理制度向学生的切身利益一就业妥协的无奈局面时有发生。难以有效执行的管理制度没有完全的发挥其设计当初所期待的功能,论文质量无法保证,制度的威信也无法树立。


毕业论文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影响了该教学环节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学生心目中毕业论文“走形式”的不良印象,也使毕业论文这一环节存在的必要性遭到了质疑。并且笔者认为,除了导致毕业论文在智育方面作用不佳,上述情况还极有可能不利于塑造学生求真务实的态度、严谨认真的学风和独立思考的精神,影响法科毕业生的质量。


二、对现有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毕业论文实施时间和过程安排不尽合理


毕业论文这一教学环节一般被设置在第八学期(有的学校稍微提前至第七学期末),这一时间段恰恰与学生面临毕业、即将踏入社会的过程同步,面临毕业的大学生需要解决就业、角色定位转换、人际关系变化等诸多问题,心理波动大,不易静下心来进行思考和写作。而且,随着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难度越来越大,不少法学专业学生初次就业并未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寻找工作的经验告诉他们,毕业论文并不影响用人单位的招聘决策,学生便功利地认为毕业论文及其质量与就业无关,其注意力也主要集中在就业上而非毕业论文。


(二)现有的法学教学未能与毕业论文教学环节衔接


就业竞争压力是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下降的一个客观因素,但对于已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大四学生来说,如果安排得当,在4一5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一篇毕业论文,也并非不可能。况且教学实践中也确有一些高质量的毕业论文。那么导致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原因就不只是就业的冲击。在教学实践中笔者发现,写作毕业论文时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入手盲目,思路不清,欠缺独立思考和分析,甚至文不对题等问题,这实际上反映了有相当数量的学生是在对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还较为生疏的情况下匆忙开始要求较高的毕业论文写作的。而这一状况出现的原因在于毕业论文环节前的法学教学未能与其良好地衔接,没有为学生独立写作一篇有质量的论文做好夯实基础理论、塑造法律思维和培养技能的准备。


首先,基本理论教学不够扎实。形成基本知识(理论、规范)体系是高等法学教育之于学生要实现的三大目标之一。但“形成基本知识体系”不是指将一切现存内容传授给学生,而是通过教学使其具备终身自学的素质和基础。其表现就是“应当使学生熟悉法律术语,熟悉支撑这一法律的基本理论和这部法律所力图解决的具体问题,能够熟练进行法律推理和思考,进而能够在无需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颁法律”。这与素质教育推崇终生学习,注重受教育者获取知识的能力、自我发展的能力是一致的。


其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技能培育不足。从毕业论文本身的难度及其实施时间和教学要求来看,毕业论文是学生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总检验,至少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规范训练和法学运用训练。除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外,学生还应具备良好的技能并掌握研究方法,否则要完成毕业论文这样一次具有总结性的高层次实践教学是相当困难的。这里的技能包括理解、适用、分析、归纳、评价五项,是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所必需的。讲课不能培养技能,唯一的培育方法是让学生在教师介入的情况下不断的练习。然而,法学本科教学没有将技能训练置于重要的位置,在教师指导下以培养技能为目的的练习数量不足、效果不理想。本科四年的教学基本上采取教师课堂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方式,偶尔有少量针对单门课程的课堂讨论和书面练习,综合性训练则更少。而且由于教学安排不合理和教学管理及评价机制不完善,即使有少量的练习,也存在教师指导不到位、练习效果不理想的现象。


再次,综合性知识扩展不够和缺乏实践经验积累。法律不是机械和僵死的、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我封闭的、孤立发展的规范体系,它的创制和运作与其所依存的社会、文化等环境互为影响,与其他学科领域互为渗透。但现有法学教育一方面没有形成与专业教学相辅相成的多元性知识扩展教学,不少学生仅拥有一些零星相关知识片段,不具备扎实的综合知识,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另一方面在培养学生求实、务实的素质和能力方面还有待提高,尤其是社会实践教学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实施机制和质量保证机制,普遍存在“表面化”、“放野马”等问题,不能引导学生“沉下身子”,深入参与相关实践活动,积累实践经验。


最后,理论教学、技能训练和实践教学的不完善导致了学生法律思维的欠缺。因为要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具有一定量的据以进行法律思维的“前见”,有什么样的“前见”,就会有什么样的思维广度和深度。这些前见包含三个基本层次:法律心理层次”、“法律理论层次”和“经验层次”。由于前文所论述的三个原因法学本科教学没能使学生在上述三个层次达到应有的要求,学生法律思维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论文内容空洞、专业特色不突出、分析粗浅就在所难免了。


(三)毕业论文评价标准和质量管理处于“孤掌难鸣”的境地


学生往往满足于考前背一背,考后全忘记。学生没有获得良性的法学知识,没有形成法律思维,学生的分析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也没有得到切实塑造。毕业论文又恰恰以分析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能力为评价标准,缺少前期对应的学习评判标准支持,这些标准在现实中也不得不被弱化了。评价标准被弱化,相应的毕业论文质量管理制度也在实际执行中软化。与此同时,法学院校还在较大程度上沿用传统的应试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制度,管理与多元教学评价体系不相适应,各教学环节的管理活动不能有机联系、相互支持。孤立的毕业论文评价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又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法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呢?


三、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


法学不是自足的学科,同样毕业论文教学环节也不是独立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的封闭体系,改善毕业论文实施状况、提高毕业论文质量不仅要针对该环节采取措施,而应着眼于整个法学教学和管理的改善,并适当考虑外部条件的客观变化。


(一)有效化解毕业论文教学与就业等事务的矛盾


毕业论文教学环节受到毕业生就业的干扰在所难免,法学院系应采取措施化解这一矛盾,协调好法学生的就业与毕业论文教学。首先,毕业论文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耗时最长,对毕业论文的实施过程应实行目标管理、进度控制,通过确保见面指导、确保按时推进、强化违规责任等,引导学生统筹合理安排时间,平衡协调毕业论文与实习、考研、就业的关系,并保证学生和指导教师双方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完成毕业论文。其次,改善该环节的实施安排,促进毕业论文与就业、实习、科研训练的互融性。例如,增强学生选题的自主性,突破学生在教师拟定的题目内选定论文题的传统做法,鼓励和引导学生结合兴趣和实习内容、就业意向自主选定论文题目,以兴趣激发学生的主动性,让法律实践活动拓宽学生视野,成为其联系实际进行研究的有力支持。选题阶段的时间应适当增加,将整个第七学期作为选题阶段,自主选题的学生结合兴趣、实习及就业意向经深思熟虑确定题目,当然还可以征求教师意见。还有,大多数高校已针对大二、大三学生开展科研训练活动,法学专业学生参与该活动的积极性较高。我们可以考虑将毕业论文与学生科研训练相结合,使其成为科研训练的延伸,促使学生在毕业论文环节将原有科研活动推向深入,这不但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进取心,而且前期科研活动能为毕业论文写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完善前期法学教学


改进教学内容、技能训练和实践教学,为毕业论文写作打下坚实基础,避免空洞、单调和“高谈阔论”的毕业论文。首先,改善并充实理论教学。课堂理论教学应立足于透过法律条文存在的表象,揭示隐藏在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论证体系和所选择的社会价值,从而使学生在理解并接受基本知识的同时,学会探索法律知识最为重要的方法,形成特有的法律思维,构建完善法学理论体系。并且,教师在教学中应处理好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前沿问题的平衡,注意向学生揭示基本知识与理论和实务前沿问题的关系,尤其是基本理论在前沿问题探索中的基础性作用。其次,加强技能培育在教学中所占比重。教学过程中,教师除了通过讲授引导学生接受基本知识外,还应在结合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反复进行技能练习。练习的技能包括理解、适用、分析、归纳、评价五项,形式采用口头或书面,并可将启发性和互动性的教学、案例教学寓于其中,改进教学方法,从而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然,为督促学生认真实施技能训练,应将学生实施训练和训练的效果纳入学生的学习评价范畴。为改善理论教学和加强技能培训,可将各部门法课程分为不同的教学形式来实施,例如,分为讲授课、练习课和学术讨论课。最后,改进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夯实社会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学生多元性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能力。在课程设置上,合理安排人文、社会科学课程,要求学生以必修和选修方式的学习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为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打下扎实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另外,高等院校应采取措施改变通识教育是“营养学分课程”的现状,使通识教育成为法学专业学生扩展知识结构的途径之一。在社会实践教学上,杜绝“走形式”,形成良好的实施机制和质量保证机制,确保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课时、师资,使实践教学达到深化理论、锻炼能力的效果。法学院应加强与各类实务部门的联系(不仅限于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凡是与提高理论、培养能力有关的机构均应在内),每学期安排一定课时的社会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可以放在各个部门法课程内分别实施,也可在整合该学期课程和各项资源的基础上统一实施。


(三)改进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管理制度


要使学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塑造学生的分析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还应构建合理的学生学习评价标准和教学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教学效果。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应当建立多元教学评价体系并以之为核心形成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多元教学评价有多种评价方式,实作评价是最主要的方式,实作评价的特点在于评价的作业能与真实的生活产生关联;要求学生从事高层次的思考或问题解决技能的训练;过程和作品是评价的重点。这种评价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能力。法学教育应摒弃依靠一次性闭卷考试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方法,把学生的技能训练和社会实践教学等实作环节放在学习评价体系的重要位置,跟踪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和自主练习过程进行评价。同时建立严格的评价标准,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全面教学质量管理制度。


在大学教育框架之下,法学教育实际都被规定为应该是学术教育和职业培养的综合,其中职业培养为方向,学术培养为前提和基础。毕业论文教学环节与之并不相脖,并且是学生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总检验,是学生各项能力的一次高层次训练。但如果操作过程、前期教学、教学管理等存在明显不足不能为毕业论文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毕业论文很可能发挥不了其积极作用,反而败坏学风。所以,法学本科教育要解决毕业论文遇到的问题,应重点着眼于法学教学及管理的改进。


作者:周珏,周昱彤(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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